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抽象實體的名稱的指稱對象
關于抽象實體的名稱的指稱對象問題,也是語言和實在之間的關系問題的一個重要方面。所謂“抽象實體”(abstract entities,也可譯為“抽象的東西”),既包括作為單稱詞項出現(xiàn)的虛構人物的名字的指稱對象,如“哈姆雷特”、“福爾摩斯”、“皮加索斯”(Pegasus)等詞的指稱對象,也包括以普遍詞項的形式出現(xiàn)的類、屬性、關系等共相的指稱對象,還包括理論實體的名稱的指稱對象。這方面的爭論主要涉及這些抽象實體的名稱的指稱對象是否具有本體論的地位,也就是說,虛構人物的名稱具有指稱對象嗎?共相這樣的普遍詞項具有指稱對象嗎?理論實體的名稱具有指稱對象嗎?如果有指稱對象,其本體論地位又如何呢?
首先,我們考察虛構人物的名稱的指稱對象問題。在現(xiàn)代西方哲學家中間,頭一個比較詳細地探討這個問題的,可能是德國哲學家布倫塔諾,他在其意向性理論中論述意向對象時涉及這個問題。他強調不應把意向對象理解為某種真實地存在著的對象,這就是說,意向對象不一定是實在的,實在性并不是意向對象的必要條件。當某個人想到某物時,只需要有一個思想者,而他所想的東西卻不一定存在。例如,當這個人想象一匹飛馬時,飛馬成為他的意向活動的對象,但飛馬并不實際地存在著。這就是說,我們不僅可以把一切存在著的東西當做意向對象,而且還可以把一切不存在著的東西當做意向對象。
胡塞爾贊同他的老師布倫塔諾的上述觀點,也認為意向對象不一定是真實的存在物。這就是說,意向對象既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既可能是真實的對象,也可能是虛構的對象,意向活動本身并不受意向對象是否存在的影響。
邁農大大發(fā)展了他的老師布倫塔諾關于意向對象的觀點,而提出他的“對象理論”。在他看來,有些人偏重于研究實存之物,因此往往把非實存之物看做虛無,認為后者不是科學的研究對象,然而這種看法是不恰當的,因為忽視對它們的研究就會不了解“觀念對象”的重要意義。觀念對象雖不是現(xiàn)實地存在著,但它們是心智或思想的對象。
邁農把知識的對象(Gegenstand)分為兩種:一種是實存(existieren)的對象,即實際地存在著的具體事物,如實際地存在著的人或物;另一種是虛存(bestehen)的對象,即那些不是實際地,而是以抽象的方式存在著的對象,也就是那些僅在思想上存在著的對象,例如數這樣的觀念對象。當我們從事相信、判斷、假定等認知活動時,我們總是相信、判斷、假定某種東西,這些認知對象往往是虛存的,而不是實存的。對于哈姆雷特這個觀念對象,我們不能與他交談、打牌,然而我們能夠想象他和思考他,我們知道他是莎士比亞的一個劇本中的重要角色。傳統(tǒng)的形而上學局限于研究實存對象,而忽視虛存對象,把虛存對象看成為純粹的無。“然而,實存的東西的總體與知識對象的總體相比是無限小的?!?sup>[44]因此,傳統(tǒng)的形而上學還未能成為一門包括所有存在性的對象的學科。
邁農認為“對象”這個概念是一個最一般的概念,可以把它分為嚴格意義上的對象和客體(Objectiv)。他把上述這些認知活動(相信、判斷、假定等等)的對象稱為客體,例如,當我假定或判斷“狗在門外”時,“狗在門外”這個假定或判斷的對象便是客體。嚴格意義上的對象則指客體之外的一切對象,即具體存在的、可感知的人或物。嚴格意義上的對象是實存的,而客體在它為真的情況下是虛存的,在它為假的情況下,它既不是實存的,也不是虛存的。這就是說,并非一切客體都是虛存的。
邁農還提出“非實在”(Nichtsein)這個概念來概括一切并非實存的東西。例如,“圓形的方形”這個對象就是這樣一個非實在的東西,它既不是實存的,也不是虛存的。對于這種非實在的東西,我們可以斷言它們具有或者不具有如此這般的性質,并且這種斷言也有真假可言。這就是說,對于那些虛構的、非現(xiàn)實的事物(如“皮加索斯”或“飛馬”),我們仍然可以作出或真或假的判斷。例如,如果說“皮加索斯是一匹馬”,那么這個判斷是真的;而如果說“皮加索斯是一只鴨”,那么這個判斷是假的。皮加索斯具有馬的性質這一點,并不以它是否存在為轉移。他把對象所具有的如此這般的性質稱為“如此存在”(Sosein)。某個對象是否具有某種性質,與該對象是否實存無關,這就是邁農所主張的“如此存在獨立于實存”的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我們可以獨立于所論述的對象是否實存而談論該對象的如此存在。但是,這種獨立性有一個前提,即預設我們在談論對象的如此存在時必須以某種方式把握該對象,換言之,這種如此存在本身使所談論對象具有一種“超越存在”(Aussersein),而具有這種超越存在的對象就是“純粹對象”。邁農提出純粹對象的超越存在原則,是為了避免陷入這樣一種悖論:當我們談論圓形的方形并非實存和虛存時,我們想到的恰恰是圓形的方形;而在我們能夠提出圓形的方形的存在或非存在之前,圓形的方形似乎一開始就必須具有存在。他說:“如果我確實能下判斷說某一對象是非實存的,那么,為了對它的非存在作出某種說明,或更確切地說,為了確認或否認把非存在歸屬于這個對象,我似乎事先已按某種方式把握住了這個對象。”[45]這種方式便是通過意向行為指向這個對象。正是因為這個對象是先于存在,甚至先于如此存在被把握的,因此這個對象是純粹對象。
