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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攻擊現(xiàn)役軍人什么罪

        時間:2023-05-26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危害國防利益罪是現(xiàn)行刑法增加的一類犯罪。近年來,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為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對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為均作為犯罪,予以刑事處罰。刑法理論一般將危害國防利益罪分為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和戰(zhàn)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內容提要】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fā)展的安全保障,是國家為了保衛(wèi)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而采取的一切任務。國防利益是滿足國防需要的保障條件與利益,是捍衛(wèi)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維護部隊聲譽,而享有的進行軍事及與軍事有關的建設和斗爭等活動的排他性的權利。危害國防利益罪是現(xiàn)行刑法增加的一類犯罪。刑事立法規(guī)定這類犯罪,目的在于用刑罰手段懲治對國防利益的破壞,以保衛(wèi)國家利益的安全與發(fā)展。認真學習本章內容,掌握住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重點掌握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等犯罪的概念、構成特征,認定這些犯罪時注意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

        第一節(jié) 危害國防利益罪概述

        一、危害國防利益罪

        (一)概念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危害作戰(zhàn)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妨害國防管制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損害部隊聲譽的行為。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1997年新刑法典修訂新增加的內容。之所以要增加這一章罪,目的是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貫徹實施。近年來,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活動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這些犯罪,嚴重影響了部隊的征兵、作戰(zhàn)、訓練、管理、戰(zhàn)備工作,不僅給武裝力量的建設帶來嚴重的危害,而且也損害了國家的國防安全與利益。1979年刑法典未明確規(guī)定此類犯罪,實踐中遇到此類案件時,無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了有效地懲治與防范此類犯罪,充分運用刑法手段來保障有關軍事法律的實施,1997年新刑法典修訂增加了危害國防利益罪的內容。

        規(guī)定本類犯罪的大多數(shù)條款,與刑法的其他條款具有法條競合的關系。如《刑法》第368條與第277條,第371條與第290條,第32條與第279條,第375條與第280條等,都存在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關系。

        (二)構成特征

        1.危害國防利益罪侵害的同類客體 危害國防利益罪侵害的同類客體是國防利益。所謂國防利益,是指國家為提高國防物質基礎建設水平,加強國防管理,防備和抵御侵略與顛覆,捍衛(wèi)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維護部隊聲譽,而享有的進行軍事及與軍事有關的建設等活動的排他性的權利。具體包括作戰(zhàn)利益與軍事行動利益,國防自身安全,武裝力量建設,國防物質基礎,軍事斗爭,國防管理秩序等等。任何人實施的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行為,沖擊軍事禁區(qū)行為,拒絕、逃避服兵役的行為,都會危及國防利益。為維護國家利益,國家對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上述行為均作為犯罪,予以刑事處罰。

        2.危害國防利益罪客觀方面 危害國防利益罪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作戰(zhàn)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損害部隊聲譽的行為。其中,所謂危害作戰(zhàn)和軍事行動,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戰(zhàn)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戰(zhàn)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戰(zhàn)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所謂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是指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向武裝部隊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偽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以及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牌照等專用標志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所謂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是指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或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用,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所謂拒絕、逃避履行國防義務,是指預備役人員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者軍事訓練以及公民戰(zhàn)時拒絕、逃避服役等具有嚴重危害性的行為。所謂損害部隊聲譽,是指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等行為。

        3.危害國防利益罪犯罪的主體 危害國防利益罪犯罪的主體大部分是一般主體,但也有某些犯罪只能由特殊主體構成,例如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或軍事訓練罪的主體就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在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的犯罪中,實際上由于刑法的特殊規(guī)定,某些犯罪的主體實際還是受到限制而不能是任意的一般主體,例如戰(zhàn)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拒絕、逃避服役罪等罪的主體就只能是除軍人以外的一般主體,而不能是軍人,因為軍人犯上述罪的,應當以軍人違反職責罪一章中的戰(zhàn)時造謠惑眾罪、逃離部隊罪等犯罪論處。另外,對于本章某些犯罪,刑法規(guī)定只處罰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不是處罰所有危害行為實施者,例如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罪。依照刑法規(guī)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章某些犯罪,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非法生產(chǎn)、買賣軍用標志罪等。

        4.危害國防利益罪的主觀方面 包括故意與過失。即除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和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本章的故意犯罪,都不要求有特定目的。

