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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訴訟證據(jù)運用概述

        時間:2023-10-26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證人證言較在其他民事訴訟中運用得更為廣泛,主要是因為相對于其他種類證據(jù)而言,證人證言在婚姻家庭訴訟中更易于收集和提供。由于證人作證存在這種傾向性,以及證人與當事人這種密切關系的存在,使得證人證言在婚姻家庭訴訟的證明力和可采性,較之證人證言在其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和可采性要低。因此,在訴訟中物證往往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作的陳述。由于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法庭詢問或應當事人的調查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而這種陳述作為證人主觀對客觀的感知、認識和反映,不僅與證人的主觀認識和感知能力有關,也受客觀事物的復雜程度的影響。因而在婚姻家庭訴訟中,證人證言不僅具有在一般民事訴訟中所具有的特征,還具有其較為獨特的特征及其運用問題。

        1.證人證言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運用十分廣泛

        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證人證言較在其他民事訴訟中運用得更為廣泛,主要是因為相對于其他種類證據(jù)而言,證人證言在婚姻家庭訴訟中更易于收集和提供。由于便于收集和提供,所以不少婚姻家庭訴訟中往往出現(xiàn)只有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兩類證據(jù)的情況。這也表現(xiàn)出婚姻家庭糾紛訴訟證據(jù)種類單一的特點。由于訴訟證據(jù)種類單一,對于當事人而言,客觀上也增加了案件事實證明上的難度。

        2.證人往往與當事人關系密切

        從案件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是發(fā)生在特定夫妻之間或者家庭內部的糾紛,不同于因技術開發(fā)、公路建設、汽車交易等具有社會性、公開性行為引發(fā)的糾紛。因而其知情者大多局限在當事人的親屬、朋友、情人、鄰居、同事的范圍以內。證人或者與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都密切。其出庭作證往往明顯地偏向某一方當事人。由于證人作證存在這種傾向性,以及證人與當事人這種密切關系的存在,使得證人證言在婚姻家庭訴訟的證明力和可采性,較之證人證言在其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和可采性要低。

        3.證人證言中常常摻雜著證人自己的倫理道德觀念

        由于婚姻家庭關系涉及社會的倫理道德問題,而處于社會生活中的人們對發(fā)生在自己生活周圍的婚姻家庭糾紛不可避免地會用自己的倫理道德標準、觀念去認識、思考和衡量。又由于不同的人所處的社會環(huán)境條件不同,以及所受傳統(tǒng)教育、婚姻經歷、職業(yè)、家庭狀況等方面的差異,導致不同的證人具有不同的倫理道德觀念。這些不盡相同的倫理道德觀念,作為主導證人對婚姻家庭問題認識的主觀思想,必然較大程度影響到證人對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和看法。換言之,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有的問題在一些證人眼里是十分嚴重的事實問題,而在另一些證人眼里并不能成為問題。由于主觀思想在倫理道德認識上的差異,證人在作證過程中難免自覺或不自覺地影響對于某些事實的客觀陳述?;蛘咴陉愂鍪聦嵵?,融入自己的一些認識、觀點和看法。使得證人證言帶有較重的感情色彩,從而影響證人證言的客觀真實性。

        4.訴訟中存在大量非證人親身感知的證人證言

        由于婚姻家庭糾紛中,有關事實大多發(fā)生在當事人之間或者家庭成員之間,就案件所涉事實而言,具有較大的隱秘性,外界難以獲悉真實情況。因而不少證人所知悉的有關情況,大多并非親眼所見,或并非親身在場直接感知的,而是囊括當事人講述或其他知情人告知的。而就這類證人證言的類型而言,屬于典型的傳聞證據(jù)。所謂傳聞證據(jù),是指并非證人感知或耳聞目睹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jù),而是由他人轉述所獲得的證據(jù)。由于證人證言本身就存在不穩(wěn)定、不可靠的成分,而證人對于并非親身感知事實的陳述,其不可靠性就更大。對于事實陳述“失真”的可能性也更大。因而這類證人證言不僅證明力較弱,不能獨立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而且大多數(shù)這類證據(jù)的真實性本身還需要其他證據(jù)的佐證,或者有關證據(jù)的印證。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向法庭所作的敘述。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當事人陳述不僅是訴訟中任何一個具體案件都必不可少的證據(jù),即沒有這種證據(jù)就不可能提起訴訟,也無法進行訴訟。而且,這種證據(jù)還有以下特征及運用問題。

