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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六年社祭各項總支出支出統(tǒng)計表

        時間:2023-02-28 理論教育 版權(quán)反饋
        【摘要】:燈會是以村落或祠堂為單位的一個自發(fā)的民間組織,其成員除了要交納入會費外,每次活動還要交納活動經(jīng)費。有會田的村落就以會田的租谷收入來作為活動經(jīng)費,不足的部分再由會員分擔(dān)。燈會支出居六項支出之首,占39.7%。這些情況是政府允許的還是存在著偷稅的情況,現(xiàn)已不得而知。3.游燭散伙許村把在活動結(jié)束之時犒勞參與者的那餐飯稱為“散伙”。
        燈會介紹_徽州傳統(tǒng)村落社會—許村

        燈會是以村落或祠堂為單位的一個自發(fā)的民間組織,其成員除了要交納入會費外,每次活動還要交納活動經(jīng)費。一旦交了入會費成了會員以后,兒子可以繼承會員資格。而且每次活動會員可以視情況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如果不參與就不用交活動經(jīng)費。下次活動若想?yún)⑴c,只要交活動經(jīng)費就可以。如果因交不起入會費而不能成為會員者,每次活動也可以出贊助香火費。所不同的是,會員有資格參與分胙,而贊助者則不能參與分胙。有會田的村落就以會田的租谷收入來作為活動經(jīng)費,不足的部分再由會員分擔(dān)。

        (一)會員會費

        《花燈會支用賬》中每年第一項記錄的就是入股成員的名單及每股所繳的會費,現(xiàn)將乾隆五十六年(1791)到道光八年(1828)前溪村參與花燈會的姓氏及人數(shù)統(tǒng)計如下表9-12所示:

        表9-12 乾隆五十六年到道光八年花燈會會員構(gòu)成統(tǒng)計表

        從這三十八年的統(tǒng)計情況來看,前溪村參與花燈會的主要以許、胡二姓為主,其他姓氏僅1—2戶。另有洪塘和趙村兩外村葉姓者長期贊助,他們的這種形式被稱為“長生助”,主要成員名單如下:江六九、程來寶、程六寶、吳細貴、胡春貴、胡百貴、胡松貴、胡治寧、胡柏福、胡柏裕、胡柏祿、胡柏斗、胡招寶、許光抒、許光旭、許毓藝、許光暢、許家樣、許毓瑕、許光昛、賀起貴、葉樹乾、葉長壽、許文明、汪家福。

        許、胡二姓每年都穩(wěn)定在6—7人。程姓始終是2人,吳姓1人。江六九僅在乾隆五十六、五十七兩年參與其間,此后便沒有了記錄。賀起貴從嘉慶元年起到道光三年止前后參與了十九年。這些人退出的原因不甚明了,有可能是遷址,也有可能是去世。

        為更加具體地了解每年的入股數(shù)、活動經(jīng)費的收入及新會員加入等情況,特列表如下:

        表9-13 乾隆五十六年到道光八年會員入股、繳費等情況統(tǒng)計表

        續(xù) 表

        在這三十八年中,最多的入股人數(shù)為21人,最少的是14人,其中有十五年的入股人數(shù)都穩(wěn)定在17人,每年活動經(jīng)費的繳納情況也略有變動。最高的年份是每人160文,最少的年份是每人100文,其中有二十二年都穩(wěn)定在每人120文。嘉慶三年(1798)前,會員還可以用麥子來抵充活動經(jīng)費。嘉慶二年前,新入股者所繳納的入會費為一兩白銀,從嘉慶七年起,入會費漲至1.2兩。簿中記載的新入會者為8人,其他入股者都是乾隆五十二年之前入會的。嘉慶十一年后,就再也沒有新人入會。還有非股員兩人,即許文明和汪家福。每次活動他們只贊助紙箔,不參與散胙,所以兩個合交的費用為70文。嘉慶十年汪家福退出后,許文明一人也交70文,嘉慶十五年許文明退出。

