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案件上提一級審查逮捕是中央司法改革的一項重大部署,對于優(yōu)化檢察權配置、完善檢察機關內部監(jiān)督制約具有重要意義。2010年7月這項改革實施以來,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認真貫徹,積極探索,通過不斷深化逮捕權程序改革,積極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經過近一年的實踐,已經取得初步成效。最近我們對永州市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上提一級改革司法實踐進行調研,通過座談討論和查閱相關資料,對改革實踐狀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理性分析與對策思考,以期使這項改革得到更好地落實。
一、自偵案件上提一級改革的實踐及成效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據高檢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自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共受理下級院報請逮捕自偵案件131件140人,決定逮捕128人;決定不予逮捕12人,其中證據不足不捕9人,無逮捕必要不捕3人;捕后變更強制措施13人;辦理延長羈押27人次;立案監(jiān)督案件1件1人。通過對一年運行情況與改革前3年同期的數據對比分析,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成效。
(一)加大了自偵辦案的監(jiān)督制約力度
一是不捕率有了一定幅度上升,改革后共對12人決定不予逮捕,不捕率為8.5%,較改革前三個年度同期分別上升了0.7、1.34、0.5個百分點。不捕率的上升說明了改革后上級院對逮捕條件的把握更為客觀全面,對自偵報捕案件把關更嚴。二是捕后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的人數占逮捕總人數的比例下降。改革后,共有1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罰,占逮捕總人數的12.5%。較改革前三個年度同期分別下降了15.8、11.23、2.5個百分點。因逮捕權審級調整,下級院在逮捕條件的把握上更為全面,主動將一些犯罪情節(jié)較輕,無逮捕必要的案件適用其他強制措施。三是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數占逮捕總人數比例下降。改革后,有13人捕后改變強制措施,占逮捕總人數的10.15%,比改革前三個年度同期下降了12.47、4.66、3.51個百分點。因有了上級院的監(jiān)督,有效地克服了以捕代偵,同級監(jiān)督不力的現象。
(二)促進了查辦職務犯罪工作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上提一級”改革實施以來,全市兩級檢察機關在監(jiān)督制約的基礎上相互配合,加強內部協調,形成了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打擊合力。通過完善提前介入偵查、偵捕聯席會議、捕中“兩見面”等工作機制,使全市職務犯罪案件數量穩(wěn)中有升,質量準中求好,杜絕了職務犯罪捕后撤案、絕對不訴和無罪判決,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共有50人,占立案查處人數的26.59%,比改革前三個年度同期分別增長了3.76、4.59、2.87個百分點。撤案率的下降,反映出立案標準不嚴、大立大撤的現象得到有效扼制,立案更加規(guī)范。調查中,也發(fā)現改革后各基層院共立案查處職務犯罪人數較改革前有所下降,但經過深入調查,我們認為,改革對案件數量的影響并非決定性因素,不會對查辦職務犯罪工作造成實質性影響。自偵案件上提一級增強了打擊的針對性,進一步規(guī)范了辦案,有力地促進了偵查工作的健康開展。
(三)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保障
改革后下級院對27人報請延長羈押,占逮捕總人數的21.09%,延長羈押人數及占逮捕總人數的比例較改革前三個年度同期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在人數上比前三年分別少22人、26人、17人,在比例上分別下降了13.91、6.95和1.27個百分點。自偵案件久偵查不結的現象有了改觀,辦案效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另外,上級院在審查決定逮捕中,堅持每人必提,獨立訊問,認真聽取律師的意見,全面把握逮捕條件,尤其是強化了逮捕必要性的審查,不捕率也有了提升。不捕率的提高和延長羈押率的下降,有效減少了不必要的羈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了相應的保障。
(四)檢察機關的執(zhí)法公信力進一步提高
改革后沒有捕后撤銷撤案和無罪情況發(fā)生,而改革前三年捕后撤案情況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2006—2007年度、2007—2008年度各1人, 2008—2009年度3人。上級院通過行使對下級院立案偵查案件的逮捕權,加強了檢察機關的內部監(jiān)督制約,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凈,促使下級院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執(zhí)法理念,改進辦案方法,提高偵查能力和水平。同時,上級院在行使審查逮捕權過程中也幫助下級院有效排除了辦案中的阻力和干擾,切實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執(zhí)法公正性和執(zhí)法公信力。
