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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與福利治理

        時間:2023-03-23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婁世橋 王 敏[1][摘要] 在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廣受關注的社會政策時代,相較于同情、憐憫與責備等話語,基于社會需要、福利提供及福利治理的理性分析和福利政策探討,明顯不夠。將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納入農村脫貧攻堅治理框架。二是關于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探討。五是關于建構脆弱兒童、留守兒童或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等的政策研究,這方面的成果起步晚且相對較少。
        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與福利治理_聚焦民眾福祉的公共政策

        婁世橋 王 敏[1]

        [摘要] 在農村留守兒童問題廣受關注的社會政策時代,相較于同情、憐憫與責備等話語,基于社會需要、福利提供及福利治理的理性分析和福利政策探討,明顯不夠。在缺乏福利治理視野、欠缺類型差異比較和缺失政策路徑拓展的情形下,農村留守兒童的需要滿足與福祉提升也缺失了整體性和批判性社會科學研究的宏觀關照,進而導致了微觀福利服務行動的方向迷失。由此,本文在探討福利狀況、社會需要和實踐特征的基礎上,基于實踐特征的批判反思,闡述拓展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的政策路徑:(1)更好地發(fā)揮專業(yè)社會工作服務在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中的示范與引領作用。(2)將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納入農村脫貧攻堅治理框架。(3)盡快提升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和后勤保障能力。(4)培育和提升留守兒童群體的自助互助能力。(5)社會組織的培育發(fā)展、轉型發(fā)展、功能發(fā)揮與監(jiān)督管理。(6)建立強化家庭監(jiān)護主體責任的可行路徑。

        [關鍵詞] 農村留守兒童,社會需要,福利治理

        一、已有研究與問題提出

        自2004年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委托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2]開展“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研究”課題,并于同年5月底召開了“中國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研究”研討會;以及隨后相關文件不斷提及留守流動兒童教育、監(jiān)護、關愛、救助、保護、保健和服務的相關要求;再到2016年2月4日國務院出臺專門性文件——《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如果僅從政策供給的角度上來講,已經形成了較為完整的政策安排。在這十余年間,農村留守兒童問題也經歷了從開始受到重視、逐步進入政府工作日程,再到形成和出臺了一系列的國家政策安排或專門性政策文件。與此同時,學界圍繞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兒童和脆弱兒童等主題的研究成果也在不斷涌現(xiàn)、逐步深化。如果將這些研究成果歸納一下,大致可以分為如下五類:

        一是關于農村留守兒童狀況的描述性研究。其內容涵蓋了農村留守兒童或流動兒童的學習狀況、教育狀況、心理狀況、家庭狀況、結構狀況、社會支持以及規(guī)模狀況等等(朱科榮等,2002;林宏,2003;吳霓等,2004;葉敬忠等,2005;段成榮等,2004,2005,2008;王玉瓊等,2005)。

        二是關于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探討。這種問題視角的文獻,較早的認識如王東宇把“留守孩”與“中國同齡人常模”進行直接對比,認為“焦慮、抑郁、苦悶、煩惱等消極情緒困擾著”留守兒童,進而導致其“性格日趨變得內向、孤僻、冷淡、不善言談”(王東宇,2002)。林宏則將留守兒童“長期與父母分離使他們在生理上與心理上的需要得不到滿足,消極情緒一直困擾著孩子,使他們變得自卑、沉默、悲觀、孤僻,或表現(xiàn)出任性、暴躁、極端的性格”(林宏,2003)。王玉瓊等人不僅提出了“留守兒童綜合征”概念,甚至還直接認為留守兒童就是“問題兒童”(王玉瓊,2005)。這類觀點容易引起共鳴,也被廣泛引用,但更需要檢驗、商榷和警惕。

