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 技術轉讓合同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轉讓他方所有或者許可他方實施,受讓方或者被許可實施方支付約定轉讓金或者許可使用費的合同。根據(jù)合同內容的不同,技術轉讓合同有四種: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的特征如下:
(1)技術轉讓合同的客體是專利權、專利申請權、技術秘密以及專利實施許可。在訂立合同時,這些技術都是已經(jīng)存在的技術,這點與技術開發(fā)合同不同。
(2)技術轉讓合同是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要式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出讓人轉讓其技術所有權是以取得對方轉讓費為對價,出讓人與受讓人的義務互為對價。由于合同涉及對相關技術的理解與解釋,合同法要求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二、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
1.讓與人對所讓與技術的產權和技術品質負保證義務
《合同法》第349條規(guī)定,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應當保證自己是所提供的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保證所提供的技術完整、無誤、有效,能夠達到預期的技術效果和技術目標。
2.受讓人的保密義務
《合同法》第350條規(guī)定,技術合同的受讓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要求,對讓與人所提供的技術中尚未公開的技術秘密部分,承擔保密義務。
3.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時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351條規(guī)定,讓與人未按約定轉讓技術的,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受讓人實施專利或者使用技術秘密超越約定范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技術秘密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轉讓人應將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專利轉讓給對方所有或者持有,并按照相關規(guī)定辦理轉讓手續(xù);應交付和轉讓與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情報,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專利權轉讓后,出讓人不得繼續(xù)實施該專利。出讓人違反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受讓人按約定支付轉讓金。受讓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3)專利權轉讓合同訂立以前已經(jīng)成立并履行的專利許可使用合同,繼續(xù)有效。除專利權轉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原專利許可使用合同中許可方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受。
(4)轉讓的專利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時,受讓人不得請求返還轉讓金。如果不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時,轉讓人應當返還或者部分返還轉讓金。
(三)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1)轉讓人應將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專利申請權轉移給受讓人,并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專利所需要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技術情報。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轉讓合同生效后,轉讓人不得繼續(xù)實施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轉讓人違反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2)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轉讓金。受讓人違反約定的,應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在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訂立前已經(jīng)成立并履行的許可使用合同,繼續(xù)有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原許可方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受。
(4)受讓人就受讓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被駁回的,不得請求轉讓人返還轉讓金。
(四)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的效力
(1)轉讓人應將約定的技術秘密轉移給受讓人,并提供相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技術秘密轉讓合同成立后,轉讓人不得繼續(xù)實施該技術,轉讓人違反該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受讓人應按約定支付轉讓金。受讓人違反該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技術秘密轉讓合同訂立以前已經(jīng)成立并履行的許可使用合同繼續(xù)有效。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原許可方的權利義務由受讓人承受。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1)許可方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方法和使用范圍許可被許可方使用該專利技術,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許可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被許可方應按約定支付許可使用費;按照合同約定的方法、期限和范圍使用專利技術;未經(jīng)專利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將專利技術許可第三人使用。被許可方違反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并賠償損失。
(3)許可方喪失專利權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的,被許可方不得請求返還許可使用費。但是,如果不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許可方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許可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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