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意向性與意義
語言哲學家對意向性問題進行研究,主要是為了弄清楚話語的意義,他們認為意向性理論與意義理論是緊密相連的。在現代西方哲學家中間,最早把意向性問題和意義問題聯系起來考察的是胡塞爾,維特根斯坦和梅洛-龐蒂在某些觀點上與胡塞爾接近,但也有很多分歧。在英美分析哲學家當中,粗略說來,日常語言學派大多強調意向性與語言之間的聯系,主張從意向性角度探討意義理論;理想語言學派則強調語詞或語句本身所固有的字面意義,反對過高估計意向性因素在確定語詞或語句的意義中的作用。
胡塞爾從意向性角度提出的意義理論,在西方語言哲學中獨樹一幟,而且頗有影響。在他看來,意義所指的就是意識的意向,對意向的觀念性把握就是意義。換句話說,意義就是意識對某一對象的念及(meint etwas),通過意識的念及活動,表達行為與對象之間的聯系便建立起來。他提出意義-意向與意義-實現這一對重要概念,認為它們是意義的兩種不同的內容,因為意識活動正是由意義賦予活動和意義實現活動所構成。意向活動不僅賦予表達式以意義,而且要求這種意義得到實現。
在胡塞爾看來,表達式的意義來源于意識的意向性。表達式之所以具有意義,是由于它明確地具有某種思想的意向,換句話說,是意向賦予表達式以意義。因為,“意義必須出現在意義意向之中。”[25]意識活動總是有所指謂的活動,意識的意向性是意識活動的本質特征。一個人使用一個表達式,總是懷有一個表達自己關于某物的意向,他必須通過一定的精神活動授予表達式以一定的含義,一種他希望與他們對話者分享的意義。表達式正是由于具有意向所授予的這種意義,而區(qū)別于不具有意義的記號。為了說明意向如何授予表達式以意義,胡塞爾提出“授予意義的活動”(die bedeutungsverleihende Akte)或者“意義-意向”(die Bedeutungsintentionen)這個重要概念。所謂“授予意義的活動”,他指的是在語音、知覺和意義意念之間建立聯系的意向性綜合活動。在這種活動中,下述兩種獨立的活動被聯系到一起:一種是形成表達式,即構成具有交流功能的語音的活動,另一種是形成意義的活動。這就是說,當人們有目的地使用表達式來表達思想時,就有一定的理智活動授予表達式以一定的意義。這種理智活動就是胡塞爾所說的“授予意義的活動”。通過這種活動,“每個語詞就不再是紙上的符號或聲音,而是具有一定的意義,并且與對象有了確定的關系?!?sup>[26]他說:“在每個言語活動中(即使是單語言),說話者必然說出適當的語詞來進行一個有目的的表達意義的活動,否則,他只是發(fā)出聲音,什么意思也沒有說?!?sup>[27]
表達式(符號或語音)是人們通過感覺來感知的,它在語言行為中一直發(fā)揮作用,但在語言行為中我們所注意的卻不是這種感覺,而是表達式的意義。換句話說,如果我們在交流中注意力不分散的話,我們所注意的就不是語言符號本身,即語言的形形色色的物理實體,而是語言符號的內容即語言符號的意義。此時,語言符號的物理音響已經退回到意向性視野之內,作為意向性活動的注意中心的背景發(fā)揮作用。他說:“盡管感覺材料在樸素直觀的表現活動中是表象體驗的構成部分……但絕不是表象體驗的對象。只有當這些被經歷到感覺材料的復合被某種特定的特征行為即被某種特定的把握活動或意指活動賦以魂魄(beseelen),它們才能成為感性表象,此時它們才能作為被感知的對象顯現出來?!?sup>[28]胡塞爾在這里用“賦以魂魄”一詞來形象地說明意向性活動的這種賦義活動。例如,我們的感覺器官感受到某種紅的顏色,這種感覺本身是意識的現實組成部分,即主觀的心理性東西,而通過賦義活動,我們的意識所經驗到的就不再是感覺本身,而是關于某一對象的顏色的表象。語言感覺轉變?yōu)檎Z義領會的過程與上述過程相同,只要把感性材料換成關于語義的物質承擔者的感覺,把對象換成語言的意義就可以了。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可以把胡塞爾和維特根斯坦這兩個人的觀點作些比較。胡塞爾認為,我們有意義地使用表達式時所具有的那種經驗包含兩種成分:一是對物理符號的感性感知;二是一個符號賴以變?yōu)楸磉_式的那種特殊的理性感知。