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賭人員以所輸賭資為搶劫對象的定性
——朱某合尋釁滋事案
1.裁判書字號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2016)京0106刑初918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尋釁滋事罪
2015年12月16日17時許,被告人朱某合伙同張某、安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本市豐臺區(qū)前泥洼二區(qū)×號樓×門×號,以索取賭資為由,持刀隨意對被害人夏某委、李某、劉某梅、黑某寧進行毆打,致夏某委外傷,造成面部小范圍軟組織挫傷,經(jīng)法醫(yī)鑒定,夏某委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并強行索取被害人夏某委、李某、劉某梅、黑某寧人民幣1萬余元。
被告人朱某合于2016年3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豐益派出所民警抓獲。
關于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還是搶劫罪。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朱某合不能正確處理矛盾,無視國家法律,伙同張某、安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持刀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一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且強拿硬要他人財物1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處罰。鑒于被告人朱某合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故本院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朱某合的劣跡情況,本院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并對其酌予從重處罰。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點:
1.關于本案的定性問題
張某(另案處理)于2015年12月15日與本案被害人黑某寧、夏某委、李某、劉某梅、戴某五人進行賭博時輸了錢財,從而懷疑賭博所用撲克牌為“號牌”(可以透過背面看到數(shù)字的牌面的花色和數(shù)字),次日中午與本案被告人朱某合聯(lián)系,希望借助朱某合將所輸錢財要回來,后二人約定由張某繼續(xù)去找黑某寧等人賭博,如果張某發(fā)現(xiàn)撲克牌有問題,就以“送錢”為暗號讓朱某合帶人過去要錢。后張某在與黑某寧等人賭博過程中打電話給朱某合讓其“送錢”,當日17時許,朱某合與安某某、李某某(均另案處理)及梁權(quán)等人到達案發(fā)地北京市豐臺區(qū)前泥洼二區(qū)×號樓×門×××號,以索取賭資為由,對被害人夏某委、李某、劉某梅、黑某寧進行毆打。其中張某用手提包毆打了李某的面部;李某某扯拽劉某梅頭發(fā)并踹了黑某寧腰部一腳;安某某持刀威脅并用拳腳毆打了被害人夏某委,致夏某委面部多處挫傷,經(jīng)鑒定,夏某委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朱某合等人從現(xiàn)場強行索取被害人夏某委、黑某寧、李某、劉某梅、戴某的人民幣1萬余元。
從在案證據(jù)張某本人多次供述稱案發(fā)前自己輸3萬余元,但后跟安某某等人稱輸了5萬元;案發(fā)當日稱自己輸了15000元,但是被害人陳述無法與之印證;遂無法確認張某案發(fā)前一日與案發(fā)當日所輸賭資的具體數(shù)額。被害人劉某梅主動給張某人民幣2000元以求被告人放過自己,但劉某梅本人也參與賭博,且設賭局在家中并從中“抽水”(賭博人員聚賭時,抽錢出來給組織者),被害人戴某及其余幾名被害人亦均為參賭人員,所以無法確定被告人非法獲取的錢財為張某所輸賭資,還是被害人本人的與賭博無關的個人財產(chǎn)。
根據(jù)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搶意見》)之七: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朱某合伙同他人前往賭局目的是索要所輸賭資,但無法確定幾名共同侵害人所非法獲取的財物數(shù)額是否超過張某所輸賭資的數(shù)額,根據(jù)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不宜定“搶劫罪”,但是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合伙同他人有強拿他人財物以及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一人輕微傷的行為?!秲蓳屢庖姟分牛ㄋ模め呑淌伦锸菄乐財_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xiàn)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qū)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quán)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本案中被告人朱某合與張某系前男女朋友關系,朱某合在張某找到他時,帶人去案發(fā)地討說法的行為,一方面是要幫助張某索要所輸賭資,另一方面還有通過這種方式展示自己的“能力”的意圖。綜上分析,被告人所非法獲取的財物不宜定為“賭資”予以沒收,而應當認定為被害人的個人財產(chǎn)。
被告人朱某合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應定尋釁滋事罪。
2.關于附帶民事部分的處理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朱某合賠償被害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夏某委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賠償被害人李某人民幣4500元、黑某寧人民幣1500元,并已實際履行。夏某委、李某、黑某寧均對被告人朱某合表示諒解,請求法院對被告人朱某合從輕處罰,夏某委已自愿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于本案定性為尋釁滋事罪,所以對于被告人朱某合等人非法獲取的財物宜定為強拿硬要的他人財物,且毆打被害人并致傷應當賠償。
編寫人: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劉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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