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翻譯的標準
第二節(jié) 合同翻譯的標準
1)合同翻譯的標準
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國際商務(wù)合同在經(jīng)濟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合同的內(nèi)容也日趨精確和完善。合同的翻譯人員要準確把握忠實與通順的平衡點。由于兩種語言之間的千差萬別,有時,要忠實于原文,譯文就難以做到通順,而要想通順,就難以做到忠實。當忠實與通順發(fā)生矛盾時,我們認為通順應(yīng)讓位于忠實。我國清末新興資產(chǎn)階級的啟蒙思想家嚴復(fù)提出了“信”、“達”、“雅”的翻譯標準。在這個標準中也是將“信”排在了翻譯標準的首位?!靶拧本褪侵覍嵲?,準確不移,是作為翻譯活動的最基本的要求。
合同文件的翻譯不同于文藝作品的翻譯,一般不講求文采、韻味、修辭等。它要求把“準確嚴謹”置于首位,有時為避免產(chǎn)生歧義,有些詞語的翻譯必須保持同一種譯法,特別是合同中的專業(yè)術(shù)語和關(guān)鍵詞語都有著嚴格的法律涵義,翻譯時絕對不可信手拈來。在翻譯專業(yè)術(shù)語和關(guān)鍵詞語時,一定要透徹地理解原文的精神實質(zhì),對原文的內(nèi)容既不歪曲,也不隨意增減。這里講的“既不歪曲,也不增減”,絕不是講只滿足于字面上與原文的一致,而是指譯文要準確完整地傳達合同原件的精神實質(zhì)。如“獨占區(qū)域”,應(yīng)譯成“exclusive territory”,表示許可方不得再把同樣內(nèi)容的技術(shù)許可協(xié)議授予該地域內(nèi)的任何第三方,就連許可人本身也不得在該地域使用該技術(shù)。而“exclusive contract”則譯為“獨家經(jīng)銷合同”。
英文合同翻譯要求“忠實”和“通順”的結(jié)合。因此英文國際商務(wù)合同的翻譯在此基礎(chǔ)上有自己特定的標準。譯文要表達清楚,讓讀者看得明白。要盡可能的將“信”與“達”在翻譯過程中完美地統(tǒng)一起來。
由于忠實原文是合同翻譯基本的原則,因此正確地領(lǐng)會字、詞、句就是合同翻譯的基礎(chǔ)。只有對合同中的字、詞、句有了正確的理解,才能正確地翻譯合同。
2)商務(wù)合同詞語的準確
商務(wù)合同翻譯的“準確”原則首先體現(xiàn)在選詞上。準確選用譯文詞是以正確理解原文詞為基礎(chǔ)的。合同文本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文字形式的記錄,因此合同文本的翻譯不同于文學翻譯,一般不講究文采韻味,而要求必須準確嚴謹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要想做到譯本準確嚴謹,首先要做到用詞準確(Accuracy)。合同文本中的詞語是合同文本最基本的單位,對某些關(guān)鍵詞的疏忽或望文生義,可能會對合同的履行造成重大的法律責任或經(jīng)濟損失。選詞絕不僅僅是從英語詞典上找到對應(yīng)詞而已。它體現(xiàn)了譯者的商貿(mào)專業(yè)知識和對漢英雙語詞匯的深刻理解。商務(wù)合同的專業(yè)性和兼容性越來越強,為了避免產(chǎn)生歧義,涉外商務(wù)合同的翻譯必須把“準確嚴謹”作為首要標準。
例如,合同文本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這樣一個條款“承擔法律和經(jīng)濟責任”。可能會譯為“to bear all legal and 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 arising therefrom”。譯文確實反映了當事人“承擔責任”的意思,但不準確。合同中的“承擔責任”是有條件的,即指合同當事人在違約時才承擔法律后果,而不是無條件承擔。而且,這里的“經(jīng)濟”指的應(yīng)是財產(chǎn)償負,“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不準確。這個條款應(yīng)譯為:“to bear all legal and financial responsibilities which may arise”。
再比如:合同總價30%,計30 642美元(大寫:三萬零陸佰肆拾貳美元整),在收到出讓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讓方。原譯文:Thirty percent of the whole contract price,counting 30 642 dollars(In capital,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more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由于商務(wù)合同語言的專業(yè)性,合同起草者多會采用精練而準確的專業(yè)用詞。譯者或是因為不夠細心,或是僅僅從生活常識的角度來理解合同中的專業(yè)用詞,出現(xiàn)了譯文中的錯譯。可以看出譯文在理解的角度和處理上有以下幾點錯誤:
(1)譯者把“合同總價”中的“價”按照字面的意思理解為“價格”譯成“price”,而合同中實際指的是“合同的總價值”,正確的翻譯是,“total value”。
(2)譯者把“大寫”理解為“用大寫字母”譯為“in capital”。實際上,中文合同中的大寫數(shù)字是指用漢字來表達阿拉伯數(shù)字的一種方式,在英文合同中的“大寫XX”應(yīng)譯成“say或in words+用單詞表達的數(shù)字”。英譯金額須在小寫之后,在括號內(nèi)用大寫文字重復(fù)該金額,即使原文合同中沒有大寫,英譯時也有必要加上大寫。在大寫文字前加上“SAY或In Words”,意為“大寫”;在最后加上“ONLY”意思為“整”。小寫與大寫的金額數(shù)量應(yīng)一致。例如,總值:166 400.00美元(壹拾陸萬陸千肆佰美元整)。