        三是從治理視域進行的研究。張薇強調以留守兒童為中心,建立政府、學校、社區(qū)、市場為主體的多元治理框架,有效利用多樣化的治理工具解決留守兒童這一公共問題(張薇,2010)。周靈方關注到了農村留守兒童的“隱性違法”問題,鑒于農村社會環(huán)境的灰色化、留守家庭功能的失常化以及教育管理層面的放任化等因素,提出了進行倫理治理的主張(周靈方,2010)。卞桂林等人從兒童精神困擾的角度,提出家庭、政府等進行多方協(xié)同治理的主張(卞桂林等,2010)。梅納新從兒童教育權利實現(xiàn)的角度,提出了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議題(梅納新,2014)。范逢春以整體性治理為理論框架,從目標、責任、整合、制度與操作等五個維度,力圖構建留守兒童的整體性治理框架(范逢春,2014)。劉云艷等人從個體、教育與制度三個向度的協(xié)同,強調“整合治理主體、建構治理監(jiān)管體系和優(yōu)化治理關系,促進弱勢兒童回歸主流社會,并以強化教育品質為根本途徑,實現(xiàn)弱勢兒童教育的社會協(xié)同發(fā)展”(劉云艷等,2015)。張幫輝等人基于留守兒童在學習成長、品行塑造、心理健康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從政府、學校、社會、家庭四個層面進行系統(tǒng)治理的設想(張幫輝等,2016)。

        四是對既有研究成果的反思。萬明鋼等人注意到了因對農村留守兒童不利處境的大量報到、社會輿論和公眾同情等,這些非學術因素對研究結果的負面影響以及負面結論普遍出現(xiàn),這種在情感化背景中進行的研究,容易在對現(xiàn)象不斷重復的描述中忽略了對農村社會結構變化的研究,因此需要更多地關注被遮蔽了的關于留守兒童的權利保障、公共政策完善以及社會結構調整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萬明鋼等,2010)。譚深也注意到了政府、研究者和媒體的極大關注,使得早期的一些調研存在夸大留守兒童自身問題并將其歸咎于父母責任的傾向,由此導致了在認識上的誤導,以及對干預行動和政策思路的不良影響;某些研究還存在研究方法、調查方法和數據論證等方面的問題和欠缺等;進而主張在問題被認識、被問題化的背景脈絡中,從結構和資源的角度去探究更廣泛更深層的社會問題(譚深,2011)。姚建龍等人認為,并沒有證據表明留守兒童犯罪已經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這一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具有明顯的污名化特征;留守兒童是需要給予特別關愛保護的弱勢群體,而不是犯罪防控對象,所以要建立的是更好的社會保障制度,給予更多的關愛保護,而不是過度渲染這一群體中存在的犯罪現(xiàn)象(姚建龍等,2016)。董奇認為,夸大留守的消極作用和留守兒童問題容易導致將其“污名化”,從而給農村留守兒童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壓力,應從積極心理學視角出發(fā),通過政府、學校、社會形成具有合力的關愛和幫助,促進其成長,消除偏見,創(chuàng)建更有利的環(huán)境條件(董奇,2016)。

        五是關于建構脆弱兒童、留守兒童或農村留守兒童的權益、保障和服務等的政策研究,這方面的成果起步晚且相對較少。行紅芳從兒童福利發(fā)展轉型的角度,提出了從剩余型向適度普惠型、從救助向公民權利、從治療向預防和發(fā)展、從個人向個人與家庭并重等方面的發(fā)展構想(行紅芳,2014)。陸士楨等人強調了構建制度性的留守兒童救助和保障機制,從法律政策體系、運行機制保障、專業(yè)化模式建設等方面進行了初步探討(陸士楨等,2015)。陳志超等人基于兒童權利保護政策的價值、執(zhí)行力、專業(yè)性、針對性、評估等方面,強調政策建構中的權利取向和家庭為本的留守兒童權利保護模式,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加強專業(yè)社會工作隊伍建設(陳志超等,2016)。

