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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承包合同變更增補協(xié)議的條件

        時間:2023-11-07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發(fā)包人收到后,應在2天內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工程預付款是發(fā)包人為幫助承包人解決施工準備階段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機械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施工隊伍進場等。工程是否實行預付款,取決于工程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工程實行預付款的,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比例(或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

        第4章 道橋工程施工階段工程造價控制

        本章導讀

        基本要求:了解道橋工程工程計量的基本原則、工程量的確認、工程變更及工程索賠的基本概念、工程索賠的依據及成立的條件;理解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工程變更的范圍和程序;熟悉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掌握工期及費用索賠的確定及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

        重點:工程計量的基本原則、工程變更及工程索賠基本概念及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抵扣方式。

        難點:工期及費用索賠的確定及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

        4.1 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4.1.1 工程計量的原則

        工程量的正確計量是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前提和依據。

        1)工程計量的條件

        (1)所有工程計量的項目均應符合合同要求

        合同規(guī)定計量項目包括:

        ①清單中的工程項目。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在圖紙和技術規(guī)范的基礎上估算出來的,不能作為承包人應當完成的實際工程量,工程量的最終確認工作應由施工階段監(jiān)理工程師的工程計量來完成,以便確認承包人是否按合同條件完成該項工程。

        ②工程變更、額外簽證項目。由于種種原因如工程變更、設計變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工程量的增減,施工現(xiàn)場水文、地理情況變化、施工條件變化、施工技術要求變化等都可能發(fā)生合同外或設計文件外的施工或新增項目,隨之引起合同外工程計量的發(fā)生。

        (2)質量必須達到合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

        所有計量的工程必須是合格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項目的質量必須經監(jiān)理工程師檢查并達到合同規(guī)范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在工程報驗申請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進行計量,若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規(guī)范要求,一律不得計量驗收;驗收時,手續(xù)必須齊全。各分部分項工程檢驗批資料應包括:

        ①承包人自檢的各種資料和試驗數據,同時各種試驗的頻率要滿足規(guī)范要求。

        ②監(jiān)理工程師檢驗的各種數據。

        ③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確認的工程報驗單。

        上述驗收的手續(xù)和資料齊全后方可進行計量。

        2)工程計量的原則

        ①按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方法進行計量。

        ②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③對于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④若發(fā)現(xiàn)工程量清單中出現(xiàn)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變化,應據實調整,正確計量。

        4.1.2 工程量的確認

        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fā)包人遞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按合同約定進行核對。當承發(fā)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量的計量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約定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①承包人應在每個月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發(fā)包人遞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報告。

        ②發(fā)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核對已完工程量,并應在計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按時參加核實。

        ③計量結果的確認:a.如發(fā)、承包雙方均同意計量結果,則雙方應簽字確認;b.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核對,則由發(fā)包人核實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c.如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核對時間內進行計量核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計量視為發(fā)包人已經認可;d.如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核對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核對的,則由發(fā)包人所作的計量核實結果無效;e.對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f.如承包人不同意發(fā)包人核實的計量結果,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后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認為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fā)包人收到后,應在2天內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4.1.3 工程預付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工程預付款是發(fā)包人為幫助承包人解決施工準備階段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機械設備、修建臨時設施以及施工隊伍進場等。工程是否實行預付款,取決于工程性質、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及發(fā)包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guī)定。工程實行預付款的,發(fā)包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比例(或金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預付款。當合同對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沒有約定時,按照財政部、建設部印發(fā)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的規(guī)定辦理。

        (1)工程預付款的數額

        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扣除暫列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或金額)。

        (2)工程預付款的支付時間

        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fā)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若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預付工程款,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fā)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發(fā)包人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向承包人支付應付預付款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凡是沒有簽訂合同或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工程,發(fā)包人不得預付工程款,不得以預付款為名轉移資金。

        (3)工程預付款的抵扣方式

        發(fā)包人撥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預付款屬于預支的性質。隨著工程進度的推進,撥付的工程進度款數額不斷增加,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構件的儲備逐步減少,原已支付的預付款應以抵扣的方式從工程進度款中予以陸續(xù)扣回。預付的工程款必須在合同中約定扣回方式,常用的扣回方式有以下兩種:

        ①在承包人完成金額累計達到合同總價一定比例(雙方合同約定)后,采用等比率或等額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也可針對工程實際情況具體處理,如有些工程工期較短、造價較低,就無須分期扣還;有些工期較長,如跨年度工程,其預付款的占用時間很長,根據需要可以少扣或不扣。

        ②從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工程預付款數額時起扣,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抵扣工程預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其基本計算公式如下:

        ●起扣點的計算公式:

        ●第一次扣還工程預付款數額的計算公式:

        ●第二次及以后各次扣還工程預付款數額的計算公式:

        【例4.1】某道橋工程合同總額300萬元,工程預付款為36萬元,主要材料、構件所占比重為60%,問:起扣點為多少萬元?

        解:按起扣點計算公式,得

        則當工程完成240萬元時,本項工程預付款開始起扣。

        4.1.4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施工企業(yè)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或形象進度)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各項費用,向發(fā)包人辦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即中間結算)。

        1)已完工程量的計算

        根據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形成的合同中包含綜合單價和總價包干兩種不同形式,應采取不同的計量方法。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綜合單價子目已完工程量按月計算,總價包干子目的計量周期按批準的支付分解報告確定。

        (1)綜合單價子目的計量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子目工程量為估算工程量。若發(fā)現(xiàn)工程量清單中出現(xiàn)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量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減,應在工程進度款支付即中間結算時調整,結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方法進行計量的工程量。

        (2)總價包干子目的計量

        總價包干子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不因物價波動引起的價格調整的因素而進行調整。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提交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總價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階段性或分項計量的支持性資料,以及所達到的工程形象目標或分階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總價包干子目的支付分解表形成一般有以下3種方式:

        ①對于工期較短的項目,將總價包干子目的價格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平均。

        ②對于合同價值不大的項目,按照總價包干子目的價格占簽約合同價的百分比,以及各個支付周期內所完成的總價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攤支付。

