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修水利解民憂_左宗棠生平事跡
第十一章 恢復經濟安民心
戰(zhàn)爭給人們帶來的,除了驚恐、死亡,還有戰(zhàn)后的蕭條與荒涼。一個地方戰(zhàn)爭過后,基本上可以說是百里之內荒無人煙了。如此,戰(zhàn)后的經濟恢復問題便是重中之重了,如何在戰(zhàn)后迅速組織當地人民重建家園,恢復當地經濟,是考驗一個執(zhí)政者的關鍵問題……
復蘇浙閩促生產
左宗棠身為朝廷重臣,為了維護皇權,維持封建統(tǒng)治秩序,對敢于造反的百姓使用的手段確實是極其殘酷兇狠的。但是“身無半畝,心憂天下”的思想,又使他十分關心民間疾苦,注重人民的生活和生產,盡快恢復和發(fā)展農業(yè)。他為了清朝的統(tǒng)治,打了一場又一場勝仗,在戰(zhàn)爭結束之后,他又考慮到當地經濟的恢復,無論在浙、閩、陜、甘,還是后來的新疆,他都是“用兵兼課吏治”和賑災屯墾,在軍事上鎮(zhèn)壓農民起義的同時,在政治、經濟等方面也力求有所建樹,使軍事與經濟互為表里。這成為左宗棠政治生涯一個突出的特點,也是他民本主義思想的一個突出表現。
連年戰(zhàn)亂致使浙江農業(yè)生產遭受嚴重的破壞。據統(tǒng)計,同治五年(1866年),浙江全省土地荒蕪三分之一,有的府縣“田土十荒七八”,尤其是浙江的西部和北部,海塘坍廢,河渠大半淤塞,“民間田器毀廢殆盡,耕牛百無一存”。左宗棠目睹“浙民流難顛沛之苦,疾疫流行之慘,饑餓不堪之狀,無淚可揮,真是一刻難安耳”。(123shoppingwar.com)左宗棠為了盡快改變這種情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是恢復和發(fā)展生產。第一,鼓勵兵勇和農民耕墾荒地。同治元年(1862年)冬,戰(zhàn)爭還在進行,左宗棠便刊發(fā)救荒辦法十二條,在軍餉異常缺乏的情況下,“勻撥錢米,賑濟災民”,并籌資采買豆種、稻種和耕牛,令部分沒有作戰(zhàn)任務的兵勇耕墾荒蕪田地,想方設法招徠鄰省農民到浙江耕墾。浙江省內的戰(zhàn)事結束后,他創(chuàng)“撤勇歸農”之法,將裁撤的丁勇派往農村開墾荒蕪的土地,以解決因戰(zhàn)爭人口銳減、勞動力缺乏的困難。第二,飭令浙省各州縣修浚河道,恢復水利設施,并命楊坊、俞斌、毛象賢等地方紳富捐籌經費20萬兩,購米辦賑,修整“關系吳越兩省農田”的海塘。他又采取以商代賑的辦法下令收銅、錫、鐵、鉛和茶葉,并招雇婦女揀茶,用米作為揀茶的工錢。第三,在福建省城福州設立蠶棉館,向各府縣推廣養(yǎng)蠶栽桑和種植棉花,以“廣布帛之利”。
其次是整頓錢漕。浙江是全國的富庶省份,在賦稅方面的負擔很大。地丁漕糧的浮收勒索十分嚴重,糧戶所交之數往往數倍甚至十數倍于定額,皆成為吏官中飽分肥之資。加上大地主富紳的轉嫁,“以小戶之浮收,抵大戶之不足”,致使一般中小地主和自耕家庭負擔更重。其結果不僅使田賦征收困難,影響清廷財政收入,而且成為社會矛盾激化、政治不安定的重要因素。所以漕政被列為清廷四大政之一,為歷來封疆大吏及進步的地主階級政治家、思想家所關注。而“來自田間”又深受“經世”思想熏陶的左宗棠,不僅對道光、咸豐以來中小土地占有者負擔過重的情況具有深切的體驗,而且對清廷漕政的弊端也深有了解,所以,他早在湘幕期間就已開始致力于改革錢漕,力圖剔除積弊。到浙江后,自然對此更加關注。他認為“減征一節(jié),最為當今急務”,并立即采取了一些切實的措施。一、同治二年(1863年)冬,首先奏裁溫州府屬各廳縣“一切陋規(guī)”,減去浮收錢4萬有余,米300余石。二、同治三年春,奏減紹興、寧波兩府各屬縣浮收錢糧33萬有余,米1000多石,并規(guī)定:“如有官吏陽奉陰違,于定章之外添設名目多取分文者,定即立予撤參;如大戶不遵定章完納,……亦必核實懲辦。”三、攻克杭州后,在省城設立“清賦局”,核減杭嘉湖五屬漕糧26萬石,并于同年十月奏準按原定正額減征三分之一,革除各種浮收、陋規(guī)。四、在福建亦“清厘賦額,將各該廳縣丁、米按照向章連耗余征收若干,出示勒石。庶免藉端浮收”。雖然左宗棠制定的這些規(guī)定在實際執(zhí)行中受到各州縣官吏的抵制而難以完全兌現,但它畢竟多少緩解和減輕了一些土地占有者的沉重負擔。
再次是改革鹽法。左宗棠還將杭、嘉、湖、松四項獲封建政府特許的鹽商收購運銷的專利特權取消,全部改行票鹽法。清朝鹽法承襲明制,食鹽由官府和專利商人共同壟斷。其運銷形式亦分兩種:一是官運官銷,一是官督商銷,以官督商銷為主。商人須從政府取得運銷食鹽的專利權證件———鹽引。這就為鹽官與世襲鹽商相勾結提供了便利,他們一方面哄抬鹽價盤剝民眾,另一方面以私鹽逃避繳稅,使鹽稅大減。因此,第一次鴉片戰(zhàn)爭前后,鹽法亦弊端百出。當時,有許多封建士大夫都提出改革鹽法的方法,如取消鹽引、實行鹽票法、認票不認商、打破世襲鹽商的壟斷、提倡食鹽自由運銷。魏源在道光二十年前后,曾協(xié)助兩江總督陶澍在兩淮大力推行鹽法改革。左宗棠繼承了此二人的做法,既可杜絕鹽吏的貪污中飽,使成本降低,老百姓可食到比較便宜的食鹽,也增加了清廷的稅收。他還一面招商開市,一面修浚杭州中河、余杭南湖,同時計劃修浚西湖,以達“通商惠工”的目的。在促進商業(yè)流通方面,左宗棠還制定厘稅規(guī)約。清政府在鎮(zhèn)壓太平天國起義過程中,為籌措軍餉而創(chuàng)辦的厘金商業(yè)稅,在太平天國失敗后并沒有撤銷,反而變成搜刮老百姓的機器。他們十里一局、五里一卡,大至行商坐賈,小至肩挑步擔,無不巧立名目,借機搜刮,使農業(yè)、手工業(yè)、商業(yè)受到極大摧殘。左宗棠要軍費,要善后經費,當然也要收重金。但是他認識到厘稅“本權宜茍且之政,非可得之已而不已者”。他手定“兩起兩驗”之制,實行于浙江。盡管兩起兩驗共要經四處停待盤查,稅額高到值百抽九。但是比起江蘇的“節(jié)節(jié)抽取”,到底有了明確的限制和定額。