在邁農看來,純粹對象既不是實存的,也不是虛存的,而是具有第三種類的存在,即“有”。這類存在是最廣義的存在,它與“無”相對,一切對象都具有這種存在。因為,如果有的對象不具有這種第三類存在(“有”),我們便會推出這些對象是非有;而為了判斷一個對象具有這種非有,又得把第四類存在歸于這個對象。如此便會陷入無窮倒退,導致一個無限的存在序列。中斷這個無窮倒退的辦法便是假定任何一個對象本身都具有這種第三類存在。
羅素在研究專名的指稱時涉及虛構人物的名稱的指稱對象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他的觀點經歷了一個變動很大的過程。在撰寫《數學原則》(1903)那段時期里,他繼承邁農的觀點,認為事物是專名所指示的項,它既包括各種現(xiàn)實的存在物,也包括各種非現(xiàn)實的、虛構的東西。他說:“在我想出摹狀詞理論之前,邁農的那種理論在我看來是令人信服的?!?sup>[46]在他看來,可以把任何一個被提及的事物看做一個名詞,而任何名詞都可以作為語句的邏輯主詞,對任何一個可以作為語句的邏輯主詞所代表的事物都可以命名。因此,從原則上說,我們不僅可以用名稱去指稱任何存在于一定時間地點中的具體事物,而且可以用名稱去指稱形形色色的抽象事物,還可以用名稱去指稱那些并不存在的事物,如“目前的法國國王”、“飛馬”等,甚至還可以用來指稱那些從邏輯上說不可能有的事物,如“圓形的方形”等。為了說明有這樣一些非現(xiàn)實的、虛構的對象,強調把“存在”(existence)和“有”(being)區(qū)別開來,認為這類對象雖然不具有“存在”,可是具有“有”。他說:“有是那樣一種東西,它屬于每一個可以設想的詞項,屬于每一個可能的思想對象,簡言之,屬于在任何一個或真或假的命題中出現(xiàn)的任何事物,以及所有這樣的命題本身。……數、荷馬的諸神、關系、妖怪、四維空間都具有“有”,因為如果它們不是某種實體,我們就不能作出關于它們的命題。因此,“有”是任何事物的普遍屬性,提到任何事物就是表示這一事物是有的?!?sup>[47]
此后不久,在撰寫《論指示》(1905)一文時,羅素就拋棄了上述觀點,認為過去那種看法會導致自相矛盾。以“飛馬并不存在”這個語句為例,羅素承認這是一個有意義的語句,可是,他又指出,如果真的有“飛馬”那樣的東西,它就一定存在著,我們不能起初假定有這種東西,然后又否認這種東西的存在。他說,邁農的“這種觀點本身就難以自圓其說,而反對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人們都承認,這樣的對象很容易違背矛盾律。例如,這種觀點主張,當今的法國國王是存在的,又是不存在的;圓形的方形是圓形的,又不是圓形的,等等?!?sup>[48]為了排除這類矛盾,羅素對這種包含有不真實的或自相矛盾的事物的符號的語句進行分析,并在把專名和摹狀詞截然區(qū)分開的基礎上,提出他那著名的摹狀詞理論。
其后,蒯因繼承和發(fā)展了羅素關于虛構對象的觀點,對虛構對象的存在問題采取否定的態(tài)度。他說,有些哲學家認為,在與我們使用的單稱名詞(例如專名)相對應的事物中,有些事物(例如“皮加索斯”或“飛馬”)雖然不具有在時空中的現(xiàn)實“存在”,可是具有另一種形式的存在,即“有”,它使與之對應的單稱名詞具有一定意義。還有些哲學家認為,飛馬的存在是一種未實現(xiàn)的可能性,當我們說沒有飛馬時,我們是說——用比較精確的字眼來說——飛馬不具有現(xiàn)實性這種特殊的屬性。說飛馬不是現(xiàn)實的,這在邏輯上相當于說巴特農神殿不是紅色的。在這兩種情況下,我們都是談論某種對其存在沒有懷疑余地的事物。
蒯因不同意這些觀點,并提出兩條反對意見。頭一條反對意見是,這些哲學家濫用了“存在”一詞。他說,按照我們通常使用“存在”一詞的用法,當我們說飛馬不存在,其意思無非是說根本沒有飛馬這種東西。如果飛馬存在,它自然要存在于時空之中??墒牵@只是因為“飛馬”一詞有時空的意義,并不是因為“存在”一詞有時空的意義。這些哲學家卻違背“存在”這個詞的通常用法,一方面承認飛馬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又違背我們說飛馬不存在的意義而堅持說有飛馬。另一條反對意見是,這些哲學家把意義和指稱混為一談,他們認為,如果一個單稱名詞在被使用時要具有意義,它就必須是某種東西的名稱,也就是說,必須有某種東西是這個名稱所指稱的對象。蒯因認為羅素的摹狀詞理論早已批駁了這種觀點,這個理論清楚地表明,我們可以有意義地使用某些似乎是真的名稱而不必設想有如此命名的事物。他說:“一旦應用羅素的摹狀詞理論以分析那些敘述有無的語句,所得結果中就不再包含任何語詞去冒充我們不知其有無的事物的名稱了?!?sup>[49]
