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
語言與真理的關系也表現(xiàn)在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這一對概念跟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這另一對概念的對應關系之中。在現(xiàn)代西方語言哲學中間,大部分人都回避討論自然的必然性問題,有些人明確否認自然界中存在著必然性,只承認邏輯必然性,并且集中精力研究邏輯的必然性。因此,他們強調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的區(qū)別,認為邏輯真理具有必然性,而事實真理則不具有必然性。與此相對應,他們也強調分析命題與綜合命題的區(qū)別,認為分析命題表述邏輯真理,綜合命題則表述事實真理。這一節(jié)里,我們先考察萊布尼茨、休謨、邏輯實證主義者以及胡塞爾等人對于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的區(qū)別的各種看法,然后考察從萊布尼茨、康德到邏輯實證主義者如何論證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別,蒯因又如何否認這一區(qū)別,蒯因和胡塞爾在對分析性概念的看法上有什么異同,卡爾納普、費格爾、斯特勞森等人又如何反駁蒯因的觀點。
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的區(qū)分發(fā)源于萊布尼茨對推理的真理和事實的真理的區(qū)分。在他看來,邏輯和數學中的一切真理屬于推理的真理,而自然科學的真理屬于事實的真理。前一種真理具有必然性,后一種真理則具有偶然性。他說:“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們的反面是不可能的;事實的真理是偶然的,它們的反面是可能的?!?sup>[61]
后來,休謨也把知識分為兩種:理性的知識和事實的知識。理性的知識具有必然性,因為否認這種知識時會陷于自相矛盾,數學知識屬于理性的知識。事實的知識具有偶然性,不具有確定的必然性。除數學以外的其他一切自然科學知識都屬于事實的知識,它們都建立在因果關系的基礎上,只是一些具有或然性的概然判斷。
邏輯實證主義者繼承了萊布尼茨和休謨對這兩種真理的劃分,但把它們改述為邏輯真理和經驗真理??柤{普對此作了這樣的概括:“哲學家們常常區(qū)分兩類真理:某些陳述的真理是邏輯的、必然的、根據意義而定的;另一些陳述的真理是經驗的、偶然的,取決于世界上的事實的?!?sup>[62]按照他們的觀點,所謂邏輯真理,就是那些符合于邏輯規(guī)則的邏輯陳述,它們并不表達經驗事實,只表述經驗符號之間的邏輯句法關系。只要它們符合于邏輯句法的規(guī)則,它們就是真的,否則便是假的??柤{普說:“一個語句究竟是真的還是假的,這根據語法規(guī)則就可以知道”。[63]數學和邏輯中的命題所表述的就是邏輯真理,它們的內容完全與經驗無關,因而不需要得到經驗的證實。它們只是表述概念(語詞)和命題(語句)之間的邏輯句法關系,而邏輯關系本質上是一種同義反復,因此邏輯真理是必然真理。例如,“2+2=4”這樣的命題都是邏輯真理,也是必然真理,因為“2+2”是“4”的同義詞,說“2+2=4”就等于說“4=4”。在這里,只是在形式上作了同義詞的替換,只是一些與經驗事實完全無關的同義反復或重言式命題。簡言之,邏輯真理之所以是必然真理,正是因為它表述的只是概念(語詞)和命題(語句)之間的邏輯句法關系。完全與經驗無關。
