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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鞏固和擴展

        時間:2023-07-02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在“窮人經濟學”的命題下,必須切實解決窮人健康權衰弱的問題;而據上分析,窮人的健康權衰弱問題的解決,其根本之路是切實提高窮人的能力——窮人健康權的獲得、鞏固和擴展從根本上取決于窮人的能力及其提升。還是不妨將舒爾茨的“窮人經濟學”與阿瑪蒂亞·森的學說再作一個對照分析。

        在“窮人經濟學”的命題下,必須切實解決窮人健康權衰弱的問題;而據上分析,窮人的健康權衰弱問題的解決,其根本之路是切實提高窮人的能力——窮人健康權的獲得、鞏固和擴展從根本上取決于窮人的能力及其提升。于是,我們的論述重點就進入到對于窮人的能力及其提升的分析上。

        通過本節(jié)的分析,我們得出的基本結論是:首先,健康更是一種事關人的自由和幸福的權利。如前述,健康是一種權利,構成人權的重要內容,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或生存權利,現在看來,僅有這種認識還不夠。健康能夠作為事關人的自由和幸福的重要工具和維持人的自由和幸福的基本前提,其原因就在于,一個人的健康狀況會直接影響其收入能力和生活質量。其次,健康不僅是一種消費品,更是一種投資品;健康不僅是指一種人力資本投資,而且是一種精神投資。顯然,這個投資的過程本身就是一種能力培養(yǎng)和提升的過程。再次,人的能力得到足夠提升后的一種境界就是人獲得的自由的境界,或者說,自由是人的能力提升的實質性體現——一個真正自由的人一定是一個幸福的人。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切實提升窮人的能力,才能從根本上使他們獲得、鞏固和擴展健康權。

        為此,我們下面的闡述有必要從對健康權的再認識開始。

        一個人為了維護自己身體機能的健康,一定會有為了獲得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的必要的支出,除非他無力支付這個必要的費用,因而健康首先是一種消費品?!敖】凳紫仁且环N消費品”的觀點正好呼應了前面關于健康的一種定義——健康首先是一個醫(yī)學概念。

        然而,一個人特別是一個具有現代觀念的人,要成為一個具有現代健康意義上的人,除擁有強健的身體外,還應該擁有充沛的精神和與人從容相處的能力。為此,他就必須進行投資,這個投資就是人的再生產的過程,顯然,心智的健康、良好人際關系的構建和社會溝通力的提高,就是這一再生產過程的非常重要的內容。因而健康又是一種投資品(或資本品)——是對人的再生產過程的“健康要素”進行的投資。并且這種投資是“人力資本投資+精神投資”的組合。正如常言所說的,健康是人的最大財富,而對健康進行的投資形成的資本就是財富的重要源泉,這正可以說,健康是伴隨一個人生命全過程的最重要的資本。因此,投資健康的過程,就是心理心智健全、完善的過程,進而也是一種能力培養(yǎng)和提升的過程。

        這里,有一個問題需要澄清的是,窮人似乎離現代意義上的健康概念很遙遠,因為他們連最起碼的身體機能的健康恐怕都難以維持。不容否認,窮人對于看病吃藥等最基本的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都可能“望而卻步”,從而威脅著其身體機能的健康,但這并不能由此認為窮人是精神世界的貧乏者和社會溝通的“弱智”。兩者是不能簡單地畫等號的。正所謂沒有天生的愚笨者。不過,可以堅信的是,如果政府和社會對于窮人的全面的健康權的維護和擴張非常重視,并設法讓他們全面地提高能力(加大對弱勢群體的人力資本投資和精神投資,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窮人的精神世界會更飽滿、社會適應和交往的能力會更強,從而與富人的距離會縮小得更近。這些不正是一個和諧的社會所要達到的建設目標嗎?

        還要特別指出,在這里,“健康是人力資本和精神的雙投資”的觀點,是在“窮人經濟學”的語境下,將窮人的健康權問題與窮人的教育權問題,有效對接了起來;也可以說,窮人的健康權問題在另一個領域、從另一個方面很好地回應了窮人的教育權問題,并對此進行了延伸和拓展。無論如何,基于健康權的窮人的能力提升,教育總是繞不開的核心問題——教育、培訓總是窮人的能力提升的一個最基礎的、尤為重要的機制和手段。

        總之,旨在使窮人獲得、鞏固和擴展其健康權的能力建設,是窮人自身收入狀況改善且素養(yǎng)不斷提高的過程,也是全民族整體素質提高和國家“軟實力”全面提升的過程。人的健康權的實現程度,反映了一個民族、一個國家、一個社會的健康狀況——是否和諧以及是否具有永續(xù)發(fā)展的能力。

        窮人之窮不僅是其機會有限的權利貧困,更實質的是導致其把握機會能量不足的權利抑制,這使得窮人無法獲得自由或足夠的自由,進而也無法獲得發(fā)展或更大的發(fā)展。至此,我們對于窮人貧困的認識達到了新境界和新高度。因此,基于自由的發(fā)展和公正的考量的能力的實質性提升,就成為窮人獲取健康權的第一要義。

        舒爾茨的“窮人經濟學”,體現了對窮人的人文關懷,遺憾的是,由于時代的局限性,他忽略了代際差異這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還是不妨將舒爾茨的“窮人經濟學”與阿瑪蒂亞·森的學說再作一個對照分析。應該說,舒爾茨的以人力資本觀治理貧困的思路,與阿瑪蒂亞·森的“能力觀”具有本質上的一致性;另一方面,這種人力資本觀又通過“能力觀”得到有力的印證——只有立足于能力的平等才能夠實現真正的權利平等,并且得以升華和發(fā)展。