與蒯因不同,塞爾對羅素關于虛構人物的觀點持批判態(tài)度。在他看來,我們應當把虛構人物的存在和真實人物的存在區(qū)別開來。與真實人物不同,虛構人物不存在于現(xiàn)實世界之中,可是它們確實存在于寓言、神話、小說,等等之中,不能因為它們不存在于現(xiàn)實世界之中就進一步否定它們在寓言、神話、小說,等等之中的存在。塞爾認為,在關于現(xiàn)實世界的言談中,代表虛構人物的語詞是沒有指稱的,可是在關于虛構世界的言談中,它們卻是有指稱的。例如,當有人提到“羅密歐”與“朱麗葉”時,我們就明白這兩個專名指的是莎士比亞戲劇中的兩個重要人物。因此,他說:“存在的原則在下述這個范圍內是有效的:在關于真實世界的言談中,我們只能指稱那些實際存在著的事物;而在關于虛構事物的言談中,我們能夠指稱那些在虛構中存在著的事物(如果虛構故事中也談到真實世界的事物,那也可以指稱這些事物)?!?sup>[50]
利科從書面話語的指稱這一角度論證虛構人物的本體論地位問題。在他看來,書面話語的指稱不受對話環(huán)境的當下性的制約。指稱的這種直接當下性的消失在文學作品或詩歌語言中表現(xiàn)得特別明顯。于是,西方有些文學評論家和哲學家認為,既然文學作品是人為的虛構,文學世界是虛構的世界,詩歌語言是情感語言或情緒語言,因此文學作品中的語言表達式是沒有指稱的。利科認為這種觀點是用實證主義的眼光來看指稱問題,他堅持文學作品或詩歌語言中的語言表達式也有其指稱,但這不是一般實證主義者所說的指稱,也不是科學意義上的指稱,而是文學意義上的指稱,這種指稱的特性是由詩歌語言或文學語言的隱喻性決定的。隱喻陳述的意義只有打破對陳述的死摳字面意義的理解才能出現(xiàn),撇開詩歌語言中語言表達式的字面意義,這種表達式也就失去其字面意義的指稱,消除這種指稱是隱喻意義出現(xiàn)的條件。他認為隱喻的基礎是相似,即從不同的東西看出相似之處,通過范疇錯誤將兩個不相似的東西結合到一起,可以知道某種新東西,這種新奇的知覺實際上指出了一種新的指稱,這是一種不同于描述的指稱的指稱。
其次,我們考察類、屬性、關系等共相或普遍詞項的本體論地位問題。粗略說來,在這個問題上有三種觀點。其一是唯名論者的觀點,他們認為這些共相或普遍詞項僅僅是詞項或名稱,而沒有指稱對象。其二是實在論者的觀點,他們認為既然這些詞項是名稱,它們必定有所命名的對象,世界上存在著具體的實體,同樣地也存在著抽象的實體。例如,“人”這個普遍名詞或普遍詞項所指的不是個體的、具體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共同具有的性質或本質,本質也具有其存在,盡管不能把這種存在還原為個人的存在。其三是概念論者的觀點,他們在唯名論和實在論之間持一種中間立場,一方面同意實在論者關于普遍詞項必定指稱某種東西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同意唯名論者關于普遍詞項并不指稱“實在的”實體的觀點。他們主張普遍詞項僅僅指稱普遍的概念或觀念。
在現(xiàn)代語言哲學家中間,弗雷格、蒯因和古德曼對此作了較多的論述。弗雷格側重于研究概念、關系等抽象實體。他從實在論立場出發(fā),承認這些抽象實體的存在。他主張把表示概念的概念詞、表示關系的關系表達式跟概念、關系本身區(qū)別開,認為概念、關系等是某種特殊類型的抽象實體,它們具有客觀的實在性。在他看來,邏輯和數學的研究對象就是這些客觀的實體之間的形式關系,正是因為這些研究對象具有這種客觀性質,才能保證邏輯和數學在實際經驗中得到應用。由于弗雷格持這種實在論立場,因此他的邏輯主義觀點不同于數學中某些邏輯主義者的形式主義觀點,因為后者認為數只是一種記號,數學只是一種用記號玩的游戲,數學中的概念及其關系和推理規(guī)則都是人們隨意約定的。
