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審計證據的特征與種類
一、審計證據的涵義及作用
《審計法》規(guī)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xiàn)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審計證明材料,即通常所說的審計證據,是證明應證事項是否客觀存在的材料,是證明被審計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真相的憑證。對于國家審計來說,審計證據,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獲取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形成審計結論基礎的證明材料。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第2條規(guī)定,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支持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會計記錄中的信息和其他信息。這個定義說明了兩個要點:一是說明審計證據是在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過程中獲得的,非審計過程中所獲取的信息雖然也可能成為某種證據,但不能成為審計證據;二是說明獲得審計證據的目的是為了形成審計意見,只要與形成審計意見有關,雖不能構成其他類型的證據(如法律證據),但同樣可作為審計證據。對于審計證據的概念,雖有不同的提法,但都充分強調審計證據是發(fā)表審計意見的依據。如,我國臺灣《審計準則》第2條指出:查核證據系指查核人員為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而關于其專業(yè)判斷所歸集之資料。香港《審計指導》中認為:審計證據是審計師為達成審計結論,據以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所搜集的資料?!秶H審計準則》中將審計證據界定為:審計人員在達成據以形成審計意見的結論時所獲取的信息。無論是中國的審計,還是外國的審計,也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社會審計,審計的最終結果均要對被審計事項表示意見,做出結論或決定,其依據和基礎當然是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概括地說,審計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圍繞審計目標和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而獲得的經過核實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保證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正確所依據的資料。審計證據是審計人員正確認定被審事項真相的根據,也是審計人員進行正確判斷、表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審計認定,一般是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或被審事項)各組成要素的確認、計量、列報與披露作出的明確的或隱含的聲明。
審計證據不僅是審計理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而且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問題。審計的成功在于取證的成功,審計的質量取決于審計證據的質量,取證是全部審計工作的關鍵所在。具體地說,審計證據在審計工作中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
(1)審計證據是制訂與修正審計方案的依據之一。通過初步調查,根據證實審計目標的需要,確定所需審計證據的類型、數量及取證渠道和方法,這就為確定審計的范圍、重點及主要手續(xù)方法提供了依據;審計人員在取證過程中,往往會發(fā)現(xiàn)實際情況與原定方案有很大差異,需要重新確定取證的范圍和方法,這又為修訂審計方案提供了依據。
(2)審計證據是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任何審計決定都必須有根有據,否則難以令人信服,容易被人否定。因此,正確的審計決定,都要以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為基礎。
(3)審計證據是表示審計意見的根據。全面公正的、準確的、恰當的審計意見都必須有充分的審計證據來支持,都必須和客觀事實相吻合。根據估計和推測提出的審計意見,不會被他人所接受。
(4)審計證據是確定或解除被審計人員應負經濟責任的根據。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在審計過程中所收集到的大量的審計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應負經濟責任或解除所應負的經濟責任。