        (二)會費支出

        因花燈會是正月社祭的一個重要部分,所以會費支出的大部分用于花燈會,還有一部分是用于其他活動。前文社屋部分“乾隆五十五年到嘉慶二十年社祭各項總支出統(tǒng)計”表中有各項支出詳細的情況(見表9-3),就“游燭(燈會)”部分而言,這二十六年中,除了有三年沒有支出外,其余二十三年的總支出為25 214文,年均支出為1 096文。這二十三年正月社祭的總支出為63 527文,年均支出為2 762文。燈會支出居六項支出之首,占39.7%。花燈會的支出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繳納刀、花稅

        從《花燈會支用賬》來看,道光七年(1827)前,嬉刀、花、燈都要繳稅,具體如下表9-14所示:

        表9-14 花燈會刀、花、燈交稅統(tǒng)計

        續(xù) 表

        表9-14中沒有排燈交稅的記錄,這說明排燈是不用交稅的。槊刀與天星燈的稅金大約是每件20文,花每缽大約在12文左右。只有嘉慶三年一把大槊刀交稅達250文,其原因不明。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有刀而沒有使用就不必繳稅,也就是說嬉刀就要交稅。在這三十八年的統(tǒng)計中,有十二年沒有交稅,可這些年都有嬉刀與燈的記錄,如嘉慶五年記有:“嬉槊刀五把,排燈五排,荷花燈?!边@年卻沒有繳稅的記錄。另外也并不是所嬉的每件刀、花都要交稅,簿上面常注有“槊刀四把,內(nèi)稅二把”,“槊刀五把,稅二把”的字樣。這些情況是政府允許的還是存在著偷稅的情況,現(xiàn)已不得而知。

        村與村之間還可以相互借用刀、花,但必須替它交稅。從記載來看,所借刀、花的都是一些人口稀少的村落,古山下村到現(xiàn)在也還只有五六十人。這里就存在著這樣一種可能:古山下村如果某年交不起刀、花稅就停嬉刀、花,如果別村交得起稅金而自己數(shù)量又有限的情況下,就可以向別村借來助陣。

        綜合上述可知:清道光七年之前,鬧花燈要交使用稅。也就是說各村制作刀、花、燈不用交稅,一旦使用則必須交稅。三十八年中共有69把刀交稅1 790文,34缽花交稅540文,天星燈3架交稅60文??傆嫸惤馂? 390文,年均63文,而這些年的股金總收入為81 690文,稅收支出占總收入的2.9%。各村之間可以互借刀、花,稅費自理。

        2.修補燈具

        因刀、花等都是紙糊的,使用過程中出現(xiàn)損毀的情況較為常見。這樣在來年使用之前就必須重新修補,這是燈會支出中較為常見的一項,具體如下表9-15所示:

        表9-15 乾隆五十五年到道光八年花燈會燈具修補情況統(tǒng)計

        續(xù) 表

        在統(tǒng)計的三十八年中,有十八年有修補的記錄,也就是說平均兩年要做一些修補,修補的主要項目是紙糊的刀、花、龍頭、排燈套。耐用的竹木制骨架修補的記錄很少,只有竹編排燈套易于損毀。槊刀全面更新外糊面的只在道光四年出現(xiàn)過一次,十八年的修理費用為1 670文,年均93文,如果再攤到三十八年,每年支出為47文,占股金總收入的2.04%。

        3.游燭散伙

        許村把在活動結(jié)束之時犒勞參與者的那餐飯稱為“散伙”。十五夜游燭嬉燈歸來,要用索面犒勞參與者,當(dāng)然以個人身份參與者不能參與“散伙”?!吧⒒铩钡臉藴屎芎唵?,只有索面和水酒。另外的支出,是與煮面相關(guān)的豬油、柴、醬油和鹽(見表9-16)。