        1.當事人陳述具有較為明顯的“兩重性”

        所謂“兩重性”,是指當事人陳述既有真實的一面,又有虛假的一面?;橐黾彝ゼm紛訴訟當事人雙方大多曾有過美好,或者還算協(xié)調的婚姻家庭關系,由于其中一方地位的變化,或者其他個人原因而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破裂。而這種變化或婚姻家庭關系的破裂往往有一個過程。一旦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中一方將這種糾紛提交法院,即借助國家的司法權力來干涉或解決問題,本身不僅表明這種關系的無可挽救性,也表明了這種矛盾的尖銳性和不可調和性。所以,為了達到自己的訴訟目的,當事人雙方都可能竭盡全力攻擊對方。因而雖然雙方是案件事實的親歷者,知曉整個事實的發(fā)生、發(fā)展過程,即其陳述具有真實的一面。同時,又由于各自的訴訟目的、訴訟立場不同,以及情感因素的影響,其對于案件事實的陳述又很難客觀、真實,即又具有虛假的一面。而且就訴訟實踐的情況來看,情感因素的影響往往加大當事人陳述中虛假的比重,從而使得其陳述的證據(jù)價值受到較大影響。

        2.當事人過于依賴自己的陳述

        由于當事人陳述作為一種證據(jù)具有“兩重性”特征,因而在訴訟中,按照《證據(jù)規(guī)定》第76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即當事人的陳述必須在有其他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然而,訴訟中不少當事人除了提供自己對于案件事實的陳述以外,不注意收集、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過于依賴自己對法庭的陳述,從而使得對自己訴訟主張的證明因缺乏其他證據(jù)的佐證而顯得很不充分。

        物證,是指以物的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諸如存在的外形、質量、損壞程度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及其痕跡。由于物證是以物的外部特征和物質屬性來證明案件真相,是客觀存在的物品和痕跡,不同于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易受主觀因素和訴訟環(huán)境影響,因而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即只要物證本身是真實的,其對于案件事實的證明就是比較可靠的。因此,在訴訟中物證往往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jù)。物證作為具有較強證明力的證據(jù),從婚姻家庭訴訟中的情況來看,具有下述一些特征及運用問題。

        1.物證及其運用一般相對較少

        所謂物證及其運用一般相對較少,是指就婚姻家庭訴訟中的物證及當事人對物證的運用而言,大大低于諸如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書證一類證據(jù)。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情況,一方面是因為婚姻家庭糾紛所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太多。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是當事人之間因婚姻以及家庭關系而產生的糾紛,這種糾紛與產品質量、環(huán)境污染、汽車銷售等以物品或物質為對象和標的的糾紛不同,與物品和物的質量、外形、規(guī)格等本身就沒有多少直接的聯(lián)系,因而訴訟中物證往往較少。另一方面是因為婚姻家庭糾紛中當事人往往疏于收集、保留有關物證。這是說雖然一般婚姻家庭糾紛中物證比較少,但并非沒有。當事人或者是為了維持雙方的關系,或者是事發(fā)當時來不及保留,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而沒有收集,從而無法提供物證。致使在婚姻家庭糾紛引發(fā)的訴訟中,物證及其運用往往少于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

        2.物證往往與當事人的個人生活、社會交往有關

        所謂物證與當事人的個人生活、社會交往有關,是指婚姻家庭訴訟中的物證,不同于汽車、燈具、建筑材料等具有開放性、公共性的一類物品。而是與特定當事人的個人生活、學習、社會交往相關的特定物品。如衣物、項鏈、手表等。這些特殊的物證不僅證實當事人之間婚姻家庭關系的發(fā)展、變化,也是一方或者雙方行為過錯的具體表現(xiàn)。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xiàn)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和其他材料。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書證不僅是運用十分廣泛的一類證據(jù),而且就這類證據(jù)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運用的情況來看,還具有以下一些特征及其問題。