(5)審計證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審計證據的作用不僅在于能夠取信于他人,而且也是審計職業(yè)自我控制的重要工具。審計主管人員可以根據取證進度來控制審計進度,可以通過審計證據來控制全部審計工作的質量。如審計主管人員審閱審計工作底稿及所記載的審計證據,借以發(fā)現(xiàn)和糾正工作過程中的問題,給具體工作人員以必要的指導,并據以考核具體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及其工作責任心。
二、審計證據的特征
《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第5條指出: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審計業(yè)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后,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yè)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由此可見,要保證審計質量,首先要保證審計證據的質量。
審計證據的質量是指審計證據的優(yōu)劣程度,具體是指審計證據力的大小和證明力的高低。所謂證據力,是指單個證據本身的可靠性價值,即證據形式上的價值。所謂證明力,就是把眾多證據加以綜合,恰當歸納,再加上審計人員的意見,所形成的綜合性的價值,即證據實質上的價值。審計證據具體特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客觀性
審計證據的客觀性,是指審計證據是客觀事實的反映,不是主觀臆斷的產物;審計人員在取證和運用證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態(tài)度,防止估計與虛構??陀^性要求審計證據載明的時間、地點、事實、當事人等必須和事實相符;審計證據所描述的被審經濟事項的變化過程、因果關系、制約因素、影響程度,必須真實而不能虛構;審計證據中涉及的各種數字都必須通過驗算和核對,一定要和事實相符??陀^性是審計證據勝任其證明的必要條件,不客觀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據力。
(二)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反映不僅需要和客觀事實相符,而且要正確可靠,不同的證據其可靠程度也不一樣,如:①書面證據比口頭證據可靠;②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③審計人員通過直接進行實物檢查、觀察、計算和盤點獲得的證據比間接取得的證據可靠;④內部控制較好時的內部證據比內部控制較差時的內部證據可靠;⑤檢查原始文件提供的證據比檢查副本提供的證據可靠;⑥在環(huán)境自由的情況下取得的詢證比妥協(xié)求全的情況下取得的證據可靠;⑦從沒有偏見、知識全面的人員那里獲得的證據,比從有偏見、知識不全面的人那里取得的證據可靠;⑧第三方證據比被審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⑨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
上述假設,是判斷審計證據可靠程度的標準。可靠的證據必須有可靠的來源,同時其證據本身也必須是可靠的。審計證據的可靠性程度通常受下列因素的影響:①提供者的獨立程度。一般說來,證據可靠程度同被審計單位對其支配力成反比例,與證據提供者的獨立程度成正比。②證據本身的證據力。有的證據起直接證實作用,有的起間接證實作用。直接證實的證據比間接證實的證據有較高的證據力。③證據提供者的有關知識。一般來說,一個人所提供的證據可靠程度,同他所具有的相關方面的知識有密切關系。來自具有較高的專業(yè)水平的人的證據可靠性較高,反之則低。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審計證據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即指審計人員必須依照審計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手續(xù)和程序收集審計證據,要得到被審計單位或提供證據人員的正式認同,如簽字、蓋章等,否則審計證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有些證據其本身也有證據力,并且與審計事項相關,但由于收集手續(xù)不當,沒有得到證據提供者的認同,因此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用來證實問題。
(四)時間性
審計證據的時間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效力受一定時間的限制。審計證據所覆蓋的時間區(qū)域與被審計事項所形成的時間是一致的,審計證據所反映的時點應與被審事項發(fā)生的時間相一致,某些審計證據只能用來證明某個特定時間內的事項,如果超過了時間限制,即失去了證明力。例如,期末審計要收集有關內部控制結構有效性證據,期末審計要收集財務報表余額真實公允性證據,期末審計之后則要收集有關期后事項的證據。在期末審計取證時,證據的時間特征應該是:對于資產負債表項目而言,作為證據的樣本項目越接近結賬日越好;而對于損益表項目而言,作為證據的樣本項目越能覆蓋整個會計期間越好。
(五)重要性