        縱觀十余年來的研究成果,學界對該議題的認識也在逐步深化:從狀況描述到問題探討,從研究反思到治理探討,從家庭責任論到公共治理觀,從學理分析到行動構想。但是,到目前為止,相關研究還在缺乏社會政策學和針對社會需要進行福利治理的理論自覺和行動研究。另外,國內關于福利治理的相關研究還依然停留于抽象的理論探討層面,且遠離現(xiàn)實社會問題(如雷雨若、王浦劬,2016;臧其勝,2016)。直言之,如果將社會政策界定為實現(xiàn)既定社會目標的行動原則,僅當社會、群體或者組織有能力促成改變時,才有現(xiàn)實意義,“可能”與“可行”是其最基本的前提(蒂特馬斯,1991);社會政策學是學術領域與實踐領域相統(tǒng)一、整體性與批判性并重的學科,聚焦于人類福祉所必需的社會關系和福利體制(迪安,2009)。那么,僅從制度理念、政策安排和社會行動等三個方面(即福利三角)加以審視,既有的研究成果主要還是在嘗試解釋世界(理念闡釋與政策構想),而沒有邁向自覺改造世界(社會行動與服務提供)。由于缺少了福利服務行動的質感材料抑或專業(yè)社會工作干預過程的經驗支撐,導致對專業(yè)社會工作鏈接資源對社會需要進行福利治理缺乏相關探討,進而也缺失了對拓展社會政策的新認識。

        本文在借鑒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國家民政部2015和2016兩個年度的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項目實踐經驗,探討農村留守兒童社會需要的福利治理相關議題,以期拓展對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的信息基礎、政策路徑、實踐空間和可持續(xù)性等方面的再認識。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福利狀況

        基于福利與福祉的區(qū)分,如果說福祉是人的良好生存狀態(tài),那么,福利則是人們所擁有的某種位置條件;前者強調的是提供者做得好并且接受者也感覺到了好,后者主要是指提供者做了些什么(迪安,2009)。福祉是福利服務行動所達到的良好結果,或者服務對象實現(xiàn)了更好的生活狀態(tài)。由此,描述農村留守兒童[3]的福利狀況,主要是勾畫出相關的提供者做了些什么?服務對象目前獲得了什么?這里結合G省農村留守兒童較多的兩個地區(qū)加以描述和呈現(xiàn)(二者均為地級市,下轄若干縣市區(qū);均為工業(yè)不發(fā)達、城市化率比較低、人地矛盾緊張、農業(yè)生產條件較差,一方水土難以較好養(yǎng)活一方人民的欠發(fā)達地區(qū),其分屬于兩個集中連片扶貧開發(fā)地區(qū))。這里分別將其簡稱為B地區(qū)和Z地區(qū),B地區(qū)因屢次發(fā)生留守兒童失蹤或死亡等嚴重事故而出了名,留守兒童問題也似乎較為突出、敏感和緊張;Z地區(qū)雖然也存在為數不少的農村留守兒童,但情況相對平靜。

        對農村留守兒童福利狀況的描述,我們主要圍繞物質和服務兩個層面進行展開。

        物質層面。B地區(qū)因為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嚴重性、敏感性、關注度和被標簽化,地方政府及其民政部門首先考慮的是其生存保障,相關部門急于提供和所能提供的也是基本生存保障,在摸底調查和登記造冊的基礎上,將留守兒童分為身處困境的和普通的兩類,將其全部納入低保覆蓋范圍,每月給予現(xiàn)金補助,前者比后者多發(fā)一定數額的現(xiàn)金。另外,也選擇性地接受部分本地或外來的助學款項和捐贈物資,發(fā)放給留守兒童。Z地區(qū)應對的方法有所不同,先從教育系統(tǒng)等方面籌集資金,再買上米、油或其他物資,抽調人力走訪農村留守兒童,發(fā)給物資并拍照留存,視為已經走訪關心到位了。換而言之,在應對農村留守兒童問題時,面對分布范圍廣、結構性壓力大的社會性問題或者公共議題,而絕非私人困擾,物質層面的福利主要還是聚焦于或者只能滿足于基本的生存保障或臨時救濟。