在左宗棠的助手中,有一個叫胡雪巖的人很值得注意,這個人以店伙計起家,左軍入浙,他繳還了從前任巡撫王有齡手上領取的買米銀子6萬兩,得到左宗棠的信任。左宗棠任他辦理湘軍后勤,后又派他經理賑撫局。杭州的善舉很多是他經手舉辦的。后來他經營出口絲茶,與洋人競價收買,“使絲價倍于往昔。雖其家即以此敗落,而杭絲歲得洋價二千萬,受賜者多”。胡雪巖顯然是向民族資產階級轉化的紳商。左宗棠信任他,正反映出左本人的思想傾向。后來左宗棠在兩江總督任內,為胡雪巖奏準商辦煤礦,這也是浙江善后諸政思想的發(fā)展。
最后是整飭吏治。左宗棠自在湖南做幕僚以來,一直非常注意整頓吏治。因為他深刻地認識到,吏治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封建統(tǒng)治的穩(wěn)定與否。
左宗棠對浙、閩兩省吏治的整頓,是在對這兩省吏治情況深入了解之后作出的。他每到一地,“軍行所至,無日不接見士民,延訪疾苦”,即通過接觸城鄉(xiāng)地主士紳了解地方吏治情況。這兩個沿海省份與內地省份不同,有兩個特點:經濟情況都略好于內地各省,到咸豐前期和中期,基本上為“平靖”省份;官場的貪風也更盛,地方大吏和州縣官吏唯以搜刮為能事,用錢捐官的比例也特大,這些人“入仕之始,即懷茍利之心;取息稍豐,又可為捐升之本;而且委署必計年限,更換多因調劑。其做官也,儼若經商;其視官也,一如傳舍”。此輩掌理州縣政權,吏治之壞,不問可知。所以,左宗棠深為感慨,他說:“國家好好地方,好好百姓,盡為若輩攪壞,殊深發(fā)指?!币虼怂衷谡汩}整飭吏治,其具體措施為: “察吏”、 “恤吏”、 “訓吏”、“察吏必先懲貪”。凡劣跡昭彰的貪官,一經訪查確切,即予嚴參,行動果斷。
1865年,他寫信給福建巡撫徐樹人嚴辦貪官污吏,他怕徐猶豫,向徐指出:“一路哭何如一家哭!”接著他奏劾福建布政使張鈴慶、督糧道周按源,罷了他們的官。“訓吏”是指在義理上使之恪守為官的規(guī)則,“訓之使不至為惡”?!靶衾簟笔侵冈诮洕喜脺p州縣浮收錢糧的同時,又照顧到地方官吏的實際需要,使其“稍留有余”,略有余財。為此他通令各屬,免除上司強取于州縣的各種陋規(guī),各種攤捐,并實給“養(yǎng)廉”銀,使其不致借口“賠累”而巧立名目進行搜刮。貪污腐化是封建政治的頑癥,幾道通令根本無法杜絕,但它多少還是能夠起到一些震懾和限制作用的,且可使州縣政權能夠有效地發(fā)揮其統(tǒng)治職能,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比之庸貪大吏還是要清明得多。
左宗棠所實施的這些改革措施,顯然是有利于恢復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它對緩解社會矛盾、恢復慘遭長期戰(zhàn)爭破壞的社會經濟,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因此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事實上浙江在經歷國內戰(zhàn)爭各省中之所以能夠成為農業(yè)生產恢復最快的省份,確實與左宗棠的努力是分不開的。連對左宗棠一向持詆斥態(tài)度的趙烈文(曾國藩幕客)也極力贊譽左宗棠在浙江恢復農業(yè)生產的成績。他曾說,李鴻章治下的江蘇(趙的家鄉(xiāng)),由于駐屯的淮軍軍紀敗壞,至同治二年(1863年),農民還不敢還鄉(xiāng)耕墾,而“在浙江,紹興居民業(yè)已復業(yè),蕭山諸境,民船夜行,櫓聲相應也。杭省百廢俱起,復城未兩月,已議及海塘。各郡之漕皆減定,頌聲大作。以此觀之,左之吏治實勝李十倍”。后人亦有“東南諸省善后之政,以浙江為最”之評議。同治五年六月(1866年7月)在《司道會詳浙省各屬完解漕項逾額及短欠情形》里有一個統(tǒng)計,有仁和、錢塘等13個縣超額完成,山陰、會稽兩縣完解最少,其余有18個縣完解不足。這個材料多少可以說明一些浙江農業(yè)生產恢復的情形。這里必須指出,左宗棠雖然熱心于去浮收、減漕米、減輕土地占有者的賦稅負擔,可是當一些地方人士向他提出應按減賦比例相應減少佃農交給地主的地租時,他盡管承認此說“極為有理”,但卻不肯以此作為一項政策,由官府明令實行,只主張“由各紳戶自為主持,自相倡導”,以免助長佃農的“抗納之風”。
此外,左宗棠在浙江征剿太平軍期間,發(fā)覺在太平軍經過各州縣之后,儒家經書大都被毀滅,儒學權威在農民戰(zhàn)爭中受到了很大沖擊。因此,他力圖振興儒學,以此消除太平天國的社會影響,重新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確立儒家思想的絕對權威。為此,左宗棠首先在寧波設置書局,刊刻四書五經。攻占杭州后,他進而在城內設局翻刻儒家經典。在當時南北各省中,左宗棠是最先從事這項工作的人。后來,“蘇州、江西、金陵、湖南、湖北相繼而起,經史賴以不墜,皆(左)爵相之首創(chuàng)也”。他還在福州設“正誼堂書局”,刊刻河南理學家張伯行的《儒先遺書》55種,散發(fā)于各府縣書院,力圖以此作為“養(yǎng)士勸學之要”,并將“掃異學之氛蠹,入守儒之堂奧”與“治匪安民”、“練兵遣勇”、“教種桑棉”、“積貯備荒”并列,稱其為他在浙、閩施政的五條綱領。