證據力的大小,還取決于證據的重要性。所謂審計證據的重要性,是指證據的有用性。而收集到的證據是否有用,還取決于該項證據的內容對于評價被審事項是否具有重要意義。證據的重要性起著直接的重要作用。所謂證據內容重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證據反映經濟業(yè)務金額的重要性,在同質證據的條件下,金額大比金額小的更重要;二是證據反映經濟問題性質的重要性,問題性質的不同,其重要性程度也就不同,一般來說,反映會計弊端的證據比反映會計上差錯的證據更重要。
(六)相關性
有證據力的審計證據必須具有相關性,證據的相關性越強,其質量越好。證據相關性,一是指證據與該項審計的目的相關;二是指證據與某審計事項的具體目標相關;三是指證實同一目標的全部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具有內在聯(lián)系,能產生一種聯(lián)系證明力。例如,存貨監(jiān)盤結果只能證明存貨是否存在,有無毀損短缺,而不能用來證明存貨計價及所有權,這就是證據與目標的相關性決定的。再如,在進行符合性測試收集審計證據時,就要注意對內部控制是否存在,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內部控制是否一貫遵守等方面證據進行收集,以利于形成相互印證的證據群。如果進行實質性測試時,就要收集證實以下事項的相關審計證據:資產或負債在某一特定時日是否存在,是否歸屬于被審計單位;經濟業(yè)務的發(fā)生是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是否有未入賬的資產、負債或其他交易事項,會計記錄是否恰當;資產或負債的計價是否恰當;收入與費用的配比是否恰當;會計報表項目的分類反映是否恰當,并前后一致等。審計人員在確定審計證據相關性時,應考慮以下三方面問題:
(1)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
(2)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獲取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3)與某項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證據。
(七)充分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又稱足夠性。它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能足以證明被審計事項真相和說明審計人員的審計意見及審計決定是正確無誤的。證據數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兩個方面因素:一是證據是否能反映本質,證據愈能反映本質,其需要的正面證據數量就愈少;二是對立證據(或者反證證據)數量愈少,需要的正面證據數量就越少。證據的足夠性一般用不可置疑性來衡量。令人滿意的程度是證據能消除人們頭腦中合理的懷疑。審計證據的數量并非是越多越好,為了有效率、有效益的審計,證據只要能證明事項真相和能說明審計意見正確也就足夠了。每一審計項目對審計證據的需要量,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還必須考慮取證的難易程度。如果質量高的理想證據難以取得,就應該改變取證途徑尋找替代證據;對于不可缺少的證據,應通過各種途徑盡可能收集。審計人員在判斷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時,應考慮以下因素。
1.審計風險
這里所指的審計風險,主要是指審計人員對被審計資料某些重要反映失實未予發(fā)現(xiàn)的風險。一般情況,審計風險越高,則需要證實的審計證據需要量就越大;審計風險越低,其需要的證據就越少,審計風險具體又受以下因素影響。
(1)項目的性質。如果被審計項目具有投機冒險的性質,則審計人員的審計就要冒很大的風險。由于這類情況是發(fā)生在新創(chuàng)建的單位,因此,對新單位第一次審計,應做充分的調查工作,要有意識地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增加審計證據數量。
(2)內部控制的強弱。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越健全有效,其審計的相對風險就越??;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越薄弱,其審計的相對風險就越加大,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出現(xiàn)薄弱情況或失控現(xiàn)象,審計人員就應加倍注意,擴大取證范圍,深入細致取證,收集更多、更有力的證據,以減少固有風險的影響。
(3)業(yè)務經營性質。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yè)務越復雜,審計的相對風險就越大。審計人員對這一類單位進行審計時,應充分估計到其業(yè)務的復雜性,周密地進行計劃,廣泛地進行取證,從多方面進行證實,以減少審計風險。
(4)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可信賴程度差或不值得信賴,發(fā)生重大舞弊案件的可能性就大,審計人員應注意舞弊行為方面的跡象,多方面搜集證據以揭示有無弊端。
(5)財務狀況。被審計單位財務狀況不佳的,容易發(fā)生掩飾行為。審計人員應多方面、更深入地搜集證據,以揭示有無虛增收入、虛減支出等掩飾行為。
(6)時常更換社會中介審計組織。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地經常更換社會中介審計組織,則說明被審計單位對過去的審計不滿。審計人員對其審計更要注意提高審計證據質量和適當增加審計證據數量。
