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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登記公示期

        時間:2023-10-29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物權的變動是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這是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發(fā)物權變動,是最常見的引發(fā)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因此,現(xiàn)代各國物權法普遍確立了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不動產物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享有或變動一般須經登記,未經登記,不能產生相應的物權效力。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享有或變動無需登記。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主要公示方法。

        第三節(jié) 物權的變動

        一、物權變動的概念及其類型

        物權的變動是物權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從權利主體角度講,物權的變動即物權的取得、變更和喪失。

        物權的產生,指物權人取得了一項物權,它在特定的權利主體與不特定的義務主體之間形成了物權法律關系,并使特定的物與物權人相結合。物權的取得有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jù),而是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直接取得一項物權,例如因添附、先占等取得物的所有權;后者指以他人的權利及意思為依據(jù)取得物權,例如因買賣、贈與取得物的所有權。繼受取得又可分為創(chuàng)設與轉移兩種取得方式:創(chuàng)設的繼受取得系因物權人在自己支配的物上再為他人設定他物權而取得一項他物權。例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抵押給貸款人使貸款人取得抵押權。移轉的繼受取得即物權人將自己享有的物權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取得該物權,如房屋所有人將房屋所有權出讓與他人。繼受取得通常通過法律行為進行,必須符合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凇笆茏屓瞬荒苋〉么笥谇笆值臋嗬币?guī)則,標的物上的一切負擔仍對繼受取得人繼續(xù)存在。

        物權的變更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的物權變更包括物權主體、客體和內容的變更。狹義的物權變更僅指物權的內容或客體的變化,而不包括物權主體的變更,因為涉及其屬物權的取得與喪失問題。其中物權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物權基本內容的前提下發(fā)生的物權范圍、方式等方面的變化,比如使用權期限的延長、縮短,地役權行使方法的改變等。物權客體的變更,是指在不改變物權同一性的前提下發(fā)生的物權標的的變化,如所有權的客體因附合而有所增加,使用權的客體因一部分滅失而有所減少等。

        物權的消滅從權利人方面觀察即物權的喪失,可以分為絕對的消滅與相對的消滅。絕對的消滅是指物權本身不存在了,不僅原物權人喪失了物權,他人也未取得該物權,如因標的物滅失導致所有權消滅,他物權因期限屆滿而消滅等。相對的消滅指某項物權脫離原物權人而與新權利人結合,如因轉讓使得一方喪失所有權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權。嚴格地說,物權的相對消滅并非物權消滅的問題,而應當屬于物權主體的變更。

        二、物權變動的原因

        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民事法律行為,包括雙方法律行為和單方法律行為。這是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引發(fā)物權變動,是最常見的引發(fā)物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另一類是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可以是特定的事件,如繼承、時效經過等;也可以是某些行為,如生產、無主動產的先占等;還可以是公法上的原因,如征收、判決等。

        (一)物權取得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通過買賣、贈與等雙方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通過當事人的合意設定抵押權、地役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因為遺贈等單方法律行為取得物權。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

        這主要有:(1)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2)因公益征收或沒收取得物權;(3)因添附取得所有權;(4)因繼承取得物權;(5)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取得所有權等等。

        (二)物權消滅的原因

        1.民事法律行為

        其主要有:(1)合意消滅物權,如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消滅物權,或物權因約定的物權存續(xù)期限屆滿或約定的物權消滅條件成就而歸于消滅。(2)拋棄物權,拋棄是物權人單方放棄物權的意思表示。原則上物權人可以自由拋棄其物權,但如果拋棄物權會妨害他人利益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的,物權人則不得拋棄其權利。他物權的拋棄,須向因拋棄而受利益的人為意思表示;不動產物權的拋棄,還需辦理注銷登記才能生效。