        1.公文書證的運用少于私文書證

        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以及具有公信權力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制作的文書。如國家婚姻登記機關制作的結婚證、離婚證,行政管理機關制作的處罰決定書,公證機關制作的公證文書等。這類文書由于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社會管理活動中基于社會管理的需要制作、頒發(fā)的,以及具有公信權力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相應法定權限范圍內制作、頒發(fā)的,其制作與頒發(fā)具有嚴格的格式和程序要求,因而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所謂私文書證,是指公文書證以外的其他文書。這類文書包括公民個人制作的諸如保證書、遺囑、檢查、借條、情書等一類文書。這類文書由于是公民個人在婚姻家庭生活期間自行制作,贈與他人或交給他人的一類文書,其制作與給付沒有任何條件或程序的要求,因而在訴訟中其證明力也相對較低。

        由于婚姻家庭糾紛是發(fā)生在當事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及其家庭內部的矛盾糾紛,因而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民事訴訟而言,與國家機關、公信機構社會管理職能相關的公文書證的使用比私文書證少。大量存在的是與當事人婚姻關系、家庭關系以及情感相關的私文書證。

        2.處分性書證的運用少于報道性書證

        處分性書證,是指以確立、變更或終止一定的法律關系為內容的書證。如結婚證、收養(yǎng)協(xié)議、財產分割協(xié)議、遺囑等。這種類型的文書就特征而言,是以產生或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而制作的文書。凡是文書中所記載或表達的內容與一定的法律后果相連,且制作該文書的目的是為了確立、變更或消滅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均屬于處分性書證。所謂報道性書證,是指僅僅報道、記載某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但其記載或表達的內容并不具有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者消亡效果的書證。如醫(yī)院的門診病歷、鑒定結論、日記、照片、住宿登記、存折等。這種類型的文書就其特征而言,不是以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為目的,而僅僅是記載與當事人相關的某一件或幾件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處分性書證與報道性書證,實際上是以書證的內容為標準而對書證進行的分類。兩類書證在內容上的不同,決定了各自在訴訟證明中的價值也不同。其基本區(qū)別在于處分性書證可以直接證明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發(fā)展與變化。而報道性書證只能證明某一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狀況。如果要證明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產生、發(fā)展與變化,還需要其他證據(jù)的佐證。例如,醫(yī)院的門診病歷只能證明當事人一方受傷的情況,而被害人的傷勢是否為對方配偶所致,還需要其他證據(jù)證明。由于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大量出現(xiàn)和運用的是報道性書證,因此,當事人應特別注意這類書證的價值,正確運用。

        3.一般書證的運用多于特殊書證

        一般書證,是指在書證的形式、格式和制作形成的手續(xù)、條件上無特定要求的書證。如當事人出具的收條、保證書,繪制和書寫的漫畫、書信、日記等。特殊書證,是指在書證的形式、格式和制作形成的手續(xù)、條件上具有特殊要求的書證。如結婚證、證明收養(yǎng)關系的公證文書等。由于一般書證的形成與制作沒有嚴格的格式和程序要求,其隨意性較大,而特殊書證的制作嚴格、規(guī)范,其形成必須具備法定的條件和符合法定的程序,因此,從訴訟證明的角度上講,特殊書證的證明力大于一般書證。這也是當事人運用書證中應當注意的。

        鑒定意見,是指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根據(jù)提供的案件材料,針對案件所涉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和判斷后得出的意見。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鑒定意見是運用得十分廣泛的一類證據(jù)。特別是有關親子關系、虐待、暴力傷害家庭成員、醫(yī)療事故、當事人的精神狀況等類型的訴訟中,大多涉及這類證據(jù)的運用問題。從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有關這類證據(jù)的實際運用情況來看,其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不少當事人不注重,也不善于運用這類證據(jù)。所謂不注重,是指一些承擔舉證責任,即應當提供鑒定意見的當事人不主動申請鑒定,或不提供相應的鑒定材料,或拒不交納鑒定費用。所謂不善于運用,是指訴訟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由于不清楚鑒定意見的證據(jù)價值,因而不能正確、積極地運用這類證據(jù)。