對于會計報表審計來說,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卻在審計報告中發(fā)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蛘哒f該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所發(fā)表的審計意見超過了報表使用者容忍程度時應承擔的風險責任。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是相關的兩個概念,如果該重要性是指從報表使用者來考慮的錯報或漏報的“容忍程度”,那么,審計風險則是超過這一“容忍程度”發(fā)表審計意見將承擔的風險責任。審計風險包括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同樣存在風險量化問題,評估時同樣要考慮報表層和賬戶層風險責任的數量和質量。審計人員在制定和實施審計策略時,通過改變對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估計水平,以確定在最有效、最節(jié)約的情況下,制定出檢查風險的最佳函數,這就是審計風險的測試原理。審計風險的評估就是在審計計劃、實施和報告過程中,對各個風險構成要素的測試及其涉及的方法與測試結果的綜合評價與估計。在審計風險測試與評估中,任何時候都不能離開經驗判斷。
2.具體審計項目的重要程度
越是重要的審計項目,審計人員就越要收集充分的審計證據,以免造成判斷上的錯誤,導致對整體判斷的失誤。如果審計項目不重要,即使審計中有些偏差,也不會影響對整體判斷的正確性。
對于會計報表審計來說,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種程度在特定環(huán)境下可能影響報表使用者的判斷與決策的失誤。它是從會計報表使用者可容忍程度來考慮的。會計報表重要性,又可進一步分為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和賬戶余額層或交易發(fā)生額的重要性。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必須充分考慮會計報表層的重要性,而在實施審計和收集審計證據時應充分考慮賬戶余額或交易發(fā)生額的重要性,否則難以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作出總體結論。審計人員在判斷重要性時,既要考慮數量,又要考慮性質,如數量小當然不重要,一般記錄中差錯也無足輕重。重要性量化通常反映于審計人員正確判斷,但有時也參照一些指導性意見,如達到或超過稅前利潤5%—10%的問題即為重要性問題,達到或超過總資產或總收入的1%即為重要性問題。
3.審計人員的經驗
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即便從較少的審計證據上也會做出正確的判斷;反之,缺少經驗的審計人員,就需要收集更多的證據,以便于做出正確的判斷。
4.是否發(fā)現(xiàn)錯誤或舞弊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如果發(fā)現(xiàn)了錯誤和弊端,就應該擴大取證的范圍,收集更多的證據,以便于做出恰當的決定或提出正確的審計意見。
針對會計報表來說,錯誤是指會計報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錯報或漏報。錯誤類型主要是原始記錄和會計數據計算和抄寫錯誤,對事實的疏忽與誤解錯誤,對會計政策的誤用錯誤等。舞弊是指導致會計報表產生不實反映的故意行為。舞弊類型主要有偽造、變造會計資料或其他資料,利用職務之便侵占資產,隱瞞或刪除交易或事項的結果,記錄虛假的交易或事項,蓄意使用不當的會計政策;蓄意披露與事實不符的會計政策。發(fā)現(xiàn)重大錯誤和舞弊跡象時,應重新考慮相關人員陳述的可靠性,重新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并修改或追加審計程序,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如涉及最高管理人員的重大舞弊時,還應考慮是否向股東大會(董事會)報告,如果舞弊嚴重到出示審計報告會承擔重大審計風險的程度時,在征求律師意見后應考慮取消審計業(yè)務的約定。
5.審計證據的類型與取證途徑
如果大多數審計證據都是從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的第三者那里取得的,而且證據本身不容易偽造,那么取證數量就可以減少;反之,審計證據的數量就應該增加。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量的衡量,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審計證據質量的衡量,即審計證據在支持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列報與披露的相關認定,或發(fā)現(xiàn)其中存在錯誤方面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審計人員所需獲取的審計證據的數量不僅受到錯報風險的影響,還受到審計證據質量的影響。錯報風險越大,需要的審計證據就越多;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可能越少,但僅僅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難以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三、審計證據的種類