與此不同,經驗真理不是必然真理,而是獲得經驗(觀察或實驗)證實的經驗命題或事實命題。經驗真理是通過經驗命題或事實命題來表述的,如果某個經驗命題被證實了,它所表述的便是經驗真理;如果它得不到經驗的證實,便不是真理。自然科學中的命題如能獲得經驗的證實,它們所表述的便是經驗真理。這類真理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因為,科學命題是關于經驗事實的全稱陳述,例如,“所有的烏鴉都是黑色的”,它們來自對經驗事實的歸納,用歸納法得出的真理只能是或然的,而不能是必然的。從過去重復的經驗中不能推出未來的經驗必定也是如此,從個別的經驗現(xiàn)象中不能推出所有的有關經驗現(xiàn)象都一定是如此。他們強調說,在經驗事物中是沒有必然性的,只具有或大或小的或然性。如某一類事情在過去經驗中出現(xiàn)的次數愈多,它們在今后的經驗中出現(xiàn)的可能性也較大,這就是說,它們的出現(xiàn)具有較高的頻率。簡言之,經驗真理之所以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或然性,正是因為它們與經驗事實相關,而經驗事實總是變動不居的。
胡塞爾在他對心理主義的批判中,強調邏輯學與心理學的區(qū)別,從而也強調邏輯真理與事實真理的區(qū)別。在他看來,實證的科學和觀念的科學是截然不同的,因為前者研究的是那些受時間限制的個別事實(譬如在生物學、歷史學中),而后者所研究的則是觀念的類概念(譬如在邏輯學、數學中)。心理學屬于實證的科學,因為它是一種關于事實的科學,由這樣的科學所建立的法則只能是不準確的。相反,邏輯學則屬于觀念的科學,特別是他試圖建立的純粹邏輯是一門純粹理論的學科。他認為邏輯原理、推理規(guī)則等等具有絕對的精確性,這是用經驗方法絕對達不到的。
按照胡塞爾的觀點,心理主義者的根本錯誤在于把自然規(guī)律和邏輯規(guī)律混淆起來。心理主義者把邏輯看做一種思維的藝術,把邏輯規(guī)律看做可以通過心理分析獲得的思維經驗的規(guī)律,認為給思想以規(guī)律的全部規(guī)范都必須按心理學的方式建立起來。胡塞爾則認為,邏輯規(guī)律既不是以進行規(guī)范的方式,也不是以其他方式與實在的過程發(fā)生關系,而僅僅與觀念的內容發(fā)生關系。邏輯從科學的客觀內容出發(fā),只是尋求那些屬于一般真理的、一般論證關系或命題本身的普遍本質的東西,而不考慮每門科學的具體內容。純粹邏輯所研究的對象是那些不受時間限制的、觀念的、普遍的聯(lián)系,而不是那些在特定時間中發(fā)生的個別過程。這就是說,邏輯規(guī)律是關于觀念之間的聯(lián)系的規(guī)律,觀念不處于現(xiàn)實的時空世界之中,隨時間或地點的變化而變化;而自然規(guī)律是關于現(xiàn)實的事件之間的聯(lián)系的規(guī)律,現(xiàn)實的事件處于現(xiàn)實的時空世界之中,隨時間或地點的變化而變化。邏輯規(guī)律不是關于因果關系的規(guī)律,而是關于前提和結論之間的必然關系的規(guī)律,它們具有必然的真理性;自然規(guī)律則是關于現(xiàn)實的事件之間的因果關系的規(guī)律,是從重復發(fā)生事件之中通過歸納得出的結論,至多只具有蓋然的真理性??傊壿嬕?guī)律是先天的原理,自然規(guī)律是經驗的概括,兩者截然不同,心理主義者卻認為邏輯規(guī)律從屬于心理規(guī)律,試圖從關于心理過程的那些只具有偶然的真理性的經驗概括中推導出具有必然的真理性的邏輯規(guī)律,這自然是完全錯誤的。
胡塞爾還認為,心理主義者還把心理活動本身與心理活動所涉及的內容混淆起來。心理主義者認為,我們在邏輯學中所處理的只是觀念、判斷、推理等心理現(xiàn)象。胡塞爾則強調心理活動本身與心理活動所涉及的內容這兩者并不是一回事,不容混淆。例如,計數是一種心理活動,而計數所涉及的對象則是心理活動所涉及的內容。在邏輯學中,當我們談論觀念、概念、判斷、推理,等等時,它們所涉及的不是心理活動,而是一種擺脫了它的各種經驗的偶然因素的內容。心理活動本身是歷時空活動,是現(xiàn)實的活動,而心理活動所涉及的內容不是現(xiàn)實的東西,而是觀念的東西。推理形式不表達個別思想內容之間的具體關系,而是可能的思想內容的某種普遍的觀念法則的關系形式。心理活動本身可能會犯錯誤,例如,有人可能把“2+2”誤算為“3”,然而,心理活動所涉及的內容,在上述例子為“2+2=4”,則是觀念之間的一種必然的聯(lián)系,它不隨個人的心理活動的變動而變動,也就是說,這種聯(lián)系是固定不變的,具有其客觀真理性。
