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事物的命名
四、關于對事物的命名
談論符號的任意性,不能不了解對事物的命名到底是怎么一回事。Yaguello(1998:70)認為,給事物命名同給物體貼標簽完全是兩回事。在不同語言文化之間的交往中,因不同民族的語言有各自獨特的命名方式而需使用不同的詞語固然會給人們帶來交際困難,但假如將所要描述的物體本身背在身上去同其他民族的人們進行交往則更不方便。這是因為,同一物體,由于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他們在觀察該物體時便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方式和角度。因此,該物體本身在不同民族的人們眼中是無法呈現(xiàn)出同一特性、無法歸屬于同一類別、無法整齊劃一地歸為可數(shù)或不可數(shù)概念的。正因為有了語言,就可以在指代物體時不要求物體的在場,甚至不要求物體的存在。因為語言活動就是一個意指活動。語言是思維的工具,這種工具連接著不同的概念:它并非由僅僅是貼在事物身上的標簽而組成。換言之,有了命名,就同時擁有了對世界的分類和組織世界的方式。詞語具備構(gòu)成各種概念的能力:是詞語實際上創(chuàng)造了概念,就像是概念使得詞語成為必需一樣。任何新的活動、新的觀念、新的現(xiàn)實都需要予以命名,但正是在此命名過程中使得該活動、該觀念、該現(xiàn)實在言說者的概念世界里具有一個存在的空間。
談到命名,我們不能不提及專有名詞,比如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是否屬于語言符號?以人名為例,從形式上看,人名直接建立起的是能指與指稱對象之間的關系(即具有一個聲音系列和所指代的某個人)而不是經(jīng)歷所指這一過程。比如,作為能指的“Alice”,在現(xiàn)實世界中并沒有與之對應的“Alice-ness”這個概念。因此,人名不應算作索緒爾所界定的語言符號,因為索緒爾所界定的語言符號不能夠獨立于能指與所指的關系之外而存在。
那么,如果專有名詞不是語言符號,那它們到底是什么呢?對于這一點,皮爾斯在其符號三分法中并沒有涉及。我們只能從Jakobson(1960,1980/1956,轉(zhuǎn)引自王愛華,2006:3)對明達語言(metalanguage)的研究中尋找解釋。他認為,明達語言功能(metalinguistic function)是語言六大基本功能之一。語言的兩大基本要素和語言交際的載體是信息message(M)和語碼code(C),信息和語碼都有可能“被指稱”或“被使用”?;诖?,他提出四種明達語言用法。一是信息指向信息(M/M);二是語碼指向語碼(C/C);三是信息指向語碼(M/C);四是語碼指向信息(C/M)。這里我們只討論明達語言用法中的第二種,即語碼指向語碼。語碼指向語碼正是專有名詞的特性。Jakobson認為,專有名詞的含義只有通過專有名詞才能定義。比如:“張三”的含義是“名叫張三的人”。這里所體現(xiàn)的是語碼本身的循環(huán)所指關系。另外,正如上文所述,人名直接建立起的是能指與指稱對象之間的關系(即具有一個聲音系列和所指代的某個人)而不是經(jīng)歷所指這一過程。這是因為,假如我們將某人命名為“李大郎”,這并非在這個世界上真實地存在著一個叫做“李大郎”的實體(entity),我們完全可以將他命名為“李太郎”等。而假如我們對這個名字不滿意,又可以將“李大郎”或“李太郎”命名為“李文明”等,那么新的能指“李文明”仍舊指稱原來的那個指稱對象而無須歷經(jīng)所指這一過程。所以,人名與所指稱對象之間的關系同比如“桌子”同其所指稱對象之間的關系是不一樣的。正因為如此,人名才不被看作索緒爾所界定的語言符號。
但人名蘊涵“性別、異域情調(diào)、地域來源、某個社會階層的身份、稀罕性等各種要素”(Godzich,1974,轉(zhuǎn)引自Yaguello,1998:74)。同時,人名還具有隱含意義或聯(lián)想意義。正是這種隱含意義或聯(lián)想意義使得我們將Lucinda或Charles看得比Sharon和Darren更加高貴。也正是諸如此類的社會隱含意義左右著我們在給自己的孩子取名時所做出的各種選擇,左右著我們對某些家族的姓氏所做出的判斷。
專有名詞只有通過借代使之成為普通名詞即歷經(jīng)符號的所指這一過程之后才真正變成語言符號,英語中由專有名詞通過借代而變成普通名詞的詞語有balaclava,boycott,mackintosh,sandwich,Wellington(或wellington),Waterloo等(Yaguello,199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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