僅僅頭一個成分還不能構成我們對于表達式的領悟或理解。維特根斯坦對此也持類似的觀點,他們兩人的區(qū)別在于:胡塞爾認為在這種領悟或理解中有一種描述的成分,維特根斯坦則認為除了所作的使用或操作之外,沒有其他描述成分。維特根斯坦強調的不是心理經驗,而是某種特殊的客觀“環(huán)境”。他說:“意向蘊藏在情境之中,在人們的習慣和制度之中。”[29]如果沒有下棋的技藝或規(guī)則,我們甚至不會有下棋的意圖。他還認為,我們之所以能夠有事先構造一個語句的意向,只是因為我們能夠說有關的語言。這就是說,如果我們能夠有什么意向,只是因為已有某種客觀的環(huán)境。意向并沒有創(chuàng)造出客觀的環(huán)境或條件,而是客觀的環(huán)境或條件使意向成為可能。胡塞爾并不否認符號系統是聯想的產物,因而也是習慣的產物,但他認為這不是下述觀點得以成立的充分條件:語言表達式不外是一個符號,或者我們對一個表達式的理解不外是一種按照習慣或慣例產生的使用符號的能力。在胡塞爾看來,一組符號以及通過習慣形成的符號使用規(guī)則本身并不等于一種語言,而且對符號的使用也不等于對符號的理解,除非同時發(fā)生一種意義-意向活動。因此,除非上述條件得到滿足,維特根斯坦所說的語言游戲不能稱為“語言”。而一旦滿足了上述條件,語言游戲也就不再僅僅是游戲。胡塞爾還認為,在意義-意向活動中,我們不是客觀地領悟意義。當我們作出判斷時,我們所判斷的不是表達式的意義,而是表達式所指的事態(tài)。只有在其后的反思活動中,我們才能客觀地領悟表達式的意義。
胡塞爾認為,賦義活動還不是意義的最原初的建立,對言談者來說,語言的內部順序或結構以及語言符號與意義的固定聯系是在漫長的歷史中形成的,言談者只能從別人那里學習和繼承。不過,胡塞爾指出,現象學并不關心這種經驗性、科學性的問題,現象學強調的是,符號本身沒有意義,通過意向性行為,符號才有意義,意義是在意向活動中顯現自身的。
胡塞爾還認為,意向活動不僅賦予表達式以意義,而且要求這種意義得到實現。一切意向都有得到相應實現的可能性,它要求直接與客觀對象相關聯,以直觀的經驗內容來充實自己,從而成為有確定所指的經驗意向。在語言表達活動中,那些與意義相對應的對象性東西是通過與意向性活動相伴隨的直觀,或者在言談者面前現實地顯現,或者在想象中顯現。如果上述情況之一得到實現,表達行為與對象性東西之間的聯系便成為現實,于是意義便得到實現。這就是胡塞爾的“意義-實現”這一概念的基本含義。
梅洛-龐蒂繼承了胡塞爾的“意義授予”(Sinngebung)概念,但加以改造。在胡塞爾那里,意義授予概念是與無意義的材料這個概念相聯系的。梅洛-龐蒂不贊同后一概念,認為沒有純粹的、毫無意義的材料或感覺,任何感覺也具有一定意義。他說:“每一種感覺都蘊含有意義”。[30]如果沒有無意義的材料,那么意義授予活動就不會被理解為從先驗意識的基座中發(fā)出的一種活動。一切意義授予活動都不是思維或純粹自我的活動,肉體活動也能授予意義,如在習慣的場合下,肉體也是意義的泉源。不過,肉體并不是把意義輸入那個原初沒有意義的世界,相反,在肉體和世界之間有一種契約,原初的意義是從肉體與世界的交往中,從肉體探索世界的活動中得出的。
在英美分析哲學家中間,在對意向性與意義的關系問題上,基本上可分為兩種對立的觀點。相當多的分析哲學家,特別是那些在哲學觀點上與日常語言學派有聯系的分析哲學家,十分強調把意義問題和意向性問題聯系起來考察。維特根斯坦首先提出詞的意義在于詞的使用這個基本觀點,這個觀點奠定了這一派人關于語句的意義必定隨語境而變化這一理論的基礎。其后,一些分析哲學家注意研究表達式的內涵與表達式使用者的意圖或目的之間的聯系。例如,賴爾認為,一個表達式的內涵就是人們意欲用它來述說的東西,劉易斯也說:“一個詞項的內涵表達了我們使用這個詞項的意圖?!?sup>[31]此外,奧斯汀提出言語行為理論,即一種把言語看做行為,強調說話時的語境與說話者的意向等語用學因素的理論。斯特蒂森提出把語詞或語句本身與語詞或語句的使用區(qū)別開,強調語詞或語句的意義必定隨語境的變化而變化。