        ③根據有合同約束力的進度計劃、預先確定的里程碑形象進度節(jié)點(或者支付周期)、組成總價子目的價格要素的性質(與時間、方法和(或)當期完成合同價值等的關聯(lián)性)。將組成總價包干子目的價格分解到各個形象進度節(jié)點(或者支付周期中),匯總形成支付分解表。實際支付時,經檢查核實其實際形象進度,達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經批準的每階段總價包干子目的支付金額。

        2)已完工程量復核

        當發(fā)、承包雙方在合同中未對工程量的復核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做約定時,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①承包人應在每個月月末或合同約定的工程段完成后向發(fā)包人遞交上月或上一工程段已完工程量報告;發(fā)包人應在接到報告后7天內按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核對已完工程量,并應在計量前24h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提供條件并按時參加。如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參加計量核對,則由發(fā)包人核實的計量應認為是對工程量的正確計量。如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核對時間內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核對的,則由發(fā)包人所做的計量核實結果無效。如承、發(fā)包雙方均同意計量結果,則雙方應簽字確認。

        ②如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核對時間內進行計量核對,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視為發(fā)包人已經認可。

        ③對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圖紙范圍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發(fā)包人不予計量。

        ④如承包人不同意發(fā)包人核實的計量結果,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結果7天內向發(fā)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認為不正確的詳細情況。發(fā)包人收到后,應在2天內重新核對有關工程量的計量,或予以確認,或將其修改。

        發(fā)、承包雙方認可的核對后的計量結果,應作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

        3)承包人提交進度款支付申請

        在工程量經復核認可后,承包人應在每個付款周期末,向發(fā)包人遞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進度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①本期已實施工程的價款;

        ②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③累計已支付的工程價款;

        ④本周期已完成計日工金額;

        ⑤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⑥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⑦應抵扣的工程預付款;

        ⑧應扣減的質量保證金;

        ⑨根據合同應增加和扣減的其他金額;

        ⑩本付款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4)進度款支付時間

        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后14天內核對完畢。否則,從第15天起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視為被批準。發(fā)包人應在批準上述進度款申請的14天內,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計量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計量工程價款的90%支付工程進度款。若發(fā)包人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支付工程進度款,可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①發(fā)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人應及時向發(fā)包人發(fā)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fā)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xié)商簽訂延期付款的協(xié)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xié)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付款申請生效后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應付工程進度款的利息。

        ②發(fā)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xié)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f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4.2】某施工單位承包了一道橋工程,報價中現(xiàn)場管理費率為15%,企業(yè)管理費率為7%,利率為5%;A、B兩分項工程的綜合單價分別為80元/m3和460元/m3。該工程施工合同規(guī)定:合同工期一年,預付款為合同價的20%,開工前一個月支付,基礎工程(工期為3個月)款結清時扣回30%,以后每月扣回10%,扣完為止;每月工程款于下月5日前提交結算報告,經工程師審核后于第三個月末支付;若累計實際工程量比計劃工程量增加超過15%,支付時不計企業(yè)管理費和利潤;若累積實際工程量比計劃工程量減少超過15%,單價調整系數為1.1。施工單位各月的計劃工作量如表4.1所示;A和B兩分項工程均按計劃工期完成,相應的每月計劃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量如表4.2所示。

        表4.1 各月的計劃工作量表

        表4.2 各月計劃工程量、實際工程量

        問題:

        (1)該施工單位報價中的綜合費率為多少?

        (2)該工程的預付款為多少?

        (3)A分項工程每月結算工程款各為多少?

        (4)B分項工程的單價調整系數為多少?每月結算工程款各為多少?

        解:(1)該施工單位報價中綜合費率為

        1.15×1.07×1.05-1=0.2920=29.20%

        (2)該工程的預付款為

        (100+90×2+70×5+130×2+65+60)×20%=203萬元

        (3)A分項工程每月結算工程款為

        第一個月:1100m3×80元/m3=88000元

        第二個月:1200m3×80元/m3=96000元

        第三個月:900m3×80元/m3=72000元

        第四個月:由于[(1100+1200+1300+1400)-(1100+1200+900+800)]×80/(88000+ 96000+72000)=20%>15%,所以應調整價格,則

        (1100+1200+900+800)×80×1.1-(88000+96000+72000)=96000元

        或800×80+4000×(1.1-1)×80=96000元

        (4)B分項工程的單價調整系數為1/(1.07×1.05)=0.891;

        B分項工程每月結算工程款為

        第一個月:550m3×460元/m3=253000元

        第二個月:600m3×460元/m3=276000元

        第三個月:由于[(550+600+650)-500×3]/500×3=20%>15%,所以,按原價結算的工程量為1500×1.15-(550+600)=575m3

        按調整單價結算的工程量為650-575=75m3,則

        575m3×460元/m3+75m3×460元/m3×0.891=295239.5元

        4.2 工程變更

        4.2.1 工程變更的概述

        1)工程變更的概念

        工程建設的周期長、涉及的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項目的實際情況與項目招標投標時的情況相比會發(fā)生一些變化。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的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如發(fā)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刪減原項目內容)、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如果按照變更的起因劃分,變更的種類有很多,如發(fā)包人的變更指令(包括發(fā)包人對工程有了新的要求、發(fā)包人修改項目計劃、發(fā)包人消減預算、發(fā)包人對項目進度有了新的要求等);設計錯誤,必須對設計圖紙做修改;工程環(huán)境變化;新的技術和知識,有必要改變原設計、實施方案或實施計劃;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府對建設項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當然,這樣的分類并不是十分嚴格的,變更原因也不是相互排斥的。這些變更最終往往變現(xiàn)為設計變更,因為我國要求嚴格按圖施工,因此如果變更影響了原來的設計,則首先應當變更原設計。考慮到設計變更在工程變更中的重要性,往往將工程變更分為設計變更和其他變更兩大類。