關于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萊布尼茨早已提出這一思想的萌芽。萊布尼茨認為,數學真理是分析真理,它的謂語已包含在它的主語之中,物理科學中的事實真理則是綜合真理,它的謂語不包含在它的主語之中,它的真理性需要得到充足理由律的支持,需要得到經驗的證實。不過,他又認為,從上帝的觀點看來,事實真理也是分析的,因為上帝能夠演繹出任何實體的全部謂語。
后來,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書中對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作了詳細的論證。在他看來,知識都是通過邏輯判斷來表現(xiàn)的。判斷中包括主詞、謂詞和系詞,主詞和謂詞被系詞連接到一起就構成判斷。判斷就是我們的心智把主詞和謂詞聯(lián)結起來的活動。主詞和謂詞可以用兩種方法來連接,這就導致心智作出兩種不同的判斷。在分析判斷中,謂詞已經暗含地包含在主詞里面。例如對“物體是有廣延的”這個分析判斷,我們可以通過分析,從主詞“物體”這個概念中分析出“有廣延”這個內容。一個分析判斷是真的,僅依據于主詞和謂詞之間的邏輯聯(lián)系,否定一個分析判斷就會陷于自相矛盾。在綜合判斷中,謂詞并不是預先暗含地包含在主詞里面,不能通過分析主詞概念而得出謂詞的內容,例如對“物體是有重量的”這個綜合判斷,便不能通過“物體”概念得出“有重量”這個內容,物體是否有重量,這要靠經驗來確定。在綜合判斷中,謂詞總是對我們關于主詞的概念增加了某些新的內容。分析判斷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不能提供新的知識;綜合判斷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但它能夠提供新的知識。所有的分析判斷都是先驗的,它們的意義并不依賴于我們的任何特殊情況或事件的經驗,它們是獨立于任何觀察的。綜合判斷則大部分是后驗的,也就是說,它們產生于某種觀察經驗之后。
到20世紀,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成為分析哲學,特別是邏輯實證主義的主要基石之一。自弗雷格以來,分析哲學家大多承認這兩類命題的區(qū)分。羅素和維特根斯坦認為,在數學邏輯命題和事實命題之間存在著一條明顯的界限。數學邏輯命題是重言式命題,不涉及任何經驗事實,與事實命題截然不同。繼弗雷格、羅素和維特根斯坦之后,邏輯實證主義者也強調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認為這種區(qū)分是合理的、必要的。石里克說:“因此,把判斷分為分析的和綜合的,這種劃分十分精確,而且是客觀地有效的,它不依賴于作出判斷的人的主觀看法,也不依賴于這個人的理解方式?!?sup>[64]
邏輯實證主義者雖然接受了康德對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的區(qū)分,但他們沒有接受康德對這一區(qū)分所作的論證,認為康德給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所下的定義是不精確的。他們不像康德那樣把是否在主詞中暗含地包含有謂詞的內容作為區(qū)分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的標準,而提出分析判斷或分析命題的真理性僅僅來自這種命題中所包含的詞或符號的意義,只要憑借于形式邏輯就能判斷其正確與否,不需要求助于經驗的證實。邏輯和數學中的命題屬于分析命題,它們表述的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相反,綜合判斷或綜合命題是陳述事實的命題,它們真實與否必須求助于經驗的證實,因而它們所表述的不是必然的、普遍的真理,經驗科學的命題屬于綜合命題。