審計證據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而不同種類的審計證據具有不同的證據力,在其證實審計目標方面則有不同的作用。研究審計證據的種類,不僅有助于高效率地收集審計證據,也有利于正確評價和綜合運用審計證據,最終達到提高審計質量的目的。
(一)按證據表現(xiàn)形式分類
根據審計證據的表現(xiàn)形式,也就是按照作為證據的客觀事實是通過什么形式反映出來的,可以將審計證據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視聽或電子數據證據、言詞證據和環(huán)境證據。
1.實物證據
實物證據是以物品外部形態(tài)某種客觀事實為表現(xiàn)形式的證據,審計人員通過盤存各種財物的實在性而取得的審計證據,如實際觀察和實地盤點資產、存貨,是這些財產物資實際存在的最好證據。這類實物證據的特點有兩個方面:①可以通過實物盤存方法取證;②作為物證能夠通過價值加以反映。
還有一種實物證據,并不完全具備有形資產證據的兩個特征,但它們確實是實物,當它們同某一被審計事項發(fā)生密切關系時,它們就以其實物形態(tài)為該事項作證,成為一種實物證據。例如,審查企業(yè)勞保用品發(fā)放的合規(guī)性時,已發(fā)放的實物雖然已不屬于企業(yè)所有,但可以當作實物證據拿出來以證實企業(yè)是否有超標準、超規(guī)定發(fā)放勞保用品的現(xiàn)象。
更確切地說,實物證據是審計人員通過對人員、財產或事項進行直接檢查或觀察而取得的證據。這類證據可以以備忘錄、照片、圖片、圖表、地圖或實物樣本的形式加以記錄。實物證據最可靠,具有很強的證據力。實物證據可以有效地證實資產、實物的狀態(tài)、數量、特征、質量等,但不能證明資產或實物的所有權、計價及分類等。
2.書面證據
書面證據亦稱文件證據,它是指以文件記錄形態(tài)作為證明事項真實情況的表現(xiàn)形式的證據。書面證據又稱為書證,它有兩個方面的特征:第一,它所記載內容或所表達的思想,可供他人認識和了解;第二,它的內容必須反映一定的審計事項的事實。書面證據的種類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有關審計事項的各種經濟業(yè)務的行政會議記錄、報告、批準文件、指示、決議、合同等;
(2)有關審計事項的各種經濟、財務收支來往的書信、電報;
(3)會計記錄文件,包括有關審計事項的各種會計記錄及所有支持會計記錄所記載的交易和事項的文件。例如:①總賬和日記賬;②工作底稿;③采購單、領料單、驗收單、購貨發(fā)票及憑單;④銷售訂單,銷貨發(fā)票、發(fā)貨通知、提單、運營單;⑤計時卡、職工收入記錄、匯總工資表;⑥存貨標簽及清單;⑦現(xiàn)金收入清單、匯款通知書、收銀機紙帶、存款單;⑧注銷支票和銀行對賬單;⑨信函;⑩合同;皕瑏瑡保單;皕瑏瑢會議記錄;皕瑏瑣納稅申報表;皕瑏瑤月度財務報表等等。
書面證據數量大、來源廣、作用廣泛、易于篡改,它的價值并不在賬面,而在于它所記錄的內容。因此,審計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既要廣泛地、大量地收集與被證實事項有關的書面證據,又要認真地對證據進行仔細的鑒定和分析、辨別真假。最有效的辦法是運用能相互印證或有佐證的書面證據。
3.視聽或電子數據證據
即以錄音錄像或者計算機儲存、處理的能證明被審計事項的證據。
4.言詞證據
凡是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真實情況的事實是通過人的陳述表現(xiàn)的,即以言詞作為表現(xiàn)形式的證據,叫做言詞證據或口頭證據。它包括質詢的口頭答復、被調查人的陳述和書面證據材料等。審計人員發(fā)現(xiàn)某種線索,向有關人員調查,被調查人寫出的書面證明材料,雖然具有書面形式,但是,其實質仍是言詞證據。由于言詞證據都是人的陳述,在審計實踐中就常常把它們叫做人證。言詞證據是人用言詞敘述他們所知道的客觀事實,不僅客觀因素、陳述者的主觀傾向能夠影響其真實性,而且與陳述者的記憶力、判斷力、表達力密切相關。
盡管言詞證據沒有實物形態(tài)、沒有載體,帶有感情色彩而又出自不同人之口的言詞證據,不足以證明事物的真相,但審計人員可以通過言詞證據發(fā)掘出一些重要的線索,從而有利于對某些需審核的情況做進一步的調查,以便于收集到更為可靠的依據。因此,審計人員應對各種重要言詞盡快地做成完善的記錄,并要注明是何人、何時、在何種情況下所做的口頭陳述,必要時還應獲得被詢問者的簽名確認。對同一事項不同人的口頭證據如果能相互印證或一致的,這類言詞證據則具有較高的可靠性。
5.環(huán)境證據
環(huán)境證據也稱狀態(tài)證據,它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產生影響的各種環(huán)境事實。如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狀況、管理人員素質、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