        2)工程變更處理要求

        ①如果出現(xiàn)了必須變更的情況應當盡快變更。變更既已不可避免,無論是停止施工等待變更指令還是繼續(xù)施工,無疑都會增加損失。

        ②工程變更后應當盡快落實變更。工程變更指令發(fā)出后應當迅速落實指令,全面修改相關的各種文件。承包人應當抓緊落實。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實變更指令,則擴大的損失應當由承包人承擔。

        ③對工程變更的影響應當作進一步分析。工程變更的影響往往是多方面的,影響持續(xù)的時間也往往較長,對此應當有充分的分析。

        4.2.2 工程變更的范圍和程序

        1)工程變更的范圍

        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發(fā)包人同意,監(jiān)理人可按合同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指示: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轉由發(fā)包人或其他人實施。此項規(guī)定是為了維護合同公平,防止某些發(fā)包人在簽約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轉由發(fā)包人或由其他承包人實施而使本合同承包人蒙受損失。如發(fā)包人將取消的工作轉由自己或其他人實施,則構成違約,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發(fā)包人應賠償承包人損失。

        ②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質量或其他特性。

        ③改變合同中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或尺寸。

        ④改變合同中任何一項工作的施工時間或改變已批準的施工工藝或順序。

        ⑤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額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發(fā)包人同意,監(jiān)理人可按約定的變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zhí)行。沒有監(jiān)理人的變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

        2)工程變更程序

        (1)工程變更程序

        ①發(fā)包人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發(fā)包人如果需要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fā)出變更通知。承包人對于發(fā)包人的變更通知沒有拒絕的權利,這是合同賦予發(fā)包人的一項權利。因為發(fā)包人是工程的出資人、所有人和管理者,對將來工程的運行承擔主要責任,只有賦予發(fā)包人這樣的權利才能減少更大的損失。但是,變更超過原設計標準或批準的建設規(guī)模時,發(fā)包人應報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師發(fā)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變更。

        ②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對原設計進行變更。施工中承包人不得為了施工方便而要求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承包人應當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不得隨意變更設計。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對設計圖紙或者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材料、設備的更換,須經工程師同意。工程師同意變更后,也須經原規(guī)劃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并由原設計單位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

        未經工程師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換用,承包人應承擔由此發(fā)生的費用,并賠償發(fā)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工程師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議,所發(fā)生費用和獲得利益的分擔或分享,由發(fā)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約定。

        ③其他變更。從合同角度看,除設計變更外,其他能夠導致合同變更的都屬于其他變更。如雙方對工程質量要求的變化(如:涉及強制性標準的變化)、雙方對工期要求的變化、施工條件和環(huán)境的變化導致施工機械和材料的變化等。這些變更的程序,首先應當由一方提出,與對方協(xié)商一致后,方可進行變更。

        (2)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程序

        ①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可提出變更涉及的追加合同價款要求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后相應調整合同價款。如果承包人在雙方確定變更后14天內,未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②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的變更合同價款報告后14天內,對承包人的要求予以確認或作出其他答復。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或答復時,自承包人的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③工程師確認增加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工程師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價款,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條款處理。

        ④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如由于承包人原因實際施工進度滯后于計劃進度,某工程部位的施工與其他承包人的施工發(fā)生干擾,工程師發(fā)布指示改變了他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導致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效率的降低,承包人無權要求補償。

        4.2.3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方法

        (1)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按照下列方法進行:

        ①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②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③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

        圖4.1 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

        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可提請工程師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因此,在變更合同價款的確定上,首先應當考慮使用合同中已有的、能夠適用或者能夠參照適用的,其原因在于在合同中已經訂立的價格(一般是通過招標投標)是較為公平合理的,因此應當盡量采用。

        (2)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

        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單的單價或價格有幾種情況:一是直接套用,即從工程量清單上直接拿來使用;二是間接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通過換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據工程量清單,取其價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例4.3】某橋梁單位工程項目合同采用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基礎,三類土,用柴油打樁機打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300根,邊長為250mm、樁長為13000mm的樁200根,邊長為300mm、樁長為12000mm的樁100根。合同約定選擇邊長為300mm、樁長為12000mm的樁為靜載破壞試驗試驗樁,每根樁試驗費用為860元。根據圖4.1計算打樁工程量和靜載破壞試驗樁全部費用。

        解:1)打樁工程量

        (1)定額工程量

        ①邊長為250mm樁工程量V=樁截面面積×設計全長=0.25×0.25×13×200=162.5m3

        ②邊長為300mm樁工程量V=樁截面面積×設計全長=0.3×0.3×12×100=108m3

        (2)清單工程量

        清單工程量計算見表4.3。

        表4.3 清單工程量計算表

        2)靜載破壞試驗樁全部費用

        原合同規(guī)定選擇邊長為300mm樁長為12000mm的樁為靜載破壞試驗試驗樁,但顯然邊長為250mm樁長為13000mm的樁更具有代表性和指導意義。因此監(jiān)理工程師決定變更。但在原工程量清單中僅有邊長為300mm靜載破壞試驗的價格,沒有直接或其他可套用的價格供參考。經過認真分析,監(jiān)理工程師認為,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做靜載破壞試驗的費用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試驗費用,另一部分為樁本身的費用,而試驗方法及設備并未因試驗樁的邊長改變而發(fā)生變化。因此,可認為試驗費用沒有增減,費用的增減主要由樁邊長變化而引起的樁本身的費用的變化。邊長為250mm的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的單價在工程量清單中就可以找到,且地理位置和施工條件相近。

        因此,采用邊長為250mm的預制鋼筋混凝土方樁做靜載破壞試驗每根樁的全部費用為:

        2306.7+860=3166.7元

        4.3 工程索賠

        4.3.1 工程索賠的概念

        工程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出現(xiàn)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在實際工作中,“索賠”是雙向的,我國《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通用合同條款中的索賠就是雙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發(fā)包人的索賠,也包括發(fā)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賠。但在工程實踐中,發(fā)包人索賠數量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以通過沖賬、扣撥工程款、扣保證金等實現(xiàn)對承包人的索賠;而承包人對發(fā)包人的索賠則比較困難一些。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發(fā)包人給予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

