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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委裁定書

        時間:2023-05-26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為確保統(tǒng)計口徑一致,此次收集的案例皆來源于官方已正式運行三年的“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其中,與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關的案例9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例30件,申請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例7件,申請仲裁保全的案例4件。與仲裁協(xié)議效力認定相關的法律,集中規(guī)定于《仲裁法》第三章及《〈仲裁法〉司法解釋》。

        為確保統(tǒng)計口徑一致,此次收集的案例皆來源于官方已正式運行三年的“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經(jīng)統(tǒng)計,與仲裁有關的四大類案例共計4028件,將其中缺乏法律分析價值的案例排除后,仍有3774件案例。[1]其中,與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關的案例577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例2437件,申請仲裁裁決執(zhí)行(包括申請強制執(zhí)行與請求不予執(zhí)行)案例549件,申請仲裁保全的案例211件。經(jīng)多種途徑,特別是通過對北大法寶等數(shù)據(jù)庫司法案例系統(tǒng)的另行抽樣確認,筆者相信,以上數(shù)據(jù)基本能夠反映2016年度四大類型案件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大致比例。以此為出發(fā)點,在適當考慮案件影響力的基礎上,精選其中富有代表性的案件50例。其中,與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有關的案例9件,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例30件,申請仲裁裁決執(zhí)行案例7件,申請仲裁保全的案例4件。這些案例以表格的方式,對其主要爭議點、審理法院及案號、案由、裁定結果、裁定理由等要素呈現(xiàn)如下:

        表一 中國法院受理的與仲裁有關的案件抽樣統(tǒng)計

        續(xù)表

        續(xù)表

        續(xù)表

        續(x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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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續(xù)表

        續(x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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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二 案件類型分布情況列表

        表三 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件處理結果類型列表

        表四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處理結果類型列表

        表五 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處理結果類型列表

        表六 申請執(zhí)行仲裁裁決案件處理結果類型列表

        表七 申請仲裁保全案件處理結果類型列表

        根據(jù)上述統(tǒng)計,2016年度中國法院所受理的與仲裁有關的大量案件中,占一半以上的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依照比例大小,依次分別是: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申請執(zhí)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申請仲裁保全的案件。從案件的審理結果看,絕大多數(shù)的仲裁裁決效力、仲裁協(xié)議效力、仲裁裁決執(zhí)行以及仲裁保全申請,都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與此同時,在大量未被本文作為有效樣本的案例中,當事人后來主動行使訴訟處分權,作出了撤回申請的決定。[2]由此可見,在實踐中,仲裁裁決被撤銷、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zhí)行,以及仲裁保全申請被駁回等消極情形,乃在少數(shù)。

        與仲裁協(xié)議效力認定相關的法律,集中規(guī)定于《仲裁法》第三章及《〈仲裁法〉司法解釋》。雖然一方面,該解釋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理由,[3]但另一方面,也增強了仲裁協(xié)議效力認定的可預見性與可操作性。實踐中,被中國法院確認無效的仲裁協(xié)議,絕大多數(shù)違反的是《仲裁法》第16條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基于《仲裁法》第17條的情形而認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案例,則相對少見。結合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在此次收集的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無效的案件中,法院所援引的理由可大體歸類如下: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相關案件:(1)雙方當事人各自持有約定不同爭議解決條款的合同;[4](2)當事人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雙方針對包括仲裁條款在內的合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5](3)鑒定意見表明仲裁條款是在當事人簽名蓋指印之后套印的;[6](4)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未選擇爭議解決方式,另一方當事人的合同選擇仲裁;[7](5)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分公司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有權對外簽訂合同,其簽訂的仲裁條款對總公司沒有約束力;[8](6)當事人未在主合同書上簽字蓋章;[9](7)保險單中載明的仲裁協(xié)議是一方當事人單方制作的,并非雙方當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10]

        2.“仲裁事項”相關案件:(1)合同約定“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可提請晉城仲裁委員會仲裁”,而雙方對“未盡事宜”如何理解發(fā)生爭議,應視為雙方對仲裁事項約定不明;[11](2)約定“未盡事宜……任何一方均可在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該“未盡事宜”對仲裁事項約定并不明確。[12]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相關案件:(1)約定“如協(xié)商不成,應提交仲裁委員會依其仲裁規(guī)則在簽約所在地仲裁解決……簽訂地點為廈門市……”,該條款并未選定仲裁機構;[13](2)約定“在提起仲裁一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分別向各自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故當事人并未選定仲裁機構;[14](3)當事人約定的“中國國際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北京分會”并不存在,且北京存在兩家商事仲裁機構;[15](4)約定的“武漢市經(jīng)濟仲裁委員會”并不存在,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16](5)合同約定“當?shù)亟?jīng)濟合同仲裁機構解決”,但約定的“當?shù)亍本烤怪改姆疆斒氯怂诘剡€是涉案工程所在地并不明確;[17](6)仲裁條款內容為“English law to apply arbitration in Xiamen/Fujian/China”,該條款僅約定仲裁地為廈門,未約定仲裁機構;[18](7)雖然當事人約定“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為西安”,但由于仲裁案件不實行地域管轄,仲裁地為西安并不必然應由西安仲裁委員會管轄;[19](8)當事人約定由合同訂立時尚不存在的“諸暨市仲裁委員會”仲裁,雖然合同訂立后成立了紹興仲裁委諸暨分會,但該仲裁協(xié)議仍被認定為無效;[20](9)約定的“上海市經(jīng)濟仲裁委員會”并非實際存在的仲裁機構,且無法從該表述中確定一個具體的仲裁機構。[21]