在共相問題上,蒯因在三四十年代持唯名論的立場,否認屬性等抽象實體的本體論地位,主張盡量少用屬性之類的抽象概念。他說,有些哲學家認為,既然有紅的玫瑰、紅的晚霞、紅的房子,等等,而它們又有某種共同之處,即它們都有紅色這種屬性,因此屬性這種東西肯定是有的。蒯因不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它是“形而上學的一個特征”。在他看來,我們盡可以承認有紅的玫瑰、紅的晚霞、紅的房子,等等,而否認它們具有任何共同的屬性,所謂它們具有某種共同的東西,這不過是一種通俗而又容易引起誤解的說法。我們不能把抽象名詞看做某種事物的名稱,因為我們總可以用一個謂語表達式來取代它,而不認為它本身指稱某種特殊的個別事物。蒯因也不同意下述觀點,即認為既然我們把“紅色的”這樣的詞當做謂語使用,我們就有義務承認它是某種事物(“紅色”這種共相)的名稱。他認為這個觀點仍舊是把名稱和意義混為一談,因為一個普通名詞具有意義,這并不取決于它是某個事物的名稱。我們可以認為“紅的”或“是紅的”這些謂詞具有意義,但并不把它們每一個當做單一共相事物的名稱。最后,他還反對把意義看做一種共相,認為我們可以說某個語句具有意義或者沒有意義,而完全不必把意義看做某種抽象實體。蒯因在總結以上這些論點說:“直到現(xiàn)在為止,我一直主張我們可以在語句中有意義地使用單稱名詞,而不必預先假定有一些用這些名詞稱呼的實體。我進一步主張我們可以使用某些普通名詞——例如,‘屬性’——而不必承認它們是某些抽象實體的名稱。我還進一步主張,我們可以把某些語詞看做有意思的,以及看做相互同義的或相互異義的,而不必默認有一個稱為意義的實體的領域?!?sup>[51]
50年代之后,蒯因放棄了這種唯名論觀點,轉到柏拉圖主義的實在論立場上來。在《詞和對象》(1960)一書中,他詳細闡釋了他為何把類引入本體論之中。在他看來,把類引入本體論之中,這與把任何物理對象引入本體論之中沒有什么不同。他說,我們之所以假定物理對象,是因為它簡化了我們的日常知識;我們之所以假定分子和原子這些理論實體,是因為它們簡化了我們的某些專門科學;我們之所以假定類這樣的抽象實體,是因為它們作用于其中的那些體系具有說明的能力,而且相對說來也是比較簡明的。因此,蒯因除了承認物理對象外,也承認類是數學說明所必需的,承認像類這樣的抽象實體是數學真理的本體論基礎。
古德曼(N.Goodman)則從現(xiàn)代唯名論的立場否認類這樣的共相的存在。在強調個別而否定一般這一點上,他與傳統(tǒng)的唯名論者是一致的,可是,在否定“類”這個基本概念上,他是運用現(xiàn)代邏輯手段加以論證的。他企圖創(chuàng)造一種理想的人工語言,在這種語言中只有一種變項,它包括單一的個體以及個體的總和。他用個體的總和來取代類,用個體的演算取代類的演算。
在他看來,現(xiàn)代唯名論和柏拉圖主義之間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前者只承認個體的存在,后者則承認非個體的存在。他說:“唯名論就在于拒絕承認個體之外的任何實體?!?sup>[52]誠然,現(xiàn)代唯名論者沒有說存在著的只是個體,可是他們避免承認個體之外還有其他事物存在著。他說,在現(xiàn)代唯名論者的語言中,不包含關于個體之外的任何實體的名稱、變項或常項,它可以包含個體的變項,把這種變項連接在一起的量詞、真值函項連詞、標點符號以及一位或多體的個體謂詞,還可以包含個體的專名以及摹狀詞。他把“某某的名字”理解為“僅僅適用于某某的謂詞”,把包含某個專名的語句(例如,“休謨是哲學家”)理解為包含有“與某個專名等同的”謂詞這樣的語句的省略句(例如,“X便是一個哲學家”)。他認為我們不能禁止在語言中使用包含有“類”這樣的詞的語句,但我們可以引進一些不包含這樣的詞的語句來取代它們。
古德曼承認,在日常語言中,有一些陳述通常被認為與類相關聯(lián),但他認為可以對這類陳述重新加以表述,使之不涉及類的概念。例如,對于“所有的樹都是植物”這個涉及類與類之間的關系的簡單陳述,就可以把它改述為“任何一個是樹的東西都是植物”,在這里,“是樹的”和“是植物”都是個體的謂詞,從而避免把它理解為“樹這個類包含在植物這個類之中”。對于其他比較復雜的陳述,則可以借助于數理邏輯的符號加以表述。例如,對于“約翰(j)和彼爾(b)以及他們的堂兄弟都屬于馬斯克拉特團體(M)”這個陳述,就可以用數理邏輯的符號表述為Mj·Mb·(X)(Cx,j∨Cx,b<Mx),如此等等??傊?,古德曼竭力主張在描述世界時要采用一種人工語言,在這種語言中,只有一類變項,即單一的個體以及它們的總和。他強調用個體的總和來取代類,用個體的演算取代類的演算。他說:“在我看來,通過這種論述去滿足唯名論的要求,這不僅能得出一種更加簡潔的本體論,而且在簡單性和明晰性方面也有很大收獲?!?sup>[53]
最后,我們考察理論實體的本體論地位問題。所謂“理論實體”,指的是原子、電子、質子、光子、場,等等。關于它們的本體論地位,長期以來一直在進行爭論。邏輯實證主義者和歷史社會學派從不同的論據出發(fā),否認理論實體的客觀存在??茖W實在論者W.塞拉斯、斯馬特(J.Smart)、夏皮爾(D.Shapere)、普特南、克里普克等人則肯定理論實體的客觀存在,他們大多明確表示自己的實在論立場,從指稱理論或意義理論的角度對理論實體的客觀存在作出論證。