        1)索賠的起因

        索賠可能由以下一個或幾個方面的原因引起:

        ①合同對方違約,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義務與責任。

        ②合同錯誤,如合同條文不全、錯誤、矛盾等,設計圖紙、技術規(guī)范錯誤等。

        ③合同變更。

        ④工程環(huán)境變化,包括法律、物價和自然條件的變化等。

        ⑤不可抗力因素,如惡劣氣候條件、地震、洪水、戰(zhàn)爭狀態(tài)等。

        2)索賠的分類

        (1)按索賠的有關當事人分類

        ①承包人與發(fā)包人之間的索賠。

        ②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的索賠。

        ③承包人或發(fā)包人與供貨人之間的索賠。

        ④承包人或發(fā)包人與保險人之間的索賠。

        (2)按照索賠目的和要求分類

        ①工期索賠:一般指承包人向業(yè)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長工期。

        ②費用索賠:要求補償經濟損失,調整合同價格。

        (3)按照索賠事件的性質分類

        ①工程延期索賠。因為發(fā)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或者發(fā)包人指令工程暫?;虿豢煽沽κ录仍蛟斐晒て谕涎拥?,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拖延,發(fā)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由于非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期拖延,分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②工程加速索賠。通常是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進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財力的額外支出,承包人提出索賠;承包人指令分包人加快進度,分包人也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③工程變更索賠。由于發(fā)包人或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施工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分包人也可以對此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④工程終止索賠。由于發(fā)包人違約或發(fā)生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工程非正常終止,承包人和分包人因蒙受經濟損失而提出索賠;如果由于承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非正常終止,或者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發(fā)包人可以對此提出索賠。

        ⑤不可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索賠。施工期間在現(xiàn)場遇到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預見的外部障礙或條件,例如地質條件與預計的(業(yè)主提供的資料)不同,出現(xiàn)未預見的巖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導致承包人損失,這類風險通常應該由發(fā)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⑥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賠。在新版FIDIC施工合同條件中,不可抗力通常是滿足以下條件的特殊事件或情況:一方無法控制的、該方在簽訂合同前不能對之進行合理防備的、發(fā)生后該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主要歸因于他方的。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承包人損失,通常應該由發(fā)包人承擔,即承包人可以據此提出索賠。

        ⑦其他索賠。如貨幣貶值、匯率變化、物價變化、政策法令變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賠。

        (4)承包商向業(yè)主的索賠

        在建設工程實踐中,比較多的是承包商向業(yè)主提出索賠。常見的建設工程施工索賠如下:

        ①因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賠,包括:有關合同文件的組成問題引起的索賠;關于合同文件有效性引起的索賠;因圖紙或工程量表中的錯誤引起的索賠。

        ②有關工程施工的索賠,包括:地質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工程中人為障礙引起的索賠;增減工程量的索賠;各種額外的試驗和檢查費用的償付;工程質量要求的變更引起的索賠;指定分包商違約或延誤造成的索賠;其他有關施工的索賠。

        ③關于價款方面的索賠,包括:關于價格調整方面的索賠;關于貨幣貶值和嚴重經濟失調導致的索賠;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賠。

        ④關于工期的索賠,包括:關于延長工期的索賠;由于延誤產生損失的索賠;趕工費用的索賠。

        ⑤特殊風險和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包括:特殊風險的索賠,特殊風險一般是指戰(zhàn)爭、敵對行動、入侵行為、核污染及沖擊波破壞、叛亂、革命、暴動、軍事政變或篡權、內戰(zhàn)等;人力不可抗拒災害的索賠,人力不可抗拒災害主要是指自然災害,由這類災害造成的損失應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在許多合同中,承包人以業(yè)主和承包人共同的名義投保工程一切險,這種索賠可同業(yè)主一起進行。

        ⑥工程暫停、終止合同的索賠,包括施工過程中,工程師有權下令暫停全部或任何部分工程,只要這種暫停命令并非承包人違約或其他意外風險造成的,承包人不僅可以得到要求工期延長的權利,而且可以就其停工損失獲得合理的額外費用補償。

        終止合同和暫停工程的意義是不相同的。有些是由于意外風險造成的損害十分嚴重因而終止合同,也有些是由“錯誤”引起的合同終止,例如業(yè)主認為承包人不能履約而終止合同,甚至從工地驅逐該承包人。

        ⑦財務費用補償的索賠,是指因各種原因使承包人財務開支增大,而導致的貸款利息等財務費用。

        (5)業(yè)主向承包商的索賠

        在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時,除了工程師可向承包商發(fā)出批評或警告,要求承包商及時改正外,在許多情況下,工程師可以代表業(yè)主根據合同向承包商提出索賠。

        ①索賠費用和利潤。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實施工程,發(fā)生下列損害業(yè)主權益或違約的情況時,業(yè)主可索賠費用和(或)利潤:工程進度太慢,要求承包商趕工時,可索賠工程師的加班費;合同工期已到而工程仍未完工,可索賠誤期損害賠償費;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時,如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拆除不合格工程和材料,不進行返工或不按照工程師的指示在缺陷責任期內修復缺陷,則業(yè)主可另找一家公司完成此類工作,并向承包商索賠成本及利潤;質量不滿足合同要求,工程被拒絕接收,在承包商自費修復后,業(yè)主可索賠重新檢驗費;未按合同要求辦理保險,業(yè)主可前去辦理,并扣除或索賠相應的費用;由于合同變更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等方面發(fā)生變化,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去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可向承包商索賠;未按合同要求采取合理措施,造成運輸道路、橋梁等的破壞;未按合同條件要求,無故不向分包商付款;嚴重違背合同(如工程進度一拖再拖,質量經常不合格等)。工程師一再警告而沒有明顯改進時,業(yè)主可沒收履約保函。