譯文為:Total value:US$ 166 400.00(SAY ONE HUNDRED AND SIXTY-SIX THOUSAND FOUR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3)實際上“不遲于三十天”,并不是“不多于三十天”,而是“不晚于三十天”,準確的譯文應(yīng)是“not later than 30 days”。
例如:“本合同簽字之日一個月內(nèi),即不遲于12月15日,你方須將貨物裝船?!?/p>
譯文為:Party B shall ship the goods within one month of the date of signing this Contract,i.e.not later than December 15.
因此“合同總價30%,計30 642美元(大寫:三萬零陸佰肆拾貳美元整),在收到出讓方提交下列單據(jù)經(jīng)審核無誤后,不遲于三十天支付給出讓方。”一文應(yīng)改譯為:
Thirty percent of the total contract value,accounting for US $ 30 642(SAY THIRTY THOUSAND SIX HUNDRED AND FORTY TWO ONLY)will be paid by licensee to licensor not later than 30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from licensor and finding them authentic.
合同翻譯中概念表達必須準確,物與名所指必須正確。
例:“本合同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原譯文為:This contract was signed on March 3,2004;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The two texts have the same effect.
說明:在這個譯文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幾個錯誤。
(1)“一式兩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弊g者理解為合同一共有兩份,一份合同用兩種語言寫成,“each copy was written in English and Chinese with two copies in each”。而實際上的意思是“本合同采用中、英兩種文字寫成,每種文字正本兩份?!睉?yīng)譯為“The Contract is made out on March 3,2004 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two originals for each language.”
(2)“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弊g者把兩種文本按照字面的意思譯為“two texts”,實際上是指兩種語言的文本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一般譯為“each language”或者“each version”。
例:“本協(xié)議用中、英文書寫,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每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
譯文應(yīng)為:The Agreement is made out in Chinese and English,the two versions being equally valid.Each party shall keep one original of the Agreement.
因此“本合同于二零零四年三月三日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一句應(yīng)改譯為:
The contract is made out on March 3,2004,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two originals for each language.Each language is legally of equal effect.
因此,合同中數(shù)碼與單位表示要準確。
(3)“如貴方能將礦砂的報價降至每噸90法郎,我們可定購6 000 000至8 000 000噸?!?/p>
原譯文: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iron ore fines to 90 franc per ton,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6 000 000 to 8 000 000 tons.
說明:在一般的中國讀者眼中,“法郎”就是法國的貨幣單位,就是英語“franc”,但“franc”在英語中并不僅僅表示“法國法郎”,瑞士、比利時、布隆迪、盧森堡等國的貨幣都以“franc”為單位。為避免混亂,譯者若核準“franc”指法國法郎,就應(yīng)寫為:“French franc”,縮寫是FF。其他國家的法郎寫法應(yīng)該是:瑞士法郎“Swiss Franc”(SF),比利時法郎“Belgian Franc”(BF),盧森堡法郎“Luxembourg Franc”(Lux F)?!坝媂X美元”應(yīng)譯成“namely XX US dollars”,在“dollar”前一定要加US,因為使用“dollar”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埃塞俄比亞等國。當金額用數(shù)字書寫時,金額數(shù)字必須緊靠貨幣符號,例如:Can $891 568,不能寫成:Can $ 891 568。例如:“聘方須每月付給受聘方美元500元整?!?/p>
譯文為:Party A shall pay Party B a monthly salary of US $500(SAY FIVE HUNDRED US DOLLARS ONLY).