        服務層面。B地區(qū)的特殊性使其不得不或者是自然地樂意接受民政部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通過該計劃來提供一些專業(yè)社會工作服務,以期達到某種助教益學、減輕教師壓力、緩解學校壓力、拓展學生素質、增進學生社會適應、提升兒童安全意識、提升學校管理能力、改變教育觀念等目標訴求。同時,當地政府偶爾也會利用地方社會組織提供一些兒童關愛服務,或者是利用大學生暑期“三下鄉(xiāng)”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給農村留守兒童做短期的志愿服務。但是,這些服務活動存在著兩個特點或曰弱點:一是范圍覆蓋比較狹窄,鑒于多方面的復雜原因[4],服務活動經常是圍繞某個學校、社區(qū)或鄉(xiāng)鎮(zhèn)而展開,這對于解決結構性問題和普及一些專業(yè)理念與方法技巧來說,實屬杯水車薪,同時也非常的不利。二是因為時間短暫,服務活動一陣風,缺乏可持續(xù)性,也缺乏培育地方能力的考量。這經常會迅速打破事物的運行格局或運轉狀態(tài),引致地方的某些混亂;同時還導致在很快提升了服務對象的欣賞水平之后,由于地方無力繼續(xù)做下去,進而制造了某些混亂或問題。這些進而又導致了一些地方將其視為作秀、走過場,強烈抵制服務活動的再次進入。

        直言之,僅以B和Z面兩個地區(qū)的情況來看,對農村留守兒童這一結構性社會問題,目前的福利治理實踐總體上還是停留于基本生存保障上面,相關的福利服務和社會行動明顯滯后于現(xiàn)實需要。

        三、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論析

        闡述人的需要或者人類需要,是為了避免將其主觀化、相對化乃至是虛無化,進而使其具有社會性、合理性和重要性,其實也就是要力圖闡明具有某種社會性質的需要,使之在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三個層面上更加具有實質性和程序性。如果粗略回顧以往的論述,馬克思理論將人的需要理解為具有社會性質的人類需要,是由社會產生并以社會的尺度來衡量其滿足狀況的需要。而社會就是由生產關系總合起來而構成的社會關系,因而總是處于一定的歷史發(fā)展階段并具有獨特的特征(馬克思、恩格斯,1972:368,363)。社會福利視野下的社會需要是人類為了生存和福祉的涵蓋了生理、心理、經濟、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需要(Macarov,1995:17—18)。從某種意義上講,在現(xiàn)代社會里,國家通過社會福利制度安排使社會需要得以滿足,具體路徑是三種:通過社會福利制度提供資源而滿足成員社會需要,通過能力建設方式更好地實現(xiàn)社會需要的滿足,通過落實公民權利和提升社會質量以更好地滿足公民的社會需要(Gil,1992;Spicker,1995)。從人的需要理論出發(fā),多亞爾和高夫(2008)進一步將這種社會需要細化為人類基本需要(健康、自主)和人的中間需要(食物和水、住房、無害的工作環(huán)境、無害的自然環(huán)境、保健、童年安全、重要的初級關系、經濟安全、人身安全、教育、安全的節(jié)育和生育)。

        由此,我們可以將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明確為健康、自主、安全、教育、無害的環(huán)境和重要的初級關系(這里雖然存在書寫上的先后,但并不存在誰最重要和優(yōu)先于其他需要,它們之間實際上是相互關聯(lián)和復雜交織的)。