        ②索賠工期。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新版合同條件《施工合同條件》(“新紅皮書”)規(guī)定,當承包商的工程質量不能滿足要求,即某項缺陷或損害使工程、區(qū)段或某項主要生產設備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時,業(yè)主有權延長工程或某一區(qū)段的缺陷責任通知期。

        (6)反索賠的概念

        反索賠就是反擊、反駁或者防止對方提出的索賠,即當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索賠時,另一方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進行反駁或反擊,這種反駁或反擊就是反索賠。

        在工程實踐中,當合同一方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合同另一方對對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和索賠文件可能會有3種選擇:

        a.全部認可對方的索賠,包括索賠的數額;b.全部否定對方的索賠;c.部分否定對方的索賠。

        針對一方的索賠要求,反索賠的一方應以事實為依據,以合同為準繩,反駁和拒絕對方的不合理要求或索賠要求中的不合理部分。

        綜上所述,索賠有較廣泛的含義,可以包括為以下3個方面:一方違約使另一方蒙受損失,受損方向對方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發(fā)生應由發(fā)包人承擔責任的特殊風險或遇到不利自然條件等情況,使承包人蒙受較大損失而向發(fā)包人提出補償損失要求;承包人本應獲得的正當利益,由于沒能及時得到監(jiān)理人的確認和發(fā)包人給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

        4.3.2 工程索賠的依據及成立的條件

        1)工程索賠的依據

        總體而言,索賠的依據主要是3個方面:a.合同文件;b.法律、法規(guī);c.工程建設慣例。針對具體的索賠要求(工期或費用)索賠的具體依據也不相同,例如,有關工期的索賠就是依據有關的進度計劃、變更指令等。

        (1)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是索賠的最主要依據,包括:合同協(xié)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及其附件;合同專用條款;合同通用條款;標準、規(guī)范及有關技術文件;圖紙;工程量清單;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合同履行中,發(fā)包人與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應視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1)中列舉了發(fā)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賠的依據條款,也列舉了承包人在哪些條件下可以向發(fā)包人提出索賠;《建設工程施工專業(yè)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03)中列舉了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索賠的諸多依據條款。

        (2)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

        ①適用法律和法規(guī)。建設工程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②適用標準、規(guī)范。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guī)范的名稱。

        2)工程索賠成立的條件

        (1)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

        索賠事件,又稱為干擾事件,是指那些使實際情況與合同規(guī)定不符合,最終引起工期和費用變化的各類事件。在工程實施過程中,要不斷地跟蹤、監(jiān)督索賠事件,就可以不斷地發(fā)現(xiàn)索賠機會。通常,承包商可以提起索賠的事件有:

        ①發(fā)包人違反合同給承包人造成時間、費用的損失。

        ②因工程變更(含設計變更、發(fā)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監(jiān)理工程師提出的工程變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經監(jiān)理工程師批準的變更)造成的時間、費用損失。

        ③由于監(jiān)理工程師對合同文件的歧義解釋、技術資料不確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施工條件的改變,造成了時間、費用的增加。

        ④發(fā)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項目或縮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費用增加。

        ⑤發(fā)包人延誤支付期限造成承包人的損失。

        ⑥對合同規(guī)定以外的項目進行檢驗,且檢驗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項目缺陷的修復所發(fā)生的損失或費用。

        ⑦非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暫停施工。

        ⑧物價上漲,法規(guī)變化及其他。

        (2)索賠成立的前提條件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3個前提條件:

        ①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于承包人的行為責任或風險責任。

        ③承包人按合同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4.3.3 工期及費用索賠的確定

        1)《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合同條款中規(guī)定的可索賠條款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中通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可以合理補償承包人索賠的條款如表4.4所示。

        表4.4 《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中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可索賠條款

        續(xù)表

        2)工期索賠的確定

        在工程施工中,常會發(fā)生一些未能預見的干擾事件使施工不能按預定的計劃順利進行,造成工期延長。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賠的目的通常有兩個:一個目的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對已產生的工期延長承擔合同責任,使自己不支付或盡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長的罰款;另一個目的是要求業(yè)主對自己因工期延長而遭受的費用損失進行補償。

        (1)工期索賠應注意的問題

        ①劃清施工進度拖延的責任。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進度滯后,屬于不可原諒的延期;只有承包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的延誤,才是可原諒的延期。有時工期延期的原因中可能包含有雙方責任,此時工程師應進行詳細分析,分清責任比例,只有可原諒延期部分才能批準順延工期??稍徰悠?,又可細分為可原諒并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和可原諒但不給予補償費用的延期;后者是指非承包人責任的影響并未導致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大多屬于發(fā)包人應承擔風險責任事件的影響,如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影響的停工等。

        ②被延誤的工作應是處于施工進度計劃關鍵線路上的施工內容。只有位于關鍵線路上工作內容的滯后,才會影響到竣工日期。但有時也應注意,既要看被延誤的工作是否在批準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上,又要詳細分析這一延誤對后續(xù)工作的可能影響。因為若對非關鍵線路工作的影響時間較長,超過了該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時間,也會導致進度計劃中非關鍵線路轉化為關鍵線路,其滯后將導致總工期的拖延。此時,應充分考慮該工作的自由時間,給予相應的工期順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進度計劃。

        (2)工期索賠的計算

        工期索賠的計算主要有網絡圖分析法和比例計算法兩種:

        ①網絡圖分析法是利用進度計劃的網絡圖,分析其關鍵線路。如果延期的工作為關鍵工作,則總延期的時間為批準順延的工期;如果延期的工作為非關鍵工作,當該工作由于延誤超過時差限制而成為關鍵工作時,可以批準延誤時間與時差的差值;若該工作延誤后仍為非關鍵工作,則不存在工期索賠問題。

        ②比例計算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a.對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時間:

        工期索賠值=受干擾部分工程的合同價/原合同總價×該受干擾部分工期拖延時間(4.4)

        b.對于已知額外增加工程量的價格:

        工期索賠值=額外增加的工程量的價格/原合同總價×原合同總工期 (4.5)

