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名利祿,成敗榮辱
焚書坑儒
焚書坑儒,徒留罵名
秦統(tǒng)一后,李斯為其發(fā)展建設(shè)作出了巨大貢獻,但這并不是說李斯建議的每條政令都是正確的。時過境遷,大家對李斯最深的印象恐怕不是他的功勞,而是其犯下的罪過。
淳于越辯爭
“焚書坑儒”的起因,并不是李斯個人的神經(jīng)錯亂,而是分封制和郡縣制斗爭的附帶犧牲品。
當初因為行政劃分的問題,秦朝政府分成了完全對立的兩派:一派以當時丞相王綰為主,主張“法古分封”;一派是李斯的孤軍奮戰(zhàn),主張“推行郡縣”。最終,秦始皇站在了李斯一邊,但這并不意味著滿朝文武也都贊成。
否定郡縣制的大有人在,其中有一個叫淳于越的博士(就是掌管古籍的文臣,一般都學(xué)識淵博),表現(xiàn)尤其激烈。
公元前213年,秦始皇決定推行郡縣制,在咸陽宮聚集文武百官。淳于越不識好歹,伺機跟秦始皇詬病郡縣制。
為殺雞儆猴,免有人再非議,秦始皇以淳于越“造謠惑眾,擾亂民心”為由,將其交給李斯依法處置。
好在淳于越和李斯交情匪淺,李斯并沒有太為難他,只是將其革職查辦,遣送回鄉(xiāng)。
人放了,事卻沒完。李斯認為,淳于越之所以非議郡縣制,追根究底是因為書讀得太多,把自己讀成了書呆子。一個國家,書呆子多了,發(fā)展必然受阻。因此李斯決定,燒書!
焚書坑儒
“焚書事件”應(yīng)該算是李斯一生中最大的敗筆之一,不過,竊以為,后人對李斯的焚書之舉存在些許誤解。李斯當初制定的“焚書法令”雖然苛嚴,但遠沒到見書就燒的地步。
他規(guī)定,除了《秦記》和醫(yī)藥、卜筮、農(nóng)桑等實用書籍之外,詩、書、百家語等史書統(tǒng)統(tǒng)燒掉,不過,允許博士(政府里掌管文史典籍的官員)收藏,作為朝廷藏書。
“非議死刑”的人,斬;“以古非今”的人,族;三十天內(nèi)不燒書的人,黥;不檢舉揭發(fā)的人,同罪論處。
這就是李斯制定的“焚書法令”,第一條規(guī)定燒書的范疇,第二條規(guī)定處罰條例。
仔細看這兩條法令,雖然李斯確實燒毀了不少珍貴文獻典籍,但咸陽宮內(nèi)都還存有副本,所以要說李斯為“焚書”負全部責(zé)任,似乎有些過了。
如果說“焚書事件”是對李斯有些誤解,而“坑儒事件”則完全就是栽贓。李斯根本沒有坑殺儒士。
公元前212年,秦始皇得到密報,有術(shù)士背地誹謗。秦始皇本脾氣暴躁,再加上讓術(shù)士幫其尋找不死藥,幾年過去了,一點消息都沒有。眼看老之將死,秦始皇一時羞惱,命令御史查辦。
御史知道秦始皇動了肝火,調(diào)查格外賣力,最后審下來,直接牽扯和坑殺了四百多術(shù)士,這就是著名的“坑術(shù)事件”。
司馬遷《史記·儒林列傳》明言:“至秦之季世,焚詩書,坑術(shù)士。”就是說,那時候被坑的分明就是術(shù)士,跟儒士扯不上半點關(guān)系。
東晉年間,孔安國作《尚書序》,其中有云:“及秦始皇滅先代典籍,焚書坑儒?!边@是歷史上第一次將“坑術(shù)”誤傳為“坑儒”。
后來,被定為官書的梅頤獻的《古文尚書》將其收錄,從此,“焚書坑儒”的說法就流傳下來。
沙丘政變,督責(zé)之術(shù)
沙丘政變
秦始皇三十七年,即公元前210年,秦始皇第五次巡行,此次巡行目的簡單,祭天地祖先,求不死神藥。
孰料,秦始皇這一次不僅沒有求到不死藥,而且還在回程的途中病逝于沙丘,結(jié)束了他充滿傳奇的千古帝皇的一生。
始皇駕崩,繼位的事就迫在眉睫。按照遺詔,繼位的新皇應(yīng)該是長子扶蘇。
