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格物與致知
眾所周知,格物致知乃朱子功夫論之核心,但其之所以成為朱子功夫論之關鍵點的原因,卻須辨明。其實在上章“中和新說”之討論中,已有涉及。蓋其主要原因,乃在對“仁體”之理解,朱子有不同于明道、五峰等人者。五峰等人主張人于“善端”處所體會者即為“仁體”,當下即圓滿,因而功夫重心在此處之“察識”(前已有述)。朱子一方面認為“仁體”不可如此理解,而應理解為某種時間中的圓滿,這乃是基于“理一分殊”之觀點:他認為“理一”之“理”才可謂“仁體”,“分殊”之“理”只可謂為仁體之“端”;因而五峰等所謂“仁體”實乃“仁體”之“端緒”,其功夫因此并不圓滿。須得盡通事事物物之理,才可謂“識仁”?;趯Α叭鼠w”的如此理解,另一方面朱子又重視人先天即有氣稟之偏之事實,則“識仁”之事,便不可只是“反身而誠”所能達到,還須老老實實地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在不斷實踐中去求得。⑦
這在朱子的另一對概念——“善”與“至善”之關系中清晰地表達出來。對“善”與“至善”的區(qū)分,乃朱子學問特質。⑧此當與上述對“仁體”之獨特理解有關。試分疏如下:
《大學章句》:“至善,則事理當然之極也?!庇帧墩Z類》:“至善,猶今人言極好”。⑨又:“凡曰善者,固是好。然方是好事,未是極好處。必到極處,便是道理十分盡實,無一毫不盡,故曰至善。⑩又:“至善,只是以其極言,不特是理會到極處,亦須做到極處。
按照朱子的意思?!爸辽啤蹦耸侵干浦畼O好處,亦即圓滿的善。相對此,則有并不圓滿的善,未到極致的善,或曰較粗的善。比如小學階段之功夫,其所成就者,只是對“善”之名義之理解,或曰其效驗只不過是人可以按照善之規(guī)則來行事,但對善之規(guī)則之所以然卻未能把握,則不能說達到至善。須是通過格物窮理,化物理為“己物”,并且落實到日用實踐中,才可能達到至善。朱子曾舉例闡明此。仁甫問:“以其義理精微之極,有不可得而名者,故姑以至善目之。”曰:“此是程先生說。至善,便如今人說極是。且如說孝:孟子說‘博弈好飲酒,不顧父母之養(yǎng)’,此是不孝。到得會奉養(yǎng)其親,也似煞強得這個,又須著如曾子之養(yǎng)志,而后為能養(yǎng)。這又似好了,又當如所謂‘先意承志,諭父母于道,不遺父母惡名’,使國人稱愿到‘幸哉有子如此’,方好?!庇衷疲骸靶⒛笥谧鹩H,其次能養(yǎng),直是到這里方喚做極是處,方喚做至善處。
此條分析孝之義理甚是精微。人若如冬溫夏清之類,對父母精心奉養(yǎng),已是善心之發(fā),但其中或有不明為人子為何應孝敬父母者,比如小學階段之學習,只是知曉為人子當奉養(yǎng)父母,但并不知其所以然之理;曾子之養(yǎng)志,孝敬父母則已為自覺地發(fā)自內心,而不僅作為應該執(zhí)行的教條;但只有真正地將孝心實踐到日用中,使父母因自己而尊榮,才是孝之極至處。換言之,此處區(qū)分了三個層次:第一,有孝之行為,但不必是發(fā)自本心者;第二,有發(fā)自本心的孝之情感;第三,具有圓滿地實踐孝之能力。所謂不特是理會孝之義理到極處,還應實踐孝心于極處。此是就某一事上闡述“善”與“至善”之區(qū)別。