二、自偵案件上提一級改革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隨著審查逮捕程序改革的逐步深化,一些問題和矛盾逐漸凸顯,不同程度地影響了改革實施的效果。這些問題和矛盾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自偵辦案規(guī)避監(jiān)督的現象時有發(fā)生
改革后一些地方對上提一級工作的重要性重視不夠,出現一些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個別院未經上級院的同意,變更強制措施。擅自延長辦案時間的現象仍有發(fā)生,個別院將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在報捕時間屆滿后既不報捕,也不釋放,私自借用審查決定逮捕的時間,直至14天期滿后,才將犯罪嫌疑人釋放,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有些院以保密為由,只報送部分案卷,對一些有瑕疵、違法、違規(guī)的案卷材料故意不報,逃避上級院的監(jiān)督。
(二)辦案時限緊張,偵捕聯動不夠暢通
由于偵捕分離導致異地報捕,提前介入偵查、報送案件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送達法律文書等也大都需要異地進行,占用了更多的人力和時間,增加了路途時間,審查逮捕部門辦案壓力明顯增大,辦案成本也大幅上升。在重大疑難案件介入上,有的偵查部門應當通知審查逮捕部門適時介入而不通知,使得引導偵查取證作用沒有得到應有發(fā)揮。在一些重大疑難案件的審查過程中,由于審查逮捕部門與偵查部門相互溝通不夠,在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等方面存在的分歧不能及時得到解決和消除,影響了案件辦理的效率和效果。
(三)工作程序不夠規(guī)范,相關機制不夠健全
從上提一級案件辦理情況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報捕案件材料不完備、文書質量不高、不按規(guī)定期限報送案件、捕后不及時向市院報送執(zhí)行回執(zhí)、捕后隨意變更強制措施等問題,影響了審查逮捕的質量和效果。職務犯罪與普通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要根據不同類型職務犯罪的不同特點準確把握逮捕條件,使逮捕強制措施的適用既能最大限度地保證偵查工作需要,又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權。目前由于相關工作機制不夠健全,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定罪證據尚有欠缺,且經過進一步偵查能夠收集到定罪所必需的證據,確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因束縛手腳沒有及時做出逮捕決定,而喪失深挖犯罪的良機,而對于一些難以收集到定罪所必需證據的案件,僅為有利于偵查而做出逮捕決定,給后續(xù)工作留下了隱患,影響了案件質量。
(四)對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審查要求不明
一是移送數量不明。有的院移送所有訊問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而有的院僅移送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二是審查標準不明,對指供、誘供,偵查部門的訊問是否文明、合法無明確標準,實踐中不同的部門尺度不一。三是審查要求不明,是否需要對報送全部錄音錄像進行審查未予明確。
(五)檢察信息化建設尚不能滿足實時改革的現實需要
目前專線網的速度和傳輸容量遠遠滿足不了傳送案卷材料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需要,案卷材料和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目前還是依靠辦案人員來回傳送。視頻系統也基本沒有實現與看守所的聯網,不具備實施遠程訊問的條件,犯罪嫌疑人的訊問也主要是采取當面訊問的方式。檢察信息化建設尚不能滿足實施改革的現實需要。
三、加強和改進自偵案件上提一級改革工作的措施
(一)強化上級院審查逮捕的職能責任
牢固樹立以質量為本的執(zhí)法觀念,嚴格把握逮捕條件和證據標準,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堅持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前介入偵查,掌握逮捕工作的主動權。嚴格執(zhí)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非法證據排除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和《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嚴格按證據規(guī)定要求審查、判斷、分析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發(fā)揮逮捕對偵查活動的制約作用,同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部門調查取證,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發(fā)揮法律水平相對較高、辦理逮捕案件經驗豐富、對逮捕證據要求把握準確的優(yōu)勢,研究制定針對性強且具操作性的自偵案件常見罪名的逮捕證據規(guī)格及標準,細化必要性條件的規(guī)定,列明常見的有逮捕必要及無逮捕必要的情形,并明確規(guī)定能否適用逮捕。同時要重點加強對類案、疑難復雜案例、典型錯捕案件、質量不高案件的研討,不斷修正、補充、完善證據的規(guī)格和標準。
