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
第五章 中小學教師工資政策
從經濟學的觀點看,中小學教師的工資既是教師在組織中投入勞動的報酬,也是組織的成本支出;從心理學的角度看,薪酬是激勵組織中個體行為的手段。合理的薪酬是對教師工作成績的有效肯定,是一種極具魅力的激勵手段。談教師的薪酬不能不談教師的地位,因為教師地位的高低主要是通過社會給予教師的報酬及其他物質生活條件表現(xiàn)出來的。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在《給各國教育部長的建議》中指出,教師地位是指“社會按教師任務的重要性和對教師能力的評價而給予的社會地位或敬意,以及所給予的工作條件、報酬和其他物質利益”。(1)1938年,國際公共教育大會第七次會議在日內瓦召開,大會通過了《關于小學教師的工資的建議》,指出:“小學教師應該為其個人,也為其家人,獲得與其社會地位和所提供服務相適應的令人滿意的生活條件”,“他們應獲得能保證其尊嚴與良好心理狀態(tài)的工資”。之后,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有關會議上又多次提到小學教師的工資待遇問題。
關于工資的定義,國際勞工組織《1949年保護工資公約》中把工資定義為:系指不論名稱或計算公式如何,由一位雇主對一受雇者,為其已完成和將要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或將要提供的服務,可以貨幣結算并由共同協(xié)議或國家法律或條例予以確定而憑書面或口頭雇傭合同支付的報酬或收入。1978年版《辭?!穼べY的定義是:國家依據“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借助于貨幣對勞動者進行個人消費品分配的一種形式。1989年版《辭?!钒压べY界定為“國家或企業(yè)根據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按事先規(guī)定的報酬標準,以貨幣形式分配給他們的那部分國民收入”。以上幾個工資的定義至少明確了以下幾個要素:工資的支付關系是雇主對雇員的工資支付關系;工資支付的依據是已經完成或將要完成的工作及服務,或勞動者所提供的勞動的數量和質量;工資的支付形式是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支付的標準是事先規(guī)定的報酬標準,即依照共同協(xié)議(集體合同)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書面或口頭約定(勞動合同)的工資數額。
根據以上的定義,中小學教師工資是指國家根據中小學教師所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按事先規(guī)定的報酬標準,以貨幣形式分配給教師的勞動報酬。工資作為教師勞動報酬的主要物質形式,是教師及其家庭生活的重要經濟來源,可保障教師及其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激發(fā)教師工作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因此,在教師待遇政策中,對教師工資方面的規(guī)定非常重要。一般來講,教師工資方面的規(guī)定主要是指國家關于教師工資標準、工資升級、津貼、工資管理體制等方面的規(guī)定。本章主要通過考察我國對中小學教師工資所作的規(guī)定,探討我國中小學教師工資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對策分析。
【注釋】
(1)顧明遠,梁忠義.教師教育[M].長春:吉林教育出版社,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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