        表9-16 乾隆五十六年到道光八年花燈會游燭散伙支用統(tǒng)計

        續(xù) 表

        “散伙”的總支出為31 323文,年均支出824文。其中買面屬于不完全統(tǒng)計,如果按每斤均價35文計算的話,買面的總支出達23 765文,占總支出的76.9%。水酒的支出占14.5%,豬油的支出占5.7%。醬油和鹽的支出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因為每次煮面都需要這兩樣佐料,而有記錄的只有3次,這說明這一部分因其需要量不是很大,有人自愿從家里拿出贊助,故不計入賬內(nèi)。表9-16的統(tǒng)計中只嘉慶十二年沒有支出記錄,因這年天氣不好,又不是輪到該村當(dāng)頭,故沒有嬉燈。另一年是嘉慶元年,這年的各項支用都比較大,結(jié)合這年每股多出股金20文,嬉燈的花樣品種也較多這些情況來看,可能與新帝登基,民間舉行大規(guī)模的慶祝活動有關(guān)。根據(jù)每人半斤面、一壺酒的標準,可以大致推出該年參加嬉燈的人數(shù)約為80人,而在這三十八年中每年平均參與嬉燈的人數(shù)約為36人,人均散伙費22文。

        4.蠟燭火炮及樂隊

        在前面的“常見花燈品種統(tǒng)計表”中,列出了從乾隆五十六年(1791)到嘉慶二十年(1815)嬉花燈所用蠟燭的情況。所統(tǒng)計的十七年中共用蠟燭103斤9兩,每年平均用燭6斤1兩。蠟燭的來源絕大部分是用柜子(烏桕樹籽)換的,所以大部分沒有算到支出賬中,只有在不夠的情況下才去購買一部分來補充。嘉慶二十年記有“十月支出錢五百文戳柜子,后有找出錢一百文,乞”。嘉慶十七年記有“十七年十一月共(收)柜子八斗四升”。嘉慶十四年記有“去歲只三斗零半升,祁家巷榨柜子換燭六斤一兩”,兌換的比率大約是每半斗柜子換蠟燭一斤。這說明該村可能有多棵公有的烏桕樹,每年請人將烏桕樹籽戳下送到油榨作坊,請油榨給榨出皮油并制成蠟燭以供嬉燈使用。如果蠟燭兌換量不足,就要花錢購買。嘉慶七年記有:“支錢一千零六十二文,買燭九斤?!闭沾擞嬎?,每斤蠟燭的價格為118文,這樣每年在蠟燭的支出上大約為720文??傊С鲥X為74 808文。還有每年使用后多余的蠟燭由戶家領(lǐng)去后在新年歸還的情況。嘉慶元年就記有“三家付還,三共燭廿六斤十二兩”。

        蠟燭的種類有大燭、紅燭、小燭三種:大燭就是每年常用的蠟燭。紅燭的使用在嘉慶元年有載:“紅燭十四斤,柜子七斗七升換,折錢一千二百三十三文?!毙T的使用在嘉慶三年記有“外買小燭半斤,六十五文”。如果按每年需要補充一斤蠟燭計算,那么年均蠟燭支出為118文。

        爆竹使用的年份不是很多,但有每隔六年一次的規(guī)律。嘉慶元年記有“火炮五十個,四十五文;邊炮一百個,三十文”。嘉慶七年記有“火炮五十個,三十二文;邊炮一掛一百個,五十六文”。嘉慶十三年記有“火炮五十個,四十一文;邊炮三卜,三十六文”。這部分的支出有限,從記載的情況來看,年均約為80文。

        樂隊的使用也有同樣的規(guī)律,嘉慶元年、嘉慶七年記有“樂先生四位,二百文,末散”。嘉慶十三年記有“再嬉鼓樂四名,支錢二百文”。這項價格都穩(wěn)定在200文。

        上述兩者的使用情況都是每隔六年一次,而這些年份的前一年都記有“接領(lǐng)大首賬”。盡管嘉慶十九年和嘉慶二十五年沒有詳細的使用爆竹和樂隊的情況,但它們的前一年也記有“接領(lǐng)大首賬”。這說明道光之前許村六管輪流當(dāng)首,輪到當(dāng)大頭首的一年就要負責(zé)提供爆竹和樂隊。這兩項的年均支出為280文,如果再攤到三十八年,每年支出為44文。

        綜上,燈會的年均總支出為1 096文;其中散伙費居于首位,年均為824文;居于第二位的是補充蠟燭的支出,年均約為118文;居于第三位的稅費支出,年均為63文;居第四位的是修理費,年均47文;居于第五位的為火炮樂隊費,年均44文。

        因燈會是社祭活動的一部分,所以每年社祭的當(dāng)頭也就是燈會的當(dāng)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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