        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鑒定意見是最具特色的證據(jù)種類之一。其特色在于,鑒定意見不僅具有科學性和可靠性,而且具有獨立性。由于鑒定意見是由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員,運用科學的知識和專門的技術設備對案件所涉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和評斷以后得出的意見,因而較其他諸如證人證言等僅憑自我感觀得出的證據(jù),對于案件事實問題的證明,顯然要更為科學和可靠。同時,由于鑒定意見是鑒定人站在中立的立場上,根據(jù)提供的案件材料對案件事實問題所作的意見,不涉及鑒定者的倫理道德觀念,以及鑒定者的主觀意識傾向,也不依附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從屬于某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是鑒定人自己作出的意見,因而具有中立性和獨立性。由于鑒定意見具有不同于其他證據(jù)的科學、可靠、獨立、中立的特征,在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在不少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一旦鑒定意見確定了,案件的事實和性質也就確定了。為此,實踐中有的人把鑒定意見視為對事實的裁判、認定的意見。法官沒有充分根據(jù)也不能隨意推翻、否定鑒定意見的證據(jù)價值。基于鑒定意見所具有的這些優(yōu)勢和特征,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這類證據(jù)的運用。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帶、錄像帶、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音響,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類證據(jù)。它包括錄音帶、錄像帶、光盤、電影膠片、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儲存的數(shù)據(jù)資料。就婚姻家庭糾紛訴訟總體而言,雖然這類證據(jù)的運用不太多,但是在某些較為特殊的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卻常常涉及這類證據(jù)的運用問題。諸如涉及“第三者”或者所謂“包二奶”的離婚、重婚、婚姻損害賠償訴訟中,就大量涉及這一類證據(jù)的運用問題。由于視聽資料是采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記載案件事實的證據(jù),因而與其他種類證據(jù)相比較,不僅具有直觀性,也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所謂直觀性,是指視聽資料利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對案件發(fā)生、發(fā)展過程中所出現(xiàn)或產生的聲音、形象的再現(xiàn)來證明案件事實。其對于案件事實的再現(xiàn),不僅能夠準確地反映案件真實情況,再現(xiàn)案件事實的產生、發(fā)展過程,而且其對于案件發(fā)展過程中人物的語言、語調及形象的再現(xiàn),給人以十分逼真的感覺。因而較其他種類證據(jù)在對案件事實的證明上更具有直接性和直觀性。所謂真實性和準確性,是指視聽資料采用科學技術手段來記錄、記載案件事實情況,不受人的主觀意識的影響,因而對案件事實的證明較為準確和真實。換言之,視聽資料只要是沒有被人偽造、剪輯或者修改,其對案件事實的證明都是十分真實和準確的。由于視聽資料具有這些特點,及其較強的證明力,隨著現(xiàn)代科學技術的普及,以及相關設備使用頻率的提高,這類證據(jù)在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運用將越來越廣泛。

        就目前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這類證據(jù)的運用情況來看,視聽資料運用中最為突出的問題,是怎樣把握收集視聽資料的手段。《證據(jù)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奔磳⒆C據(jù)的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上。換言之,只要當事人對于證據(jù)的收集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收集的證據(jù)就是合法證據(jù),而不論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

        涉外婚姻家庭糾紛訴訟,是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較為特殊的一類訴訟。其特殊性主要體現(xiàn)在該類訴訟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謂涉外因素,不僅是指這類訴訟涉及外國人和外國法律的適用,而且還包括這類訴訟中涉及大量的域外形成的證據(jù)?!蹲C據(jù)規(guī)定》第11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jù)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xù)。”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卑凑者@兩條規(guī)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jù),要具備證據(jù)資格,即作為證據(jù)使用,除了需要具備證據(jù)的一般成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須經該證據(jù)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二是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換句話說,凡是域外形成的證據(jù),沒有經過公證、認證或者履行雙方條約中規(guī)定的證明手續(xù)的,均不可作為證據(jù)使用,因為其不具備證據(jù)成立的必要條件。這些條件作為涉外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法定的衡量、判斷域外形成的證據(jù)是否具備可采性,是否可以作為證據(jù)使用的標準,是涉外婚姻家庭糾紛訴訟中的當事人必須清楚和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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