        4.“或裁或審”相關案件:(1)涉案合同約定“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上述約定并不排除權利人在任何對本合同有管轄權的其他爭議解決機構(無論一個或多個司法區(qū)域)提起主張或者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該條后一款提及的爭議解決機構應包括有管轄權的法院;[22](2)涉案合同中同一條款約定,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既可將爭議提交仲裁,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23](3)涉案合同不同條款約定,協(xié)商不成時,雙方既可將爭議提交仲裁,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24](4)涉案兩份合同分別約定仲裁和訴訟,由于該兩份合同并未形成兩個獨立不同的法律關系,故無法確認雙方是否約定了唯一的爭議解決方式。[25]

        5.仲裁協(xié)議失效的相關案件:(1)前一合同與后一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一致,應以后一合同所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26](2)合同中雖訂有仲裁協(xié)議,但雙方當事人分別向不同法院起訴,當事人的行為表明雙方均拋棄了合同中的仲裁協(xié)議。[27]

        6.其他類型的相關案件:(1)當事人約定對爭議“可依法向西安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十五日內可向西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該約定由于違反了我國實行的“一裁終局”制度而無效;[28](2)雙方因履行主合同所產(chǎn)生的糾紛屬于勞動爭議范圍,不屬于商事仲裁的法定仲裁范圍;[29](3)非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約定發(fā)生爭議由我國大陸境外仲裁機構裁決,該仲裁協(xié)議應認定為無效;[30](4)約定將爭議提交武漢市仲裁委,同時約定仲裁地點為鄂州市,該仲裁協(xié)議屬于約定不明。[31]

        通過考察以上案例,可發(fā)現(xiàn)如下四個特點:

        第一,總體上看,在司法實踐中,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最為常見的理由依次分別為: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存在“或裁或審”之情形,缺乏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因仲裁協(xié)議失效而導致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的案件也有一定數(shù)量,而且在相近事實情形下不同法院的處理往往并不一致。因仲裁事項約定不明,而導致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的案件僅有三例。因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仲裁事項范圍,而導致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的案件,僅有一例。而仲裁協(xié)議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或者因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xié)議,而導致仲裁協(xié)議被確認無效的案件,尚未發(fā)現(xiàn)。筆者曾經(jīng)作出的“法院很少基于《仲裁法》第17條中的情形認定仲裁協(xié)議無效”[32]這一結論,同樣適用于描述本年度的情況。

        第二,對于缺乏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一情形,除當事人主張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此類案件外,另有一類案件值得特別注意: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目的可能并非是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而是確認該仲裁協(xié)議對其沒有約束力。對此類案件,多數(shù)法院一般會予以受理并根據(jù)相應事實作出裁定,但也有部分法院認為這一請求并不屬于法院受理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申請的審查范圍,而應由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33]或者裁定先由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34]這一觀點部分源于對《仲裁法》第20條的理解,[35]即從該條字面上來看,法院僅需要審查仲裁協(xié)議是否符合有效要件,仲裁條款的效力范圍并不在其審查范圍之內;另外也因為在該法院看來,合同的主體和成立問題屬于仲裁庭的實體審查范圍,法院對此不應作出判斷。

        第三,對于選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之情形,雖有《〈仲裁法〉司法解釋》的不少具體規(guī)定,但實踐中依然存在不少爭議。首先,對于約定“提交提起仲裁一方/申訴方/起訴方/原告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條款,多數(shù)法院認為其并未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36]但也有個別法院肯定其效力。[37]其次,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實踐中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可能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成立,但在之后爭議發(fā)生時已經(jīng)設立。多數(shù)法院認為此類情形屬于對仲裁機構的無效約定,因此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38]但也有法院認為此種仲裁協(xié)議是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39]此類案例表明,對當事人是否明確選定仲裁機構這一問題,司法實務中仍存在種種不甚明晰之處。筆者認為,如果法院能夠秉持尊重當事人意思、支持仲裁的精神,不對有效選定仲裁機構的方式作過于狹義的理解,則前述兩類仲裁協(xié)議將不被一概視為無效,種種裁判意見上的分歧也可得到消除。