        健康包括了身體、心理和社會適應三個層面,這其中心理困擾[5]和社會適應方面的需要較為突出,結合我們在上述兩個地區(qū)的調研和實務經驗,一些農村留守兒童因為欠缺與父母的溝通,家庭支持的缺乏,父母子女關系的疏遠,同齡伙伴較少等,他們確實存在一些心理壓力和心理困擾,這對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在一些個案身上,他們在被動接受學校傳授的基本知識和技能之外,在亮麗內心世界的培育,對幸福人生的積極向往,自主學習的興趣、愿望與能力的發(fā)展,積極應對環(huán)境的品質與能力的建立,良好的學習習慣和持續(xù)學習的動力等方面,確實存在著某些差異。在社會適應方面,一些兒童或許是受到家庭壓力、心理困擾以及城鄉(xiāng)間漂泊等因素的復雜影響,在與自我、他人、社會等相處的建設性態(tài)度方面確實存在著差異,他們對社會環(huán)境出現(xiàn)了某些適應困擾,還有兒童給我們展示的奮斗目標是做個“黑老大”,渴望運用暴力或者其他簡易手段去解決許多復雜問題。這些雖然只是若干個案,但也給后面無害的環(huán)境營造議題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如果說自主是人對于該做什么和如何去做有著明確的選擇,這種選擇又是基于對自我、文化和行為的某種理解;那么,對于農村留守兒童來說,從較小的孩子重述要聽從爺爺奶奶的話,爸爸媽媽過年回來要給自己買很多很多漂亮衣服以及好吃的好玩的東西;一些少年知道了家鄉(xiāng)與城市的差異,明白了父母為什么要外出打工;一些少年知道父母外出是因為要掙更多的錢維持家庭,父母外出其實也很是辛苦,自己應該努力學習,對得起父母;一些漂泊于城鄉(xiāng)間的青少年通過他人講述和親身經歷知曉了讀書的重要性,進而發(fā)奮學習,樹立理想,立志改變,要走與自己父母不同的人生道路,等等。這些都表現(xiàn)出了自主水平的提升。但是,這些在農村留守兒童身上還不是普遍的自然現(xiàn)象,如何通過家庭、學校、人民教師和社會工作者等,建立和提升更多留守兒童的自主水平,依然是需要不斷開啟、創(chuàng)新、持續(xù)和加強的緊迫工作。

        安全涉及安全感、生命安全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兒童階段的安全感對其自主意識和個性發(fā)展具有重要影響,這種安全感的獲得與可信賴的人、熟悉而又可以掌控的環(huán)境、社區(qū)與文化等因素緊密相連。據埃里克森的研究發(fā)現(xiàn),“隨著兒童的意識范圍、協(xié)調能力和反應能力等方面的增進,他才逐步適應了文化環(huán)境給予的教化方式,并憑借個人的和文化的特殊方式,理解人類生存的基本形態(tài)。”但“由于一種文化和另一種文化之間的互動方式差異較大,指示當前的行為方式也就需要適當的品質和一定的連續(xù)性,而這,是指導和控制所有轉變的重要因素。”然而,如果某些兒童“他既沒有能力應對外部環(huán)境,也沒有能力應對內心矛盾,那么,他重新尋求滿足和控制的方式就可能是退縮,或者是虛假的進步。”而“更壞的情況則是,他們夢多、不能熟睡”;甚至會出現(xiàn)“幻覺和記憶力減退問題”。這樣,“多種因素的合成,可能會導致危機,并造成持續(xù)性的后果?!保‥rikson,1963:69,61,76,77,37)這種案例,在我們實施三區(qū)計劃的B地區(qū)和調研過的Z地區(qū)確實存在于一些兒童身上,并且影響到了他們的學習和生活。由于在其很小之時(半歲或者更小),父母就外出打工,之后是家庭破碎(母親永遠地離去了),父親也很少回家探視,全憑爺爺奶奶勉強地帶大。這在導致他們生活極端拮據的同時,也嚴重缺乏父母的關愛,他們的成長環(huán)境不僅特殊,而且對未來也充滿了迷茫。這對于強化家庭監(jiān)護主體責任的社會政策落實和可行路徑建立,具有重要警示。另外,寒暑假期間的生命安全以及上下學時段的交通安全,這在農村留守兒童較多的地方,是一個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應對生命安全問題需要知識、意識和能力的不斷提升,在三區(qū)計劃中,通過社會工作服務或小組活動,這方面的提升速度還是比較快的。解決上下學時段的安全問題,需要社會工作者連接交警、學校、班主任、監(jiān)護人和社區(qū)干部等一道,輔之以一些小組活動,成效也容易顯現(xiàn)。進而言之,從某種意義上講,相對于家庭解體和安全感缺失及其帶來的一些嚴重問題,這類問題相對要容易解決一些。