        2.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

        其主要有:(1)標的物滅失。物權是對物的權利,如果其標的物滅失,物權一般也就此消滅。但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可以在原標的物的價值替代物上繼續(xù)存在。(2)法定存續(xù)期間的屆滿。法律對許多用益物權都有明確的存續(xù)期間的規(guī)定,一旦法定期間屆滿,又沒有獲準續(xù)期的,物權即消滅。(3)混同。物權的混同是指同一物上的兩個可以兼容的物權歸屬于同一主體的法律事實。若兩項物權的混同使得其中一項物權因此已無存在之必要時,該項物權即告消滅。但若物權消滅可能損及當事人或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因混同而消滅。

        另外,能夠引起物權在新舊主體之間更迭的法律事實,對原物權人而言,都是引起其物權消滅的原因。

        三、物權的公示

        物權公示指物權的享有和變動(產生、變更、消滅)必須以法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現(xiàn)出來。物權公示的目的在于取得物權享有或變動的公信力。物權公示的基本內容涉及公示的方法及公示的效力。

        (一)物權公示的方法

        1.登記

        登記是指將物權享有或變動的狀態(tài)登載于專門機關的簿冊上,以供公眾查閱,其主要為不動產物權的重要公示方法。不動產具有價值大、不可移動的特點,采用登記方式,便于對不動產物權的確認。因此,現(xiàn)代各國物權法普遍確立了以登記和登記的變更作為不動產物權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享有或變動一般須經登記,未經登記,不能產生相應的物權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動產物權的享有或變動無需登記。例如,按照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非依民事法律行為而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無需登記;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某些不動產用益物權(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權等)的設立無需登記。

        另外,我國《物權法》還規(guī)定了兩項特殊類型的涉及不動產的登記。一個是預告登記,即債權人為了保全一項旨在取得、變更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請求權,限制債務人重復處分該不動產而進行的登記。另一個是異議登記,即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誤,為了阻止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而進行的登記。

        登記雖是不動產物權的重要公示方法,但對某些動產物權的變動,法律也要求其采用登記方式才可對抗第三人。比如,航空器、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登記后才可對抗第三人;動產抵押權須經登記后才可對抗第三人。

        2.占有

        占有是指主體對物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狀態(tài),它是動產物權享有的公示方法。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前者指某主體事實上占有著其物,后者指某主體基于一定的法律關系而對事實上占有其物的人享有返還請求權。無論是直接占有或間接占有,均可作為享有動產物權的公示方法。

        3.交付

        這里的交付是指出讓人以轉移物權的意思向受讓人轉移其對物的占有。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主要公示方法。動產交付有如下幾種基本方式:

        (1)現(xiàn)實交付,即出讓方將其對物的實際控制直接移轉給受讓方,這是最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即受讓人之前已實際占有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生效時視為交付。例如,甲將一臺電視機賣給乙,但在買賣成立之前,電視機已經借給了乙使用,則于買賣合同生效時即完成了交付行為。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轉讓后,標的物按約定仍由出讓人繼續(xù)占有,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實際交付。比如,甲將其電視機賣給乙,但是雙方約定電視機由甲繼續(xù)保管一段時間,則交付應認為已于買賣合同生效時即完成,甲繼續(xù)直接占有電視機而乙取得電視機的所有權和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比如,甲將其借給乙使用的電視機賣給了丙,這時甲只要將對乙擁有的返還電視機的請求權轉讓給丙即可代替交付。

        需要明確的是,交付只是動產物權發(fā)生變動的方法之一,它只適用于基于法律行為轉讓動產物權的情形。以原始取得和繼承方式取得動產物權時,無需以交付作為公示方法。

        (二)物權公示的效力

        物權公示究竟產生何種效力?這要根據(jù)法律的具體規(guī)定。就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看,主要有以下兩種效力:

        1.公示為生效要件

        即未經公示,不能產生當事人希望的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不僅物權變動不得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例如,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物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能取得這些不動產物權。

        2.公示為對抗要件

        即未經公示,物權變動僅對當事人生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例如,根據(jù)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航空器、船舶、車輛等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登記后才可對抗第三人,動產抵押權須經登記后才可對抗第三人。

