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朱阿黃訴軍人劉萬四殺夫及子案(燒埋銀)
延祐三年九月,江西行省準中書省咨來咨,吉安路申,準本路萬戶府關,廬陵縣申:朱阿黃告被軍人劉萬四殺死〔民〕夫朱重一、朱關仔等事。府司照得:劉萬四將朱重一父子二人殺死,雖已照依至元六年省部定例,追征燒埋銀五十兩,卻緣至元二十四年將銀折鈔之后,不曾奉到上司明文,凡殺二人者,其燒埋銀兩如何追征,申訖明降。照得即系為例事理,咨請照詳。準此。送據(jù)刑部呈:照得大德十年五月內承奉中書省札付來呈,四川省咨,成都府備,錄事司申:趙友文用刀扎死文友賢、文千奴二名,若依舊例,一家殺死數(shù)口,止追一名燒埋銀五十兩,似涉太輕,即今白銀每兩時價中統(tǒng)鈔二十兩,合無照依時價追付。咨請定奪,送本部照擬得:趙友文所招殺死文友賢、文千奴二人依例合征燒埋銀一百兩給付苦主相應。具呈照詳。都?。簻蕯M,仰照驗施行。又,照得皇慶元年二月二十八日承奉中書札付江浙省咨嘉興路經(jīng)歷司備,司吏儲潛呈:燒埋銀兩云云見前例。今承(見)〔現(xiàn)〕奉本部議得:劉萬四所招,用刀將朱重一并男朱關仔父子二人殺死情犯,既廉訪分司審招無異,燒埋銀兩擬合依例各征中統(tǒng)鈔一十(定)〔錠〕給付苦主相應。具呈照詳。都省:咨請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四十三·刑部五·諸殺二·燒埋·殺死二人燒埋錢,第1629~1630頁)
評析:
延祐三年(1316年)吉安路廬陵縣朱阿黃告軍人劉萬四殺民夫朱重一和兒子朱關仔,涉及燒埋銀上是按人頭計算還是按案件數(shù)計算的疑難。
法律有殺人征燒埋銀法和折算鈔銀法。
先例是大德十年四川行省成都府趙友文殺文友賢、文千奴二人,此案改變以前的法律適用,即一家殺數(shù)人時止于征燒埋銀五十兩的原則,改為按人頭征賠。此案適用了先例確立的原則。此處先例具有作為法律解釋的功能。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