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據我國《刑法》第372條的規(guī)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案例中的甲以非軍人身份冒充軍人,騙取他人錢財,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例:村民甲買來軍人證及軍服,謊稱自己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飛行師師長,使用偽造的軍隊印章、軍校招生表格到處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所到之處吃住都要學生家長承擔,并先后向學生家長收取活動經費共計人民幣1萬余元。對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根據我國《刑法》第372條的規(guī)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武裝部隊的威信及其正?;顒拥男袨椤嫵稍撟锸紫纫笮袨槿吮仨毦哂忻俺滠娙松矸莼蚵毞Q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冒充的是非軍人的身份,如冒充高干子弟、企業(yè)的管理人員等,進行招搖撞騙的,不構成本罪。這里的冒充軍人既包括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解放軍部隊的軍人,也包括冒充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部隊中的軍人。其次,行為人冒充軍人必須是進行了招搖撞騙,即行為人打著軍人的招牌和名義,以假冒的軍人身份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軍人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例如冒充主管征兵工作軍人,騙取他人錢財;冒充軍人身份騙取他人愛情,與之結婚或玩弄婦女等,如果僅僅是出于虛榮心冒充軍人身份,并未實施騙取非法利益的行為,也不構成本罪。
本案例中的甲以非軍人身份冒充軍人,騙取他人錢財,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應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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