        我國《物權法》第9條第1款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钡?3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笨梢姡覈瓌t上以公示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無需以公示為生效要件的物權變動均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另需注意的是,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引發(fā)的物權變動無需公示,但在物權人處分這類物權時,如果依照法律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就應辦理登記,不然不發(fā)生物權效力。

        物權公示還產生公信力,對善意第三人而言,他可依據(jù)公示來推定物權人,依據(jù)公示來推定物權的有無及其狀態(tài)。例如,動產為某人占有的,可推定該動產為該占有人所有;登記簿上涂銷了某項物權時,推定該項物權消滅,等等。由公示推定出來的物權狀態(tài)即使與真實的權利狀態(tài)不符,善意第三人仍然可以獲得公示公信原則或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利害關系人對錯誤公示,可以通過更正登記、異議登記、訴請法院裁判等方式糾正,對因錯誤公示遭受的損害,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請求相關當事人或登記機關賠償。

        四、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是以物權的設立、變更、消滅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理論是德國法學家薩維尼在19世紀提出來的。按照薩維尼理論的解釋,一個買賣可以被分解為一個債權契約和兩個物權契約。買賣合同是債權契約,根據(jù)這一契約,出賣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承擔支付價款的義務;兩個物權契約分別是轉讓標的物所有權的契約和轉讓價款所有權的契約。買賣契約所產生的交付標的物和價款的義務是隨后進行和完成標的物及價款所有權轉移的原因。所以,債權契約是物權契約的基礎關系,但物權變動的直接原因是物權契約,即使作為物權行為基礎的債權行為存在瑕疵,也不應當對已經發(fā)生的物權變動產生影響。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由此產生。

        所謂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指在物權變動中存在一個獨立于債權行為的、直接以發(fā)生物權變動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即物權行為。債權行為只是物權行為的基礎,而非物權變動的直接原因。物權變動的直接原因是物權行為。所謂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無論作為物權行為基礎的債權行為的效力如何,都不會影響已經完成的物權行為的效力——物權變動的結果。無因性以獨立性為前提,它是物權行為理論的核心。

        關于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學術界頗有爭議。推崇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有利于明確法律關系,保障交易安全。反對者指出物權行為理論將簡單的法律現(xiàn)象復雜化,對出讓人的保護不足,其所具有的維護交易安全的功能完全可以由公示公信原則及善意取得制度來承擔。

        從世界各國看,關于法律行為引發(fā)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債權意思主義

        即完全不采用物權行為理論,僅以當事人的債權合意作為物權變動的唯一原因,無需交付或者登記。法國即采此例。《法國民法典》第1583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經對買賣之物和價金達成一致,即使物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即告完全成立,且買受人對出賣人從法律上取得所有權?!?/p>

        (二)物權形式主義

        即完全采納物權行為理論,強調物權的變動必須以當事人就物權變動達成合意并且履行動產交付或者不動產登記為生效要件。德國即采此例?!兜聡穹ǖ洹返?29條規(guī)定:“轉讓動產所有權需由所有權人將物交付于受讓人,并就所有權的轉移由雙方成立合意?!?/p>

        (三)債權形式主義

        又稱折衷主義,認為物權變動除需當事人的債權合意外,還需要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生效要件。瑞士即采此例?!度鹗棵穹ǖ洹返?74條第2款規(guī)定:“凡因無法律原因或依無約束力的法律行為而完成的登記,為不正當?!笨梢?,原因行為無效將導致登記無效。折衷主義不承認僅根據(jù)當事人的意思就可使物權發(fā)生變動,而要求采取登記或交付的公示方式,這一點使其不同于債權意思主義;另一方面,折衷主義堅持原因行為的無效或者被撤銷將導致登記或交付的效果無效或被撤銷,這一點又使其不同于物權形式主義。

        從我國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我國原則上采取的是債權形式主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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