邏輯實證主義者從實證主義的立場出發(fā),強調觀察名詞和理論名詞之間的區(qū)別,把可觀察性看做實在性的標準,由此否認理論實體的客觀存在。他們也承認確實有電現(xiàn)象、遺傳現(xiàn)象等存在,但認為我們之所以構造出那些關于微觀的對象、狀態(tài)或過程的理論,只是為了預測和產生我們所關心的現(xiàn)象。電子、力場、遺傳碼等不過是一些理論虛構或邏輯構造,關于它們的理論也不過是一些演算工具??茖W理論概念只有方法論意義,而沒有本體論意義或認識論意義。
歷史社會學派在反對邏輯實證主義的預設主義的同時,又走到相對主義、構造主義這另一極端,同樣否認理論實體的名稱指稱客觀存在的對象。他們?yōu)榇颂岢龅闹饕摀?第一,科學方法論高度地依賴于理論,科學家們研究的世界是科學共同體的理論傳統(tǒng),即范式加以界說和構造的,科學理論并不是關于客觀世界的知識,只不過是科學共同體用以解決難題的工具。第二,科學中前后相繼的理論是不可比較的,舊范式所規(guī)定的證據、解釋和理解的標準完全不同于新范式規(guī)定的有關標準,因此不能把從舊范式到新范式的過渡解釋為它們具有任何共同的合理性標準。第三,既然新舊范式之間不可比較,因此不能說它們所共同使用的科學名詞具有相同的指稱??茖W名詞的引進者或使用者通常把某些定律或者以這些定律為依據而對指稱所作的理論描述看做這個指稱的定義。如果我們斷定沒有任何對象符合于某個理論描述,我們就應當說沒有那樣的對象。
科學實在論者大多肯定理論實體的名稱指稱著客觀的對象,并從指稱理論或意義理論的角度加以論證。例如,塞拉斯主要是從傳統(tǒng)的指稱理論的角度論證理論實體的存在。在他看來,討論理論實體是否存在,也就是討論科學理論名詞是否具有指稱,是否有任何實體能夠滿足科學理論名詞所要求的種種標準。以分子這個理論實體為例。他說,為了確定分子是否存在,我們就需要了解是否有任何事物能夠滿足“分子”這個理論名詞所要求的種種標準。用數理邏輯的符號來表示,那就是(1):(EX)(X是P1,P2,P3……Pn);在這里,P1,P2,P3……Pn指的起X要成為分子所必須滿足的條件。假設(1)是某種理論(例如動力學理論)中的一個命題。按照這種理論,如果我們知道某個觀察命題是真的,比方說,如果我們知道“現(xiàn)在這個房間里存在著一種正在爆炸的氣體”這個命題是真的,我們就有權利說某種理論實體存在著,在這個例子里,我們就有權利說有一組分子存在著,這種氣體就是由這些分子組成,而這些分子正在從一個共同的中心向四周擴散。換句話說,如果我們知道有某種氣體存在著,同時也知道斷定那種氣體由分子所組成的動力學理論是正確的,那我們就知道分子存在著。概括說來,要知道某種理論實體存在著,我們需要知道下述三點:第一,某些關于存在的命題是真的;第二,有某種理論說明,如果這些觀察命題是真的,那么這種理論實體就存在著;第三,上述這種理論是一種正確的理論,它適合于解釋所觀察到的這種現(xiàn)象。
這里的關鍵問題是:要有一種正確的理論能夠解釋所觀察的現(xiàn)象,如此才能說這種理論中所說的理論實體是存在著的。對于如何確定某種理論能夠解釋所觀察的現(xiàn)象,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邏輯經驗主義者的觀點,他們認為,個別事實是通過用演繹方法把它歸攝于經驗概括之下的辦法直接加以說明,經驗概括本身也是觀察框架的一部分,這是第一層的說明。然后,經驗概括又是通過用演繹方法把它歸攝于理論規(guī)律之下的辦法加以說明,這是第二層的說明。從這種觀點看來,某種理論是正確的這個事實,并沒有為接受這種理論的理論賓詞所描述的那些理論實體的存在提供任何基礎,因為這種理論的正確性只不過在于它具有一種能力,通過把經驗概括歸攝于更高層次的前提之下,而把觀察框架的經驗概括組織起來。塞拉斯不贊同這種觀點,而提出另一種觀點,即認為所觀察的現(xiàn)象不是借助于經驗概括,而是借助于理論直接加以解釋。他不贊同邏輯經驗主義的那種“層次論”的觀點,即認為理論直接解釋的是經驗概括,然后再由經驗概括去解釋所觀察的現(xiàn)象。他認為這種觀點只不過是用解釋某些現(xiàn)象符合于經驗概括這個事實的辦法來解釋這些現(xiàn)象。在他看來,知道某種理論是正確的,這就能使我們由此斷定這種理論所假定的理論實體的存在,因為,如果沒有那種實體,我們就不能解釋所觀察的現(xiàn)象。
普特南也從實在論立場論證理論實體的名稱指稱著客觀存在的對象。他明確表示:“一個徹底的實在論者不僅對通常意義的物質對象的存在應持實在論的態(tài)度,而且對于數學必然性和數學可能性的客觀性(或者,在同等意義下,對于數學客體的存在),對于那些既不是物質對象又不是數學對象的實體,特別是場和物理量,也應持實在論的態(tài)度?!?sup>[54]
前面談到,與克里普克一樣,普特南也主張歷史的、因果的指稱理論,并從這種觀點考察科學名詞的指稱對象。在他看來,科學名詞(“原子”、“電子”等)與我們用以界說這些科學名詞的摹狀詞并不是同義的。我們在確定科學名詞的指稱時,不是根據我們關于這些名詞所指的對象的知識或信念,而是根據我們和這些對象之間的歷史地、社會地形成的傳遞鏈條。例如,我們現(xiàn)在之所以把那種與玻爾所說的“電子”大致相似的東西稱為“電子”,就是由于有一條歷史的、社會的傳遞鏈條把不同的研究者與這個名詞所指的對象連到一起。因此,盡管我們和玻爾對電子的理論描述不同,但這個名詞所指的對象卻是相同的。