屯墾撫回做善后
正當左宗棠參與鎮(zhèn)壓太平天國革命,逐步在東南顯現其軍政才干,不斷得到清王朝提拔重用之際,西北地區(qū)卻發(fā)生了陜甘回民反清起義,起義愈演愈烈,這給素來關注西北事務并有學識儲備的左宗棠提供了新的機會。在他任陜甘總督之初,即決定一邊進兵,一邊開展各種“善后”工作,并以“屯墾”和“撫回”為中心內容。
屯墾即恢復農業(yè)生產,就地解決糧食問題。陜甘地區(qū)經過十多年的戰(zhàn)亂,許多府廳州縣人民逃亡,少者十之五六,多者十之八九,牲畜亦被擄掠、宰殺一空,遂致土地大片荒蕪,到處“彌望黃沙白骨,不似人世光景”,農業(yè)生產基本陷于停頓。對此,左宗棠在奏折中說:“陜甘頻年兵燹,孑遺僅存,往往百數十里人煙斷絕。新復之地,非表給牛、種、賑糧,則重斃之民,勢將盡填溝壑。”因此,他將恢復農業(yè)生產視為一項戰(zhàn)略性任務,多方組織人力墾復拋荒土地。
其一,安排饑民和“降眾”歸耕。同治八年(1869年)正月,清政府鑒于部分回民起義軍請求投降,曾飭令左宗棠考慮安置辦法。左宗棠卻認為,回民起義軍尚未受重創(chuàng),“求撫雖是真心,而各懷自便之圖”,貿然招撫,恐難達到“一了百了”的目的。因此,他堅持“痛剿以服其心”的既定方略,仍向回民軍大舉進攻。到同治九年(1870年)七月,他完成了對金積堡的圍鎖后,才改變態(tài)度,上奏清廷,要求對殘余的回民起義軍進行“收撫”,并著手對回民新聚居區(qū)的選定。左宗棠選定回民新聚居區(qū)的原則有五:一是有水可資灌溉的荒絕地畝,但此地需非戰(zhàn)略要地;二是自成片段,可使聚族而居,不致與漢民相雜;三是無大山大河之險,距大道不遠不近,以便管理;四是安置點之間宜遠不宜近,中間要有間隔;五是不在村、州、縣城附近。根據這五個原則,當時甘肅東北部(包括今寧夏的東南部)、中部一些州縣,便成了理想的安置區(qū)。隨著金積堡、河州、西寧、肅州的陷落,陜甘回族便經歷了一次大規(guī)模的、在武力挾制下的遷徙。同治十年(1871年),在岷州解決“黑頭勇”時,即在當地安置萬余人,“督其耕作,各食其力”。左宗棠還特別交代,新?lián)芑慕^土地“應稍成片段者”, “宜按戶口分撥,不宜偏枯;宜稍從寬裕,不宜刻核”。
其二,招集流散的難民、流民,使其重新歸農復業(yè)。同治八年(1869年),在涇、慶地區(qū),“設賑局,招流亡,墾荒地,給牛、種,兵屯、民屯交錯其中,且戰(zhàn)且耕”,并規(guī)定選任州縣官吏的首要條件是,“稍知稼穡艱難,能恤民隱,能共作苦”。以后,左宗棠還多次命令州縣官吏和軍營將領收集難民,設法將他們遣送回籍,或就地安插,強調在軍事行動終了地區(qū)要以勸督耕墾為“第一要義”。為此,特在平涼、靜寧、海城、寧靈、靈州等27個府廳州縣普遍招墾,在地多人少處實行“計日授田”,每丁使耕墾土地10~20畝,以后便可承認其土地所有權,以提高農民墾種荒地的積極性。河州之役結束后,他對河州知州潘效蘇發(fā)出指示:“河州民人既傾誠求撫,即當開誠撫治。無論漢、回、番民,均是朝廷赤子,一本天地父母之心待之,俾各得其所,各逐其業(yè)?!?/p>
其三,組織軍隊屯墾,除了帶頭恢復農業(yè)生產,解決軍糧問題外,也有使弁兵“習勞作苦”,保持旺盛斗志的因素。左宗棠在陜甘督戰(zhàn),特“以營屯為急”,辦法是, “令所部于駐營地方盡力耕墾,隨時招徠戶民雜居耕獲,師過則已開荒成熟,民爭趨焉”,特別是入甘以后,他要各軍進駐一地,就要組織弁兵們“就近墾荒布種”。如在慶陽、寧州、正寧、合水、安化、涇州、金積堡、靈州、中衛(wèi)、寧夏、平羅、河州等地,均責成所駐楚軍、老湘營、篙武軍和川軍隨處屯墾。他又派王德榜率軍駐扎狄道、安定一帶,墾田自給。王德榜在得到左宗棠同意后,于沫邦河上游“筑壩一道,阻住來水,另開新渠,引水灌溉田畝。壩高三丈有奇,寬二十丈”,“并于狄城南川一帶,開挖支渠道,川北一帶,開控支渠七道。所有南北兩川民田,均可資灌溉”。另外,還利用裁撤下來的甘肅的冗軍墾種“荒絕之地”,作為兵屯。除這種兵屯外,各種“營屯”土地,在軍隊轉移時,“地已開荒成熟,仍還之民”。這種辦法對“劫后遺黎”很有吸引力,因此,“逃者紛紛歸業(yè)”,加速了土地的開墾。
當時,在全國其他許多省區(qū),各地政府也都面臨著恢復在戰(zhàn)爭期間慘遭破壞的農業(yè)生產的問題。但是,盡管清朝統(tǒng)治中樞一再發(fā)布“招集流亡,墾辟田畝”的諭旨,但絕大多數地方督撫以及州縣官吏,都忙著搜刮老百姓,根本無暇采取什么“惠農”措施,唯獨左宗棠,不僅采取上述辦法積極解決勞動力“歸農”問題,而且還親自調查地方的自然環(huán)境,宜農者使栽植糧棉,宜牧者使放牧羊只,直到他被召返京時,仍“往來胸中,未能少釋”。一路上都留心察看各處自然環(huán)境,發(fā)現有砂石“中含潤氣”之所,或生長有野草、蘆葦之地,他都馳函教誡下屬,注意墾辟試種稻麥。與其他省區(qū)督撫的虛應不同,左宗棠在恢復農業(yè)生產上態(tài)度是認真的,措施是切實的。為使成千上萬的饑民、流民能真正回到土地上,他在軍餉異常艱窘的情況下,仍然不斷地籌撥款項用于賑濟農民,購運種子、農具、耕畜,按戶分發(fā)給歸耕的難民,并告誡下屬:“早一日好一日,多一分好一分,無所庸其吝惜。如須推廣,即多費數倍,亦何不可?”