        二、危害國防利益罪的類型

        本章犯罪既有危險犯,也有實害犯;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單位犯罪。刑法理論一般將危害國防利益罪分為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和戰(zhàn)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后者是只能在戰(zhàn)時實施的犯罪,前者是既可以平時實施也可以戰(zhàn)時實施的犯罪?!缎谭ā返?51條關于戰(zhàn)時的規(guī)定是就《刑法·分則》第10章的軍人違反職責罪而言,但也應適用于本章。戰(zhàn)時,是指國家宣布進行戰(zhàn)爭狀態(tài)、部隊受領作戰(zhàn)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zhí)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fā)性暴力事件時,以戰(zhàn)時論。

        第二節(jié) 平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一、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

        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

        (一)構成特征

        1.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 本罪侵害的直接客體是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活動。依法執(zhí)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zhí)行職務。職務行為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2.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人身進行強制的各種方法,如捆綁、傷害等等。所謂威脅,是指用傷害身體、毀壞財物等手段相恐嚇,使軍人產(chǎn)生恐懼進而不能順利執(zhí)行職務。

        3.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除軍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軍人。

        4.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司法認定

        1.本罪與阻礙執(zhí)行軍事職務罪的區(qū)別 首先,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為非軍人,后者為具有現(xiàn)役軍人身份的軍職人員。其次,犯罪對象不同。前者主要侵害的是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現(xiàn)役軍人,包括指揮人員和普通士兵,后者侵害的則是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軍事指揮人員或者正在值班、值勤的軍人。

        2.本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qū)別 二者的關鍵區(qū)別就是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軍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活動,而后者侵犯的則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此外,二者的犯罪對象也不相同。前者侵犯的對象為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軍人;后者侵犯的對象則為正在執(zhí)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368條第1款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阻礙軍事行動罪

        阻礙軍事行動罪是指非軍職人員采用各種非法手段,阻撓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一)構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裝部隊的軍事行動。這里的武裝部隊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種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預備役部隊。

        2.本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阻礙軍事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阻礙軍事行動的方法包括暴力、威脅手段,但不限于暴力、威脅手段,采取其他手段阻礙軍事行動的,也屬于本罪行為,如堵塞道路使從事軍事活動的武裝部隊無法通行,在軍事行動區(qū)域內靜坐以阻礙軍事行動等。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為人雖然實施了阻礙武裝部隊軍事行動的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只能按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定罪處罰。

        3.本罪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即明知是軍事行動而決意阻礙。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刑事責任

        根據(jù)《刑法》第368條第2款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故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以及軍事通信進行破壞的行為。本罪名屬于選擇性罪名,在定罪中應根據(jù)行為的破壞對象確定具體罪名。

        (一)構成特征

        1.本罪所侵犯的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這里的武器裝備,是指武器部隊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zhàn)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tǒng)和軍事技術器材。軍事設施,是指直接用于軍事目的的建筑、場地和設備。軍事通信,是指軍隊運用各種通信手段,為實施指揮和武器控制而進行的信息傳遞,包括無線電通信、有線電通信、光通信、運動通信和簡易通信等。

        2.本罪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包括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效用喪失或者減少的一切行為,并不限于物理上的毀損。破壞行為可以表現(xiàn)為作為形式,如砸毀、炸毀、對軍事通信實施干擾等,也可以表現(xiàn)為不作為形式,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遭到破壞。

        3.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本罪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二)司法認定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與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有相似之處,關鍵區(qū)別在于對象不同,因而所侵犯的客體性質不同。由于刑法對本罪僅限定了行為對象,而沒有限定破壞行為的方式,且法定最高刑為死刑,故不管使用什么方法,只要故意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就應以本罪論處。

        (三)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369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戰(zhàn)時從重處罰。

        四、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是指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本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所修訂。根據(jù)《刑法》第369條第2款、第3款的規(guī)定,犯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zhàn)時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故意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chǎn)者、建造者、經(jīng)營銷售者?!安缓细瘛?,是指不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疤峁保侵笍慕ㄔ臁⒔ㄖ?、生產(chǎn)、修配到部隊接受使用的全過程。