因此“如貴方能將礦砂的報價降至每噸90法郎,我們可定購6 000 000至8 000 000噸?!币痪鋺?yīng)改譯為:
If you can reduce your price of iron ore fines to FF90 per ton,we may be able to place an order of 6 000 000 to 8 000 000 tons.
根據(jù)以上的譯文分析可以看出,譯文中不準確的地方往往涉及到專業(yè)知識。為了能夠準確地翻譯商務(wù)合同,譯者必須要加強商務(wù)基本知識的學習。商務(wù)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之間的簡單的轉(zhuǎn)換,更重要的是傳遞商務(wù)信息,如果信息不準確會導(dǎo)致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
3)商務(wù)合同譯文的完整
合同文件的翻譯一定要保持譯文的完整性,決不能只求保持原文與譯文在詞量上的對等。對一份合同或協(xié)議的譯者來講,只求保持原文與譯文在詞量上的對等,不注意譯文的完整性,是對原文的不忠實,是一種失職的表現(xiàn)。在翻譯實踐中,有的譯者犯“回避矛盾”的錯誤,碰到難點,不是去深入研究或求教行家,而是回避矛盾只求“譯完”,這種行為需要力戒。
(1)“從5月1日起到10月31日止這一期間內(nèi)交貨,但以買方信用證在3月15日前到達賣方為限?!?/p>
原譯文:Shipment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May 1 and ending on Oct.31 subject to Buyer’s Letter of Credit reaching Seller before Mar.15.
說明:以上條款交貨期間包括5月1日和10月31日這兩天,譯文應(yīng)加上“both date inclusive”;買方信用證到達日也包括3月15日這一天,因此介詞“on”不能少。因此譯成“Shipment during the period beginning on May 1 and ending on Oct.31,both date inclusive,subject to Buyer’s Letter of Credit reaching Seller on and before Mar.15.”才算完整。
(2)Payment:By irrevocable L/C at sight to reach the sellers 30 days before the time of shipment.
原譯文:“支付: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裝船前30天開到賣方?!备淖g為:“支付:買方應(yīng)在裝船前30天將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p>
譯文完全照原文字面翻譯,從內(nèi)容上顯得不夠完整,未能恰當體現(xiàn)出原文中買方和賣方的關(guān)系。改譯通過添加原文表面沒有、實際卻隱含的成分使譯文完整、內(nèi)容清楚,體現(xiàn)合同文字的嚴密性,便于合同讀者的準確理解。
(3)“如果上述專有技術(shù)和技術(shù)資料中的部分或全部被出讓方或第三方公布,受讓方對公開部分則有不再承擔保密義務(wù)?!?/p>
原譯文: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 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the licensee shall no longer be responsible for keeping the opened parts secret.
說明:這個條款中的“保密”應(yīng)譯成“keep secret and confidential”。譯文中漏掉了一個“confidential”顯得不夠嚴謹;另外,在“In case part of or all know-how of the above mentioned technical contents have been published by Licensor or any third party”之后要增譯一句“Licensee obtains evidence of such publication”,這樣才使得這一條款完整,因為一方不承擔保密義務(wù)必須有理由,對方要求時,必須出示足夠的證據(jù)。
(4)The license includes that the translations into the local language maintain the content and spirit of the original text.
原譯文:當?shù)卣Z言的譯作與原作內(nèi)容及精神必須保持一致。
譯文改為:許可授權(quán)包括:“譯為當?shù)卣Z言的譯作與原作內(nèi)容及精神與原著必須保持一致。”
在原譯文中譯者沒有翻譯“the original text”部分,雖然從意思上看也能說得過去,但是這不符合合同翻譯中忠實原文的原則。因此,譯文的翻譯有不妥之處。
4)合同詞語的規(guī)范與通順
合同翻譯的第二個標準就是“規(guī)范通順”。這也就進入了嚴復(fù)先生翻譯標準的第二個階段:“達”。所謂“規(guī)范通順”就是將理解了的東西,用通順、合乎合同語言要求的中文或英文表達出來。合同語言不能有文學上的夸張和隨意。因此要使合同語言達到“規(guī)范通順”,首先要求合同的詞語運用規(guī)范,符合約定俗成的含義。
例:The object of this agreement is for the PROPRIETOR to grant an exclusive license to the PUBLISHER to publish an edi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S for the TERRITORY.License authorization refers exclusively to the present edition of the ORIGINAL WORKS,according to the copyright notice described in Schedule 1.