在一封家書中,他說到自己入關隴以來,首以安撫為急,總不欲令其目中見一餓斃之人,其耳中聞一餓斃之事。
在經費極度困乏的情況下,他一再捐出自己的“養(yǎng)廉”銀以濟急需。公余還親自帶同營哨各官巡行隴畝,督促耕墾。他還組織軍民開挖溝渠,疏通河道。后來被召回京,他還馳函囑告甘肅臬司魏光燕切實講求水利諸務,他說:“不佞十數年一腔熱血所剩在此,至今猶夢魂不忘也。”在同時代的封建大僚中,像左宗棠這樣注意保護幸存下來的農業(yè)勞動力和盡心盡力恢復農業(yè)生產的人,確是極為罕見和難得的。這與他“從小從事隴畝”,“積苦民間”的生活經歷和懷之已久的“重農思想”、 “民本”思想是分不開的。
這些舉措的出發(fā)點是為了“民復其業(yè),軍資其糧”,減輕糧運負擔和瓦解回民起義軍,進而穩(wěn)定清廷在這一地區(qū)的封建統(tǒng)治,但在客觀上,它使得戰(zhàn)后余生的回漢人民得以更快地轉向勞動,對恢復西北的農業(yè)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經過各方面五六年的努力,“殘破地方漸次歸業(yè),斗價以次平減,涇、平、鞏、秦、蘭、涼、寧夏各屬,凈面每斤值銀一分上下,核與當年承平時相似”,這與左宗棠的組織領導是分不開的。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左宗棠在陜甘一帶為穩(wěn)固封建統(tǒng)治秩序,“奠定一方,永洱后患”,不僅指示劉錦棠在這一地區(qū)采取安撫回民、提倡屯墾外,還實行“易城而居”、強行遷徙等措施。
到同治九年(1870年),除了西安城內尚有回民兩三萬外,其余五六萬都流亡到甘肅的寧靈和河湟等地。他們離開陜西后,在原籍的“屋宇為漢民所毀,墳墓為漢民所平,回民之田亦悉為漢民所有”。這些回民田屋,一部分被官府沒收作為“營田”,一部分仍作為“民產”,大都為“豪強霸占”,即被漢族地主豪紳所奪據。所以盡管陜西回軍“無日不思歸故鄉(xiāng)”,且一再表示只要任其回籍耕殖,就甘愿“投誠”,但都因“漢民不容為業(yè)”而無法實現。在時間已過十來年,陜西回民又只?!皡^(qū)區(qū)遺種”的情勢下,左宗棠決定,還是將這一部分陜回就近安插在甘肅一些荒產較多的州縣,以避免“漢回逼處”為宜。于是,他飭令下屬和州縣官吏原陜西固原的回民數千人,安插在平涼的大岔溝一帶;金積堡的陜西回民一萬余人,安插在平涼的化平川一帶;河州的陜西回民一萬余人,安插在平涼、會寧、靜寧和安定等處;西寧的陜回二萬余人,安插在平涼、秦安和清水等處。左宗棠不光把這部分回民安插完畢,而且考慮得比較周到,工作做得極為細致。對于安插流民地的選擇,他要求達到三個標準:要荒絕地畝,有水可資灌溉;要自成一個片斷,可使聚族而居,不和漢民相雜;要是一片平原,沒有多大的山河之險,距離大道不過遠、不過近,可便于管理。他飭令下屬和地方官吏,要將流落在甘肅的陜回民分別遣送至選定地點,沿途由經過地方官接送保護,禁止土劣嚇詐。對遷徙者都要發(fā)放口糧,“大口每日給行糧八兩或一斤,小口每日給行糧五兩或半斤,隨行騾馬,也專日發(fā)給草料”。左宗棠還鄭重吩咐,這種行糧不管是麥還是陳小米、扁豆都好,但是沒有去殼的是不行的。到達后,對于極貧之戶,另照章程,大口每日給半斤,小口每日給五兩。經過宿站,應找窯洞安置,并供給柴薪,原是一家,當時分散各處的,歸并一處完聚。其在當地先已種有莊稼的,聽其收后再移居。左宗棠還規(guī)定,每安插一起陜西回民,先造戶口清冊,編給門牌,經他批準后,再由地方官指撥無主荒地,允其耕種,并勻給房屋、窯洞。每戶發(fā)放種子、耕牛和農具。其遷出稍晚,尚能播種粟、糜、蕎麥者,照所墾地畝給種子。其季節(jié)已過不及下種者,令其盡力耕墾,以待明春。雖然這些陜西回民沒有再回到原來生活的土地上,但對他們來說,不再流離失所,有穩(wěn)定的生活,也算得上是一件幸事了。在整個搬遷過程中,所有的遷徙、種子、耕牛、農具的費用,全是左宗棠從當時本已十分艱窘的軍費中撙(zǔn)節(jié)下來的。
安撫流民保久安
左宗棠對于戰(zhàn)后的安撫工作做得是相當到位的,他在安撫陜西回民的同時,也對甘肅戰(zhàn)后的回民做了同樣的安撫工作。對于甘肅戰(zhàn)后幸存下來的回民,左宗棠則參照同治六年(1867年)王柏心向他提出的“因兵力移而分置之西寧、階、岷或延、榆邊外,所立回村,勿與漢民雜處;杜塞蹊隧,擇險立戍,布以威信;又簡彼族良善者,使自相什伍,加之約束,無復闌出滋擾”的獻策,進行了變通處置,各地區(qū)的“土回”一般均允其留在原籍,而唯對各地的“客回”和金積堡、肅州兩地的回民,用武力強其遷徙,其中金積堡當地回族13000余人,遷往自然條件較差的固原州城附近安插,對金積堡外來貿易之“客回”3000余名遷至平涼大岔溝安插;把血洗肅州城后僅剩的2000多回族老弱婦女,安插在榆中一帶,將銀川城內回族悉數遷出,安插在靈武吳忠堡一帶,將李得倉部回族3萬余人安插在張家川。