其實就大學功夫而言,“至善”還有一層涵義,就是不僅應在某一事上達到至善,還應在事事物物上達到至善。前者尚可能是獨善其身,后者則是明明德于天下。大學之目標即在不僅培養(yǎng)一己行善之君子,最終卻在培養(yǎng)齊家、治國、平天下之圣人。朱子以為,此落實于功夫論上即須有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的實踐。
格物由此乃是達到“至善”而不僅是“善”的功夫途徑。就朱子意思,“格”乃指“極至”:
格,謂至也,所謂實行到那地頭。如南劍人往建安,須到得郡廳上,方是至;若只到建陽境上,即不謂之至也。
格,至也。物,猶事也。窮至事物之理,欲其極處無不到也。
亦即格物,不僅須是以恭敬心去對待之,如見父以孝心待之,還須就父親所處具體環(huán)境來合宜地盡孝心,如此使動機與效驗時時處處一致,方才是達致孝之極。如此,可見朱子之向外窮格物之理,目的乃是完成對善之實踐,迥不同于今日所謂知識論之追求。這在《大學》“格物補傳”中表述得甚是明白:格物乃是為了致我之(良)知。早在質疑胡五峰之功夫論時,朱子就區(qū)分了盡“心之體”與“心之用”:“熹按孟子盡心之意正謂私意脫落,眾理貫通,盡得此心無盡之體,(按,此處應為“;”號)而自是擴充,則可以即事即物而無不盡其全體之用焉耳。但人雖能盡得此體,然存養(yǎng)不熟,而于事物之間一有所蔽,則或有不得盡其用者。故孟子既言盡心知性,又言存心養(yǎng)性,蓋欲此體常存,而即事即物各用其極,無有不盡云爾。此實即后來《大學》“格物補傳”的更具體表述。此處有兩個條件保證了格物可以致良知:第一,人心、物理本來同源于天道之流行。之所以會產(chǎn)生物—我二分割裂的“理在心外”之情形,乃是因為人因氣稟物欲所生之私心(換言之,“理”只在“私心”外面;當“我心”全體是“良知”時,則心—物回復到本源的合一狀態(tài))。第二,小學主敬涵養(yǎng)功夫所培養(yǎng)者,正是人之良知,大學格物正是以此為基礎。由此,小學涵養(yǎng)得人擯斥一己私心之執(zhí),而生對“他者”之恭敬心,則于日用實踐中此心才可顯現(xiàn)為一“不昧虛靈”,不是以“執(zhí)持心”,而是以“平常心”來了解、順應事物自身之規(guī)則,不加絲毫私意于其上。如此,物在人(心)“面前”回歸“自身”,心亦因此而回歸“自身”。心尊重物之“自性”,同時也保持了自身的本性。這不僅涉及到現(xiàn)代所謂動機與效果之統(tǒng)一問題,本質上乃是在討論心與物之形而上學的關系。而這種本體論關系,乃是動機與效果(其本質上正是心、物關系)統(tǒng)一之依據(jù)。朱子對此亦有清楚表述:“……夫天生烝民,有物有則。物者形也,則者理也,形者所謂形而下者也,理者所謂形而上者也。人之生也,固不能無是物矣,而不明其物之理,則無以順性命之正而處事物之當。故必即事物以求之。知求其理矣,而不至夫物之極,則物之理有未窮,而吾之知亦未盡,故未至其極而后已。此謂格物而至于物則物理盡者也。物理皆盡,則吾之知識廓然貫通,無有蔽礙,而意無不誠,心無不正矣。