原譯文:該協(xié)議的目的是業(yè)主獨家授權(quán)給出版商來刊登原作品的版權(quán)。根據(jù)附表1版權(quán)聲明所述,許可證授權(quán)專門是指現(xiàn)有的原作品修訂版。對原作品以后的修訂版被明確排除在本許可授權(quán)范圍之外。
修改后的譯文:本協(xié)議旨在由著作權(quán)人給予出版商在全世界范圍內(nèi)的獨家許可,以使其在全世界出版原著某一版本。據(jù)附表1所描述的版權(quán)聲明,許可授權(quán)僅涉及原著現(xiàn)有版本。
說明:原譯文中出現(xiàn)了如下幾個錯誤:
(1)“PROPRIETOR”一詞原譯者譯成了“業(yè)主”,雖然字典上“proprietor”是業(yè)主的意思,但是對于本合同來說,這里的“業(yè)主”指的是“著作權(quán)人”。
(2)“publish”一詞譯者譯成了“刊登”,這個譯法不準確?!翱恰睉?yīng)該指的是在報刊雜志上發(fā)表的東西,這里應(yīng)譯為“出版”更合適。
(3)“exclusively”一詞譯成了“專門是”,而正確的譯法應(yīng)為“僅適用于”,如果譯成“專門是”不通順,不符合我們的語言習慣。
5)合同翻譯中的常見錯誤
英文合同翻譯中的錯誤各式各樣,大體表現(xiàn)在兩方面:一方面,對合同英語詞或句的理解常常停留在字面意思上或機械對應(yīng)上,對其本質(zhì)的涵義了解不夠準確;另一方面,釋義或翻譯表達上的差錯屢屢出現(xiàn),造成理解上的概念不清,內(nèi)容混淆,定義含糊。
例如,在一篇材料中,“international business”這個詞組被譯為“國際貿(mào)易”(肖曼君,2000,52),這就值得商酌。因為在目前國內(nèi)所使用的教材翻譯中,有兩種不同的說法,一種是“international business”;另一種是“international trade”。而一般的學者都不難發(fā)現(xiàn),兩者研究的內(nèi)容和體系并非完全相同。前者從跨國公司的角度出發(fā),除了涉及商品、技術(shù)和服務(wù)的交易外,還涉及國際投資及理論的相關(guān)內(nèi)容。所以一般我們將“international business”譯為“國際商務(wù)或國際企業(yè)”更恰當一些。而如果把后者譯為“國際貿(mào)易”,而前者也譯為“國際貿(mào)易”,就有些不妥了。
再比如,“deregulation”一詞在《經(jīng)貿(mào)英語知識》中的解釋是撤消管制規(guī)定,“解除控制”(王學文,1998,125)。從英語構(gòu)詞學常識講,該詞的翻譯應(yīng)是沒有錯誤的,因為“regulation”的含義是“管制、規(guī)定”,加上否定前綴“de-”,其反意自然就是“撤消、解除”了。但真正了解美國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的經(jīng)濟政策變化的人士都知道,當時美國為了擺脫危機陰影,改善經(jīng)濟狀況,采取了多種措施以刺激經(jīng)濟,這其中就有美聯(lián)儲取消對存款利率最高限制的Q項條款,以改善美國資金大量外流的狀況;允許美國國內(nèi)銀行跨州經(jīng)營;放開對外直接投資管制等。所有這些,就某項政策而言,它的含義是“取消或修改”,但從整體而言,則是政策上的放松管制和減小控制,兩者在程度上大小不同。了解這些背景知識,本書的譯者就不會把這個詞譯為“撤消、解除”了。把“deregulation”這個詞理解不恰當?shù)倪h不止上面列舉的書籍中的翻譯文章,國內(nèi)流行的國外經(jīng)濟學著作翻譯中也存在這種理解錯誤。其中有一個譯例為:
例:Since 1970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deregulation have opened up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in a number of previously sheltered industries.