普特南強調成熟的科學理論中的名詞是有指稱的,即指稱著某些客觀存在的對象。他承認分子、電子等理論實體的存在,認為如果不是如此,我們就不能運用包含有這些理論實體的科學理論去說明自然現(xiàn)象。他說:“一種科學理論被另一種科學理論所取代,例如牛頓的萬有引力論被愛因斯坦的相對論所取代,對這種現(xiàn)象的自然說明就在于:關于某種理論對象(例如引力場或時空米制結構)的一種部分正確和部分錯誤的說明,被另一種關于這些對象的更好的說明所取代。但是,如果這些對象事實上并不存在,那么,說一種關于遙遠的引力活動的理論能夠成功地預言某種現(xiàn)象,那就是一個奇跡了……”[55]
普特南關于成熟的科學理論中的名詞具有指稱的觀點,又是與他關于科學知識會聚的觀點緊密相連的。所謂科學知識的匯聚,他指的是前后相繼的科學理論具有共同的指稱。他在這個問題上堅持兩條原則:第一,成熟科學中的名詞是有指稱的;第二,成熟科學中的理論定律是接近于真實的。如果科學理論中所包含的科學名詞沒有指稱,如果沒有科學知識的匯聚,那么科學理論也就沒有真假對錯可言。他認為“指稱”和“真理”這兩個概念在認識論中起著因果解釋的作用,我們可以把它們當做用以說明科學家的研究活動和科學說明的前提。
夏皮爾主要從意義理論著眼來探討科學名詞的指稱,即理論實體的本體論問題。他既反對邏輯實證主義者把科學名詞的意義看做是固定不變的,也反對歷史社會學派把科學名詞的意義看做隨科學理論的改變而改變。他基本上贊同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主張的歷史的、因果的指稱理論,但又有些分歧。這就是他不贊同傳統(tǒng)的意義理論和歷史的指稱理論的下述共同觀點:要保持科學發(fā)展的連續(xù)性和科學理論之間的可比較性,科學理論之間必須有某種共同的東西。傳統(tǒng)的意義理論認為這種共同的東西是“本質標準”,歷史的指稱理論認為這種共同的東西是通過固定的指稱實現(xiàn)的。夏皮爾則認為,要說明科學理論之間的連續(xù)性,并不需要假設某種共同的意義或共同的指稱。在他看來,唯一能夠提供連續(xù)性的東西,是把后繼的思想同它的先起的思想聯(lián)系起來的“理由”,即“推理鏈條聯(lián)系”。例如,對于“電子”這個科學名詞的意義,就要由從斯托尼對電子的看法,經過湯姆遜的看法,一直到費因曼的看法這條鏈條來確定。我們在其中每個階段都有理由把以前歸于電子的某些屬性取消或修改,也可以引進其他屬性。由這樣一種推理鏈條聯(lián)系起來的一簇標準,就是“電子”這個科學名詞的意義。與此相關,夏皮爾還以下述方式論證理論實體的存在。他說,“A存在著”這個命題至少包含三點意思:第一,A可以與其他存在物相互作用;如果理論實體只是理論虛構,它們就做不到這一點。第二,A必然具有某些特性,它們可能增加、減少或變化,理論實體具有這樣的特性;如果它們只是理論虛構,它們就不可能具有這樣的特性。第三,說A存在著,這就意味著我們可以對它提出各種相互競爭的理論??茖W史上對理論實體確實提出了若干相互競爭的理論,這也證明理論實體的存在。
關于虛構人物的名稱的指稱對象問題,筆者傾向于贊同邁農、塞爾、利科等人的觀點,而不大贊同羅素、蒯因等人的觀點。邁農主張把實存的對象和虛存的對象區(qū)別開,認為虛存的對象雖不是現(xiàn)實地存在著,但具有思想上的存在。羅素早期把“存在”和“有”區(qū)別開,認為虛構人物雖不具有“存在”,但具有“有”。塞爾認為虛構人物的名稱在現(xiàn)實世界中沒有指稱,可是在虛構世界的言談中,它們是有指稱的。利科堅持文學作品或詩歌語言中的語言表達式是有指稱的。這些哲學家都正確地認識到虛構人物的名稱和真實人物的名稱在它們的指稱對象上具有截然不同的本體論意義,但虛構人物的名稱并不是沒有指稱的。如果像羅素(后期)、蒯因等人那樣否定虛構人物的名稱具有指稱,或者看做不是科學研究的對象,把它們當做虛無而不加理睬,那就會造成非常奇怪的現(xiàn)象,例如,在文學藝術作品中不能塑造虛構人物,在文學評論中用不著討論虛構人物的藝術形象及其創(chuàng)作技巧,在文藝創(chuàng)作中不能有浪漫主義作品。如果堅持對虛構人物的虛存地位持否定態(tài)度,那就勢必不利于文學藝術的發(fā)展,至少影響人們對浪漫主義作品的理解與欣賞。羅素在批駁邁農的對象理論時提出的摹狀詞理論,就其邏輯分析而言是精辟的,在邏輯上具有重大價值,但從本體論方面看,他對虛存之物的批駁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羅素強調不能把“飛馬”、“獨角獸”以至“圓形的方形”等虛構事物當做命題的成分,否則就會造成邏輯矛盾。然而,在日常語言實踐中,人們并不會認為“飛馬不存在”、“獨角獸不存在”這樣的語句包含有邏輯矛盾而無法理解。我們應當把實存之物和虛存之物嚴格區(qū)別開,不要把虛存之物看成實存之物,但也不能把虛存之物當做虛無而根本否定。