        第四,對于違反“一裁終局”原則之情形,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實踐中不乏此類案例出現(xiàn)。筆者注意到,盡管多數(shù)法院否定此類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但也有個別法院將其確認為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并在裁定書中進行了一定論證。[40]筆者認為,此類仲裁協(xié)議同典型的“或裁或審”條款存在差異,其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意思是清晰、明確的,并不存在對不同爭議解決方式進行選擇的問題。對于此類約定中違反“一裁終局”的部分內容,可以運用合同法中的“部分無效”理論,將其認定為無效約定,但這一無效認定并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即當事人的仲裁意思依然有效。

        撤銷裁決之訴與不予執(zhí)行抗辯,乃中國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監(jiān)督的兩種方式。雖然《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將不予執(zhí)行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理由與《仲裁法》規(guī)定的撤銷裁決的法定理由實現(xiàn)并軌,但在實踐中,對于這兩種不同的司法監(jiān)督程序,法院一般采納何種理由裁定撤銷裁決與不予執(zhí)行裁決,則存在一定差異,值得比較。基于此,筆者將涉及兩者的相關案例予以區(qū)分歸類。

        在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案件中,中國法院所援引的理由大體歸類如下:

        1.“沒有仲裁協(xié)議的”相關案件:(1)經(jīng)鑒定,涉案《個人借款/擔保合同》中申請人的指紋并非申請人本人所留,雖然對其簽名無法鑒定,但簽名和指紋應是一人所留,故可判斷簽名也非本人所簽;[41](2)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簽訂合同前已登記變更為他人,其無權代表申請人簽訂仲裁協(xié)議,事后也未得到申請人的追認;[42](3)申請人與原房屋所有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書》中雖有仲裁條款,但被申請人系受讓取得該房屋,其與原房屋所有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并無仲裁協(xié)議,不受原租賃合同中仲裁協(xié)議的約束;[43](4)當事人約定提交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仲裁,由于勞動仲裁委員會沒有商事仲裁權限,且當?shù)夭o仲裁機構,故仲裁協(xié)議無效;[44](5)原合同中雖有仲裁條款,但新簽協(xié)議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且同時約定原合同廢止,而由于合同廢止不屬于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無效等情形,故不能依據(jù)《仲裁法》第19條認定原合同仲裁協(xié)議效力及于新的合同;[45](6)合同中約定提交當?shù)刂俨梦瘑T會仲裁,且合體簽訂地、合同標的均位于樂陵市,但該市并無仲裁機構,故該仲裁協(xié)議對仲裁機構的約定并不明確。[46]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相關案件:(1)部分撤銷:涉案仲裁裁決第××項裁決超出了仲裁協(xié)議范圍,且與仲裁裁決其他內容可分;[47](2)部分撤銷:涉案仲裁裁決第××項裁決超出了仲裁請求范圍,且與仲裁裁決其他內容可分;[48](3)當事人所簽訂的合同具有行政協(xié)議性質,或本案爭議屬于應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此無權仲裁;[49](4)當事人所簽協(xié)議的性質屬于家庭成員間因身份關系引起的財產(chǎn)分割、撫養(yǎng)、贍養(yǎng)問題,不能由仲裁庭仲裁。[50]

        3.“違反法定程序的”相關案件:(1)仲裁員與一方當事人選定的代理人是一個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屬于同事關系,符合《仲裁法》第34條所規(guī)定的回避情形;[51](2)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的代理人系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員會的現(xiàn)任仲裁員,違反司法部令第122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7條第(5)項的規(guī)定;[52](3)當事人要求選任仲裁員時被拒絕,仲裁委員會直接啟用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員的程序;[53](4)仲裁委員會未按照仲裁被申請人工商注冊的營業(yè)執(zhí)照的地址送達相關手續(xù),而是按仲裁申請人申請書所寫的地址送達,因沒有履行基本查實義務而導致未完成送達;[54](5)仲裁委員會的審理期限超過仲裁規(guī)則規(guī)定的仲裁期限,期間并無延長、中斷或扣除審限的法定情形;[55](6)一名仲裁員未能到庭,首席仲裁員經(jīng)釋明并征求當事人意見后繼續(xù)開庭,而沒有按照《仲裁法》第37條的規(guī)定重新選定或指定仲裁員;[56](7)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郵寄送達仲裁文書被退回后,并未窮盡送達手段,而直接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違反了仲裁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57](8)仲裁委員會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或對當事人調查取證的申請未進行處理;[58](9)仲裁申請人在提起仲裁時申請緩交仲裁費,至仲裁裁決作出時仍未繳納;[59](10)對影響仲裁裁決作出的某項證據(jù),仲裁庭未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60](11)同一仲裁委在對同一事實、同一請求已經(jīng)作出仲裁裁決處理后,經(jīng)當事人重新提出請求后又再次作出仲裁裁決,違反了我國“一裁終局”制度;[61](12)依據(jù)仲裁規(guī)則,仲裁委員會對本應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適用了簡易程序。[62]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相關案件:(1)合同印章中的“長沙××公司”與當事人全稱“長沙市××公司”對比,少了一個“市”字,該印章顯系偽造;[63](2)已有生效的法院判決將涉案合同認定為虛假合同,仲裁庭以該合同真實有效為前提而作出的仲裁裁決應予撤銷。[64]