        比例計算法簡單方便,但有時不盡符合實際情況,因此,這種方法不適用于變更施工順序、加速施工、刪減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賠。

        【例4.4】某橋梁工程原合同規(guī)定分兩階段進行施工,下部結構20個月,上部結構13個月。假定以一定量的勞動力需要量為相對單位,則合同規(guī)定的下部結構工程量可折算為330個相對單位,上部結構工程量折算為80個相對單位。合同規(guī)定,在工程量增減10%的范圍內,作為承包商的工期風險,不能要求工期補償。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上下部結構工程量都有較大幅度的增加。實際下部結構工程量增加到420個相對單位,上部結構工程量增加到120個相對單位。

        解: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賠計算如下:

        不索賠的下部結構工程量的高限=330×1.1=363個相對單位

        不索賠的上部結構工程量的高限=80×1.1=88個相對單位

        由于工程量增加而造成工期延長如下:

        下部結構工程工期延長=20×(420/363-1)=3.1月

        上部結構工程工期延長=13×(120/88-1)=4.7月

        因此,總工期索賠為3.1+4.7=7.8月。

        實務操作中,工期索賠一般采用網絡圖分析法進行計算,其主要依據是合同規(guī)定的總工期計劃、進度計劃,以及雙方共同認可的對工期修改文件,調整計劃和受干擾后實際工程進度記錄(如施工日記、工程進度表等)。施工單位應在每個月底以及若干干擾事件發(fā)生時,分析對比上述資料,以發(fā)現(xiàn)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說服力的索賠要求。

        3)費用索賠的確定

        (1)索賠費用的組成

        ①人工費。可索賠的人工費包括:完成合同之外的額外工作所花費的人工費用;由于非施工單位責任導致的功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費用;法定的人工費增長以及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人員窩工費和工資上漲費等。

        ②材料費??伤髻r的材料費包括:由于索賠事項的材料實際用量超過計劃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費;由于客觀原因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引起的費用;由于非施工單位責任工程延誤導致的材料價格上漲和材料超期儲存費用。

        ③施工機械使用費。可索賠的施工機械使用費包括:由于完成額外工作增加的機械使用費;非施工單位責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機械使用費;由于建設單位或監(jiān)理工程師原因導致機械停工的窩工費。

        ④分包費用。分包費用索賠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賠費、分包人的索賠應如數列入總承包人的索賠款總額中。

        ⑤工地管理費??伤髻r的工地管理費是指施工單位完成額外工程、索賠事項工作以及工期延長期間的工地管理費。對部分工人窩工損失索賠時,因其他工程仍然進行,可能不予計算工地管理費索賠。

        ⑥利息。索賠費用中的利息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變更的工程延誤增加投資的利息;索賠款的利息;錯誤扣款的利息。利率可執(zhí)行當時的銀行貸款利率、銀行透支利率或合同雙方協(xié)議利率。

        ⑦企業(yè)管理費。索賠費用中的企業(yè)管理費主要指工程延誤期間所增加的企業(yè)管理費。

        ⑧利潤?!稑藴适┕ふ袠宋募罚?007)中通用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可以合理補償承包人利潤的條款(見表4.4)。

        (2)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

        索賠費用的計算方法主要有3種:

        ①總費用法??傎M用法又稱總成本法,是指當發(fā)生多次索賠事件以后,重新計算出該工程的實際總費用,再從這個實際總費用中減去投標報價時估算總費用,計算出索賠值的方法。

        以總費用法計算索賠值的公式為

        索賠值=實際總費用-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 ?。?.6)

        總費用法簡單但不盡合理,因為實際完成的總費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施工單位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費、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費用,而這些費用是不該索賠的;此外,投標報價估算總費用也可能因工程變更或單價合同中的工程量變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因此,索賠采用總費用法往往會引發(fā)爭議。但是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當需要具體計算索賠金額很困難,甚至不可能時,也可以采用這種方法。

        ②修正的總費用法。修正的總費用法是對總費用法的改進,即在總費用計算的基礎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符合實際情況。修正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項:計算索賠金額的時期僅限于受事件影響的階段,而不是整個工期;只計算在該時期內受影響項目的費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項目的費用;與該項工作無關的費用不列入總費用中;對投標報價費用重新進行核算,得出調整后報價費用。

        通過上述修正,即可比較合理地計算出受索賠事件影響而實際增加的費用。

        ③實際費用法。實際費用法又稱分項法,是按每個索賠事件所引起損失的費用項目,分別分析計算索賠值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能客觀地反映索賠事件所引起的實際損失,易于被當事人接受,但分析計算工作量較大。實際費用法在操作中通常分為以下三步:

        第一步:分析每個或每類索賠事件影響的費用項目,這些費用項目通常與合同報價中的費用項目一致。

        第二步:計算每個費用項目受索賠事件影響的數值,一般通過與合同價中的費用價值進行比較,即可得到該項目費用的索賠值。

        第三步:將各項費用項目的索賠值匯總,得到總費用索賠值。

        【例4.5】某城市道橋工程地下工程部分,業(yè)主與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除稅金外的合同總價為9000萬元,其中現(xiàn)場管理費率10%、企業(yè)管理費率8%、利潤率5%;合同工期750天。為保證施工安全,合同中規(guī)定施工單位應安裝滿足最小排水能力1.5t/min的排水設施,并安裝1.5t/min的備用排水設施,兩套設施合計15800元。合同中還規(guī)定,施工中如遇業(yè)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窩工,業(yè)主對施工單位自有機械按臺班單價的60%給予補償,對施工單位租賃機械按租賃費給予補償(不包括運轉費用)。該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3個事件:

        事件1:施工過程中業(yè)主通知施工單位某分項工程(非關鍵工作)需進行設計變更,由此造成施工單位的機械設備窩工10天。

        事件2:施工過程中遇到了非季節(jié)性大暴雨天氣,由于地下斷層相互貫通及地下水位不斷上升等不利條件,原有排水設施不能滿足排水要求,施工區(qū)涌水量逐漸增加,使施工單位被迫停工,并造成施工設備被淹沒。為保證施工安全和施工進度,業(yè)主指令施工單位緊急增加購買額外排水設施,盡快恢復施工,施工單位按業(yè)主要求購買并安裝了兩套1.5t/min的排水設施,恢復了施工。