左宗棠在進行安插工作的過程中,也遇到不少阻力。例如,有些漢族中的豪紳、土棍,對于已安插的回民借故報復,左宗棠得知后,即“飭府縣隨時懲辦,斷不令仍蹈惡習,致啟釁端”。同治十年春,寧夏府靈州漢族豪紳呂廷桂、苗維新因訛詐回民未遂,竟狂妄地要求劉錦棠“派兵抄洗”,同時阻撓回民承領耕牛、種子;又散播流言,或說清軍要殺盡回民,或說“官愛回民,不愛漢民”等等。左宗棠采取斷然措施,嚴厲打擊了這種挑撥漢、回關系的惡劣行為。他立即將呂廷桂就地正法,并令“老湘軍”將領蕭章開將苗維新押赴行營懲辦。這說明他在處理復雜的民族問題時,相比之下,有時還是能夠采取比較客觀的態(tài)度。對此,一位名叫馬六十的甘肅老阿訇曾在20世紀30年代口述一段流行于回民中的軼事:“河州一帶,一部分回民頗與左宮保有好感,至今每逢一事不決,尚說:‘左宮保的章程,一劈兩半?!w左在所謂平亂時,遇漢回之事,尚能折中辦理也。”
為了加強對回民的控制和鎮(zhèn)壓,以求得封建統(tǒng)治在西北的長治久安,左宗棠在安置回民“歸耕”的善后工作中特別注意貫徹兩點:第一,盡量避免漢回雜處。這是因為當時西北地區(qū)經過多年的民族仇殺,回漢雙方“積仇既深,婚姻不同,氣類各別,彼此相見,輒起殺機,斷言孚洽”,即使“臨之以威,強之以法令,挾不共之伍,權為同居之侶,而人之前忿,如火易燃,未可相安,時虞生變”。封建統(tǒng)治階級既無力解決民族矛盾,加上回民起義已陷于失敗,漢族地主、豪紳力主“盡殺”回民的氣焰空前囂張,左宗棠這種“徙回”的舉措有一定的合理性,對于穩(wěn)定本地區(qū)的社會秩序,恢復經濟都不無好處。第二點是“分起安置,渙其群,孤其勢”,規(guī)定每起每處只能數十人或數百人,相隔散置,不能“并聚一處”,每一州縣安置總數如超過數千者就不能再“多所附益”,在籍貫、教派上亦注意加以區(qū)別。在地域上區(qū)別,回民只能安置在“不當沖要”,比較偏遠又無險可守的地區(qū);安置之后,不許“私遷”、 “合居”,也不許“潛通消息”,更不許建筑堡寨,私藏武器、馬匹,其用意是使回民永遠無力反抗。所以,這種強行遷徙和孤立、限制、削弱的政策,不僅使回族人民的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且由于條件差,居住區(qū)分散,僅能從事簡單的農業(yè)生產,勉強維持生計,限制了他們的正常發(fā)展。
增改縣治,編審戶口,實行聯(lián)甲制度,也是左宗棠穩(wěn)定陜甘地區(qū)封建秩序的重要措施。左宗棠在對甘肅開發(fā)之初,對回族進行強制遷徙,破壞了當地原有的經濟結構,造成了回族社區(qū)和當地經濟的落后。戰(zhàn)后,回族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作為“叛產”被剝奪,生活毫無保障,生存受到極大威脅。左宗棠每平復一地,都要對當地回族進行強行遷徙。
與此同時,在回族居住區(qū)又編審戶口,設立保甲。具體做法是:回民到達安置地點之后,立即登記戶口,“每戶發(fā)一良民門牌,填寫姓名、年歲、籍貫,男女丁口,分晰開載”,強迫各家懸掛門前,由地方官隨時檢查并編審保甲,由官擇人充任“十家長”、“百家長”,“令其約束散戶”,這是接受了過去“秦隴回民不知有地方官,一唯阿訇之言是聽”的歷史教訓,從而削弱了回族上層對回民的控制力量,強化了地方官對回民的直接統(tǒng)治。甘肅回族起義被鎮(zhèn)壓下去不久,左宗棠即令寧夏、河州等地官吏,對該地回族詳加審查,又指以“附逆罪名”屠殺450余名。在鎮(zhèn)壓了金積堡回族起義軍后,將2萬多名陜西老弱回族安置在平涼與華亭交界的化平川、圣女川等處,并將僑寓的甘肅回族3000余人解赴平涼安置。在鎮(zhèn)壓了河州回族起義軍后,將陜西回族3萬多人安置在平涼、會寧、靜寧、安定等荒偏地區(qū)。在攻破西寧后,將“西寧陜西老弱、婦女、壯丁合計兩萬有余,悉數遷移平涼、清水、秦安諸處”。肅州城破,將屠殺所剩的起義軍家屬全部外遷。河西出現了“自是甘、涼、安(安西)、肅一帶無回族聚處”的現象。
此時,剝奪回民的往來自由,禁止其隨便外出,回民只準于居處附近往來貿易,不能“混入城市”,即使去附近城鎮(zhèn)集市購物探親,也要由百家長到州縣衙門“預領本牌號簽,令其執(zhí)行,以憑察驗”,且不許三人以上同往;“如實有事必須出境者,去外縣或外省,須由該十家長、百家長察官察酌”,發(fā)給“護照”、“路票”,注明持票人的姓名、年齡、身份、外出日期、途經地方、所辦事情等。倘無護照私行往來,或者超過期限,查出一律嚴辦。還有不允許回族在城市內居住或在城市內外“列肆貿易”等等無理禁令多種。
強迫到遷徙地之后,封閉的地理環(huán)境,物產的極度貧乏,再加上行動自由受到限制,都決定了回民經商活動的非可能性。強制的遷徙使西北回族社區(qū)逐漸分散,規(guī)??s小,回族的商業(yè)貿易遭到破壞,經商的回民被迫遷徙至貧困山區(qū),成為墾荒的農夫。例如,處在絲綢之路上的商業(yè)重鎮(zhèn)肅州、隴西等地,經過戰(zhàn)亂和遷徙后,這里再也找不到回族商人了。這就造成了這些地區(qū)經濟結構上的單一化,使西北回民長期局限在貧困的小農經濟之中,這也是近代這些地區(qū)長期貧困的重要根源之一。