前面談到,格賴斯把自然的意義與非自然的意義區(qū)別開,認為前者與人的意圖沒有聯系,后者則與人的意圖密切相關,這類語句的意義就在于說話者的意向,即說話者意圖在聽話者心中產生某種效果的意愿。換句話說,說話者所說的某句話的意義,就在于說話者意圖通過這句話而使聽話者由于意識到這種意圖而在聽話者心中產生某種效果。語言交流就是以聽話者識別說話者的意向這一方式進行的。
格賴斯的這個觀點受到這一派許多哲學家的支持。例如,塞爾認為格賴斯的這個觀點表現出意義概念與意向概念之間的密切聯系,同時也抓住語言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塞爾還認為,意義不外是某些比較原始的意向性形式的特殊發(fā)展,因此完全可以借助于這些比較原始的意向性形式來給說話者所說的某個語句的意義下定義。這就是說,我們可以用意向來給意義下定義,即用相信、希望、意圖等心理概念來給意義等語義學概念下定義。
與此相關,塞爾還強調語句的意義與語句被說出時的語境的密切聯系。他在其代表作《語詞和意義》一書中專門辟出一章討論語句的字面意義問題,詳細批駁那種認為語句具有不以語境為轉移的字面意義的觀點。他以“貓在席上”(The cat is on the mat)這個直陳句為例,著重考察“on”(“在……之上”)這個詞在不同語境中的意義。按照另一派人的觀點,這個直陳句具有一種不以語境為轉移的字面意義,也具有一種不以語境為轉移的真值。塞爾則反駁說,假設這句話是在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中說出的,是否這句話的意義與這句話在地球上被說時的意義相同呢?他還設想其他一些語境,力圖證明這句話在不同的語境中說出時就具有不同的意義,而不具有任何不以語境為轉移的字面意義。他說:“對于像‘貓在席上’這樣含義明確的一大類語句來說,語句的字面意義只是相對于一組作為背景的假設而言。隨著這些作為背景的假設的變化,語句的成真條件也隨之發(fā)生變化。由于某些作為背景的假設有時存在,有時不存在,因此語句不具有確定的成真條件?!?sup>[32]
塞爾還認為,他關于字面意義的上述觀點一般說來也適用于意向狀態(tài)。一個人相信貓在席上或者希望別人關上門,他的這種信念或希望都是根據其他某些未明確說出的假設而作出的。正如語句的字面意義是相對于不同的假設而決定其成真條件或服從條件一樣,信念或希望也是相對于一組不同的假設而具有不同的滿足條件。字面意義和意向狀態(tài)之間存在著這種對應情況,這是不足為奇的,因為語句的字面意義這個概念在某種程度上是約定的,因而也就是那個可以改變的意向性概念。
塞爾等人的上述觀點,特別是他們否認語句具有不以語境為轉移的字面意義這一觀點,是與另一派分析哲學家的觀點截然對立的。這一派哲學家大多在觀點上與理想語言學派有聯系,他們即使不是完全否認意向性在意義理論中的地位,至少也不同意把意義問題歸結為意向性問題,認為意義問題并不是完全可以通過對意向性的說明而得到解釋的,因為有許多語句的意義與意向性完全無關。他們特別強調,語句具有其字面意義,語句的字面意義完全是由組成語句的詞或詞組以及依據以把這些詞組合到一起的句法規(guī)則所決定的。例如,卡茨(J.J.Katz)認為,就塞爾所舉的“貓在席上”這個直陳句而言,應當說這個語句具有一種組合的字面意義,粗略說來,它說的是有一只如此這般的貓垂直地位于某張如此這般的席之上,貓的底部和席面的頂部是相接觸的。因此,只要在符合上述情況的場合下,“貓在席上”這個語句的使用才是正確的。在塞爾所舉的關于這個語句在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中被說出的例子中,對這個語句的使用既無所謂正確,也無所謂錯誤,因為,在那個失去地心引力的太空里,空間上無所謂上下,因而既不存在使這個語句為真所需要的那種語句和世界的關系,也不存在使這個語句為假所需要的那種語句和世界的關系。換句話說,塞爾所設想的那種情況不符合這個語句的字面意義。