        事件3:施工中發(fā)現(xiàn)地下文物,處理地下文物工作造成工期拖延40天。

        就以上3個事件,施工單位按合同規(guī)定的索賠程序向業(yè)主提出索賠如下:

        (1)事件1,由于業(yè)主修改工程設計,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窩工10天費用索賠,具體索賠機械名稱和費用如表4.5所示。

        表4.5 索賠機械名稱和費用

        現(xiàn)場管理費:37000×10%=3700元

        企業(yè)管理費:(37000+3700)×8%=3256元

        利潤:(37000+3700+3256)×5%=2197.8元

        合計53363.77元。

        (2)事件2,由于非季節(jié)性大暴雨天氣費用索賠如下:

        備用排水設施及額外增加排水設施費:(15800÷2×3)=23700元。

        被地下涌水淹沒的機械設備損失費16000元。

        額外排水工作的勞務費8650元。

        合計48500元。

        (3)事件3,由于處理地下文物,導致延長工期40天,索賠現(xiàn)場管理費增加額如下:

        現(xiàn)場管理費:9000×10%=900萬元。

        因此,每天增加費用:900×10000÷750=12000元/天

        40天合計:12000×40=480000元

        問題:

        (1)指出事件1中施工單位的哪些索賠要求不合理,為什么?造價工程師審核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窩工費用索賠時,核定施工單位提供的機械臺班單價屬實,并核定機械臺班單價中運轉費用分別為9m3空壓機為93元/臺,25t履帶吊車為300元/臺班,塔吊為190元/臺班,混凝土泵車為140元/臺班,造價工程師核定的索賠費用應是多少?

        (2)事件2中施工單位可獲得哪幾項費用的索賠?核定的索賠費用應是多少?

        (3)事件3中造價工程師是否應同意40天的工作延長?為什么?補償的現(xiàn)場管理費如何計算,應補償多少費用?

        解:(1)事件1中以下索賠要求不合理:

        ①自有機械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合同規(guī)定業(yè)主應按自有機械使用費的60%補償。

        ②租賃機械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合同規(guī)定租賃機械業(yè)主按租賃費補償。

        ③現(xiàn)場管理費、企業(yè)管理費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分項工程窩工沒有造成全工地的停工。

        ④利潤索賠要求不合理,因為機械窩工并未造成利潤的減少。

        (2)事件2中可獲得以下費用的索賠:

        ①可索賠額外增加的排水設施費;

        ②可索賠額外增加的排水工作勞務費。

        造價工程師核定的索賠費用如下:

        3300×60%=1980元

        15500-300×10=12500元

        12000×60%=7200元

        6200-140×10=4800元

        1980+12500+7200+4800=26480元

        核定的索賠費用應為15800+8650=24450元。

        (3)事件3中應同意40天工期延長,因地下文物處理是有經驗的承包商不可預見的(或地下文物處理業(yè)主應承擔的風險)。

        現(xiàn)場管理費應補償額如下:

        ①現(xiàn)場管理費:90000000.00÷(1.10×1.08×0.05)×0.10=151515151.5元

        ②每天的現(xiàn)場管理費:151515151.5÷750=202020.2元

        ③應補償的現(xiàn)場管理費:202020.2×40=8080808.08元

        4.4 工程價款調整

        4.4.1 工程價款調整的程序及支付原則

        (1)工程價款調整的程序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后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定或提出協(xié)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當合同的有關條款對工程價款調整未作約定時,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①調整因素確定后14天內由受益方向對方提出調整工程價款報告。

        ②收到調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xié)商意見,自調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定、也未提出協(xié)商意見則視為調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工程價款調整后的支付原則

        經發(fā)、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4.4.2 工程價款調整方法

        (1)工程合同價款中綜合單價的調整

        對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方式,即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約定條件內是固定的,不予調整,工程量允許調整。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在約定的條件外,允許調整。調整方式、方法應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未作約定,可參照以下原則辦理:

        ①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內時,其綜合單價不做調整,執(zhí)行原有綜合單價。

        ②當工程量清單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響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0.1%時,其綜合單價以及對應的措施費(如有)均應作調整。調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對增加的工程量或減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經發(fā)包人確認后調整。

        (2)調值公式法

        根據國際慣例,對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的動態(tài)結算,一般是采用此法。事實上,在絕大多數國際工程項目中,甲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明確列出這一調值公式,并以此作為價差的計算依據。

        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價格調值公式一般分為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當建筑安裝工程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增大時,公式也變得更為復雜。調值公式一般為:

        a0,a1,a2,a3,a4,…——有關各項費用(如人工費、鋼材費用、水泥費用、運輸費用等)在總價中所占比重,a0+a1+a2+a3+a4+…=1;

        A0,B0,C0,D0,…——投標截止日期前28d與a1,a2,a3,a4,…對應各項費用的基期價格指數或價格;

        A,B,C,D,…——在工程結算月份與a1,a2,a3,a4,…對應的各項費用的現(xiàn)行價格指數或價格。

        在運用這一調值公式進行工程價款價差調整中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圍在0.15~0.35。固定要素對調價的結果影響很大,它與調價余額成反比關系。固定要素相當微小的變化,隱含著實際調價時很大的費用變動,所以,承包商在調值公式中采用的固定要素取值要盡可能偏小。

        ②調值公式中有關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國際慣例,只選擇用量大、價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費和材料費,通常是大宗的水泥、砂石料、鋼材、木材、瀝青等,并用它們的價格指數變化綜合代表材料費的價格變化,以便盡量與實際情況接近。