        依照《刑法》第370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規(guī)定處罰。

        六、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7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是指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嚴重擾亂軍事禁區(qū)秩序的行為。沖擊一般表現(xiàn)為暴力性對抗和擾亂,例如采取推拉、廝打方式?jīng)_闖禁區(qū)、營區(qū),沖砸軍事設施、物品,毀損軍事文件、標志等?!败娛陆麉^(qū)”,是指為重要的或者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軍事設施劃定的保護性區(qū)域。

        依照《刑法》第371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八、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罪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qū)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情節(jié)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qū)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熬郾姟保话闶侵妇奂嗳?。單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皝y擾”,一般表現(xiàn)為暴力性或非暴力性的騷擾、哄鬧搗亂等。本罪是結果犯,必須在客觀上造成軍事單位工作無法進行的后果才構成犯罪,例如致使軍事訓練中斷、停頓,致使營區(qū)秩序混亂、武器裝備失控、散失等。這里的軍事管理區(qū),是指為重要的軍事設施劃定的保護區(qū)域。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向軍方施加壓力,以實現(xiàn)其不合理要求等。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依照《刑法》第371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對擾亂軍事管理區(qū)秩序的一般參加者的行為,不以犯罪論處。

        九、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益,并不僅限于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如為了騙取某種政治待遇或者榮譽待遇,騙取愛情,玩弄婦女等。

        “招搖撞騙”,是指打著軍人的名義、招牌,在社會上進行欺騙活動,一般不包括騙取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的行為;對冒充軍人騙取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的,應認定為詐騙罪。司法實踐中,招搖撞騙一般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一是公然穿戴現(xiàn)役軍人制式服裝、銜牌進行招搖撞騙;二是使用偽造、假冒的軍人身份證件進行招搖撞騙;三是以其他足以使他人產(chǎn)生誤解的方式,冒充現(xiàn)役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根據(jù)2002 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冒充軍人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造成惡劣影響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本罪與《刑法》第279條規(guī)定的招搖撞騙罪,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關系。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適用《刑法》第279條之規(guī)定。

        依照《刑法》第372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是指以語言、文字等形式,煽惑鼓動軍人逃離部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煽動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書寫、印刷、張貼、散發(fā)煽動性傳單、刊物、大小字報、書畫,非法錄制、播放煽動性錄音、錄像,發(fā)表煽動性演講,呼喊煽動性口號,制造、傳播煽動性、恐嚇性政治、軍事或者自然災害謠言等。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的行為,須“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戰(zhàn)時煽動的,多次煽動或煽動多人的等。

        雇用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現(xiàn)役軍人而仍然加以雇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雇用,一般是指通過一定形式的酬勞使用逃離部隊的現(xiàn)役軍人為自己工作、勞動。所提供的酬勞可以是體現(xiàn)為工資的貨幣,也可以是作為對應條件的提供食宿等。本罪主觀上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逃離部隊的現(xiàn)役軍人,不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雇傭的,不成立本罪;雇用逃離部隊的軍人,情節(jié)不嚴重的,也不成立本罪。

        依照《刑法》第373條的規(guī)定,犯上述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員罪

        接送不合格兵員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員,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行為表現(xiàn)為以下幾種形式:①接送年齡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不合格兵員;②接送未取得規(guī)定學歷的不合格兵員;③接送身體健康狀況不符合規(guī)定的不合格兵員;④接送有劣跡的不合格兵員;⑤接送具有犯罪行為、犯罪前科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等不合格兵員;⑥其他接送不合格兵員的行為。

        本罪主觀方面為故意,并具有徇私的動機。一方面,行為人明知是不合格的兵員,而故意予以接受或者輸送。另一方面,接收不合格兵員是基于徇私動機。

        本罪是情節(jié)犯,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情節(jié)嚴重,通常認為是接送不合格兵員人數(shù)較多,或者由于接送不合格兵員而造成了嚴重后果等。

        依照《刑法》第374條的規(guī)定,犯接送不合格兵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二、偽造、變造、買賣、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秘密獲取、公然奪取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規(guī)定這幾個罪的法條與《刑法》第280條是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關系,因此只要是偽造、變造、買賣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就應認定為本罪,而不適用《刑法》第280條之規(guī)定。