這一派分析哲學家還從成真條件的角度論證他們的觀點。他們認為,就直陳句而言,一個語句的意義決定了一組成真條件,以致只有當這些條件得到滿足時,這個語句的說出所構成的陳述才構成一個真陳述。其中有些人還認為,知道一個語句的意義也就是知道這個語句的成真條件。他們也承認,有一些語句的成真條件在其被說出的不同語境中是有差異的,例如,某個人在某個時刻作出的“我現在餓了”這個陳述是真的,而同一個人在另一個時刻說出這句話或另一個人在同一時刻說出這句話則可能是假的。但是,也有一些語句,如“雪是白的”等,其成真條件則不隨語境的變化而變化。他們強調說,語句的意義這個概念是絕對不以語境為轉移的,甚至在包含有“標志表達式”(indexical expresions)的語句中,語句的意義也不以語境為轉移,毋寧說,語句具有其固定意義,它不過是相對于說出時的語境來決定一組成真條件。語句的字面意義就是語句不以任何語境為轉移而獨立地具有的意義。
這一派分析哲學家還主張把一個語句的字面意義與說話者打算通過說出這個語句所要表達的意義截然區(qū)分開來,因為后者與語句的字面意義在許多情況下是不同的。例如,在比喻的情況下,說話者所說的某個語句的意義就不同于語句本身的意義;在諷刺的情況下,說話者所說的某個語句的意義可能與這個語句的字面意義恰好相反;在交談時或者在間接言語行為中,說話者所說的某個語句的意義可能包含更多的內容,如此等等。他們認為,無論在比喻、諷刺、交談或者間接言語行為等情況下說話者想用語句表達的意義,都不是語句本身的特性,而是與說話者當時的語境有關,因而都不是語句的字面意義。
筆者認為,意向性和意義之間的確存在著密切聯系,意向、語境等語用學因素在確定語句的意義中起著重大的作用。我們在確定一個語句的意義時,不能不考慮說話者的意圖和目的,聽話者的信念以及說話時的語境等因素。胡塞爾、維特根斯坦、格賴斯、塞爾等人幾十年來在這方面的研究,特別是意向性理論和意義理論的研究,對于語言哲學的發(fā)展作出了很大貢獻。
胡塞爾在這個問題上提出的“意義-意向”和“意義-實現”這一對概念是值得重視的,因為它們分別涉及意義的來源問題和意義的檢驗問題,而這兩個問題都是意義理論的重大問題。關于意義的起源,胡塞爾提出表達式的意義來源于意識的意向性,換句話說,正是意向賦予表達式以意義。這個論點含有合理因素,因為在人們的語言實踐中,人們?yōu)榱诉m應社會交流的需要而賦予語言符號以一定的含義。不過,這里需要提出,語詞的意義雖然是由人們賦予的,但不是說由說話者個人隨心所欲地賦予的,而是說由語言共同體在其社會歷史發(fā)展過程中以約定俗成的方式賦予的。從這一點上說,維特根斯坦強調環(huán)境、習慣、制度等因素在形成語詞意義的過程中的作用,是有一定道理的。語言符號系統是人類社會歷史發(fā)展的產物,語詞意義的形成離不開語言共同體的社會歷史的發(fā)展。僅僅從意識的意向性這個狹窄的角度進行考察,不可能對意義的來源問題作出全面、透徹的說明。
在英美哲學界,傾向于理想語言學派的哲學家強調語言的形式化,著重從邏輯角度研究語言,而不注意研究意向性因素對語句意義的巨大影響。傾向于日常語言學派的哲學家則輕視語言形式化的意義,而過分夸大意向性因素對語句意義的影響,甚至否認語句本身具有不以語境為轉移的字面意義。這兩派語言哲學家各有自己的片面性。事實上,任何一種自然語言的詞匯和語句都有它們各自的字面意義,這種意義是人們在長期使用語言交流思想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它帶有約定俗成的性質,但它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程度的穩(wěn)定性和持久性。人們學習任何一種自然語言,首先要掌握這種語言的詞匯的字面意義,同時通過學習這種語言的語法規(guī)則,進而掌握用這種語言中的各種詞匯按照它的語法規(guī)則組成的各種語句的字面意義。這是學習任何一種自然語言最起碼的要求。如果語句本身根本沒有任何字面意義,也就是說,如果人們在通常情況下對同一個語句的意義根本沒有一致的理解,那么人們就無法理解別人所說的任何一個語句的意義,從而也就根本無法進行思想交流。