        教育方面的議題包括受教育權利的公平與可及(亦即教育權利的實現(xiàn)狀況),以及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和社區(qū)教育的合力。在農村大規(guī)模撤點并校以后,公平與可及受到了一些挑戰(zhàn)。教育合力也在逐步喪失,一些地方在推進集中辦學,實現(xiàn)規(guī)模經濟目標,借助于寄宿制校點解決某些教育問題的同時,也導致了教育的窄化甚至是制造了新的社會問題,即基礎教育的實現(xiàn)基本倚靠學校教育一途,家庭和社區(qū)的作用大大弱化甚至是幾近消失。

        無害的環(huán)境,這需要關注自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兩個方面。相較于前者,本文更加著重于社會環(huán)境這一面。在我們開展留守兒童服務項目的B地區(qū),由于地方經濟畸形發(fā)展,就業(yè)機會較少,混混勢力紛呈,社會治安混亂等原因,混社會成為了某些兒童的理想。2015年我在督導NY縣留守兒童服務項目以及進行的其他調研中,不時會聽到一些中學生和小學生說:“你讀書多又有什么用?你能賺幾個錢?要是做了老大,打個電話,要美女來一大群!要兄弟來一大幫!要面子有面子,要票子有票子。嘿嘿……”雖然混得風光的和長久的“老大”畢竟屬于鳳毛麟角,多數最終是要被淘汰掉和喪失自由的,但這些未成年人向往的理想生活背后,其實是地方社會環(huán)境的某種特殊呈現(xiàn)!而地方社會治安的混亂又與校園暴力、教育治理混亂等連在一起。進而言之,如果說教育的目的是拓展人的可行能力或者增進實質自由,借此發(fā)揮人的潛能進而不斷提升人的學習能力、行動能力、改變能力和適應能力,再進而提升經濟收入、社會地位和生活品位,最終依托于智慧而過上一種幸福和自由的正常人的生活(懷特海,2002)。那么,這種不正當和不自由的生活居然成了一些兒童的理想目標,這不正給社會環(huán)境凈化和社會治安整治提出了緊迫議程!

        重要的初級關系,包括家庭、社區(qū)與同伴群體等。它可以通過互動過程來提升心理能量、精神動力和安全感,抵御孤獨、隔絕、無助、焦慮和冷漠的復雜困擾。但是,由于家庭結構不完整和社區(qū)功能的弱化,以及開展留守兒童相關服務或干預工作中的某些條件限制、知識盲區(qū)或者無意識,經常會忽略家庭責任、社區(qū)功能與同伴群體的互幫互助和支持體系建立。換言之,在一些社會服務活動中,經常會將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縮小為或者是標識為留守兒童自身的問題,甚至是控制或治理某些留守兒童身上表現(xiàn)出來的問題,抑或者是幫助學??刂颇承W生的問題,從而將社會問題簡化和私化成為了個人問題(鮑曼,2003,2008),進而做出某種還原論的解讀與行動。從社會學或者社會學的想象力來講,“人們只有將個人的生活與社會的歷史這兩者放在一起認識,才能真正地理解他們”(米爾斯,2005),進而拓展社會工作與社會服務的信息基礎、知識基礎和實踐空間。從社會福利作為一種制度化互動過程和社會政策過程及其動力機制來看(彭華民,2006),這類誤識與實踐,不利于福祉提升和社會和諧。