        公文,這里特指武裝部隊制作的,用以聯(lián)系事務、指導工作、下達命令、處理問題的書面文件,包括指示、命令、決定、通知、函電等等。某些以負責人名義代表組織簽發(fā)的文件,也屬于公文。證件,一般是指有權制作的部隊機構制作、頒發(fā)的,用以證明軍人身份或某種權利義務關系或者其他事項的憑證,例如士兵證、軍官證等等。印章,一般是指刻有武裝部隊各級機關、部隊名稱的公章和具有某種特殊用途的專用章。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車輛監(jiān)理印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處罰: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jiān)理印章的;②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3本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①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監(jiān)理印章3枚以上的;②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車輛行駛證、車輛駕駛證10本以上的;③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

        依照《刑法》第375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三、非法生產(chǎn)、買賣軍用標志罪

        非法生產(chǎn)、買賣軍用標志罪,是指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專用標志,是指為武裝部隊所特有的,能體現(xiàn)出身份、屬性的各類名稱、符號、番號、照牌及其他特殊標志。例如軍車牌照、武裝部隊所專用的軍銜、軍徽、領章、肩章及能代表部隊性質、屬性的臂章等。

        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①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軍以上領導機關專用車輛號牌的;②非法生產(chǎn)、買賣武裝部隊其他車輛號牌3副以上的;③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偽造、變造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或者買賣偽造、變造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375條第2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為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而實施本罪規(guī)定的行為的,原則上應從一重處罰;出于其它目的與動機實施本罪行為,然后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宜實行數(shù)罪并罰。

        依照《刑法》第375條第2款、第4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自然人犯本罪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節(jié) 戰(zhàn)時危害國防利益的犯罪

        一、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是指在戰(zhàn)時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征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本罪主體僅限于預備役人員。預備役人員,根據(jù)《兵役法》的規(guī)定,是指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jīng)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時間必須為《刑法》第451條規(guī)定的戰(zhàn)時,即國家宣布進行戰(zhàn)爭狀態(tài),部隊領受作戰(zhàn)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zhí)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fā)性暴力事件時,以戰(zhàn)時論?!罢髡佟?,是指兵役機關依法向預備役人員發(fā)出通知,要求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報到,準備轉服現(xiàn)役。軍事訓練是指軍事理論教育與作戰(zhàn)技能訓練的活動。拒絕征召、軍事訓練是指拒不接受征召和參加軍事訓練;逃避征召、軍事訓練是指采取各種手段避免接受征召和參加軍事訓練。拒絕和逃避沒有本質的差別,都表現(xiàn)為不接受征召和不參加軍事訓練。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依照《刑法》第376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戰(zhàn)時拒絕、逃避服役罪

        戰(zhàn)時拒絕、逃避服役罪,是指在戰(zhàn)時公民拒絕、逃避服役,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依照《刑法》第376條第2款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戰(zhàn)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

        戰(zhàn)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是指在戰(zhàn)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本罪必須發(fā)生于戰(zhàn)時,若是發(fā)生于平時,則不構成本罪?!疤摷贁城椤?,是指不真實的或自己憑空捏造的涉敵情報,例如自己憑空捏造、編造并不存在的敵情或改變真實的敵情加以報告等。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是虛假的情報,而客觀上向武裝部隊提供了真實情報的,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不屬于“虛假敵情”?!皵城椤保侵敢磺信c敵軍有關的情報,主要是軍事情報,但也包括與敵人軍事行動有關,能影響我軍對敵人軍事行動加以判斷的各種情況,例如敵軍的車輛調度、物資采供、新聞管制等。本罪的成立要求造成嚴重后果。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明知是虛假的敵情而向武裝部隊提供。行為人以為是真實敵情而提供,但事實上屬于虛假敵情的,即使有過失,也不成立本罪。

        依照《刑法》第377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四、戰(zhàn)時造謠擾亂軍心罪

        戰(zhàn)時造謠擾亂軍心罪,是指戰(zhàn)時造謠惑眾,擾亂軍心的行為。本罪中行為人的造謠惑眾行為應當發(fā)生在戰(zhàn)時,否則不構成本罪。“造謠惑眾”,是指行為人在戰(zhàn)時故意制造或者宣揚、擴散虛構的或者夸大的對我軍不利情況的行為,例如夸大敵軍的兵力或武器裝備性能,編造敵軍擁有某種新式武器及其殺傷性能;編造敵軍將有新的援軍到來;編造我方失利以及軍需供應如何困難,援軍被阻擊殲滅等消息,使人信以為真,從而動搖軍心,渙散斗志,危害作戰(zhàn)。造謠惑眾的行為必須有導致擾亂軍心的實害結果,或者具有擾亂軍心的具體危險;如果造謠惑眾的內容與軍事無關,因而不可能擾亂軍心的,則不成立本罪。造謠惑眾的行為不要求針對不特定軍人實施為條件,雖然是向個別軍人傳謠,但只要足以使不特定人得知造謠內容,進而擾亂軍心的,也應認為是造謠惑眾的行為。