對于康德在這個問題上的論證,艾耶爾提出這樣的批評。在他看來,康德在這個問題上犯了三個錯誤:其一,康德在論證分析判斷和綜合判斷的區(qū)分時使用了“概念”一詞,而“概念”這個詞是含義不清的;其二,康德假定每個判斷都具有主詞和謂詞這種形式,這個假定是沒有根據的;其三,康德在論證分析判斷與綜合判斷的區(qū)分時使用了兩個不同的標準。按照康德的觀點,“7+5=12”這個判斷之所以是綜合判斷,是因為“7+5”的主觀內涵不包含在“12”的主觀內涵之中,而“一切物體是廣延的”這個判斷之所以是分析判斷,是因為它只依據于矛盾律。艾耶爾認為,康德在前一個例子中用的是心理學的標準,而在后一個例子中卻用的是邏輯的標準,但這兩個標準并不是等值的,一個命題可能按照一個標準是分析的,而按照另一個標準卻是綜合的。為了清除這種混亂,艾耶爾對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重新下了定義。他說:“我認為,我們能夠保存康德區(qū)分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邏輯意義,而在同時避免那些損害康德實際說明這種區(qū)別的混亂。如果我們這樣做的話,這就是:當一個命題的效準僅僅依據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號的定義,我們稱之為分析命題,當一個命題的效準決定于經驗事實,我們便稱之為綜合命題?!?sup>[65]艾耶爾所下的這個定義與其他邏輯實證主義者所下的定義基本上是一致的。
對于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過去一直被邏輯實證主義者看做無庸置疑的事情,很少有人對之表示懷疑。直到50年代初,蒯因才首次對這種區(qū)分提出系統(tǒng)的反駁。蒯因的批駁主要依據于他對“分析性”這個概念的分析,他認為這個概念是含義不清的。他說,既然語言形式之間的關系是分析性的基礎,因此主要問題在于弄清楚語言形式之間的關系究竟是怎樣的。分析命題的標準形式是“A是A”。在這種語言形式中,主詞和謂詞顯然是同一的,因此,只要一個命題的主詞和謂詞是同一的,這個命題便是分析的,例如,“單身漢是單身漢”便是一個分析命題。可是,并非所有的分析命題都具有“A是A”這種形式,因此,要解釋分析性問題,就要找到一條標準,可以憑借它把以“A是B”這種形式出現(xiàn)的隱蔽的分析命題,還原為以“A是A”這種形式出現(xiàn)的明顯的分析命題。這條標準要能表明,可以通過用A去替換B而把某一個非同一的語言形式(A是B)還原為同一的語言形式(A是A)。這種可以相互替換的詞叫同義詞。這樣一來,分析性問題就變成一個發(fā)現(xiàn)和澄清“同義性”標準的問題了。
蒯因進一步指出,哲學家們?yōu)榱私鉀Q這個問題,可能采取三個辦法來給分析命題下這樣的定義:其一,當且僅當P被定義為Q(P和Q是命題S的主詞和謂詞),那么命題S便是分析的。其二,當且僅當P和Q可以相互替換而又不影響命題的真值,那么命題S便是分析的。其三,當且僅當命題S根據語義規(guī)則是真實的,那么命題S便是分析的。蒯因詳細分析了這三個定義,并一一加以批駁。按照第一個定義,同一性問題也就是定義問題?!皢紊頋h”之所以與“沒有結婚的人”同義,就是因為“單身漢”被定義為“沒有結婚的人”。然而,下定義時主要是根據字典,根據某個語言團體的語言習慣,因而是根據語言的事實。按照第二個定義,關鍵在于一個命題的主詞和謂詞可以相互替換而又不影響其真值。但是,蒯因認為,被定義者和定義者可以相互替換,這正是定義所規(guī)定的。如前所述,依靠定義不能證明命題的分析性,因此,相互替換性也不能作為同義性的標準。在第三個定義中,人們試圖借助于“語義規(guī)則”這個概念來解釋分析性,分析性被看做語言L和命題S之間的關系。問題在于使這種關系對于變項L和S來說普遍地具有意義。但是,蒯因認為,語言L0的語義規(guī)則只適用于語言L0,而不適用于其他語言,因此借助于語義規(guī)則確定的分析性也只適用于語言L0,這個定義不能確定普遍適用于一切語言的標準。根據以上批駁,蒯因最后得出結論說:“盡管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具有它們的先天的合理性,可是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之間的界線其實并沒有畫出來,所謂要畫出這樣一條分界線的想法,只是經驗主義者的一個非經驗的教條,一個形而上學的教條?!?sup>[66]