誠然,語言的使用情況是非常復雜的。人們在使用語言時,不是僅僅按照語詞或語句的字面意義加以使用,而且往往按照自己的目的或意圖,以各種不同的方式(直陳、比喻、諷刺等),把同一個語句使用于不同的場合,以表達不同的思想。這可以說是人們的意識(目的、企圖、信念等)對語言意義的反作用的一種形式。這樣一來,當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說出一個語句時,為了使對方理解他的話語,除要求對方掌握語句的字面意義外,還要求對方理解他說這句話的目的或意圖。反過來說,當一個人要理解另一個人所說的一句話時,除要求自己掌握這句話的字面意義外,還要求自己了解對方說這句話的目的或意圖。無論在哪種場合下,要充分而且準確地了解任何一句話的意義,除需要掌握語句的字面意義外,往往還需要了解說話者說這句話的目的、意圖、信念等心理因素或意識活動。因此,研究這些心理因素或意識活動對語言表達式的意義的影響,對掌握語言的使用或理解語句的意義來說是至關重要的。
但同時必須注意,不能片面夸大這些心理因素或意識活動對語言表達式的意義的影響,以致于否認語詞或語句具有其不以語境等因素為轉移的字面意義。因為,人們之所以可能把同一個語句使用于比喻、諷刺等不同的語境,而且能夠被聽話者理解,這除了與這些語境有關外,也是由于語句本身有其字面意義,這樣聽話者才能結合不同的語境加以理解。而且如果語句本身根本沒有任何字面意義,那么說話者也就無法把它運用于比喻、諷刺等不同的語境。
【注釋】
[1]布倫塔諾:《從經驗觀點看心理學》,1874年德文版,第77頁。
[2]布倫塔諾:《從經驗觀點看心理學》,1874年德文版,第125頁。
[3]胡塞爾:《純粹現象學的一般觀念》,1969年英文版,第246、第359頁。
[4]莫漢蒂(J.N.Mohanty):《意向性概念》,1972年英文版,第63~64頁。
[5]胡塞爾:《邏輯研究》,1984年德文版,第2卷,第558頁。
[6]薩特:《自我的透明性》,法文版,第40頁。
[7]薩特:《存在與虛無》,英譯本,第173頁。
[8]薩特:《存在與虛無》,英譯本,第217頁。
[9]梅洛-龐蒂:《知覺現象學》,1945年法文版,第71頁。
[10]利科:《意志與活動的哲學》,載蓋菲特編輯:《意志與活動的現象學》,1961年英文版,第16頁。
[11]利科:《意志與活動的哲學》,載蓋菲特編輯:《意志與活動的現象學》,1961年英文版,第378頁。
[12]利科:《意志與活動的哲學》,載蓋菲特編輯:《意志與活動的現象學》,1961年英文版,第384~394頁。
[13]維特根斯坦:《哲學邏輯論》,2.489。
[14]塞爾:《意向性》,1983年英文版,第1頁。
[15]參見卡斯坦涅達編輯:《意向性、心靈和知覺》,1966年英文版。
[16]維特根斯坦:《關于數學基礎的一些意見》,1956年英文版,第40頁。
[17]維特根斯坦:《講演集(1930~1932年)》,英文版,第1卷第9頁。
[18]塞爾:《意向性及其在自然中的地位》,載《綜合》雜志1984年第1卷第1期,第3~5頁。
[19]胡塞爾:《形式的和先驗的邏輯》,1980年英文版,第19頁。
[20]胡塞爾:《形式的和先驗的邏輯》,1980年英文版,第20頁。
[21]維特根斯坦:《關于數學基礎的一些意見》,1956年英文版,第40頁。
[22]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第445節(jié)。
[23]維特根斯坦:《哲學評論》,1964年英文版,第63頁。
[24]塞爾:《意向性》,1983年英文版,第11頁。
[25]胡塞爾:《邏輯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533頁。
[26]胡塞爾:《邏輯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301頁。
[27]胡塞爾:《邏輯研究》,1970年英文版,第276~277頁。
[28]胡塞爾:《邏輯研究》,1928年德文版,第2卷第1冊,第75頁。
[29]維特根斯坦:《哲學研究》,第108節(jié)。
[30]梅洛-龐蒂:《知覺現象學》,1945年法文版,第297頁。
[31]劉易斯:《對知識的評價和分析》,1964年英文版,第43頁。
[32]塞爾:《表達和意義》,1978年英文版,第1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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