        5.“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相關案件:(1)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表明,被申請人曾指令申請人向債權受讓方支付貨款,且申請人已經(jīng)支付,而被申請人對這一事實在仲裁程序中沒有如實陳述;[65](2)申請人提供了出庫單及原始記賬憑證以證明發(fā)貨事實,仲裁庭要求被申請人提供付款憑證或記賬憑證,但被申請人未提供;[66](3)本案裁決作出前,已有生效的仲裁裁決對同一事實作出處理,被申請人作為前一仲裁案的當事人,明知該結果卻未提交給本案仲裁庭,致使仲裁委員會作出了與生效裁決不一致的認定;[67](4)對涉及違約責任認定的關鍵性工程的完工時間,被申請人作為施工方理應掌握相關證據(jù),但在仲裁庭詢問后卻只作出模糊陳述,屬于對該項事實的隱瞞;[68](5)仲裁裁決駁回仲裁請求的原因是,被申請人稱案外人王某下落不明,無法通過庭審查清事實,但現(xiàn)已查明王某只是因為涉嫌犯罪而被羈押,并非下落不明。[69]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枉法裁決行為的”相關案件:(1)仲裁庭在查明事實中,已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但在裁決中又以申請人未在法定時效內主張權利為由,駁回其仲裁請求;[70](2)申請人向仲裁庭提供了多個證據(jù),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買賣及安裝合同關系的事實,但仲裁庭對此不予理睬,駁回了申請人的仲裁請求。[71]

        7.“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相關案件:(1)三方協(xié)議約定合伙解散時應予清算,仲裁庭未以清算結果作為依據(jù),權利義務失去了公平性,違背社會公共利益;[72](2)招投標活動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工程合同未經(jīng)招標程序且已被行政部門糾正,但仲裁庭仍認定其為有效,間接否定了行政部門的執(zhí)法行為;[73](3)當事人婦幼保健院屬于具有公益性質的醫(yī)療單位,其所用土地只能用于具有公益性質的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用地,未經(jīng)批準不能改作其他用途,而仲裁裁決內容違反了相關強制性規(guī)定;[74](4)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具有社會公共利益性質,仲裁裁決在處理特種機動車責任事故時,未依照相關規(guī)章在交強險范圍內裁決賠償,與我國設立交強險的立法本意相悖。[75]

        在仲裁裁決被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案件中,法院所援引的理由大體歸類如下: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相關案件:(1)合同約定“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該仲裁條款無效;[76](2)當事人在產(chǎn)品銷售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但在之后的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如有爭議可向雙方地方法院提起仲裁”,該約定對原合同的爭議解決方式進行了變更,而變更后的爭議解決條款既沒有選定唯一、明確的仲裁機構,也屬于“同時約定仲裁和訴訟”的情形;[77](3)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約定無效。[78]

        2.“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相關案件:(1)仲裁庭于庭審中未受理被申請人的變更仲裁請求,但在作出仲裁裁決時,卻逐項依照被申請人變更增加后的仲裁請求進行了相應的裁決;[79](2)仲裁裁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的款項是基于按股權比例分擔的違約金,而不是基于被申請人違約而應當賠償?shù)墓蓹噢D讓款及利息,超出了申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的范圍。[80]

        3.“違反法定程序的”相關案件:(1)梁某既擔任仲裁員,又為一方當事人代理本案所涉的索賠事宜;[81](2)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庭組成之始和仲裁庭開庭時,雖然告知了當事人申請回避權利,但受聘的仲裁員不符合《仲裁法》第13條規(guī)定的條件;[82](3)仲裁被申請人的戶籍地址是其為人所知的住所地,但仲裁委員會卻以另一地址向其郵寄開庭通知等仲裁文書,由于仲裁委的地址填寫有誤導致郵件被退回,故不應當視為已經(jīng)送達;[83](4)仲裁委在仲裁裁決書作出后,雖向仲裁被申請人郵寄了仲裁文書,但經(jīng)本院查實,該郵寄地址并非其慣常住所地,亦非戶籍所在地及身份證載明的地址,仲裁被申請人實際并未收到仲裁裁決書;[84](5)貿(mào)仲以已被注銷的公司作為仲裁申請人作出裁決,如果貿(mào)仲系明知其已注銷,則違反了仲裁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85]

        4.“裁決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相關案件:(1)經(jīng)鑒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授權委托書,乃至主合同上的簽名都不是本人所簽;[86](2)一方當事人提交的合同存在諸多瑕疵,根據(jù)生活經(jīng)驗法則、常識及證據(jù)的高度蓋然性,無法確認在卷涉案合同文本系雙方當事人當時所簽文本;[87](3)經(jīng)鑒定,涉案保證合同上的申請人簽名確非其本人所簽。[88]