此段表明,第一,“外物”乃人生世界之內在組成部分,因而人欲獲得“性命之正”,亦即“正確地”、合宜地行走在“大道”上,必內在地產(chǎn)生格物窮理之要求。換言之,“物”本是內在地組成人之生命者,并非“(心)外(之)物”。所謂“合內外之道”說法之產(chǎn)生,乃是因為人往往將物不看做本屬“自己”的。因而如上所述,人只要“探索”得“物”之本性(理),便也就找到了“自我”的本性。所以,第二,朱子認為必須真正深入到物之內在深處,所謂“實行到那地頭”,才可謂之物格、知致,達到“至善”(一事一物上的)。第三,正因為格物實乃尋找“自我”,我們才可理解意誠、心正成為格物效驗。此處試以朱子常用的“格虎”的例子來說明:人皆謂虎可傷人,但或出于見聞,或出于讀書,并不真正了解虎傷人之理何在。只有曾親身遭遇過虎之人,才真正了解此理,因為他曾“實行到那地頭”。此條可以很好地澄清朱子格物致知論所引致的誤解:蓋此處所“格”者,實乃人與虎之“關系”,因而“虎之理”在此表現(xiàn)為“傷害(人)”之能力,而非動物學之虎本身之生理結構、活動特點分析;雖然后者可以從前者引申出來,但其因此而不具獨立性質(如今日科學主義、知識論意義上,有其獨立的不依賴于人之地位)。王陽明格竹子,即誤解此為純知識活動,而不明所格者實乃(用現(xiàn)代哲學術語表述之)人與物之具體的“生存關系”。唯有“真知”虎(傷人)之理者,才可能對此一“傷害”表現(xiàn)出由衷的“害怕”和“重視”,此即“意誠”。而這種害怕、重視之情正是心對虎(可以傷人)合宜的心態(tài)或態(tài)度,此亦即“正心”,亦即心對“我”與“虎”獲得了一種正確的認識:虎之本性(傷人的)得到真實顯現(xiàn),心之本性(對虎傷人之害怕與重視)亦得到顯現(xiàn)。所以朱子強調敬義夾持,強調格物以致知,正是為了使人心與物獲得一種“實踐關系”——此即“時中”。所以此處還須強調者乃在:心并非一現(xiàn)成物,因而虎之本性亦不可執(zhí)之為現(xiàn)成物(比如只以“可以傷人”來定義虎之本性)。比如,動物園里的虎之“本性”在作為游樂觀賞者的人面前則可能顯現(xiàn)為一種審美的“可以娛樂”性;而在朝夕相處之飼養(yǎng)員面前則可能顯現(xiàn)為“友善的”本性等等。此處以為,朱子之所以強調須格物之種種細節(jié),乃是為了闡明:在現(xiàn)實生活中物本來就與人構成種種不同的“實踐關系”,人須就具體情境進行了解,亦即了解這種具體的心—物關系情態(tài),才可能真正達到心—物和諧共處的“至善”狀態(tài)。所以若謂朱子格物致知為“主體通過考究物理而在主觀上得到的知識擴充的結果”。恐須將此“知識”區(qū)別于現(xiàn)代知識論意義上的知識,而應理解為生活體驗、人生經(jīng)驗的積累。換言之,朱子格物論實乃“在生活實踐中學習、成長”之義。由此:
(1)“物”并非現(xiàn)成物,如陽明之作為對象的“竹子”。朱子言:
至善,只是以其極言。不特是理會到極處,亦要做到極處。如“為人君,止于仁”,固是一個仁,然仁亦多般,須是隨處看。如這事合當如此,是仁;那一事又合當如彼,亦是仁。若不理會,只管執(zhí)一,便成一邊去。如“為人臣,止于敬”,敬亦有多少般,不可只道擎跽曲拳便是敬。如盡忠不欺,陳善閉邪,納君無過之地,皆是敬,皆當理會。若只執(zhí)一,亦成一邊去。安得謂之至善!至善只是些子恰好處。
此即表明格物實乃心“隨物賦形”,時時處處與物形成和諧關系狀態(tài)(時中)。故而嚴格講,格“物”只是格“事”,即心對所處具體生活情境之了解與適應。