“復其古教,禁絕新教”是左宗棠處理陜甘宗教的一項特殊政策。左宗棠在處理復雜的民族問題時,一方面比其他官吏有更高明之處,他注意尊重回族的風俗習慣,反對強制的“同化”政策。另一方面,他又明確提出“所應禁者新教,而老教斷無禁革之理”。可見,左宗棠所謂的尊重回族的風俗、宗教信仰,也是以不危害清朝統(tǒng)治為前提條件的,而對帶有異端色彩的新伊斯蘭教派,則采取滅絕政策。為了防范回族反清,對老教派也施行一定的限制政策。
當回民要求修建清真寺時,他批示說:“回教之建立清真寺,例所不禁。”為了防止以后用于軍事,他規(guī)定清真寺“高不得過二丈四尺,寬不得逾十丈……墻厚不得過二尺五寸,寺內外不得修建高樓,以示限制”。
左宗棠在鎮(zhèn)壓陜甘回民時所采取的一系列善后措施,其宗旨就是要用他精心編織的政治、經濟、軍事的網,將陜甘回民緊緊地捆縛起來,借以換取清朝封建統(tǒng)治在西北的“數十年之安”。這種嚴厲的歧視、防范、孤立、削弱、限制政策,不僅嚴重地傷害了回漢人民的民族感情,還嚴重地破壞了回族經濟的內部結構,阻礙了回族傳統(tǒng)的商業(yè)活動,以至西北地區(qū)社會經濟文化發(fā)展緩慢。
應該說,這些善后安置活動使回族反抗封建統(tǒng)治、維護本民族利益的能力大大減弱。自左宗棠安置陜甘回民后,回族群眾雖時有反抗反動統(tǒng)治的運動興起,如光緒二十一年(1885年)的河湟事變、民國十七年(1928年)馬仲英事變、抗日戰(zhàn)爭中三次西海固回民起義等,但這些都是局部性的,得不到其他地方回族群眾的廣泛支持和響應,像同治年間的那種全民族性的反抗運動,再也沒有出現過。
另外,左宗棠在陜甘地區(qū)籌兵、整軍、籌餉、籌糧、籌轉運過程中,不僅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獨具特色的方法,而且也滲透、貫穿著他的民本主義思想。比如,在治軍方面,他不僅一貫堅持“精兵”的原則,大力裁汰疲弱,杜絕虛冒,而且反復強調各軍必須“恤民”、“愛民”。他在所頒《楚軍營制》中對軍紀作了具體規(guī)定,如不準搬民家門片板料,取用蔬菜、家具平買平賣,不準搶擄民船和踐踏百姓禾菜等,還經常申令各軍不準強取民糧、擅入民房等等。他在陜甘解決糧餉的過程中,不僅從軍事角度,而且從政治角度考慮問題,注意協(xié)調軍隊、地方官府和人民三方面矛盾。他在竭盡心力“裕軍食”的同時,反復強調要適當保護農業(yè)經營者(包括農民和地主)的利益,使其有余力從事再生產活動。為此,他免除以前強加給人民的一些不合理負擔。如派其學生周開錫去甘南,免除糧捐、面捐、草捐等苛雜捐稅,地丁錢糧亦由過去折價(隨意規(guī)定折價而苛征巨款)而改收本色(糧食),并且改定了當、契等稅,使以前無法存活的人民能得以喘息,因此“民情大悅”,在政治上收到較好效果。左宗棠在飭令州縣官吏代辦軍糧時規(guī)定,地方有向過往軍隊提供糧食的責任,但這些糧食,州縣官吏可以用本應上解省庫的地丁正款“照時價采買”,同時又規(guī)定,“發(fā)糧以后,各軍如有現銀可領,即領取歸款,如無現銀發(fā)給者,即取該軍印資司(藩司)核扣,斷不使該州縣絲毫賠累”。他還囑咐下屬說:“官與民交涉,總須官肯吃虧,但不可太虧耳”,如若“民情不便,事多窒礙”那就不應施行。由于左宗棠比較注意協(xié)調官、軍、民三方面的利益,所以這些政策實行起來比較順利,得以解決前任沒有解決的種種難題。
因為陜甘大部分地區(qū)不通水運,旱地又“砂跡荒遠”,加以人畜稀少,一經兵禍,喪亡流徙,勞力更為缺乏,所以,在轉運方面的困難是非常大的。“馱則騾馬難供,夫則雇覓不出。”而需要運送的餉銀、糧秣和其他各種軍需卻長年不斷,而且數量很大。雍正時,內地往陜甘運送軍糧,每石耗運費達30兩,十數倍于糧價。同治年間,軍隊糧餉都欠缺很多,所以官府和各軍均用強拉民夫、強征民間車馬的辦法以解燃眉之急,遂使大批民夫倒斃道途,牲畜亦多被軍隊扣奪。左宗棠批評這種“倒行逆施”的籌運方法,說它既不合人情,亦悖逆“物理”,必須改弦更張。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左宗棠下令改革陜甘的徭役辦法。以前,各州縣為支應各種差務,如兵差、糧差、流差等,均強派民間供應車馬民夫,名為照糧出車,按畝出費,實則隨意苛征強派,軍隊、地方官和衙門胥吏借此殘酷地盤剝人民(包括中小地主),甚至強奪車馬,以致“民皆逃役”,更加劇了轉運的困難。于是,州縣官吏便先期將人民拘禁,屆時強令出差,更加鬧得天怒人怨。左宗棠遂通令取消流差,將差務限于專運糧、餉、軍火、軍裝四種,并取消了按畝出費的舊規(guī),變通車馬征用方法,由營務處統(tǒng)一經營,定明某縣、某莊車馬若干,撥歸某營、某旗,在規(guī)定的站段役用,一律“用民價雇辦”,而且須在送到規(guī)定站段后“照數給還”,如果牲口受傷了,要按規(guī)定賠償費用,如果死了,則要對使用人處以三倍的罰款,強制超過規(guī)定路程的,要加罰五倍。這樣的措施,使得艱難困苦中的人民少受虐使和損失,愿意留在家園而不再流亡,糧械也能按時運到指定地點。