        阿瑪蒂亞·森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一個人的可行能力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實現的、各種可能的功能性活動,應以能力和功能來看待個人利益和衡量平等。他精辟地說,一個人的生活由一系列功能構成,功能即其能做什么和怎樣生活,包括營養(yǎng)良好、身體健康、避免疾病等基本要素;能力則是使個人功能得以發(fā)揮的力量,體現了個人過某種生活或實現合理目標的自由。阿瑪蒂亞·森把個人免于饑餓、營養(yǎng)不良、疾病、過早死亡之類的問題而獲得健康的能力,看得與個人學會識字算數、享受政治參與的能力同樣重要——這些都是個人的基本能力。為此,他特別強調,貧困不單是低收入造成的,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基本能力的缺失所致。由此,阿瑪蒂亞·森將我們引領到了對于窮人貧困的認識的新高度。因而對于窮人能力的實質性提升就成為題中要義。

        阿瑪蒂亞·森指出,自由作為發(fā)展的主要手段具有工具性作用,即通過實現這些工具性自由,能夠幫助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過有價值的生活。在阿瑪蒂亞·森的自由觀中,有五個工具性自由,即政治自由、經濟條件、社會機會、透明性擔保和防護性保障。這五個方面的工具性自由,一方面能夠提高人們享受實質自由的可行能力;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也是相互依賴、相互補充的——一種自由的發(fā)展需要其他工具性自由的良好發(fā)展作為保證。在各種工具性自由的相互促進下,人們才能實現享受應當珍視的生活的實質自由。

        值得特別說明的是,這五個方面的工具性自由,其中有三個涉及醫(yī)療保健和健康。顯然,作為自由要素之一的健康,是與每個人的發(fā)展密不可分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是講,個人尤其是窮人要具備為實現其發(fā)展所享有的實質自由的可行能力,必須經由其獲取健康自由等工具性自由的現實途徑。

        討論基于窮人健康權的能力建設問題,不妨再次回到對于公正問題的考察上。社會的公平正義,其實涵蓋了四個層次:關于人身權利的均等分配是第一層次、與個人能力相關的基本物品的均等分配是第二層次、關于其他物品的功利主義分配是第三層次、國家出于社會和諧的考量是第四層次,并且這四個層次是依序排列的。鑒于此,國家對于個人權利干預的能力原則應該是:僅限于在公民間平等分配那些對個人能力至關重要的基本物品。

        對于患病后醫(yī)療服務的公平獲得和公平地獲得經濟補助,是患者尤其是窮人患者對于醫(yī)療制度公平性的基本要求;而制度設計中考慮健康與人的幸福的關系,也是社會公正追求的目標。因此,醫(yī)療、健康服務往往與社會追求收入平等、與社會公平目標緊密相連。實際上,這就是健康公平問題,健康公平成為衡量人類發(fā)展中社會總體安排公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但僅此還不夠,貧富差距與其說是收入的不平等,毋寧說是能力(或者賦予的能力、或者培養(yǎng)的能力、也或者既有的能力)的不平等。因此,走出“窮者恒窮”的邏輯,理當一靠制度安排,二靠能力建設——通過重建基礎秩序使收入和財富分配進入可治理狀態(tài)。因而減少和消除貧困是政府的責任:既要給窮人以適當的物質補償,更要提升窮人的能力——給予窮人應有的健康權則是能力建設的重要方面。

        國際人權法規(guī)定了國家在保障人的健康權得以實現方面的積極責任。這就是政府必須構建良好的制度,培養(yǎng)教育出具有良好醫(yī)術和職業(yè)倫理的醫(yī)生,設置分布得當的醫(yī)療衛(wèi)生保健設施,使公民能夠獲得健康所需的信息,并且在必要時能夠獲得在疾病預防和治療方面的最基本的、合格的服務,包括應保障每一個人生存所需的最基本的食品和清潔的生活用水、保障食品和藥品安全以及環(huán)境衛(wèi)生和職業(yè)衛(wèi)生、嚴格限制污染排放和認真治理污染。因此,應該根據健康服務的可獲得性、質量和平等性,明確特定國家的最低核心內容的健康權責任或明確健康權等社會權利的“門檻”。這是由于各國不同的發(fā)展水平和資源現狀不同,包括健康權等社會權利的具體內容也有很大不同。健康服務的可獲得性,不僅是指國家在數量上滿足整個人口(尤其是窮人)的健康需要,還指健康服務的財政、地理和文化上的可獲得性以及健康服務的質量標準、既有健康服務獲得的平等性等??梢?,今天的健康權,就像市場經濟社會初起時的財產權一樣,它的實現程度足以判斷一個國家的社會發(fā)展水準。

        我國在1997年就加入了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了這一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締約國政府對于公民健康權所應承擔的積極責任。我國政府正致力于建立以城鎮(zhèn)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制度“托底”的全民醫(yī)保制度,就是為保障國民特別是弱勢人群的健康權所作的努力。這個問題將在本章第四節(jié)詳細闡述。

        綜上所述,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健康權主要是為個人特別是為健康權貧困的窮人提供獲得一系列健康服務的權利和自由;旨在使窮人獲得、鞏固和擴展其健康權的能力建設,不僅是窮人自身收入狀況改善且素養(yǎng)不斷提高的過程,是民族整體素質提高和國家“軟實力”提升的過程,而且是一國制度建設特別是分配制度設計優(yōu)化和環(huán)境建設強化的過程。如此,我們就將旨在提升窮人的能力的健康權的問題,上升到了一國制度建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這樣一個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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