扶蘇因不同意焚書坑儒,曾當面提過意見,秦始皇一氣之下,把他派到西北大將蒙恬那里,因此秦始皇死時他不在場,在場的是小兒子胡亥。
胡亥這人沒什么大本事,不過卻有一個好老師——中車府令趙高。趙高為了獨掌大權(quán),極力想擁立胡亥稱帝。秦始皇死在外地,這給了趙高可乘之機。
趙高當時權(quán)責(zé)頗大,但也沒到可一手遮天、另立新皇的地步,因此迫切拉攏李斯。
趙高與李斯進行了一次密談,起初李斯對趙高的陰謀非常不滿,但趙高來了招釜底抽薪,將李斯與蒙恬進行對比。他說:扶蘇與蒙恬關(guān)系密切,一旦扶蘇繼位,必重用蒙恬為相,到時你怎么辦?
趙高一席話,直接戳中李斯貪權(quán)的死穴。為保全自己,李斯加入了謀朝篡位三人組,親自篡改了遺詔,擁立胡亥稱帝,并下旨讓扶蘇和蒙恬自裁謝罪。
督責(zé)之術(shù)
秦二世胡亥昏庸無能,一天到晚凈是吃喝玩樂,朝堂之事壓根無心管理,也沒能力管理。但總不能撂擔(dān)子不干吧?胡亥希望李斯能出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既讓他為所欲為,又能順帶把大秦王朝治理好。
雖然不容易,但辦法總是有的,李斯提出了一套“督責(zé)之術(shù)”。
所謂“督責(zé)之術(shù)”,說白了,就是嚴刑酷法和獨斷專行。對百姓實行輕罪重罰,使人不敢輕舉妄動;對臣子實行獨斷專行,君王的任何旨意都不能違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
秦二世獨斷專行、殘暴腐朽的統(tǒng)治由此開始,李斯也因此而亡。
當時秦二世為修阿房宮,苦征徭役,弄得民不聊生、怨聲載道,導(dǎo)致許多農(nóng)民起義的爆發(fā)。李斯同右丞相去疾、將軍馮劫勸胡亥停建阿房宮,減少徭役。
秦二世正與宮女宴飲作樂,見李斯等人上書十分惱怒,直接下令將其逮捕入獄。李斯的政治生涯從此結(jié)束。
榮也刑罰,亡也刑罰
《史記》記載:“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薄拔逍獭?,就是對罪犯實施五種刑罰。
“五刑”內(nèi)容,歷朝歷代有所不同。
先秦五刑是指墨、劓、刖、宮、大辟;《北魏律》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北齊律》五刑是鞭、杖、耐、流、死;《北周律》五刑是死、流、徒、鞭、杖。從《隋律》起,才將五刑定為笞、杖、徒、流、死,并一直延續(xù)至清。
從五刑演變過程看,秦朝最慘絕人寰,李斯經(jīng)受的,更是慘無人道的行刑:“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span>
被施以五刑,這不能不說是殘酷現(xiàn)實對李斯的極大嘲諷,因為李斯就是《大秦律》的制定和執(zhí)行者,也許,五刑的具體內(nèi)容還是他大筆一揮,用精美的小篆圈定而成。
押赴刑場的路上,73歲的白發(fā)蒼蒼的李斯曾回頭對同判死刑的二子李由說:“吾欲與若復(fù)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
這種臨死前的釋懷,是李斯對淡漠人生的總結(jié)和無奈際遇的嘲諷。
李斯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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