(二)規(guī)范適用附條件逮捕適用,進一步細化附條件逮捕制度適用條件
雖然附條件逮捕制度事實上放寬了部分案件審查逮捕的標準,但如機械地堅持夠罪才捕,則削弱了打擊腐敗的工作力度,因此不能因噎廢食,而應在總結附條件逮捕的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附條件逮捕的適用條件,加強后續(xù)的監(jiān)督和指導,積極發(fā)揮附條件逮捕制度的正面效應。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以下幾種情形,應適用附條件逮捕:一是賄賂案件中一方已作有罪供述、相對方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二是貪污、賄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金額雖然較小,但有證據表明繼續(xù)偵查可能會取得重大進展的;三是貪污、挪用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已作有罪供述,但缺乏其他證據印證,后續(xù)偵查中可以調取的;四是其他證據不足但有線索表明繼續(xù)偵查可能會取得重大進展的。
(三)建立職務犯罪案件協調機制
一是制訂相應的工作辦法,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范圍、適時介入的啟動和方式、介入后的主要任務、雙方的義務等做出相應規(guī)定,保證介入制度的規(guī)范性和執(zhí)行力度。二是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協調機制。偵查監(jiān)督部門應當重視同級院自偵部門意見,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協調機制,聽取同級自偵部門的意見,必要時由協調小組召集進行集體磋商,保證指導的權威性和全面性。
(四)進一步明確同步錄音錄像審查要求,確保監(jiān)督到位
同步錄音錄像是對偵查人員訊問過程的全面客觀的記錄,為切實加強對偵查人員訊問活動的監(jiān)督,應移送全部同步錄音錄像,但沒有必要對所有案件的錄音錄像進行審查。在這方面,可以借鑒法院的有關制度,根據案情對同步錄音錄像建立分類審查制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終作有罪供述的案件,審查逮捕承辦人只需審查錄制時間是否與訊問筆錄相符,訊問程序是否合法等,以提高審查效率。證據有瑕疵或者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承辦人需對同步錄音錄像進行細致審查。另外,加強和公訴、自偵部門及法院的溝通和協調,制訂相對明確的規(guī)范標準,具體界定指供、誘供,訊問不文明、不合法等行為,為履行監(jiān)督職責提供依據。
(五)強化檢務保障,增強辦案的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效率
一是合理優(yōu)化配置辦案力量。適當增加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偵查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編制,配齊配強辦案人員。條件成熟時應專門設立辦理自偵案件審查逮捕工作的內設機構。技術部門要配備專人定期檢查維護錄制設備,確保錄制時設備運行正常。二是結合科技強檢的工作要求,加快建設三級網改造和建設,逐步推行網上案件討論、請示匯報等,努力實現訊問、監(jiān)控和指揮一體化,全面推行網上公文處理和遠程傳輸應用,提高辦事效率。
(六)切實增強執(zhí)法辦案能力
一要進一步提高偵查工作中突破案件獲取證據的能力。自偵部門要改進查案方式,加大線索初查力度,著重提高指揮協調能力、案件突破能力、取證固證能力;要突出強調對辦案程序、辦案制度規(guī)則的遵守,依法開展偵查工作。二要提高審查逮捕工作中對自偵案件證據的分析判斷能力。偵查監(jiān)督部門組織開展針對性較強的教育培訓工作,特別是加大對自偵案件的證據分析、證據標準的把握等方面的培訓力度,盡快使辦案人員熟悉自偵案件的特點和規(guī)律,熟練掌握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具體罪名的證明標準等要求,努力提高審查逮捕工作的能力。
[1]* 職務犯罪案件上提一級審查逮捕的改革自2010年7月實施一年之后,有什么新情況、新問題,是上級領導機關亟需及時掌握的。本文是在座談討論和查閱相關資料,并對永州市檢察機關實踐狀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理性分析的基礎上形成的。其主要觀點成為省院領導2011年全省檢察長座談會議的指導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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