原譯文:“隨著貿(mào)易自由化的推行和對外貿(mào)易管制的逐步取消,很多原先被保護的行業(yè)也對國際競爭敞開了大門”(保羅·克魯格曼,1999,123)。
說明:這里將“deregulation”也理解為“取消”。但實際情況是,美國的貿(mào)易管制從來就不是什么“逐步取消”,而是在“管理貿(mào)易”和“公平貿(mào)易”的幌子下,通過多種措施與途徑,對自己有利的進行“自由”貿(mào)易,不利的進行保護和限制。這里的“deregulation”譯為“逐步取消”不符合美國對外經(jīng)濟政策變化的實際情況,譯為“逐步放松”才更符合美國當時的真實經(jīng)濟情況。
譯文:隨著貿(mào)易自由化的推行和對外貿(mào)易管制的逐步放松,很多原先被保護的行業(yè)也對國際競爭敞開了大門。
再如,“appeal”一詞,其涵義須嚴格界定,否則翻譯表達就難以妥帖。我們可以在《經(jīng)貿(mào)知識英語》中找到這樣的句子:
例:Firms that claim to have been injured by foreign firms who dump their products in the domestic market at low prices can appeal through a quasi-julicial procedure,to the Commerce Department for relief.
原譯文:那些自認為被外商傾銷所侵害的本國廠商可以通過半司法程序向商業(yè)部提出申訴,尋求救助。
譯文:那些自認為被外商傾銷所侵害的本國廠商可以通過準司法程序向商業(yè)部提出起訴,尋求救助。
說明:在這里,譯者由于不清楚法律程序中起訴與應(yīng)訴行為的含義及其區(qū)別,把屬于起訴行為的“appeal”譯成“申訴”,這顯然是不恰當?shù)?。另外,把“quasi-julicial”譯為“半司法程序”而沒有翻譯成正確的“準司法程序”,這是一個非專業(yè)與專業(yè)表達的差異??梢?,詞語涵義的專業(yè)界定是極其嚴格的,不熟悉專業(yè)內(nèi)涵,就會造成翻譯表達上的不精確。
在有的文章中將“Drawing Rights of IMF”和“Special Drawing Rights”都譯成“特別提款權(quán)”,這兩個是不一樣的:“Drawing Rights of IMF”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款權(quán)”,這在基金設(shè)立時就有了;而后者是1969年特定設(shè)立的,與前者不是一回事。
普通提款權(quán)(General Drawing Right縮寫為GDR)與特別提款權(quán)SDR相似,普通提款權(quán)也是分配給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成員國的。但與特別提款權(quán)不同的是,普通提款權(quán)是信貸,而特別提款權(quán)可以作為成員國現(xiàn)有的黃金和美元儲備以外的外幣儲備。
普通提款權(quán)是為了解決會員國經(jīng)常項目逆差而發(fā)放的,期限一般為三至五年,最大限額為其份額的125%。普通提款權(quán)是基金組織用成員國所繳納的份額向國際收支困難的成員國提供的資金。特別提款權(quán)無須另外繳納。普通提款權(quán)由借款會員國用本幣購買外匯,但須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換回本幣,屬信用性質(zhì)。
特別提款權(quán)與普通提款權(quán)有以下區(qū)別:
第一、特別提款權(quán)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根據(jù)份額分配給會員國的一重資產(chǎn),會員國可自由支配和使用。普通提款權(quán)是基金組織根據(jù)會員國交納份額給予提款的權(quán)利,最大額度不超過所交份額的125%,其信用部分不能自由提取。
第二、使用特別提款權(quán)等于是在行使使用資金的權(quán)利,是一種支出,是資產(chǎn)的減少。使用普通提款權(quán)等于在使用取得信貸的權(quán)利,是重借入,是負債的增加。
第三、使用特別提款權(quán)后不用償還。普通提款權(quán)通常三至五年后需要償還。
成員國所持有的特別提款權(quán)超過其累計分配額時,可獲得利息,不足部分則支付利息,利率按照五種貨幣的(美元42%,馬克19%,日元13%,英鎊13%,法國法郎13%)短期利率加權(quán)平均計算。
因此,“General Drawing Right”與“Special Drawing Rights”根本就不是一回事。再有,“real estate”主要包括“房地產(chǎn)”,但并不單指“房地產(chǎn)”,所以如果譯成“房地產(chǎn)”不妥,應(yīng)譯為“不動產(chǎn)”。各國對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界定也是不同的?,F(xiàn)在,國際上并不是單純地把是否能移動及如移動是否造成價值的貶損作為界定動產(chǎn)與不動產(chǎn)的唯一標準,而是綜合考慮物的價值大小、物權(quán)變動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對于飛機、船只等,國際上通行將其界定為不動產(chǎn)。因為其價值較大、辦理物權(quán)變動時要到行政機關(guān)進行登記等。