        ③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數,在許多招標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標中提出,并在價格分析中予以論證。但也有的是由發(fā)包方(業(yè)主)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一個允許范圍,由投標方在此范圍內選定。例如,魯布革水電站的標書對外幣支付項目各費用比重系數范圍作了如下規(guī)定:外籍人員工資0.10~0.20;水泥1.10~0.16;鋼材0.09~0.13;設備0.35~0.48;海上運輸0.04~ 0.08,固定系數0.17,并規(guī)定允許投標人根據其施工方法在上述范圍內選用具體系數。

        ④調整有關各項費用要與合同條款相一致,例如,簽訂合同時,甲乙雙方應商定調整的有關費用和因素,以及物價波動到何種程度才能進行調整。在國際工程中,一般超過±5%以上才進行調整,如有的合同規(guī)定,在應調整金額不超過合同原始價5%時,由承包方自己承擔;在5%~20%時,承包方負擔10%,發(fā)包方(業(yè)主)負擔90%;超過20%時,則必須另行簽訂附加條款。

        ⑤調整有關各項費用應注意地點與時點。地點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場價格;時點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場價格。這里要確定兩個時點價格,即簽訂合同時間某個時點的市場價格(基礎價格)和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時間的時點價格。這兩個時點就是計算調值的依據。

        ⑥確定每個品種的系數和固定要素系數,品種的系數要根據該品種的價格對總造價的影響程度而定。各品種系數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數應該等于1。

        (3)采用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

        此方法適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種多,相對而言每種材料使用量較小的房屋建筑與裝飾工程。施工期內,因人工、材料、設備和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yè)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機械臺班單價或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應由監(jiān)理人復核,監(jiān)理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工程合同價格差額的依據。

        ①人工單價發(fā)生變化時,發(fā)、承包雙方應按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調整工程價款。

        ②材料價格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yè)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幅度時應當調整,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就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fā)包人核對,確認用于本合同工程時,發(fā)包人應確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確認資料后3個月內不予答復的視為已經認可,作為調整工程價款的依據。如果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核對即自行采購材料,再報發(fā)包人確認調整工程價款的,如發(fā)包人不同意,則不作調整。

        ③施工機械臺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fā)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yè)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guī)定的范圍時,按其規(guī)定進行調整。

        (4)法律、政策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

        在基準日后,因法律、政策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費用發(fā)生增減時,監(jiān)理人應根據法律、國家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商定或確定需調整的合同價款。

        【例4.6】某道橋工程合同總價為1000萬元。其組成為:土方工程費100萬元,占10%,砌體工程費400萬元,占40%;鋼筋混凝土工程費500萬元,占50%。這三個組成部分的人工費和材料費占工程價款85%,人工材料費中各項費用比例如下:

        (1)土方工程:人工費50%,機具折舊費26%,柴油24%。

        (2)砌體工程:人工費53%,鋼材5%,水泥20%,骨料5%,空心磚12%,柴油5%。

        (3)鋼筋混凝土工程:人工費53%,鋼材22%,水泥10%,骨料7%,木材4%,柴油4%。

        假定該合同的基準日期為2011年1月4日,2011年10月完成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的10%,有關月報的工資、材料物價指數如表4.6所示(注:Ft1,F(xiàn)t2,F(xiàn)t3…Ftn應采用9月份的物價指數)。求2011年10月實際價款的變化值。

        表4.6 工資、物價指數表

        該工程其他費用,即不調值的費用占工程價款的15%。

        解:計算出各項參加調值的費用占工程價款比例如下:

        不調值費用占工程價款的比例為15%。

        根據式(4.7)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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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俊安.工程造價典型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建材工業(yè)出版社,2006.

        [3]嚴玲.工程計價學[M].北京:機械工業(yè)出版社,2006.

        [4]馬楠.建筑工程預算與報價[M].北京:科學出版社,2010.

        本章小結

        工程量的正確計量是發(fā)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前提和依據;所有工程計量的項目均應符合合同要求;質量必須達到合同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

        承發(fā)包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量的確認,當承發(fā)包雙方在合同中對工程量的計量時間、程序、方法和要求未作約定時,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

        工程變更包括工程量變更、工程項目的變更、進度計劃的變更、施工條件的變更等。

        工程索賠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當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規(guī)定的義務或者出現(xiàn)了應當由對方承擔的風險而遭受損失時,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為;工程索賠的依據包括合同文件、法律法規(guī)、工程建設慣例。

        工程預付款是發(fā)包人為幫助承包人解決施工準備階段的資金周轉問題而提前支付的一筆款項;對于工程預付款的額度,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fā)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一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工程預付款可采用等比率或等額扣款的方式分期抵扣或從未完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構件的價值相當于工程預付款數額時起扣,從每次中間結算工程價款中,按材料及構件比重抵扣工程預付款,至竣工之前全部扣清。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按照工程量的計算、工程量復核、承包人提交進度款支付申請及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進行,發(fā)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后14天內核對完畢,否則從第15天起承包人遞交的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視為被批準。發(fā)包人應在批準上述進度款申請的14天內,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計量工程價款的60%,不高于計量工程價款的90%支付工程進度款。

        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按照: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fā)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后執(zhí)行。

        工期索賠參照《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中合同通用條款規(guī)定的可以合理補償承包人工期索賠的情況;費用索賠款項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分包費用、工地管理費、利息、利潤及企業(yè)管理費;計算方法有總費用法、修正的總費用法及實際費用法。

        工程價款的調整,根據國際慣例,對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的動態(tài)結算,一般是采用調值公式法。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價格調值公式一般分為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當建筑安裝工程的規(guī)模和復雜性增大時,公式也變得更為復雜。

        課后習題

        1.工程計量的原則有哪些?

        2.常用的工程預付款抵扣方式有哪些?

        3.工程變更的概念及程序?

        4.何為索賠及反索賠?

        5.索賠的依據及成立條件?

        6.工程價款調整方法有哪些?

        7.案例分析題:某城市橋梁工程,合同規(guī)定結算款為100萬元,合同原始報價日期為2010 年3月,工程于2011年5月建成交付使用。根據表4.7所列工程人工費、材料費構成比例以及有關造價指數,計算工程實際結算款。

        表4.7 主要材料價格指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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