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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壟斷的特征

        時間:2023-05-21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因此,極易導致知識產權的濫用,構成反壟斷法的違反。

        第一節(jié) 知識產權壟斷的特征

        一、我國企業(yè)遭遇的知識產權壟斷

        (一)國際DVD專利聯盟聯合許可案

        據有關統(tǒng)計,到2001年,我國的DVD產量為1994.5萬臺,是世界基于MPEG2標準的DVD設備最大生產國。但是,我國DVD企業(yè)幾乎沒有把握任何專利技術,DVD的核心技術和標準全都被國外企業(yè)把握。近年來,外國專利擁有者組成若干同盟,包括6C、3C、1C等幾個專利收費組織。6C由東芝、三菱、日立、松下、JVC、時代華納6字公司組成;3C由飛利浦、索尼、先鋒3字公司組成;1C為湯姆遜公司。當DVD市場和我國DVD企業(yè)的實力都在迅速增長時,這些專利聯盟開始主張“行使知識產權”,除了要求我國企業(yè)支付專利費外,還提出了追索的要求。

        早在1999年6月,6C便面向全球發(fā)表了關于“DVD聯合許可”的聯合聲明:6C擁有DVD核心技術的專利所有權,世界上所有從事生產DVD專利產品的廠商,必須向6C購買專利許可才能從事生產,而且答應生產廠家一次性取得6C專利許可證。2000年11月,6C在北京公布了“DVD專利許可激勵計劃”,向中國DVD生產企業(yè)發(fā)出了“最后通牒”。

        2002年4月19日,中國電子音響工業(yè)協(xié)會受DVD企業(yè)委托與6C公司簽訂向其支付每臺4美元的專利使用費協(xié)議;隨后,該協(xié)會又與3C公司簽訂向其支付每臺5美元的專利使用費協(xié)議;另外,法國湯姆遜以及杜比等DVD專利擁有者也將向中國DVD企業(yè)收取大約每臺4.15美元的專利使用費。至此,專利收費風波似乎告一段落。然而,這卻給中國企業(yè)帶來了沉重壓力,造成了嚴重后果。DVD事件中,專利權所有人的聯合許可排除了單獨許可的可能性,并以商定價格進行許可,從而以協(xié)議排除了競爭,顯示了限制競爭的傾向。

        (二)思科公司訴華為公司專利侵權案

        美國時間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統(tǒng)公司和思科技術公司在美國得克薩斯州的Mashall聯邦地方法院向我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國的兩家子公司提起訴訟,指控華為侵犯其知識產權,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換機中盜用了其IOS源代碼,使得源代碼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都存在雷同現象。

        事實上,思科公司的專利涉及產業(yè)標準中的事實標準問題。所謂事實標準,是指在國際標準組織為實現通信網絡的互聯互通而建立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協(xié)議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進入市場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標準。即企業(yè)在市場中通過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認的企業(yè)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由于思科在互聯網設備上的壟斷地位,其私有協(xié)議事實上已逐漸演化為行業(yè)標準和國際標準。盡管國際標準組織國家電信聯盟及各國政府在近幾年間,就標準的制定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體系。但由于此前思科的產品已無處不在,原有網絡在擴容、升級的同時,新進的設備必須要與原有網絡相兼容,因而造成思科的私有協(xié)議已凌駕于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之上,成為事實性的標準。對后來加入這一領域的廠商來說,使用思科公司的“私有協(xié)議”是一種不得已行為。

        (三)德先公司訴索尼公司案

        2004年11月2日,四川德先科技有限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指控索尼株式會社利用其市場支配地位,通過在產品上設置智能識別技術來實現捆綁銷售,直接限制了其他經營者參與公平競爭,并獲取了超越完全競爭水平以上的巨額壟斷利潤。經查infolithium技術是索尼公司擁有的一項發(fā)明專利,用于所產的攝像機、照相機和配用電池。按照專利說明,infolithium技術的功能是計算電源消耗并顯示電池的剩余可用時間。但是,該專利技術實際上還存在另一種功能,就是識別索尼電池和非索尼電池,甚至可以分辨不同型號的索尼電池。在該種智能識別功能的作用下,索尼攝像機、照相機只有用相匹配的索尼產電池才能正常工作,從而在同屬于索尼生產的攝像機、照相機和鋰電池之間形成了排他性依附關系,直接導致同行業(yè)其他品牌的電池在未解碼的情況下,無法應用到索尼數碼攝像機、照相機上。