6)合同英語翻譯錯誤的成因
盡管許多進行英文合同翻譯的從業(yè)人員都具有深厚的英語基礎(chǔ),但還是不能夠避免在合同翻譯中出錯,甚至會犯本質(zhì)上的錯誤。之所以會造成這樣那樣的錯誤和疏漏,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
(1)專業(yè)背景:在我國,部分從事國際貿(mào)易的業(yè)務(wù)人員并非經(jīng)濟類或法律類專業(yè)畢業(yè),相當一部分是畢業(yè)于外語類專業(yè)。他們盡管在語言上有一定優(yōu)勢,在詞語的專業(yè)涵義的把握上尚可,但對專業(yè)背景知識的了解上卻有所欠缺。由于他們中大多沒有接受過系統(tǒng)的基礎(chǔ)經(jīng)濟及法律理論的培訓,對實際業(yè)務(wù)中所涉獵的相關(guān)專業(yè)常識缺少深層了解,缺乏一定的專業(yè)背景知識,翻譯錯誤的屢屢發(fā)生當然也就在所難免。例如,如果缺乏一定的專業(yè)背景知識,就很容易將“出口退稅政策”譯為“a tax refund policy”。從詞義的表面對應(yīng)講,這樣翻譯沒有錯,但從專業(yè)角度看,就有問題了,因為“tax refund”并不指出口退稅,而是一般的所得稅退稅,例如工商稅,個人交過所得稅后的退稅。出口退稅有一個專門的稱謂,是“drawback”。還有,“rebate”這個詞是“回扣、折扣”的意思,但如果缺少一定的專業(yè)背景知識,很容易就將“退稅”譯成“rebate”,而這顯然不正確,退稅應(yīng)該是“drawback”。
商務(wù)合同翻譯中會涉及到許多專業(yè)術(shù)語,這些詞在合同中都有單一、明確的含義,不能理解為普通、常用的意思。如:“collection,confirm,acceptance,tolerance,more or less”,這些詞通常分別理解為“收集”,“確認”,“接受”,“承受”,“大約”;而在商務(wù)合同中這些詞可用作術(shù)語,其含義則分別為“托收”,“保兌”(confirmed L/C),“承兌”(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公差”和“溢短裝”等。
例:The Seller shall 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required for negotiation/collection to the banks.
譯文:賣方必須將下列單據(jù)提交銀行議付或托收。
說明:這是支付條款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句子,句中“negotiation”和“collection”是專業(yè)術(shù)語,如果理解為“談判”和“收取”等常用意思,譯文則會含糊不清,令人費解。而此處的意思應(yīng)為“議付”和“托收”。
例: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譯文:允許分批裝運。
說明:這是合同中有關(guān)貨物裝運的規(guī)定,如果把“partial shipment”譯為“部分裝運”,此條款則會出現(xiàn)明顯的漏洞,合同一方可理解為只需部分發(fā)貨,其余不裝運亦可。而準確的譯文則為“允許分批裝運”,即賣方可以幾次發(fā)貨。其它如“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usance L/C(遠期信用證)”,“force majeure(不可抗力)”及“sales by sample(憑樣品銷售)”等專業(yè)術(shù)語的翻譯更需謹慎,如果不了解一定的專業(yè)知識,即使查閱詞典,亦很難把握其確切的含義。此外,合同中有許多表示機構(gòu)、名稱的用語,翻譯時必須正確理解該詞構(gòu)詞變化及在合同中的特定含義,不能張冠李戴。如:“consignor,consignee,shipper,carrier”這四個表示名稱的詞經(jīng)常在裝運條款及提單上出現(xiàn),意思容易混淆,如把“shipper”理解為“承運人”或“船公司”,與“carrier”等同,實際上它們是完全不同的兩家單位?!皊hipper”正確的譯文應(yīng)為“發(fā)貨人”,與“consignor”意思相同。
商務(wù)英文合同翻譯涉及法律、經(jīng)貿(mào)、工程、金融、稅收、保險、倉儲、運輸、海關(guān)、商品檢驗等各個領(lǐng)域的知識,在翻譯過程中,如遇到不熟悉的內(nèi)容,須盡可能地查閱相關(guān)資料或向內(nèi)行請教,切忌望文生義。
例:The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 true and proper setting-out of the Works in relation to original points,lines and levels of reference given by the Engineer in writing and for the correctness,subject as above mentioned,of the position,levels,dimensions and alignment of all parts of the Works and for the provision of all necessary instruments,appliances and labor in connection therewith.
