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例:村民甲曾多次盜竊,后又持刀搶劫,先后構成了盜竊罪和搶劫罪,對于甲一人犯二罪,應當如何處罰?再以甲為例,如果其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以罰金3萬元,其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以罰金5萬元,則法院應宣布其實際刑罰為無期徒刑和罰金8萬元。
例:村民甲曾多次盜竊,后又持刀搶劫,先后構成了盜竊罪和搶劫罪,對于甲一人犯二罪,應當如何處罰?
答:對甲應當數罪并罰。所謂數罪并罰是指當一人犯有數罪時,應當先將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后再合并進行處罰的情況。在合并處罰時,通常是按照限制加重為主,吸收、并科為輔的基本原則進行處理。(1)所謂限制加重原則是指犯罪人所犯各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則應當在各罪的總和刑期以下、數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但管制不得超過3年、拘役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得超過20年。以問題中的甲為例,如果其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其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則法院可以在18年以下,15年以上酌情決定其實際應該執(zhí)行的刑期。(2)所謂的吸收原則,是指犯罪人所犯各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則直接執(zhí)行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刑罰均被死刑或無期徒刑吸收,不再執(zhí)行。同樣以甲為例,如果其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則法院應宣布其實際刑罰為無期徒刑,7年的有期徒刑不再執(zhí)行。(3)所謂并科原則是指犯罪人所犯數罪中有被判處附加刑的,則可以將主刑和附加刑合并執(zhí)行。再以甲為例,如果其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以罰金3萬元,其搶劫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并處以罰金5萬元,則法院應宣布其實際刑罰為無期徒刑和罰金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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