        索尼公司的行為涉嫌直接限制和排除了其他電池生產商的合法競爭;同時索尼品牌的數碼攝像機、照相機和電池構成排他性的捆綁銷售關系,涉嫌構成反壟斷意義上的搭售行為。這是國內第一起以涉嫌壟斷行為為訴由的案件,是一起以專利權濫用為特征的知識經濟時代的典型壟斷案件,也是國內企業(yè)以反壟斷制度為武器對跨國巨頭發(fā)起的一次法律挑戰(zhàn)。

        二、知識產權壟斷的表現

        從我國企業(yè)遭遇的知識產權壟斷情況來看,主要為專利許可中的壟斷,具體而言,就是專利權人運用許可協(xié)議中的各種限制競爭條款來達到壟斷目的。

        (一)對特定主體拒絕許可

        從所有人行使權利的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拒絕專利實施許可。但是,如果基于多個權利人之間的協(xié)議或者聯合行動而拒絕許可,或者為維持壟斷地位或者意圖取得壟斷地位而拒絕許可,可能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

        世界數碼相機產業(yè)發(fā)展20多年來,在數碼相機的核心部件上只有索尼、富士、三洋、柯達四家公司擁有專利技術,其他國外廠家都是與這四家進行專利許可貿易或直接購買其產品。其他企業(yè)若再進行生產制造,無論從經濟成本、產品質量,還是生產規(guī)模上,都很難比得上這些廠家。由于我國數碼相機企業(yè)的迅速發(fā)展對國外的數碼相機企業(yè)產生了巨大威脅,后者在數碼相機核心部件CCD專利許可問題上,對大多數我國企業(yè)一般不進行許可。這樣,我國企業(yè)很難與國外企業(yè)就此進行專利許可談判,致使我國企業(yè)在該領域遭受專利壟斷的威脅。

        (二)聯合許可與一攬子許可

        這是我國DVD產業(yè)遭受專利池盤剝的顯著特點之一。聯合許可是指由若干專利權人聯合在一起,共同實施的許可行為,如飛利浦、索尼、先鋒聯合成立3C組織,東芝、日立、松下、三菱、時代華納、JVC聯合成立6C組織等。一攬子許可是指一方在一項或一組相關的專利許可合同中,許可他方同時使用其多項專利權。面對這樣的許可模式,被許可人通常處于非常弱勢的地位,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從而根本不可能與專利權人建立平等的許可合同關系。同時,這種聯合許可中又不能排除3C、6C及其他專利權人之間專利存在重疊和交叉情況。因此,極易導致知識產權的濫用,構成反壟斷法的違反。

        (三)價格控制

        在知識產權壟斷案件中,經常出現價格控制,一般包括歧視性定價和過高定價。歧視性定價是指在相同條件下對不同的被許可人就同一項專利的許可收取不同數額的使用費。價格歧視條款一般出現在許可人具有市場支配力的情況下。價格歧視條款使得不同的企業(yè)與許可人進行交易的條件不同,會產生被許可人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尤其不利于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例如,微軟在視窗系列中對我國采取歧視性的超高定價行為,微軟中文Windows98在我國的售價是1998元,在美國僅為109美元。據保守估計,一年中我國消費者因為微軟的差別價格要多支出10億元人民幣。過高定價也稱壟斷高價,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專利權人,向被許可人索要高于正常競爭水平所應要求的價格。過高定價會損害有效競爭和社會福利,因此是一種濫用市場優(yōu)勢地位的行為。

        (四)搭售

        搭售是指一方許可他方使用專利技術,但以被許可人同時購買許可人的某種產品、服務或接受其他知識產權許可為條件的許可行為。搭售協(xié)議也稱“捆綁協(xié)議”,大部分情況下被認為違反合同條款,除非產生有益的經濟效果。

        在DVD知識產權許可中,專利權人在實施聯合許可的同時,還強制性地要求被許可人必須使用特定的標識(LOGO),其費用為20000美元,其授權主體為DVD FORUM。在聯合實施專利許可的同時,進行標識(或商標)的捆綁許可,使處于弱勢地位的被許可人為進行生產,不得不無條件接受。

        享有DVD音頻專利(AC-3)的美國杜比公司,一直要求所有取得其許可的產品必須在顯著位置使用其商標“DOLBY”及雙“D”標識,并對專利和商標共同收費,否則不能通過其認證和許可。

        目前,以飛利浦為代表的部分國外公司,在DVD+RW的許可上,已在美國海關對未取得專利許可的產品,以未獲得標識名義采取邊境扣留措施[1]。

        (五)推廣標準

        技術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壟斷化,已經成為許多擁有核心技術的大公司的首選競爭戰(zhàn)略。

