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霆案及新聞報道的介紹
2006年4月21日,廣州青年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機故障漏洞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fā)后,郭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潛逃一年落網(wǎng)。2007年12月一審,許霆被廣州中院判處無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發(fā)回廣州中院重審改判5年有期徒刑。
2007年11月29日許霆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盜竊罪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在這段時間之前媒體對許霆案的報道有限,并且對案件的報道主要是基于司法審判的結(jié)果,如《男子趁ATM機出錯提款171次受審》《男子發(fā)現(xiàn)銀行取款機出錯,提款17.5萬被訴盜竊》等。
一審后,許霆上訴,直至2008年3月31日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許霆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許霆未退還的173 826元人民幣。這期間媒體的報道包括《許霆代理律師:重審判決體現(xiàn)了輿論監(jiān)督力量》《“許霆案”期待突破法律困惑》《重審反思:誰是許霆案幕后推手》《機器失靈,何必苛求儲戶當圣人?》等,這一時期記者和媒體對許霆案給予了很大程度上的關(guān)心,對開始探討媒體對司法審判進行報道是否合理的問題。
在許霆案審判之后,媒體仍然進行了關(guān)注。媒體延伸報道如下:《ATM機腦殘許霆將錯就錯取錢該當何罪》《“佛山許霆”案終審判決:定性信用卡詐騙》《昆明“許霆”一審有罪判決被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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