        依照《刑法》第378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戰(zhàn)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

        戰(zhàn)時窩藏逃離部隊軍人罪,是指在戰(zhàn)時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為其提供隱蔽處所、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行為所資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jīng)逃離部隊的軍人,資助的方式僅限于提供隱蔽處所或者財物,資助時間僅限于戰(zhàn)時。行為人必須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窩藏,因而過失不成立本罪。此外,成立本罪還要求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379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戰(zhàn)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

        戰(zhàn)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是指有關單位在戰(zhàn)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 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jù)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jīng)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

        2.本罪的客觀方面 主要具體表現(xiàn)為戰(zhàn)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部隊向其要求的軍事訂貨,即不愿意從事軍事訂貨的科研、設計、生產(chǎn)、供給、修配、運輸、承建等活動。所謂延誤,是指雖然接受了軍事訂貨,但卻延期耽誤,不按時交貨,表現(xiàn)為消極的不作為。當然,構成本罪的拒絕、延誤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行為人如果具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延誤訂貨的,自然不能構成本罪。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發(fā)生在戰(zhàn)時才能構成本罪。若在平時不是戰(zhàn)時,即使有拒絕、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在時間方面的必備要件,不可缺少。

        3.本罪的行為主體 只能是單位。軍事訂貨,是指軍方向各種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訂購直接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zhàn)行動的武器裝備,用于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及供應軍隊作戰(zhàn)、訓練、施工、科研、后勤保障等方面使用的物資,即軍用物資。

        4.本罪的主觀方面 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380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造成嚴重后果,是指戰(zhàn)時因拒絕軍事訂貨或延誤交貨,嚴重貽誤戰(zhàn)機直接造成戰(zhàn)斗、戰(zhàn)役嚴重失利,我方人員、裝備、物資嚴重受損等。

        七、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

        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是指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的行為必須是發(fā)生于戰(zhàn)時,發(fā)生于平時的,不構成犯罪。軍事征用,是指在戰(zhàn)爭狀態(tài)下或類似戰(zhàn)爭狀態(tài)下,為軍事目的而對于武裝部隊以外的其他個人、團體、機關的財產(chǎn)及人力的臨時使用。軍事征用一般由執(zhí)行作戰(zhàn)任務或其他類似任務的武裝部隊指揮人員決定,根據(jù)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自行決定征用。軍事征用的對象,可以是國家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公民個人的房屋、場所、設施、運輸工具、工程機械等,也可以是公民個人的人力,即要求被征用的公民個人提供勞務。本罪是情節(jié)犯,必須是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jié)嚴重是指煽動他人拒絕軍事征用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拒絕提供戰(zhàn)時急需的物資、設備、設施、運輸工具等;因拒絕軍事征用嚴重影響作戰(zhàn)等軍事任務的;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等。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戰(zhàn)時出于軍隊或作戰(zhàn)需要的目的,征用公民房屋、運輸工具、通信設施等,而予以拒絕。動機如何不影響定罪。

        依照《刑法》第381條的規(guī)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章小結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guī),拒絕或者逃避履行國防義務,危害作戰(zhàn)和軍事行動,危害國防物質基礎和國防建設活動,妨害國防管理秩序,損害部隊聲譽,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本章罪具有如下特征:客體為國防利益;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實施了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主體上,大部分為一般主體,少數(shù)犯罪為特殊主體;主觀方面,絕大多數(shù)犯罪由故意構成。本章罪需重點掌握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構成要件、認定和處罰。

        基本概念

        國防利益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罪 戰(zhàn)時拒絕、逃避征召、軍事訓練罪

        思考與分析

        1.試述危害國防利益罪的概念和一般特征。

        2.阻礙軍人執(zhí)行職務罪與妨害公務罪的主要區(qū)別是什么?

        3.簡述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概念和特征。

        4.列舉本章犯罪中以“戰(zhàn)時”為構成要件的犯罪。

        5.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何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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