        5.“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的”相關案件:作為擔保人,仲裁申請人曾從債務人處收取了60萬元的保證金用以在債務人違約時支付給債權人,故其應當向仲裁庭說明這一事實,以便仲裁庭對欠款數(shù)額作出正確裁決,但仲裁申請人并未說明該事實,也未在仲裁請求中對該60萬元保證金予以扣除。[89]

        6.其他類型的相關案件:仲裁裁決的內容僅表述為“按規(guī)定與申請人辦理全部預查成果和資料移交手續(xù)”,但按何規(guī)定、如何辦理、移交何種資料等均表述不清,過于籠統(tǒng),該裁決無法執(zhí)行。[90]

        通過考察以上仲裁裁決被裁定撤銷與不予執(zhí)行的案件,并聯(lián)系表四與表五,可有如下四點啟示:

        第一,雖然撤銷裁決與不予執(zhí)行裁決都是仲裁裁決的司法監(jiān)督形態(tài),但在筆者所收集的案例中,前者在數(shù)量上遠遠超過后者。即便如此,在總體數(shù)量相對不多的涉及申請執(zhí)行/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案件中,仍能看到一些被法院裁定不予執(zhí)行的案件。目前的立法已將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zhí)行國內仲裁裁決的理由加以統(tǒng)一,再加上《〈仲裁法〉司法解釋》第26條的規(guī)定,[91]至少在立法層面上,已經(jīng)很大程度地避免了仲裁裁決不符合撤銷的條件卻被不予執(zhí)行這一現(xiàn)象的發(fā)生,減輕了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負擔。通過考察此次收集的案例也能夠發(fā)現(xiàn),雖然仍有不少當事人試圖在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未獲準許后,再嘗試以相同理由請求不予執(zhí)行該裁決,但法院基本能夠依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作出正確處理,提高了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效率。[92]

        第二,對于裁決被撤銷的案件,與往年一樣,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最為常見的原因。除此以外,仲裁裁決被撤銷最為常見的理由依次是: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jù)、沒有仲裁協(xié)議。至于裁決因所根據(jù)的證據(jù)是偽造的,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或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理由而被撤銷,此類案件雖然存在,但數(shù)量上相比于前四類案件要少得多。對于裁決被不予執(zhí)行的案件,同樣是以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作為裁定理由的案件為最多。但與撤銷裁決情形不同的是,對其他不予執(zhí)行理由加以援引的頻率并沒有顯著差異。值得注意的是,實務中還存在一些案例,法院雖然在裁定撤銷裁決時援引了《仲裁法》第58條,但其實際說明的理由并非該條明文列舉的七類情形中的任何一類,也未明確具體適用該條的哪一項規(guī)定。[93]此類案件雖然數(shù)量不多,而且存在法院只是在裁判說理上欠缺足夠嚴謹度這一可能性,但考慮到多數(shù)涉及仲裁案件審理的是實體問題而非程序問題,這些案件仍值得注意。[94]

        第三,從此次收集的案例來看,因違反法定程序而被撤銷的案件,具體理由依然十分龐雜,具體包括:仲裁員的選任程序違法、仲裁員欠缺法定資格、仲裁員具有法定回避事由、仲裁員缺席庭審、未組織質證、送達違法、仲裁審理超過期限、駁回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請求、不當適用簡易程序、違反一事不再理,等等。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是受理該仲裁案件的仲裁機構的現(xiàn)任仲裁員”這一理由出現(xiàn)得較為頻繁,大部分法院在裁定中認為,該代理人的行為違反了司法部令第122號《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7條第(5)項的規(guī)定,[95]屬于仲裁程序違法。但與此相反,也有法院認為這并不構成否定仲裁裁決效力的理由。[96]筆者認為,且不論司法部作為行政機關,是否有權以部門規(guī)章的方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解釋;單就具體案情而言,委托仲裁機構現(xiàn)任仲裁員作為代理人似乎難以滿足《〈仲裁法〉司法解釋》第20條中“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決”這一條件。不同于審判人員與司法機關情形,仲裁員與仲裁機構之間是聘用與被聘用的關系,并非隸屬關系,仲裁員與仲裁員之間也僅有較為松散的聯(lián)系。一般而言,現(xiàn)任仲裁員擔任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代理人,其與該案仲裁庭之間僅存在極為間接的關系,不足以對仲裁庭的中立性產(chǎn)生影響。[97]故該行為雖然在某種程度上違反了與律師管理有關的行政性規(guī)范,但通常不宜因此而否定裁決本身的效力。

