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8日上午,年僅34歲的村民張某乘坐該縣永安聯(lián)營汽車隊(以下簡稱永安車隊)楊某駕駛的小貨車前往成都。當該車行至成渝高速公路主車道145km+400m處時,駕駛員楊某突然發(fā)現(xiàn)前方有一違章停放的機動車,楊某立即將車拐至超車道,卻被同向行駛的由鄧某駕駛的金龍大客車撞翻,致張某受傷住院331天。張某經(jīng)傷殘鑒定構(gòu)成二級傷殘。在案件的審理中,雙方對護理費、護理等級、護理期間存在重大爭議,張某應如何舉證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案中,護理費計算的重點在于張某評殘后的護理相關問題。
首先,應當弄清楚是否需要護理的問題。傷殘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從傷殘的嚴重程度來看,一級最重,十級最輕。實踐中,四級以上的傷殘已經(jīng)屬于比較嚴重的傷殘(因法律規(guī)定一級至四級傷殘屬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且部分或全部喪失自理能力),很多情況之下都需要護理。而本案張某構(gòu)成二級傷殘,一般會在傷殘鑒定的同時對評殘后的護理問題進行鑒定,說明是否需要護理、護理的等級等。
其次,要弄清楚護理費計算期限的問題。《人損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jù)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jié)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也就是說,評殘后的護理期間理論上計算至“恢復生活自理能力”之日。但實際上,受害人何時才能恢復自理能力,是一個很難判斷、無法預見的問題。
實踐中,有兩種辦法對護理期進行推定,一種是通過鑒定技術手段。例如,由鑒定機構(gòu)根據(jù)案件情況參照每一病種、傷情對護理期限進行評定。但這種評定較常見于中期、短期護理依賴的案例(即出院后護理期在1年以內(nèi))。另一種辦法就是推定。由承辦法官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情節(jié)、事故造成的影響、受害人的傷情等情況進行酌定。當法官適用推定方式來確定護理期限時,一般以“年”為單位,如三年、五年、十五年等,最長為二十年。而且這種推定的年限并非封閉的期限,如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屆滿,而當事人仍有護理依賴,可再次提出訴訟主張延長護理期。
最后,要確定護理依賴程度的問題。根據(jù)《人損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jù)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jié)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并依此來計算護理費。但是上述的“護理依賴程度”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無法統(tǒng)一的問題,而查閱其他法律,也無法找到詳細的規(guī)定。較為常見的做法有兩種:
一種方法是參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來評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規(guī)定了三種護理依賴程度:(1)完全護理依賴;(2)大部分護理依賴;(3)部分護理依賴。其評定主要依據(jù)的因素有: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動。按照此護理依賴程度來計算護理費,比例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但該標準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因工傷導致的身體傷殘或者職業(yè)病傷殘,在交通事故中僅有一定程度的參照價值,且在評定項目的標準上也不夠細化,隨意性較大。
另一種方法是以公安部發(fā)布的《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標準。在這一標準中,對護理依賴程度仍然是分為三種,即完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但在評定因素和評定方式上更為詳細,且較易操作,如評定因素細化為:進食、床上活動、穿衣、修飾、洗澡、床椅移動、行走、小便始末、大便始末、用廁。按照該標準,護理費依護理依賴程度的高低,分別計算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80%或者50%。另外,該標準還注明,可適用的范圍包括:人為傷害、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人身傷殘或精神障礙。
實踐中,較多法官會采取第二種方法去判斷護理依賴程度。筆者也贊同使用第二種方法,一方面,第二種方法的參考標準較為詳細、具體,容易使用。另一方面,照顧有護理依賴的受害人,屬于厭惡性工種,較難招聘到合適的護理人員,其護理價格也較一般的保姆看護費用高,故按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護理費上限較為合理、適當,相反,前者適用的比例最高只有50%,事實上很難聘請到護理人員的。
1.證明受害人住院期間醫(yī)療經(jīng)過的證據(jù),如診斷證明書、出院小結(jié)、病歷、用藥清單等。
2.針對出院后護理期限的鑒定報告。
3.當護理人員是受害人近親屬時,可將其月平均工資視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進行計算,并提交該護理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單、銀行對賬單、社保繳費證明等作為證據(jù)。
1.當護理期較長時可能需要進行專門的鑒定,也可以在起訴時一并提出申請,由法院組織鑒定。當護理期較長時(即1年或以上),適用的公式為:護理費金額=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護理依賴程度×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護理人數(shù)通常為1人,極少情況下是2人或多人,且這種情況下都需要進行專門的鑒定作出評定。
2.受害人有責任充分全面地提供其護理依賴的相關證據(jù)。本案中,張某的年齡、傷殘等級、其原來在家族中承擔的責任(如家中需要其扶養(yǎng)的老人、小孩人數(shù))、原來的職業(yè)、實際護理人員與張某的關系等信息都足以影響法官對其護理期限的判斷。故此,張某應當詳細披露其家庭情況及護理情況,爭取法官的理解和同情,判決更長的護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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