對于“分析性”這個概念,胡塞爾和蒯因的觀點比較接近,但也有所不同。蒯因把下述兩種分析命題區(qū)別開:一種是像“沒有一個單身漢是結婚的”這樣的命題,他認為這類命題以同義性概念為前提,但由于找不到一個令人滿意的同義性標準,因此他拒絕承認這樣的分析命題。另一種是像“沒有一個沒有結婚的人是結婚的”這樣的命題,它在另一種意義上是分析的,即不論對這個句子中的非邏輯詞項作任何解釋,這個句子始終是真的,它是“邏輯的真”。蒯因對這兩類分析命題的區(qū)分,類似于胡塞爾對“質料的分析性”和“形式的分析性”的區(qū)分,不過胡塞爾沒有像蒯因那樣強調這種區(qū)分,而是較多地討論“分析法則”和“分析命題”的區(qū)分。他說:分析法則是一些無條件地普遍的命題(因而不受任何明確的或隱含的關于個體存在的論斷的影響),其中除了形式概念之外不包含其他任何概念。與此不同,分析法則的具體表現(xiàn)則是通過引入質料概念或一些設置個體的概念而產生的。[67]分析法則的具體表現(xiàn)也可稱為分析命題,它們具有分析的必然性,例如:“不可能有國王而沒有臣民”、“房子的存在就包含它的墻壁以及其他部分的存在”,如此等等。在這類命題中,我們都是用質料的非邏輯詞項去替換空變項,它們都可以被看做是分析法則在經驗上的具體表現(xiàn)。
蒯因對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的否定,在邏輯實證主義者中間引起很大震動,不過,卡爾納普、艾耶爾、費格爾等邏輯實證主義者以及其他學派的某些語言哲學家并不贊同蒯因的看法??柤{普提出“意義公設”的方法,試圖在語言系統(tǒng)的框架內用意義公設描述一種闡釋分析性概念的方法,即闡釋以意義為基礎的真理概念的方式。他在使用這種方法時,沒有使用“分析性”、“語義規(guī)則”這樣的概念,從而避免蒯因對“分析性”、“語義規(guī)則”等概念的攻擊。費格爾后來也聲明他“沒有被蒯因的那些聰明的論證所說服”,他“始終認為在純粹形式類型和事實類型這兩種意義類型之間是有區(qū)別的?!?sup>[68]日常語言學派的斯特勞森和格賴斯也不同意蒯因的觀點。按照蒯因的觀點,由于分析性必須依靠同義性來下定義,而同義性這個概念本身就無法解釋清楚,因而分析性概念也就模糊不清了。斯特勞森和格賴斯則認為,在日常語言中,“同義性”這個概念是清楚的,它表示“意指相同的東西”或“具有相同的意思”,因而以同義性下定義的分析性概念也是清楚的。如果像蒯因那樣認為不能使用同義性概念,那就也要放棄語詞同義性概念,還必須放棄語句同義性概念,而這樣就無法討論語詞或語句的意義了。他們說:“假如我們要把語句同義性這個概念作為無意義的概念加以拋棄,那么,我們就必須把語句有意義性這一概念(即一語句具有意義這一概念)也作為無意義的概念加以拋棄。但是這樣的話,我們或許不如干脆拋棄意義這個概念?!?sup>[69]他們還認為,蒯因對于如何給“分析性”下定義提出了過于苛刻的要求,如在下定義時不能使用與“分析性”、“同義性”相近似的概念,并且要以“一個陳述是分析的,當且僅當……”這種嚴格的形式來下定義等。但在日常語言中,人們在給某一概念下定義時不采取這種嚴格的形式,這并不妨礙人們準確地表達和交流思想??傊?,他們認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傳統(tǒng)區(qū)分盡管有某些模糊不清之處,但我們不應全盤否定這一區(qū)分,而應努力對有關概念進行細致的分析,以便對這一區(qū)別作出清楚準確的表述。因此,他們說:“‘分析’與‘綜合’具有一種近乎確定的哲學用法,這似乎表明,認為沒有這樣一種區(qū)分的說法是荒謬的,甚至是無意義的?!?sup>[70]