        在思科訴華為以及我國DVD產業(yè)遭遇專利壟斷案中都涉及了技術標準問題。由于我國在高新科技領域起步晚、基礎弱,目前很多核心技術掌握在國外公司的手中。擁有核心技術的國外公司一方面將其擁有的核心技術申請專利;另一方面將其擁有的核心技術制定成為產品標準(技術規(guī)格),所有使用專利技術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技術規(guī)格。根據DVD FORUM(掌握DVD核心技術的10家國外公司組成的聯盟)的要求,所有生產DVD的企業(yè),必須購買它們的技術規(guī)格書(費用首本5000美元,以后每本500美元),這些技術規(guī)格書就是國外公司專利化的技術和標準化的專利[2]。

        除此之外,知識產權許可協(xié)議中還可能出現以下限制競爭條款[3]:

        (1)掠奪性定價條款。這是指許可人憑借其享有的市場支配地位,以維持或者取得壟斷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

        (2)限制產量條款。限制產量作為一種協(xié)議或者聯合行動,經常與交叉許可或者聯合經營同時出現。它是擁有某一或某一系列專利的多個許可人共同實施的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橫向限制競爭行為。對產量的限制將減少消費者所取得的專利產品的數量和可得性,人為地制造專利產品的稀缺性,并伴隨著謀求壟斷的主觀要件,對社會競爭產生嚴重危害。

        (3)劃分市場條款。這是指專利方法的使用人或者專利產品的生產、銷售者之間互相確定一定的地理市場范圍,從而使得相同的產品或服務在某一市場上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競爭者,維持或取得壟斷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劃分市場可能出現在非獨占許可且專利權人本身也實施專利的情況下,也可能出現在交叉許可的情況下。

        (4)交叉許可條款。交叉許可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許可對方使用自己的專利。從積極意義上講,交叉許可可以便利互補性與關聯性專利技術的結合、促進新技術的推廣和傳播、降低交易成本、減少或避免侵權訴訟等,但也存在純粹為了瓜分市場或通過集體定價、橫向限制競爭或共同擁有市場支配力等利用交叉許可的情況。因此,也應運用反壟斷法分析其對技術創(chuàng)新和消費者福利的影響,從而決定對其適用本身違法原則或合理性原則。

        (5)控制轉售價格條款。在專利許可協(xié)議中,許可人要求被許可人轉售專利產品時不低于一定價格。從限制被許可人之間的競爭與減少消費者福利的角度看,專利許可協(xié)議中控制轉售價格條款屬于限制競爭條款。

        (6)不質疑條款。這是指要求被許可人對許可人專利權的來源和有效性不得通過法定程序提出質疑。即使專利權被宣告無效,也必須向許可人支付許可費。

        (7)獨家回授條款。這是指知識產權人要求被許可人必須將使用許可專利技術過程中獲得的新技術單方反饋給許可人,并給與其獨家或排他性許可的條款。

        (8)制定技術來源及進貨或銷售渠道條款。許可人對被許可人使用的專利技術以外的其他技術,指定特定的技術供應商,并要求被許可人從其指定的經營者處購買或由指定的經營者銷售其專利產品。

        (9)排他性交易條款。也稱不競爭條款,是指許可人在專利許可協(xié)議中限制被許可人在市場上與許可人或與其他相關企業(yè)就相互競爭的產品在研究、開發(fā)、生產和銷售等方面進行競爭。

        (10)地域限制條款。一定的專利技術或產品在特定的地域內擁有獨占的權利,專利權人對被許可人施加的限制只能在專利權有效的地域內,超出該地域的限制,屬于不正當限制。

        (11)使用領域及數量限制。這是指專利權人要求被許可人只能在特定的產品或服務領域使用該專利技術或專利方法,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只能提供限定數量的專利產品或專利服務。

        (12)知識產權失效后的支付及其他義務。此類濫用行為一般發(fā)生于一個產品或一項技術中包含幾個專利,而專利期限又長短不一時,許可人故意以一攬子計算的方式計算許可使用費,謀求超額的利益。

        包含上述條款的許可協(xié)議是否構成了對反壟斷法的違反,需要運用反壟斷法的分析方法進行判斷,不可一概而論。在這方面,美國、歐盟、日本均有專門立法進行規(guī)范。我國的《反壟斷法》實施不久,尚無專門針對知識產權許可的審查規(guī)則出臺。因此,筆者主要結合其他國家的相關立法和國際條約闡述知識產權許可反壟斷審查問題,以期對我國企業(yè)跨國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構筑有所裨益。

        我國企業(yè)面臨的嚴峻現實表明:一方面,我國缺少有效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制;另一方面,廣大企業(yè)在知識產權方面多處于弱勢地位,缺少應對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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