在這里,左宗棠在關心民眾疾苦,愛惜民力,注意恢復發(fā)展生產的同時,又殘酷地對待敢于起義造反的各族人民,這種矛盾現象深深地植根于中國傳統(tǒng)的民本主義思想的兩重性之中。民本主義雖是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精華所在,但從秦漢以后,隨著我國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的建立和發(fā)展,民本主義被納入替皇權服務的軌道。這樣,愛護“良民”和鎮(zhèn)壓“亂民”,便構成左宗棠民本主義思想的基本特征。
兵燹之后,左宗棠對甘肅的治理與開發(fā),既是其鞏固西北的國防戰(zhàn)略的體現,也是其善后政策的延伸。左宗棠深知陜甘問題的復雜性與特殊性,他決計要為西北籌“長治久安”之策:“臣之立意仿漢趙充國,議開屯以省轉饋,撫輯以業(yè)災民,且防且剿,且戰(zhàn)且耕,不專恃軍威為戡定之計?!彼詾殒?zhèn)壓回民起義與剿辦太平軍、捻軍等“群寇”不同,“陜甘事勢與各省情形各別,將欲奠此一方,永弭后患,則固不敢急旦夕之效,而忘遠大之規(guī)也”。左宗棠的“遠大之規(guī)”,在眼前而言,就是要搞好善后,雖含有鎮(zhèn)壓回民起義、鎮(zhèn)壓回族反抗的意圖,但也明白宣示了恢復甘肅社會秩序、發(fā)展西北經濟、改善各族人民的生產和生存環(huán)境的思想;從長遠來說,他也試圖通過加強對西北的治理與開發(fā),調整好民族關系、鞏固西北邊防、維持清王朝在西北的統(tǒng)治。左宗棠自出山以來表現出了卓越的政治、軍事才干,不怕?lián)L險的無畏精神以及運籌帷幄和統(tǒng)觀全局的雄才大略,決勝千里的堅定意志和吃苦耐勞、踏踏實實的實干作風。這一切都表明了,在當時清朝腐敗的統(tǒng)治集團中,這個年逾花甲的地主階級軍事家、政治家左宗棠,是在國家多事之秋和危難之時,緩和社會危機、穩(wěn)定封建統(tǒng)治秩序的不可多得的干練之才。
興修水利解民憂
青年時代的左宗棠就非常重視農田水利事業(yè),認為“王道之始,必致力于農田,而歲功之成,尤資夫水利”。到西北以后,他清楚地看到,“西北地多高仰,土性善滲,需水尤殷”。沒有水源或不興修水利,就無法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特別是沙漠戈壁地區(qū),無水草、無人民、無牲畜,其生態(tài)環(huán)境尤其惡劣,更需興修水利。因此,在西北十余年當中,他特別重視水利建設,把興修水利作為恢復和發(fā)展當地社會經濟的頭等大事。
左宗棠認為,治西北者,宜先水利。他分別從幾個角度分析了興修水利的重要性。
第一,從水利與屯田的關系上看,他認為“開屯之要,首在水利”,即水利是推行屯田的基礎。
左宗棠收復失地以后,恢復和發(fā)展當地生產,解決軍糧和老百姓口糧的首要措施就是屯田,而且“歷代之論邊防,莫不以開屯為首務”。據載,左宗棠在甘肅, “一路進兵,一路屯田,便從涇州一直到了敦煌”。其部將劉錦棠、張曜等人也在新疆大規(guī)模推行屯田。而屯田政策要取得成功,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解決水源和水利灌溉的問題。為此,他認為“水利為屯政要務”。他把興修水利作為屯田墾荒、安民政策的重中之重。這主要有三層含意:一、解決水源或興修水利是搞好屯田的基礎,這是由西北農業(yè)發(fā)展的特性決定的。二、選擇靠近水源或便于灌溉的地方屯田墾荒,集中在屯田面積成片的地帶興修水利,“新增屯墾均在新開渠工兩岸”。三、水之多少決定地之肥瘠和發(fā)展生產之潛力。他說:“水足者地價倍昂,以產糧多也;水歉少收,價亦隨減。將欲測壤成賦,必先計水分之充絀,定地方之瘠饒,科糧賦之輕重?!币运欠癖憷麃砼卸ó數匕l(fā)展農業(yè)生產的效益和潛力。
第二,從水利對西北開發(fā)和發(fā)展的影響來看,左宗棠認為“水利興廢,關系民生國計”,若“不得水之利”, “則旱潦相尋,民生日蹙,其患將有不可勝言者”。
他指出: “甘肅治法,以興水利為首務。” “治西北者,宜先水利”,即把水利作為振興經濟的關鍵。把興修水利作為開發(fā)西北優(yōu)先發(fā)展的要政,表現了左宗棠與眾不同的眼光和超越其他官僚的才干。光緒四年,他給坐鎮(zhèn)新疆的劉錦棠寫了一封長信,信中就西北興修水利的重要性系統(tǒng)地闡述了自己的看法。他說:“西北素缺雨澤蔭溉,禾、稼、蔬、棉專賴渠水,渠水之來源唯恃積雪所化及泉流而已,治西北者,宜先水利,興水利者,宜先溝洫,不易之理。唯修浚溝洫宜分次第,先干而后支,先總而后散,然后條理秩如,事不勞而利易見。此在勤民之官自為之,令各知其意,不必多加督責,王道只在眼前,綱張斯目舉矣。其要只在得人,勤懇而耐勞苦者,上選也?!毙胖邪怂麑ξ鞅迸d修水利的重要性、步驟、方法等問題的認識,具有很強的指導性。
后來,他總結治水經驗說:“治水之要,須源流并治。下游宜令深廣,以資吐納;上游宜多開溝洫,以利灌溉?!边@些思想,對其在西北大興水利,整體推進開發(fā)西北的各項事業(yè)產生了重要影響。