原譯文:承包人負責根據(jù)工程的書面指示正確地開始工程,保證工程位置、面積、水平面及各部分組合的質(zhì)量,提供工程所需工具、設(shè)備和勞力。(《涉外經(jīng)濟合同范本》,p.156)
說明:此段譯文的內(nèi)容涉及到工程測量,原譯文中出現(xiàn)錯誤的原因主要是缺乏對一些基本測量術(shù)語的了解,如:“setting-out(放線)”、“original points(原始點)”、“l(fā)ines(線)”、“l(fā)evels(水平面)”以及“instruments(測量儀器)”等。
現(xiàn)改譯為:承包商應(yīng)負責按工程師書面提交的有關(guān)點、線和水平面的原始參數(shù)如實準確地進行工程放線,且如上所述,負責校準工程各部分的方位、水平、尺寸和定線,并負責提供一切必要的相關(guān)儀器、裝置和勞力。
(2)文化差異:即便是許多畢業(yè)于與國際貿(mào)易直接相關(guān)的專業(yè),具有扎實語言和專業(yè)基礎(chǔ)的業(yè)務(wù)骨干也難免在涉外合同的翻譯過程中出現(xiàn)各種疏漏,因為要做到對對方國家語言文化的深層把握是非常困難的。盡管他們掌握了一定的專業(yè)背景知識,但不同國家地區(qū)間的文化內(nèi)涵、民俗風情都存在著巨大差異。有一些詞語由于文化內(nèi)涵的差異,其英語涵義與漢語涵義并不對等。因此,文化差異所造成的思維模式、傳統(tǒng)觀念等差異,使得對一份英文合同的理解產(chǎn)生差異,翻譯錯誤自然也就難以避免。
語言結(jié)構(gòu)在不同文化中也不一樣。例如,歐洲國家語言更多地體現(xiàn)出生活經(jīng)驗,它是“actor-action”結(jié)構(gòu),主體的行為建立在客體之上,強調(diào)的是作為責任人的行為者。但是,美國印地安語(Hopi),則強調(diào)行為。可見,語言深深植根于文化之中。
由于文化差異而造成誤譯的案例也有很多。例如,很多人都熟悉的1972年《上海公報》中使用的“acknowledge”一詞,中美雙方的理解就不一致。我們譯的是美方“承認”,而美方卻只認為是“知道、獲知”。
再比如,對于“I know it’s impossible,but can we do it?”這句話,一般理解為,“impossible”就是“cannot be done(不可能的)”,但美國商人卻認為這只是“a strong way of saying ‘difficult’and assumed that with enough resources and commitment the job could in fact be done”。這是表示做事情有難度的一種方法,并且通過努力這個事情能夠辦成??梢姡幕町愃斐傻睦斫獠町愐彩且l(fā)誤解或誤譯的觸點之一。
用“單位”指某人工作或服務(wù)的機構(gòu)是中國特有的說法。不少譯者望文生義一律將其譯成“unit”,或許譯文讀者能根據(jù)語境推斷出其意義,但該詞的意義過于籠統(tǒng),譯文讀者難免會感到陌生,甚至費解。譯者應(yīng)根據(jù)下上文將“單位”譯成“employer”、“institution”、“company”等。
原文:關(guān)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且經(jīng)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同意的……。
譯文:Where any other closely related relatives or friends are willing to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guardianship and with approval from the employers of the minor’s parents....
