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章所討論的是一些基本和簡單的體制組織的組合模式,現(xiàn)實的體制模式將會復雜得多??紤]到全部社會經濟活動從屬于同一個相互關聯(lián)的投入產出過程,所有的交易活動實際上都直接或間接地聯(lián)系著,與這些交易活動相對應的體制模式的復雜性是不言而喻的。不過,分析基本和簡單的體制模式的方法,大體是適用于復雜模式的研究的。特別當我們區(qū)分了不同類型的交易技術結構以及分別與它們相容的體制組織形式后,似乎可以說為復雜模式的科學分析提供了一個合理和可行的起點。
2.我們對體制模式的分析排除了非經濟因素的影響。但非經濟因素往往能起到增加或減少現(xiàn)實體制成本的作用,有時這種作用還相當明顯。例如,在一個道德和信用水準較高的社會里,機會主義行為的發(fā)生概率可能偏低,這樣,某些一體化程度較高的體制就可能被更注重市場作用的體制所替代。又如,在風險愛好者比重高的環(huán)境里,人們可能對體制的保險功能只有較低的要求。因此,在實際的體制選擇過程中,考慮到非經濟因素的影響是必要的。在考慮非經濟因素影響時,必須對這些因素本身的性質,影響體制選擇的方式和程度作出正確判斷。
3.我們在本章所討論的體制模式屬于“理想”類型,即這些體制模式與對應的交易技術結構相容。而在現(xiàn)實經濟體制中,我們經常能發(fā)現(xiàn)許多體制模式與交易技術結構不相容的情況?!袄硐搿鳖愋团c現(xiàn)實之間的差距,正是體制變革和創(chuàng)新的基本原因所在。而要實現(xiàn)體制變革和創(chuàng)新,僅研究“理想”類型是不夠的。我們不僅要明確哪些體制組織與哪些交易技術結構相容,還要明確哪些體制組織與哪些交易技術結構如何以及為什么不相容。后一方面的任務顯然更為艱巨。
【注釋】
[1]經濟體制組織顯然可以歸于生產關系范疇。我們接著所討論的交易技術結構則反映了生產力的某些特征。
[2]這意味著替代市場的企業(yè)之間存在著競爭。
[3]參見Cheung,Steven N.S.,1983,“The Contractual Nature of the Firm”,Journal of Law Economics,26(April):1—21。
[4]參見Williamson,O.E.,1980,“The Organization of Work:A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ssesment”,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cr and Organization,1(March):5—38。
[5]參見Williamson,O.E.,1985,The Economic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New York:The Free Press,Chapter 3。
[6]參見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Production,Information Costs,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62(1972):777—795。
[7]按照科斯的觀點,長期協(xié)約中不可能對未來交易活動的細節(jié)加以闡述,這些細節(jié)要由購買者決定。
[8]這種模式在邏輯上不存在明顯的宏觀和微觀的區(qū)分,因為宏觀活動已經微觀化了,或者說微觀活動已經宏觀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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