共相或普遍詞項的本體論地位是一個復雜問題,筆者認為實在論的觀點含有較多的合理因素,因為,既然這些詞項是名稱,它們必定有所命名的對象,不過它們所命名的對象不是具體地、現(xiàn)實地存在著的實體,而是某些抽象的實體。弗雷格主張概念、關系等抽象實體具有客觀的實在性,并認為邏輯和數學所研究的對象就是這些客觀的抽象實體之間的形式關系。正是因為這些研究對象具有某種客觀性,才能保證邏輯和數學在實際經驗中得到應用。筆者認為這個觀點是能夠成立的,因為邏輯和數學中的規(guī)律和定律都具有客觀性質,不是人們隨意編造出來的。例如,邏輯規(guī)律就是人類思維規(guī)律的具體表現(xiàn),并不是邏輯學家隨意制定的。
蒯因后期從唯名論轉向柏拉圖主義的實在論。不過,與其他一些柏拉圖主義的實在論者不同,蒯因的這種觀點是與他后期主張的本體論承諾理論緊密相連的,因為他承認有類、關系、屬性等抽象實體,并不是承認它們的實在性,而是依據于一定理論而對它們作出某種本體論的承諾。例如,他之所以假定有類這種抽象實體,只不過因為它們作用于其中的那些體系具有說明的能力,而且相對來說也是比較簡明的。
古德曼從現(xiàn)代唯名論的立場,運用現(xiàn)代數理邏輯手段,否認類這樣的共相的存在。他試圖創(chuàng)造一種人工語言,在這種語言中只有一種變項,它包括單一的個體以及個體總和。他用個體的總和取代類,用個體的演算取代類的演算。從邏輯角度看,這種嘗試是有一定意義的。不過,他試圖通過重新表述的辦法,把日常語言中那些與類相關聯(lián)的陳述,改變?yōu)椴簧婕邦惖母拍畹年愂?,例如,把“所有的樹都是植物”這個涉及類與類之間的關系的陳述,改述為“任何一個是樹的東西都是植物”,筆者認為這個辦法不一定奏效。因為,即使把“是樹的”、“是植物”看做個體的謂詞,但這些詞組中仍含有“樹”、“植物”等類概念。既然客觀世界中存在著由個別事物組成的類,因而類概念的存在是必要的和不可消除的。
至于理論實體的名稱的指稱對象是否具有本體論的地位,筆者贊同科學實在論者的觀點,認為這類名稱是有指稱的,理論實體具有它的客觀存在。塞拉斯、普特南等科學實在論者從不同的角度論證了理論實體的實在性,不論他們的論證是否充分,他們強調理論實體的客觀存在,反對把理論實體僅僅看成是理論虛構或邏輯構造,這一點無論如何是正確的。因為,科學名詞雖然是科學家制定的,但它們并不是憑空編造出來的理論虛構,而是反映了一定的客觀物質存在。這就是說,既然科學理論反映的是客觀實在,科學名詞的指稱也應當具有客觀存在,因而不能否認理論實體的實在性,不能把它們僅僅看做理論虛構或邏輯構造。隨著科學的發(fā)展,許多理論實體的存在已經得到充分證實。而且,科學實在論者還正確地指出科學名詞的內涵將隨著科學的發(fā)展而不斷充實和完善。換句話說,隨著科學的發(fā)展,科學名詞的指稱不變,而其意義,即對它們的理論描述將不斷充實、準確和完善。這個觀點也是正確的,符合于科學理論以至人類知識的發(fā)展過程??傊?,科學實在論作為科學哲學中的一種新興的思潮,比它的先驅邏輯實證主義和歷史社會學派取得了較大進展,特別在論證理論實體的實在性問題上表現(xiàn)出唯物主義傾向,這是值得我們重視的。
【注釋】
[1]弗雷格:《論意義和指稱》,載P.杰齊和M.布拉克編輯:《弗雷格的語言哲學》,第58頁。
[2]海德格爾:《存在與時間》,三聯(lián)書店,1987年,第265頁。
[3]海德格爾:《行進在語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160頁。
[4]海德格爾:《行進在語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225頁。
[5]海德格爾:《行進在語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110頁。
[6]海德格爾:《行進在語言之途中》,1959年德文版,第22頁。
[7]卡西勒:《人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第17頁。
[8]卡西勒:《人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6年,第171頁。
[9]塞爾:《言語行為》,1969年英文版,第79頁。
[10]塞爾:《言語行為》,1969年英文版,第27頁。
[11]羅素:《邏輯原子論》,載《邏輯與知識》,英文版,第182頁。
[12]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3.21。