筆者認為,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的區(qū)分在一定范圍內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數學和邏輯中的定理或定律,在一定意義上確實不同于經驗科學中的定理或定律。前者表述的不是經驗事實,而是邏輯關系,這種關系從實質上說主要是一種同義反復。例如,“2+2=4”、“單身漢是沒有結婚的男子”等命題,是一些表述邏輯真理的重言式命題。相反,事實真理或經驗真理所表述的則是經驗事實,這類命題的真理性有待于通過觀察實驗加以證實。例如,“鐵遇熱膨脹”這個命題的真理性就不是自明的,有待于檢驗或證實。這里需要指出的是,邏輯真理和事實真理的這種區(qū)分,僅僅在上述意義上可以成立,而從根源上說則是一樣的,因為它們都是對客觀現(xiàn)實的正確反映。邏輯真理所反映的是邏輯和數學領域里的客觀現(xiàn)實,事實真理所反映的是自然科學領域里的客觀現(xiàn)實。邏輯規(guī)律和數學真理比較抽象,但它們也是客觀現(xiàn)實中各種關系和聯(lián)系的反映。真理只能是對客觀現(xiàn)實的正確反映,事實真理和邏輯真理只不過是對不同領域的客觀現(xiàn)實的正確反映,從本質上說它們是沒有區(qū)別的??傊藗兊囊磺兄R,無論是日常經驗或者自然科學知識,以至數學和邏輯的規(guī)律和定理,歸根到底都是客觀世界的反映,都是在人們實踐的基礎上,從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所得出的結果。就事實真理而言是如此,就邏輯真理而言也是如此。
與此相對應,筆者認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分在一定范圍內也是可以成立的,因為數學和邏輯中的命題與經驗科學中的命題確實有所區(qū)別,前者的真實性依據于其語詞之間的邏輯關系,不需要觀察實驗的檢驗,后者的真實性則取決于它是否符合經驗事實,因而有待于經驗觀察的檢驗。因此,蒯因對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之間的區(qū)分的斷然否定,是不能成立的;斯特勞森等人對蒯因觀點的反駁則有一定道理。蒯因的觀點中的合理之處,在于強調不能把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截然劃分開來,而邏輯實證主義者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恰恰在于把這個區(qū)別加以絕對化。不過,蒯因是純粹從邏輯和語言的角度論證他的觀點,我們則是從哲學的角度,認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所表述的是不同領域內的知識,或者說,是不同類型的知識,因此兩者有所不同,然而,正如上面所指出的,一切知識歸根到底都來自對客觀現(xiàn)實的反映,無論分析命題或者綜合命題所表述的知識都是如此,就這一點而言,我們認為分析命題和綜合命題的區(qū)別是相對的,不能加以絕對化。邏輯實證主義者強調分析命題完全獨立于經驗,沒有任何事實內容。但是,一切知識都是客觀世界的反映,根本不依賴于實踐,不反映客觀事實的命題,或者用邏輯實證主義者的話來說,完全獨立于經驗、沒有任何事實內容的分析命題是不存在的。分析命題所表述的數學和邏輯的規(guī)律和定理也是在人類的千萬次實踐的基礎上,從人類的無數經驗中抽象得來的。它們以高度概括的形式反映了客觀事物固有的規(guī)定性及其數量和空間關系,并不是什么完全與經驗事實無關的命題。恩格斯指出:“純數學的現(xiàn)象是現(xiàn)實世界的空間形式和數量關系,所以是非?,F(xiàn)實的材料。這些材料以極度抽象的形式出現(xiàn),這只能在表面上掩蓋它起源于外部世界的事實?!?sup>[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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