        第四,在仲裁庭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是否構成程序違法這一問題上,不同法院有著不同的態(tài)度。部分法院認為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是對當事人舉證權利的剝奪,違反了法定程序;[98]甚至有法院認為即使仲裁中當事人均明確表示不申請鑒定,但依據(jù)仲裁規(guī)則,仲裁庭在需要時應當依職權指定鑒定機構,否則即構成程序違法;[99]但也有法院認為仲裁庭是否主動啟動鑒定程序屬于其行使仲裁權的范疇,仲裁庭未主動啟動鑒定程序不構成違反法定程序。[100]筆者認為,相較于訴訟,仲裁程序具有程序上靈活性的優(yōu)勢,要實現(xiàn)這一點,就必然要求尊重仲裁庭進行仲裁程序的自主權。法院在審查仲裁案件是否存在“違反法定程序”情形時,應當將關注點集中在最低“正當程序”層面,[101]而不應當于程序上苛求仲裁庭對當事人的程序請求“每求必應”。

        中國法院審理的涉外仲裁案件主要涉及: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確認案件,中國仲裁機構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與執(zhí)行案件,港、澳、臺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zhí)行案件,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案件。此類案件,特別是后兩者,公眾關注度尤高,相對于純國內仲裁案件,數(shù)量卻又極少。因此,針對這類案件從個案的角度予以抽樣考察,顯得更為合理。筆者從本次收集的75個涉外仲裁案件中,挑選10個進行分析如下:

        表八 中國法院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抽樣統(tǒng)計

        續(xù)表

        續(xù)表

        總體上看,涉外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為無效,港、澳、臺地區(qū)的仲裁裁決被拒絕認可與執(zhí)行的案件均極為少見,而涉外仲裁裁決被撤銷的案件,以及外國仲裁裁決被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的案件則尚未發(fā)現(xiàn)。與往年所評論的一樣,這一現(xiàn)象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國仲裁法區(qū)分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即實行所謂的“雙軌制”。具體而言,涉外仲裁至少在兩個方面有別于國內仲裁:首先,在對仲裁裁決的審查范圍方面,除非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否則中國法院不可對涉外裁決中的實體問題進行審查;其次,針對涉外仲裁,中國建立了“內部報告”制度,下級法院對無論是對涉外仲裁協(xié)議,還是對涉外仲裁裁決作出否定性裁定,都需要層報至上級法院進行審查,很大程度上減少了否定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撤銷或不予執(zhí)行涉外仲裁裁決案件的出現(xiàn)。[102]

        具體而言,中國法院能夠嚴格按照《紐約公約》第5條規(guī)定的法定情形審查外國仲裁裁決,特別是嚴格限制公共政策理由的使用,使絕大多數(shù)外國仲裁裁決在中國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對于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的仲裁裁決,內地法院則會依據(jù)2000年起實施的《安排》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同樣確保了絕大多數(shù)香港仲裁裁決能得到內地法院的認可與執(zhí)行。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依據(jù)《安排》的規(guī)定,裁定執(zhí)行貿(mào)仲香港作出的仲裁裁決,這被視為自2012年貿(mào)仲香港成立以來,內地法院執(zhí)行其仲裁裁決的第一案,引起了業(yè)界的高度關注。[103]但另一方面,同樣在內地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的問題上,2016年也首次出現(xiàn)了內地法院以“違背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拒絕認可與執(zhí)行香港仲裁裁決的案例,同樣引起了極大的爭議與討論。[104]

        另外,從本次收集的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仲裁案件時仍有其他問題存在。第一個問題涉及對涉外仲裁協(xié)議準據(jù)法的確定。在一部分需要確認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的案件中,法院并沒有在裁判文書中展現(xiàn)其對涉外仲裁協(xié)議準據(jù)法的確定過程,而是直接依據(jù)中國法進行裁判。[105]當然在這些案例中,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爭議由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或者當事人根本對仲裁機構和仲裁地未做選擇,所以依據(jù)我國相關沖突規(guī)范的規(guī)定,從最終結果上看,法院確實應當適用中國法判斷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但是,準據(jù)法的確定畢竟是涉外仲裁協(xié)議效力認定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步驟,這一階段的缺失可能導致某些情形下中國法的不當適用,致使某些本應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為無效。

        另一個問題在于,在確定仲裁協(xié)議準據(jù)法為中國法的情況下,當事人未能在合同中明確選定仲裁機構,則可能會成為仲裁協(xié)議被認定為無效的重要因素。在涉外仲裁案件中,由于可能有不熟悉中國仲裁法律要求的外國當事人的存在,選定仲裁機構的問題可能更為突出。如表八所列,青島海事法院在某一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案件中,之所以作出確認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裁定,就是因為法院認為“English law to apply arbitration in Xiamen/Fujian/China”這樣的仲裁條款僅約定了仲裁地為廈門,卻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106]筆者無意對該案的裁定意見作過多的評判,但可以看出,為避免此種情況的發(fā)生,一方面當事人需要尤其注意中國法律的特殊要求,盡量于仲裁協(xié)議中對仲裁機構作出清晰明確的選擇,以減少可能產(chǎn)生的爭議;另一方面,中國法院也需要充分地尊重當事人的仲裁意愿,合理運用合同解釋方法,盡可能回歸合同簽訂方對于仲裁約定的真實意思表示。