[13]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2.161。
[14]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2.18。
[15]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2.21。
[16]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2.15。
[17]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1.1。
[18]弗雷格:《論意義和指稱》,載P.杰齊和M.布拉克編輯:《弗雷格的語言哲學》,第65頁。
[19]劉易斯:《對知識的評價和分析》,1946年英文版,第50頁。
[20]密爾:《邏輯體系》,1919年英文版,第17頁。
[21]弗雷格:《含義和指稱》,載費格爾和塞拉斯編輯:《哲學分析讀物》,第88頁。
[22]弗雷格:《算術的基礎》,德文版,第63頁。
[23]弗雷格:《論概念和對象》,引自《弗雷格的哲學著作》,第5頁。
[24]維特根斯坦:《邏輯哲學論》,3.203和3.22。
[25]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第15節(jié)。
[26]塞爾:《論專名》,載卡頓編輯:《哲學和日常語言》,第160頁。
[27]斯特勞森:《論指稱》,載斯特勞森:《邏輯學和語言學論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8頁。
[28]斯特勞森:《論指稱》,載斯特勞森:《邏輯學和語言學論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13頁。
[29]斯特勞森:《論指稱》,載斯特勞森:《邏輯學和語言學論文集》,1971年英文版,第15頁。
[30]利科:《解釋理論》,1976年英文版,第20頁。
[31]利科:《現(xiàn)象學在法國的新進展》,第20~21頁。
[32]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26頁。
[33]克里普克:《說話者的指稱和語義學的指稱》,載弗倫奇編輯:《語言哲學的當代觀點》,1977年,第15頁。
[34]格賴斯:《說話者的意思、語句的意義和詞的意義》,載《語言的基礎》第4卷,1968年,第225~242頁。
[35]克里普克:《同一性與必然性》,載斯瓦茨編輯:《命名、必然性和自然物》,第93頁。
[36]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9頁。
[37]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6頁。
[38]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5頁。
[39]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7頁。
[40]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96頁。
[41]克里普克:《命名和必然性》,1982年英文版,第138頁。
[42]普特南:《“意義”的意義》,載普特南:《心、語言和實在》,第232頁。
[43]普特南:《“意義”的意義》,載普特南:《心、語言和實在》,第233頁。
[44]邁農:《對象理論》,載艾斯明奇編輯:《邏輯與哲學》,1968年英文版,第119頁。
[45]邁農:《對象理論》,載艾斯明奇編輯:《邏輯與哲學》,1968年英文版,第124頁。
[46]羅素:《我的哲學的發(fā)展》,1959年英文版,第84頁。
[47]羅素:《數學原則》,1937年英文版,第449頁。
[48]羅素:《論指示》,載費格爾和塞拉斯編輯:《哲學分析讀物》,1949年英文版,第106頁。
[49]蒯因:《論有什么?》,載《從邏輯觀點看》,英文版,第3頁。
[50]塞爾:《言語行為》,第79頁。
[51]蒯因:《論有什么?》,載《從邏輯觀點看》,英文版,第12頁。
[52]古德曼:《現(xiàn)象的結構》,第33頁。
[53]古德曼:《現(xiàn)象的結構》,第14頁。
[54]普特南:《數學、物質和方法》,序言,第7~8頁。
[55]普特南:《意義與道德科學》,英文版,第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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