(2)格物所據(jù)之“已有之良知”亦非現(xiàn)成物。《大學》“格物補傳”所謂格物須因已知之理而益窮之,此所謂“已知之理”即良知,善心。但本質上此“良知”實只體現(xiàn)為人心對“他者”(生活)的恭敬、開放之態(tài)度,并非某種“觀念論”的東西,此則正成教條主義,執(zhí)良知虛靈為一死物。這種人心面對“他者”之恭敬、開放心態(tài),表現(xiàn)在格物論上,就是反對預設安排。
傅問:“而今格物,不知可以就吾心之發(fā)見理會得否?”曰:“公依舊是要安排,而今只且就事物上格去。如讀書,便就文字上格;聽人說話,便就說話上格;接物,便就接物上格……而今只管要從發(fā)見處理會,且如見赤子入井,便有怵惕、惻隱之心,這個便是發(fā)了,更如何理會得?(按,為了加強文意,此處句末改為“?”號。原文為“?!碧枺┤繇毚匀话l(fā)了,方理會它,一年都能理會得多少!圣賢不就教人默淬淬里守著。而今且大著心胸,大開著門,端身正坐以觀事物之來,便格它!。
正因為良知具有隨物賦形之品格,所以其自身只是個“流”(孔夫子所謂“倏忽此,倏忽彼,出入無時,莫知其向”):無“體”、無“形”,不將迎、不執(zhí)著,物來順應、物往不留——這恰恰是“(良)心”的“本分(本原)”狀態(tài)。
(3)格物不是抵御眾物于心外;致知亦非遠物自省。訓“格”為“抵御”(外物),此實即司馬光的觀點。對此,朱子曾辨之曰:
天生蒸民,有物有則,則物之與道,固未始相離也。今曰捍外物而后可以知至道,則是絕父子而后可以知孝慈,離君臣而后可以知仁敬也……若曰:所謂外物者,不善之誘耳,非指君臣父子而言也,則夫外物之誘,人莫甚于飲食男女之欲,然推其本,則固亦莫非人之所當有而不能無者也。但于其間自有天理人欲之辨而不可以毫厘差耳。惟其徒有是物而不能察于吾之所以行乎其間者,孰為天理,孰為人欲,是以無以致其克復之功,而物之誘于外者得以奪乎天理之本然也。今不即物而窮其原。而徒惡物之誘乎己,乃欲一切捍而去之,則是必閉口桍腹,然后可以得飲食之正;絕滅種類,然后可以全夫婦之別也。
天道就在日用生活中,因而良知亦應存在于生活中。格物功夫正是欲于生活中體會天理,亦即于血氣人欲中體會天理。以“捍御”解釋格物之“格”,則是欲在物之外別尋一個天理。其邏輯的結果只能是連人自身(首先是身體,然后其它)也被抵御、消滅之。而如果體察事理時,采取謙虛、恭敬態(tài)度,順其(事物)當為而為之,則心、物為一,并無內外懸隔,物因此亦不成為“外誘”,心何來歧路亡羊之虞?
(4)“格物致知”因此嚴正區(qū)分于知識論意義上的知識積累。對此,《大學或問》亦有辨之:
曰:“然則所謂格物致知之學,與世之所謂博物洽聞者奚以異?”曰:“彼以循外者為務,而不覆其表里真妄之實。然必究其極,是以知愈博而心愈明;不覆其實,是以識愈多而心愈窒。此正為己為人之所以分。不可不察也。
若不將格物視作所以致良知之方式,而以格物自身為目的,則格物便成現(xiàn)代所謂科學探索,而非探尋人—物之關系??茖W本質上乃功利心之發(fā)用,而非良心之發(fā)用。若以其自身為目的,則可能自我獨大膨脹,最終淹沒人本身。朱子格物論是“道學”性質的,其目的乃“人”,因此亦即“物”或“天道”,正與科學主義之致思方向相反,此亦即所謂“為己”“為人”之別。換言之,如果說朱子格物論乃合內—外、心—物之道德學,則科學乃以心役物的功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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