        [1] “缺乏法律分析價值的案例”主要指以下類型的案例:申請人主動撤回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執(zhí)行或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申請、仲裁保全申請,以及對申請人此類申請按自動撤回處理的案例。

        [2] 其中,當事人撤回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申請的案例163件,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案例254件,撤回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案例27件,撤回執(zhí)行仲裁裁決申請的案例11件,撤回仲裁保全申請的案例12件。

        [3] 參見宋連斌、楊玲、陳希佳:“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15)”,載《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5)》,北京仲裁委員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頁。

        [4]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皖01民特121號;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皖01民特140號。

        [5]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2民特51號。

        [6]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泉民認字第54號。

        [7]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402號。

        [8] 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贛03民特16號。

        [9] 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17民特5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新28民特10號。

        [10]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28號。

        [11] 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晉市法民初字第91號。

        [12]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2民特26號。

        [13]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閩02民特42號。

        [14]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粵03民初1196號。

        [15]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粵02民特13號。

        [16]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113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237號。

        [17]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12號。

        [18] 青島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72民特466號。

        [19]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陜01民特315號。

        [20]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浙06民特19號。

        [21]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滬01民特8號。

        [22]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2民特93號。

        [23] 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4民特10號;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閩02民特6號。

        [24]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239號。

        [25] 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川10民特27號。

        [26]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1民特96號;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蘇08民特1號。

        [27]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滬01民特274號。

        [28]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陜01民特104號。

        [29]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粵03民初318號。

        [30]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廈民認字第155號。

        [31]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403號。

        [32] 參見宋連斌、傅攀峰、陳希佳:“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16)”,載《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6)》,北京仲裁委員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21-22頁。

        [33]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2民特94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3民特23號;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4民特28號;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蘇01民特66號。

        [34]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26號。

        [35] 《仲裁法》第2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仲裁協(xié)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p>

        [36]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陜01民特32號;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54號。

        [37]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50號。該案中,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約定為“申訴方所在地仲裁機構”,對此,法院認為由于本案申請人住所地位于濟南市,故“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申訴方所在地位于濟南市。濟南仲裁委員會是濟南市轄區(qū)內僅有的一個仲裁機構,故濟南仲裁委員會系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

        [38] 吉林省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白民二初字第21號。

        [39]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宣中民二初字第00159號。該案中,當事人約定的仲裁機構為“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工程所在地為宣州區(qū)。法院認為:“雖然合同簽訂時宣城仲裁委員會尚未設立,但現(xiàn)雙方發(fā)生合同糾紛時宣城仲裁委員會已掛牌成立,雙方合同糾紛交由該委員會裁決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p>

        [40]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哈民一初字第106號。該案中,當事人約定“提交哈爾濱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如一方對仲裁結果持有異議,可依法向具有管轄權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從雙方約定內容的形式上看,各項是串聯(lián)關系不是并列或遞進關系,也不存在或裁或審的雙向選擇,雙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確,仲裁條款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合法有效?!?br class="calibre12">另見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浙07民特16號。該案中,當事人約定“協(xié)商不成的,向金華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成的訴訟于法院”。法院認為:“雙方在協(xié)議中的約定并不屬于‘或裁或審’的約定,而是有遞進關系,協(xié)議明確表明,雙方如果發(fā)生爭議,首選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提交仲裁,仲裁不成,再提起訴訟。雙方約定爭議提交金華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對仲裁機構的約定也是明確的。綜上,雙方約定的仲裁協(xié)議有效?!?/p>

        [41]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3號。

        [42]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豫17民特5號。

        [43] 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05民特4號。

        [44] 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遼10民特22號。

        [45] 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遼14民特10號。

        [46] 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14民特9號。

        [47]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駐民再初字第02號;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粵03民特288號。

        [48]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10民特8號;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陜06民特49號;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10民特1號。

        [49] 江西省萍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贛03民特1號;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浙嘉仲撤字第16號;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豫17民特1號。

        [50]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云01民特179號。

        [51] 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皖04民特314號;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9民特44號;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7民特14號;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晉01民特31號。

        [52]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甘10民特43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1民特23號;黑龍江省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6民特24號;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晉市法民初字第81號。

        [53] 甘肅省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甘10民特8號。

        [54] 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8民特36號。

        [55] 湖南省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08民特5號。

        [56] 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冀01民特31號。

        [57]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1民特221號;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01民特124號;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5民特53號;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川09民特1號。

        [58]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10民特36號;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16民特2號。

        [59]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3民特5號。

        [60]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徐商仲審撤字第7號;山東省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17民特4號;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陜07民特15號。

        [61]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遼01民特173號;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渝01民特752號。

        [62]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吉04民再5號;四川省瀘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川05民特76號。