說明:“employer”既可指某個雇主,也可表示雇用的機構(gòu)和公司,使譯文讀者更容易理解原文的意義。
(3)詞義選擇
眾所周知,英語單詞(包括詞組)常有一詞多義的現(xiàn)象,正確選擇詞義,是翻譯過程中的重要一項。在翻譯英文合同過程中,因詞義選擇不當而產(chǎn)生的錯誤很多。在《中國翻譯》1998年第二期《談?wù)勆虅?wù)合同的翻譯》一文中有這樣一段文字“...the Subcontractor...shall make available to the Contractor all relevant planning and reporting documents(daily,weekly and monthly progress reports,accident and security reports,payrolls,list of labor staff and expatriates)”。該文作者對“payroll”一詞的譯法提出己見,認為不能將它譯為“工資單”,而應(yīng)譯為“計算報告”,因而該句子應(yīng)譯為:
“……分包商應(yīng)向承包商提供所有相關(guān)的計劃和報告文件(每日、每周和每月的進度報告、事故及安全報告、計算報告和勞務(wù)職員與外籍人員名單)”。
我們認為此種譯法欠妥。外國法院就有關(guān)合同解釋(interpretation)有一條規(guī)則:雙方當事人如沒有專門賦于特殊含義,單詞均應(yīng)被推定是按其通常含義使用(Words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u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ir ordinary meanings unless they are given special meanings by the parties.)。很明顯,為避免歧義,合同翻譯也必須遵循此條規(guī)則?!皃ayroll”譯為“工資單”倘若不妥,可譯為“工資總額表”或“工資總冊”。合同翻譯有別于文學翻譯等,決不能隨意賦于“payroll”本不具有的諸如“計算報告”之類的含義,另行規(guī)定除外。
此外,筆者還想就上段話中“subcontractor”和“contractor”的譯法談?wù)勛约旱目捶ā_@涉及到單詞詞義的在特定語境中隨上下文(context)而決定的問題。這正如在一般情況下,將“court of law”譯為“法院”絕對不會招致非議。但當該詞組與“court of equity”放在一起時,前者便應(yīng)譯為“普通法法院”,后者則為“衡平法法院”。同樣,一般情況下將“contractor”譯為“承包商”肯定正確,但當它與“subcontractor”(分包商)用在一起時,最好能將“contractor”譯為“總承包商”,否則便有可能使讀者犯邏輯概念混亂的錯誤(嚴格說來,分包商也是一種承包商)。
另外在英語的合同中經(jīng)常會遇到“down payment”一詞。很多人將其譯為“定金”。這也值得商榷。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曾遇到一個合同中有這樣一個條款“A down payment equal to fifteen percent(15%)of 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paid by the Purchaser within fifteen days after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is Contract.”。鑒于中文參考文本使用的是“定金”,筆者便建議用“deposit”或“earnest money”替代“down payment”,不想外商一聽頓時大嚷起來,說他寧愿不成交,也不答應(yīng)此種替換。究其原因,主要是“down payment”與“定金”的含義差別較大。定金是指為擔保合同債權(quán)的實現(xiàn),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約定,由一方當事人向?qū)Ψ筋A(yù)先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方式。商品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yīng)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quán)要求返還定金,如賣方不履行合同的,應(yīng)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guī)定:定金應(yīng)以書面形式約定,且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chǎn)生相應(yīng)的法律后果。
在“Black’s Law Dictionary”中給“down payment”組所下的定義是:“The portion of purchase price which is generally required to be paid at time purchase and sale agreement is signed and generally paid in cash or its equivalent.”由此可知,“down payment”只是簽訂合同時支付的部分購價,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質(zhì)押及擔保的含義,也不會使買方能因賣方違約而獲得雙倍賠償?shù)臋?quán)利。因此,為避免誤導(dǎo),最好將“down payment”譯為“頭款”或“首期付款”,盡管目前很多辭典都將它當做“定金”。
此外,依合同類別差異,單詞或詞組的譯法也可能會有不同。如:“due diligence”在貨運合同中多譯為“克盡職責”,而在其它合同中則常譯為“應(yīng)有的注意”。
7)避免合同翻譯中錯誤出現(xiàn)的對策
每一份英文合同的翻譯對促成和確保每一筆業(yè)務(wù)的簽定和順利履行都是十分重要的。但要做到對每一份合同的翻譯都準確無誤并非易事,除了上面我們講到的要注意部分的要求外,還應(yīng)牢記合同英語翻譯所應(yīng)該遵循的四個原則:即語義忠實性原則、文化對等原則、功能對等原則和可接受原則。在這四個原則的基礎(chǔ)上貫通理順每一份合同所涉及的專業(yè)背景和文化背景,先將著眼點放在對原文的忠實、準確的理解上,然后再盡可能精確地翻譯出每一項條款,尤其是具體條款的真正涵義。
為了準確翻譯,避免理解歧義,業(yè)務(wù)人員往往在合同的一開始就使用大量的定義條款,把合同中的重要名詞的含義加以界定,給予充分解釋,以免日后發(fā)生分歧。這種在草擬合同時嚴謹?shù)淖龇ǎ瑢贤姆g有很大幫助,并有助于雙方順利達成交易。
而理解對于翻譯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翻譯中理解常常是第一位的,沒有對合同每一項條款準確、到位的把握和理解,就很難有忠實、精確的翻譯表達。為此,僅有扎實的語言基本功在英文合同翻譯中是遠遠不夠的,更需要有一定的專業(yè)知識背景,以及對不同文化背景的了解。這樣才可能盡力避免由于不具備一定專業(yè)背景知識,不了解文化差異所造成的合同翻譯中的錯誤和業(yè)務(wù)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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