(1)內部控制狀況。如果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良好,其會計資料及其他的信息資料可靠程度就高。當審計人員確認被審計單位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并得到很好的遵守時,就可認為被審單位現(xiàn)行的內部控制制度為會計資料及其他管理資料的真實性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審計人員也可據此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有無重大錯誤表示意見,當然要對會計報表的有關數據的真實性進一步驗證。此外,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執(zhí)行情況還影響到取證多少及審計人員的判斷。一般來說,內部控制愈健全,所需的其他各類審計證據就愈少;否則,審計人員就要進行大量的取證。
(2)管理人員的素質。被審計單位人員素質越高,其所提供的證據差錯率越小,可靠性程度就越大。如果一個單位的會計人員素質好,其會計中的差錯也會減少,舞弊可能性也會很小,其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可靠程度也會增加。
(3)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被審計單位管理條件越好、管理水平越高,其提供的證據可靠程度也就越高;否則,被審計單位所提供的證據就很難予以信賴。
(二)按證據來源分類
審計證據按其來源分類,可以分為內部證據、外部證據和親歷證據。
1.內部證據
內部證據是指由被審計單位內部各種經營管理活動所形成的保存于單位內部的證據。它是審計人員在被審計單位取得的,填制地點在被審計單位。如內部書證、物證人證、原件等。
2.外部證據
外部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取得的由被審計單位外部第三者提供的各種證據,填制地點在被審計單位外部。外部證據主要包括外部有關單位提供的業(yè)務詢證資料、書面證明,從外部獲得的實物證據以及外部有關人員的陳述等。
3.親歷證據
親歷證據是指審計人員目擊或親自參加檢查測試所取得的證據。如通過鑒定實物、現(xiàn)場觀察、計算分析等所取得的證據。親歷證據可信程度高,具有很強的證據力。視聽證據,除參盤或監(jiān)盤中取得的證據外,還有確證證據、計算證據和分析證據等。
(1)確證證據。是直接從客戶外部的第三者獲得的有關存在、所有權或價值的證據。為了確證應收賬款,審計人員通常制作函證發(fā)給客戶,以確認征詢的余額是否正確,并要求回函一定要寄給審計人員。
此外,應收票據和應付票據分別與出票人和受款人確認,外存的寄售品與受托人確認,公共倉庫的貨物及代管證券需分別與代理人確認。審計人員直接從客戶外部的法律顧問獲得的律師信函也是一種確證證據,這種信函的目的是提供待決訴訟的證據及確定是否應在日記賬或注釋中對聲明及未聲明的索賠予以反映。
(2)計算證據。計算證據包括審計人員編制的計算表、復算表和調整表,例如在審計期末存貨時,必須檢驗金額和各存貨項目的金額合計數。計算證據是審計人員通過對基礎數據的計算而取得的直接證據。
計算證據很重要的一類與分攤和應計有關。如通過計算或復算來檢驗分攤和應計的事項有應收與應付利息、折舊、各種納稅、產品質量保證、應計工資、各種資產清理收入或損失等。審計人員還可能復算管理當局各種估算的合理性,復算擔保售后服務成本,存貨的可變現(xiàn)凈值,貸款損失備抵或預定進貨額潛在損失等。因為調節(jié)表要涉及大量計算,所以也可以被列為計算證據。
(3)分析證據。是審計人員使用分析程序研究和比較數據間關系所獲取的證據,以利于有目的地進行實質測試。在審計計劃階段和審計現(xiàn)場工作結束時,均應實施分析程序以取得分析證據。前者是為了辨識高風險領域,后者是為了評價審計后交易及余額的合理性。實施分析程序獲取分析證據的主要方面有:對比本年與上年同期財務報表的主要內容并查明顯著差異,如對毛利率升降分析;對比收入和費用來源并調查新增和減少的來源;檢查業(yè)績報告并查明對預算的嚴重偏離,如對銷售額偏離預算分析;將關鍵比率和百分比同行業(yè)平均值對比,如對邊際利潤、總資產報酬率、存貨周轉率、應收賬款周轉率等的對比。
(三)按取證方式分類
根據取證人員在取證過程中所采取的不同方式而進行的證據分類,這類證據一般都具有親歷證據的特征。
1.檢查證據
檢查證據是指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施用審閱、核對、分析、監(jiān)盤等方法所獲得的各種會計資料及其他信用資料等。
2.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是指審計人員針對某些被審計事項,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時獲得的陳述材料和出具資料。
3.鑒定證據
在審計實踐中,針對某種事項、實物或資料,審計人員要求有必要進行鑒定的部門進行鑒定,所取得的鑒定結論即為鑒定證據。
4.其他證據
在上述證據之外的各種證據,如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的各種記錄、群眾的舉報材料、來訪接待記錄、分析對比資料等。
此外,按照證據相關程度分,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按照證據的重要性分類,有基本證據、輔助證據和矛盾證據;按照證據制作依據分類,有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按照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分類,有真實證據、不真實證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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