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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我國農村組織的發(fā)展與“法人行動”

        時間:2023-03-14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四 當前我國農村組織的發(fā)展與“法人行動”與城鎮(zhèn)相比,我國農村地區(qū)社會組織的發(fā)展情況更加復雜,各類社會組織與“法人行動”的關聯也呈現復雜多變的特征。因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人行動者”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則之一,而當前我國鄉(xiāng)村社會組織中的不斷變動的復雜情況往往使相關研究陷入困境。中國的傳統社會有著發(fā)達的民間社會和民間組織,鄉(xiāng)村鄉(xiāng)紳主導的鄉(xiāng)村自治在中國社會長期占據主導地位。
        當前我國農村組織的發(fā)展與“法人行動”_“法人行動”與當代中國社會

        四 當前我國農村組織的發(fā)展與“法人行動”

        與城鎮(zhèn)相比,我國農村地區(qū)社會組織的發(fā)展情況更加復雜,各類社會組織與“法人行動”的關聯也呈現復雜多變的特征。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開放對農村形成的沖擊在很大程度上超過了城市,在短短三十多年的時間里,我國廣大的農村地區(qū)已經從相對封閉的傳統社會迅速發(fā)展到相對開放的現代社會,無論是產業(yè)結構、經濟生產方式,還是價值觀念、生活方式、消費觀念等等,改革前后的農村都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和反差,而社會中各類組織的發(fā)展也隨之經歷了復雜、多元的演變過程。

        在改革開放之前,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結構的基本特點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這是一種“全能型”的治理模式,農村所有的組織和機構都可以看作是黨的下級機構或政府的一個分支機構,國家通過這些組織機構對鄉(xiāng)村社區(qū)成員的經濟生活、政治文化生活及其他一切領域實行全面的控制,在這種狀況下,農村社會始終處于高度整合狀態(tài)。自從1978年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后,一系列制度的變革,推動了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生產大隊、生產隊等基層組織形式也隨之解體,代之而起的是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組織,此外還有民間各類性質的社會組織等。有研究者認為,按照活動領域的不同,當前我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大體分為以下三類:政治性組織,包括村民委員會、農民維權組織等;經濟性組織,如農民經濟合作社、農村專業(yè)經濟協會等;社會文化類組織,如宗族組織、老年協會、紅白理事會等?!?sup>[15]

        隨著各類組織的大量涌現及其行為特征的復雜性,農村社會組織管理模式也發(fā)生了重大的轉變。在這個過程中,一些正式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出現了許多問題。以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關系為例。依據法律規(guī)定,村委會是自治性組織,不是基層政權的派出機構,二者之間不存在行政上的領導、被領導關系,但鄉(xiāng)鎮(zhèn)政府作為國家最低一級的行政機構,又承擔著依法對本行政區(qū)域各項工作實施行政管理的職能,應當有權而且必須對村委會布置有關任務。正因為此,如何準確把握法律所規(guī)定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與村委會之間的指導關系,依法規(guī)范二者的行為,一直是實際操作過程中的難題。上述現象帶來的問題是,這些鄉(xiāng)村社會組織究竟在多大意義上屬于我們所說的“法人行動者”?因為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法人行動者”得以確立的根本原則之一,而當前我國鄉(xiāng)村社會組織中的不斷變動的復雜情況往往使相關研究陷入困境。

        當前,在鄉(xiāng)村社會,除了作為正式的、制度化力量的基層政權組織之外,還存在數量眾多的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個體和私營企業(yè),以及各種各樣的自治組織、社團組織和宗族組織等民間性社會組織,它們都是在鄉(xiāng)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變遷的過程中逐漸演變、發(fā)展起來的,在當今農村的社會生活中同樣發(fā)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事實上,當前我國農村中普遍存在著基層政府對農村公共物品供給不足的現象,如對公共工程及教育、衛(wèi)生服務的供給缺位和環(huán)境污染、社會治安治理的乏力,這種公共物品供應嚴重不足的狀況為民間組織提供了參與治理的空間,使得農民自發(fā)組織起來解決身邊的問題,彌補政府治理空間的空位,構成了村莊民間組織得以產生并參與村莊事務的政治環(huán)境。[16]