第三,從水利與養(yǎng)民、安民的關系來看,左宗棠認為:“水利所以養(yǎng)民,先務之急,以此為最。”即把水利作為養(yǎng)民、安民的根本。他之所以特別重視水利,除他一貫的重農思想外,主要出自重民思想。在他看來,既要維護國家利益,就要重視賴以維持這個國家存在的民眾。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上,他深謀遠慮,提出了“保民”、“養(yǎng)民”、“愛民”和“民可近不可狎”的一系列正確觀點,認為“保民之道,必以養(yǎng)民為先”,“誠心愛民,其為民謀也”。對于在西北治理旱災,他堅持“若從養(yǎng)民之義設想”,非興修水利不可的主張。左宗棠心系于民,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擁護,這是他興辦西北水利取得成績的先決條件。
西北地區(qū)土地廣袤、氣候干燥、地形復雜、水資源的分布極度不均。水源緊缺是西北干旱的主要癥結。因此,河流、水泉、地下水、雪水就成了西北水利工程賴以興建的基礎。左宗棠根據不同地區(qū)可資利用的水源地的差異,因地制宜興修不同種類的水利工程,主要可分為三種類型。
(1)沿河開渠灌溉型
西北地區(qū)除新疆外,甘、寧、青諸省區(qū)的水系多屬黃河流域。所謂沿河開渠灌溉型主要是指在靠近黃河及其支流的一些地方開渠引灌。
左宗棠到西北后,首先進行治理和開發(fā)的是貫穿寧、甘、陜三省的涇水。在洮河流域,興修沫邦河水利工程。在寧夏,左宗棠支持寧夏道陶斯詠修復漢渠。金積堡收復之后,左宗棠撥馬化龍繳出的部分余款,整理各渠,主要是唐、清、漢三渠,因為避險省工,新修不久又出事,左宗棠十分不滿。
同治九年(1870年),寧夏道陶斯詠要求撥款萬兩修復漢、唐、清舊渠時,左宗棠正處于“餉項萬分支絀”的困境,但他認為“事關水利農田,未便任令荒棄”。因而,“于無可設想之中籌備湘銀三千兩”,并指示陶斯詠用“照引水灌田之戶計畝攤捐”的辦法,將官辦改為官助民辦,“令附渠各莊堡回、漢紳民以公擬議,開造某戶應攤銀數,懸榜通衢,限日呈繳”。這項工程進展很快。但在完工后就發(fā)現滲漏,野狐壩外堤坍塌,需載石修復,左宗棠對此“殊深系念”,要陶斯詠“趕緊設法修筑,務期堅實耐久,毋許草率貽誤”。光緒元年,左宗棠撥銀一萬兩,興辦寧夏墾務,又以半數銀兩整治境內渠道。
大約光緒五年,固原州代理知州廖溥明向左宗棠“稟辦固原海城水利”,得到了左宗棠的肯定。可見,左宗棠在寧夏興辦水利的工作從未間斷過。在西寧湟水流域,左宗棠于同治十一年冬命各廳縣詳細調查境內荒廢的古代渠道,并于來年修復。以上所引,均為投工、投料較多、影響較大的引河開渠灌溉工程,小規(guī)模的水利工程尚未計算在內。
(2)川塬鑿井灌溉型
西北多數地方降雨稀少,極易發(fā)生旱災。大旱之年,河水干涸,無水可資灌溉,何況還有許多本無河流的旱塬就只能靠掘井汲水灌田。
光緒三年,針對這種情況,左宗棠在陜甘兩省受旱災影響嚴重的地方,總結前人掘井灌田的經驗,推廣掘井方法,掀起了一個掘井運動。查閱左宗棠這一時期與同僚下屬的來往函件,多涉及這個問題。在給陜西巡撫譚鐘麟的信中說:“民間開井,可以工代賑,不必另為籌給?!睂Ω肮ぶ?,“則宜察酌情形,于賑糧之外,議加給銀錢,每井一眼,給銀一兩或錢一千數百文,驗其深淺大小以增減之。俾精壯之農得優(yōu)沾實惠,而目前之救奇荒,異時之成永利,均在于此。計開數萬井,所費不過數萬金。如經費難敷,弟當獨任之,以成其美”。陜西平川較多,鑿井歷史悠久,適宜大規(guī)模掘井,他把陜西作為鑿井的重點區(qū)域。而甘肅只有隴東的部分地區(qū)適宜掘井,對此他也大加督責,作了不少安排。他說:“甘肅各州縣,除濱河及高原各地方向有河流、泉水足資灌潤外,唯現辦賑之慶陽、寧州、正寧等處川地較多,尤宜鑿井。茲已將成法刻本,會列臺銜,札發(fā)司道轉飭各州縣仿照陜西開井加賑辦法,迅即遵辦,計富者出資,貧者出力,兩得其益,民當樂從。”他認為如能抓緊抓好,乘現在“正當農隙之時,地方尚無饑餒之苦”的有利條件,“趕速圖之”,甘肅“當較陜西尤易集事”,取得成效。而且他還大力推廣區(qū)種法。具體做法是將地畝劃片作成小畦,谷物種在一行行溝內;灌水時由渠內引水入溝,好處是“捷便省水”。他認為推行鑿井灌田之法,必須與推廣區(qū)種法同時并舉,才能收到實效。因為“開井、區(qū)種兩法本是一事。非鑿井從何得水?非區(qū)種何能省水?但言開井不言區(qū)種,仍是無益”。
(3)河西井渠灌溉型
甘肅祁連山麓連綿千里的河西走廊,自古號稱戈壁瀚海,氣候干燥,環(huán)境艱苦。但凡能汲引由雪山融水形成的內陸河水和鑿井開渠、導引豐富的地下水灌溉的地方,往往成為當地發(fā)展農業(yè)生產的膏腴之區(qū)。自漢代經營西域以來,歷代在西北均有屯墾之舉,興建了一些水利設施。這些水利工程可稱為河西井渠灌溉型。即開渠導引由雪山融水形成的河水灌溉或充分利用地形,開渠導引由雪水形成的地下水入田灌溉。左宗棠到河西走廊以后,先安撫百姓,使之就地生產,不再流徙。對最窮荒的安西、敦煌、玉門三州縣,撥給賑災銀兩萬兩,寒衣一萬套,撥專款興辦軍屯、民屯,整治河渠。張掖、肅州舊有的水利設施得以修復,農業(yè)生產逐漸恢復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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