        [63]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02民特31號。

        [64]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滬一中民四(商)撤字第10號之一。

        [65] 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浙07民特30號。

        [66] 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遼08民特3號。

        [67]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洛民三初字第142號。

        [68] 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10民特3號。

        [69] 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吉24民初386號。

        [70] 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湘02民特11號。

        [71]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遼01民特60號。

        [72] 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吉04民再5號。

        [73]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5民特9號。

        [74] 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云06民特15號。

        [75]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01民特10號。

        [76]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穗中法執(zhí)仲字第19號。

        [77]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徐商仲審執(zhí)字第134號。

        [78]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魯0281執(zhí)異12號。

        [79]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豫15執(zhí)41-1號。

        [80]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錫商仲審字第061號。

        [81] 湖南省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湘13執(zhí)異字5號。

        [82] 陜西省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陜07執(zhí)異11-2號。

        [83]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穗中法執(zhí)仲字第13號。

        [84]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湘09執(zhí)監(jiān)3號。

        [85]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鄂0192執(zhí)異33號。

        [86]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4)穗中法執(zhí)仲字第26號。

        [87] 陜西省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寶中民二初字第00096號。

        [88]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深中法涉外仲字第205號。

        [89]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魯05執(zhí)48號。

        [90] 青海省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青01執(zhí)異19號。

        [91] 《〈仲裁法〉司法解釋》第26條規(guī)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后,又在執(zhí)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執(zhí)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

        [92] 例見: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冀04執(zhí)異24號;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2016)粵06執(zhí)異88號。

        [93] 例見: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豫06民特1號之二。該案中,法院認為仲裁庭對事實認定及處理存在明顯瑕疵,通知仲裁委員會重新仲裁后,仲裁委員會予以拒絕,故撤銷該裁決。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豫08民特11號。該案中,法院認為本案并無證據(jù)證明被申請人的醫(yī)療行為與申請人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故應撤銷該裁決。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01民特220號。該案中,法院認為案涉合同已履行完畢,但仲裁裁決書認定該合同未成立,系法律適用錯誤。且雙方當事人均同意撤銷涉案裁決,故因此對該裁決予以撤銷。
        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3民特17號。該案中,法院認為仲裁庭在無證據(jù)證明申請人存在過錯的情況下讓其分擔40%的責任,屬于運用自由裁量權不當,顯失公平,故撤銷該裁決。

        [94] 如果法院所依據(jù)的理由確實不屬于《仲裁法》第58條所規(guī)定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則顯然違反了《〈仲裁法〉司法解釋》第17條(“當事人以不屬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或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的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

        [95]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7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律師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律師‘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違法行為:……(五)曾經(jīng)擔任仲裁員或者仍在擔任仲裁員的律師,以代理人身份承辦本人原任職或者現(xiàn)任職的仲裁機構辦理的案件的?!?/p>

        [96] 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川08民特27號。該案中,法院認為:“對申請人提出明星萬達公司委托的趙×律師既是四川廣府律師事務所律師,又是廣元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在代理申請確認仲裁協(xié)議效力、財產(chǎn)保全并在選擇仲裁員后,才更換為與趙×律師同所的何××律師等理由,由于趙×律師僅僅是仲裁員庫的在冊仲裁員,其并非本案仲裁庭的合議庭組成人員,根據(jù)《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趙×律師的代理行為是否違法,是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處理的職責范圍,不屬本案的審查范圍,亦不屬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此處對法院裁定書中提及的人名進行了匿名處理——筆者注)。

        [97] 參考《國際律師協(xié)會關于國際仲裁中利益沖突問題指南(2014)》(IBA Guidelines on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2014)),其中“因是同一職業(yè)協(xié)會、社會或慈善組織的成員或通過社交網(wǎng)絡,仲裁員與另一仲裁員或當事一方的代理人有關系”(“The arbitrator has a relationship with another arbitrator, or with the counsel for one of the parties, through membership in the same professional association, or social or charitable organisation, or through a social media network”),以及“仲裁員與當事人一方的代理人在先前的另一起案件中共同擔任仲裁員”(“The arbitrator and counsel for one of the parties have previously served together as arbitrators”)等情形,均屬于表面上或實質上沒有利益沖突的綠色目錄。

        [98] 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黑10民特36號。

        [99]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內01民特14號。

        [100]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粵03民特164號。

        [101] 此處所指最低“正當程序”的內容包括:仲裁庭應獨立公正;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中的任何時候應平等對待所有當事人,當事人亦應獲得充分陳述案件的權利;仲裁庭應合理、迅速地進行仲裁,避免不必要地拖延及擴大開支;當事人的約定只要未違反仲裁法,應受到完全尊重。參見宋連斌、趙?。骸瓣P于修改1994年中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探討”,載《國際經(jīng)濟法論叢》2001年第4卷,第610頁。

        [102] 參見宋連斌、傅攀峰、陳希佳:“中國商事仲裁年度觀察(2016)”,載《中國商事爭議解決年度觀察(2016)》,北京仲裁委員會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頁。

        [103]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蘇01認港1號。

        [104] 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泰中商仲審字第00004號。

        [105]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京04民特10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鄂01民特110號。

        [106] 青島海事法院民事裁定書(2016)魯72民特4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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