        從組織類型看,當前我國農村中出現的新型社會組織主要包括各類專業(yè)性合作組織、農業(yè)技術組織體系,以及一些聯誼團體、興趣團體、民事理事會等,據統計,目前我國“鄉(xiāng)村非政府組織(民間組織)的數量(包括已登記的和未登記的)已達到300萬個以上,約占全國非政府組織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17]這些組織有的是正式組織,有的是非正式組織;有的組織功能被弱化,有的組織功能迅速膨脹;有的被淘汰,有的正在重新調整組合??偟膩砜矗蟛糠值霓r村民間組織仍不穩(wěn)定、不普遍,也不正式。例如,農村服務組織的經濟實體化順應了當前社會結構轉型的要求,即經濟組織從行政化向市場化轉變,社會組織從倫理化向契約化和法理化轉變,但現實的情況是,由于農業(yè)生產的周期性和季節(jié)性,許多農業(yè)供銷和服務系統仍以家庭經營為基礎,“在相當長一個發(fā)展階段,家庭仍然是農業(yè)資源配置中的一種節(jié)約成本的經濟形式”。[18]因此許多農民對這類服務性經濟組織的需求仍不是十分強烈。

        至于農村民間組織的社會功能,有研究者認為,當前我國農村的民間組織在協助政府治理鄉(xiāng)村,促進農民自身的利益的表達和實現方面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事實上,在傳統中國的基層治理中民間組織就曾發(fā)揮著重要作用。因為中國社會與西方社會相比有著截然不同的歷史路徑,有著獨特的社會、歷史和文化條件。中國的傳統社會有著發(fā)達的民間社會和民間組織,鄉(xiāng)村鄉(xiāng)紳主導的鄉(xiāng)村自治在中國社會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當前很多農村的民間組織也是一種純粹公益性質的組織,如撫恤孤寡、幫助辦理紅白喜事,道路維護等活動都是無償的,是一種利他行為,基本上不圖回報,或者不具有利益交換的對等性。一般而言,這種利他主義在市場上、在城市生活中是比較少見的,但是,在家庭、宗族、血親中,這種利他主義卻可以提高人們共同抵御風險的能力,帶來共同的利益。

        與此同時,也有相當多的研究者注意到民間組織發(fā)展所帶來的一些問題。比如,鄉(xiāng)村黨政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的目標矛盾和沖突就是一個引人注目的話題。鄉(xiāng)村黨政組織傾向于農村社會整體目標,企圖建立一種現代的、理性的、普遍性的制度體系(如市場經濟和法制社會),而當前許多民間社會組織的目標則帶有地方本位的特點,更傾向于個體性的私利。鄉(xiāng)村黨政組織以理性形式出現,而民間社會組織多以非理性形式出現,盡管就其個體意義而言也是理性的。民間社會組織在行為方式上具有明顯的傳統特點,缺乏普遍的制度化、組織化,因而在遠離傳統社會背景的現代行動領域中,它也很難發(fā)揮一種文化規(guī)范或倫理性制約作用,相反,“在個體利益驅動下,它們有可能會化解社會正式目標,正式制度體系及其規(guī)導職能”。[19]一些基層政權組織也存在問題,如有時仍然習慣于傳統的管理方式和手段,習慣于對各類組織發(fā)號施令,布置任務,習慣于直接面對單個家庭或農民施政,不能意識到充分發(fā)揮中介組織的作用,也不太考慮這些組織的利益要求等等。

        總之,在當前的農村社會,黨政組織憑借原有的制度渠道直接控制的領域在相對收縮,各種類型的社會組織在迅速成長,形式也多種多樣。這些新型的社會組織都是隨著農村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結構的變遷生長起來的,同時,它們反過來又不斷推動著農村經濟和社會結構的發(fā)展與變遷。不過,由于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限制,各類農村社會組織發(fā)展水平還比較低,組織結構不盡規(guī)范,組織的管理和生存也大多沒有理性的體制規(guī)范和發(fā)展目標,因此,現代意義的“法人行動者”在農村社會的發(fā)展可能還需要更加成熟的社會條件。