        四、應對此社會需要的實踐特征與批判反思

        農村留守兒童是伴隨農村青壯年勞動力人口流動、城鄉(xiāng)二元結構、農村家庭結構變遷、農村人口出生率快速下降、農村社區(qū)功能弱化、新三農問題等等的交織而來的公共議題,作為一個結構性的社會問題,它不僅具有分布廣和規(guī)模大的特征,還具有持久性、緊迫性和影響深遠等特征。但是,目前的干預回應基本上還是停留于行政主導和零星項目的路徑形式(譚深,2011)。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及其滿足問題既缺乏學術研究的足夠關注,也缺乏更多服務行動的積極回應?;诖耍旅嫦葘扔械男姓深A與服務行動做概要呈現(xiàn)。

        第一,物質福利優(yōu)先,福利服務短缺,關愛保護行動能力亟待建設。行政主導路徑的優(yōu)勢體現(xiàn)在資源動員、籌集和分配等等方面,地方政府(省縣鄉(xiāng)三級)可以迅速行動,基本摸清農村留守兒童規(guī)模,落實低保和救濟,優(yōu)先保障基本生活無虞。但是,要進一步對其進行分類治理,滿足其他的社會需要,實事求是地講,地方政府既缺乏人力資源,也缺少相關的治理技術。所以,無論政府是通過購買專業(yè)的社會工作服務,還是主導建立關愛服務行動體系,再或者是積極培育這方面的社會組織,相關的意識、認識、經驗和能力都還需要加強。進而言之,在基本滿足了生存需要之后,預防與發(fā)展等方面的社會需要也應該納入進來。否則,福利依賴與福利陷阱之類的代際傳承可能會尾隨與延續(xù)(肯迪,2011)。

        第二,服務目標到底是先追求廣泛普及,然后再逐步提高,還是訴求于眼前的局部提高和以點代面?在結構化的社會問題面前,零星的社會工作服務與其他服務,到底是圍繞著某個學?;蛏鐓^(qū)展開,將試點打造好了,進而將試點推廣。但很多的事實警示我們,明星試點其實是不具有推廣可能的。[6]再抑或是應該在縣域范圍內的相關校點鋪開,讓所有校點的師生了解、接受、學習和掌握相關的服務理念、專業(yè)方法和行動技術,在一道開展服務的過程中學習和提高,認可專業(yè)服務并從內部去培育持續(xù)服務能力,使其后繼有望。直言之,這從可治理性、持續(xù)治理和福利治理的角度來講,是要倡導一種“社會政策學的社會生活分析”理念,認清“社會政策不是指為社會所做的事情,而是由社會所做的事情。它們不是由外部施加給社會的,而是由內部設計的。既有的社會政策已經內化于社會,而且有時候它們既是解決問題的方法,又是社會問題的一部分。社會政策學作為一門學科,它所關注的是社會何以能夠或者為何不能夠增進人類福祉?!保ǖ习玻?009:133,99)由此,要解決農村留守兒童這一范圍廣泛的結構性社會問題,相關專業(yè)理念與方法技巧得先被廣泛認可和學習掌握,有了普及之后再去逐步提高,否則就可能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提升治理能力與服務成效,真正邁向技術性與專業(yè)性治理(渠敬東、周飛舟、應星,2009)。