        本章小結

        當代中國社會中的“法人行動者”主要有三種類型,即市場型“法人行動者”、政府型“法人行動者”和民間公益型“法人行動者”。市場型“法人行動者”主要包括企業(yè)、一部分市場化的事業(yè)單位組織以及一部分營利性的民間組織,它們都是面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的社會行動組織體;政府型“法人行動者”包括各級國家機關、改革后仍延續(xù)原有管理體制的事業(yè)單位和一些官方色彩較濃的社會團體。這一類組織在獨立性和自主性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因此不能被看作是完全意義上的“法人行動者”;民間公益型“法人行動者”由人們自愿組成的,其目的是服務社會而非謀取經濟利益,其組織管理也基本不受行政體系的束縛,由于它們從一開始便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自主性和社會性,代理人的目標和利益可以更加貼近委托人,因此更能體現出現代社會“法人行動者”的特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此類組織將迎來廣闊的發(fā)展空間。此外,我國農村地區(qū)各類組織的發(fā)展情況比較復雜,村民委員會等政治性組織、經濟合作社等經濟性組織、老年協會與紅白理事會等社會文化類組織多種多樣,由于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的限制和社會轉型進程的差異,各類社會組織與“法人行動”的關聯呈現出復雜多變的特征。

        【注釋】

        [1]韓朝華,周曉艷:《國有企業(yè)利潤的主要來源及其社會福利含義》,《中國工業(yè)經濟》,2009年第6期,第17頁。

        [2]胡長燾:《事業(yè)單位改革比國企改革更復雜》,《中國經濟時報》,2004年3月26日,引自中國網,http://www.china.org.cn/chinese/OP-c/524650.htm.

        [3]中國行政管理學會課題組:《我國社會中介組織發(fā)展研究報告》,《中國行政管理》,2005年第5期,第8頁。

        [4]汪全勝、陳光、戚俊娣:《論營利性體育組織在〈體育法〉中的確立》,《上海體育學院學報》,2010年第5期,第8-11頁。

        [5]吳祖謀、李雙元:《法學概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3頁。

        [6]王俊秀:《解析事業(yè)單位改革出路》,《瞭望東方周刊》,引自新浪網,http://www.sina.com.cn,2004年11月10日。

        [7]摘自新華網,“主要社會團體”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01/28/content_285782.htm.

        [8]陸學藝:《21世紀的中國社會》,云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91-292頁。

        [9]李亞平,于海:《第三域的興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8年,第34頁。

        [10]唐娟:《西方國家的民間公益組織:特質及經驗分析》,《新視野》,2003年第3期,第77頁。

        [11]唐娟:《西方國家的民間公益組織:特質及經驗分析》,《新視野》,2003年第3期,第77頁。

        [12]王燕、潘慶月:《我國社會團體及其發(fā)展》,《廣西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第179頁。

        [13]楊道波:《公益性社會組織營利活動的法律規(guī)制》,《政法論壇》,2011年第4期,第156-162頁。

        [14]王巖:《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現狀及發(fā)展途徑》,《中國商界》,2008年第4期,第105頁。

        [15]邱夢華:《改革以來農村基層社會組織研究的反思與整合》,《中州學刊》,2011年第4期,第120頁。

        [16]李熠煜:《當代農村民間組織生長成因研究》,《人文雜志》,2004年第1期,第167頁。

        [17]李熠煜:《當代農村民間組織生長成因研究》,《人文雜志》,2004年第1期,第166頁。

        [18]李培林:《“另一只看不見的手”:社會結構轉型、發(fā)展戰(zhàn)略及企業(yè)組織創(chuàng)新》,《社會學家的眼光:中國社會結構的轉型》,中國社會出版社,1998年,第55頁。

        [19]許佳君、吳業(yè)苗:《轉型期農村社會組織的分化》,《淮南師范學院學報》,2002年第2期,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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