        第三,服務發(fā)展路徑到底是嵌入式一途,還是嵌入與重構相結合。目前,社會工作學界對于中國社會工作發(fā)展路徑的認識幾乎是嵌入性發(fā)展一途,代表性觀點是兩類。一類是從嵌入層面的闡述,即在結構性張力和體制機制制約之下爭取“實踐權”的互構演化式嵌入,進而實現(xiàn)從制度、項目和服務這三個層面實施嵌入;以及從嵌入的主體、對象、過程、空間和效應等維度出發(fā),實現(xiàn)“政府—專業(yè)合作下的深度嵌入”(王思斌、阮曾媛琪,2009;王思斌,2011)。再就是從嵌入路徑的論述,希望通過“提升實際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yè)素養(yǎng)”,“轉化存量崗位資源,通過設置崗位,將社會工作嵌入現(xiàn)有社會管理與社會服務體系中”的專業(yè)轉化式嵌入(李迎生、方舒,2010)。如果僅從爭取專業(yè)社會工作實踐合法性的角度,以上觀點無可厚非。但是,在有了專業(yè)實踐合法性之后,在面臨結構性社會問題、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和實現(xiàn)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戰(zhàn)略背景下,如果社會福利治理與社會工作服務不能自覺地去思考重構福利服務體系這一宏觀議題,進而與實現(xiàn)國家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的要求相適應,那么,不僅對創(chuàng)新社會體制體系的貢獻不大,就是對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與發(fā)展專業(yè)社會工作也會產生不利影響。所以,應該自覺地將嵌入性發(fā)展路徑與重構福利服務體系更好地結合起來,將微觀服務行動與宏觀福利治理良性互動起來。也只有這樣,才能逐步減少社會工作專業(yè)服務“不是在其相關性最大的部門中成規(guī)模、系統(tǒng)地生成和發(fā)展”這種“增量嵌入”的尷尬(張昱,2008)。亦即專業(yè)化的服務行動并不是積極回應緊迫和重大的公共議題,而是老處于宏觀福利治理的邊緣地帶。

        以上是我們關于實踐特征的簡要描述,接著要對其進行批判性的闡述。顯而易見,行政主導的干預路徑與服務行動,在有其天然的優(yōu)勢的同時,也存在著某些不足和困境。

        (一)亟需積極福利路徑的引入。無論是從社會政策學的社會生活分析理念,還是從社會福利適應社會結構以更好地維護社會有序層面,如果說社會政策、社會福利與服務行動是要“通過消除人們面臨的障礙、增強人們的實力、提供資源、支持了社會目標的實現(xiàn)?!蹦敲?,在國家的公共行政能力提升和公共財政能力增強并不斷擴展干預社會生活范圍時,我們也不要忘了,“社會生活的有組織性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人們滿足自身需要。家庭、學校、有組織的宗教、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等社會制度的共同作用為人們提供了所需的資源。社會福利對其他社會組織起著支持和補充的作用。”(威廉姆,2003:79)換言之,縱觀西方福利國家的演進歷程,從無條件的福利利他主義到福利改革,從社會權利到社會標準,從家長式福利到第三條道路,從義務的強制性到重建公眾對社會福利的支持,等等;不外乎是要探討更加積極和可持續(xù)的福利治理路徑(米什拉,2007;肯迪,2011;吉登斯,2000)。所以,在審視和滿足農村留守兒童的社會需要而開展的福利治理過程中,國家、市場經濟、社會組織、家庭和社區(qū)的協(xié)同作用不能被忽視。這其中,國家除了能進行制度設計、政策制定、秩序建構和資源供給外,其規(guī)制和監(jiān)管者角色同樣地重要。市場經濟不僅是公民個人或家庭獲得收入的重要渠道,也是獲得相關福利服務以滿足社會需要的重要渠道。農村留守兒童的某些社會需要,比如日常生活照顧、寒暑假安全、課業(yè)輔導等,如果監(jiān)管和規(guī)制到位,可以把使用者付費和政府補貼等形式結合起來運作,不僅在地方創(chuàng)造了一些就業(yè)機會,還可以解決一些服務需求問題。同時,社會組織[7]開展農村留守兒童服務的積極性、能動性和專業(yè)性,也亟待提升和加強。在我們開展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的B地區(qū),其實也有些社會組織在進行零星的服務,但服務理念與專業(yè)技能的缺失是比較嚴重的。另外,地方的共青團、關工委、婦聯(lián)等社會組織也有臨時的服務嘗試,但受到時間、人力和技能等的限制,其實流于形式的居多。最后是社區(qū)功能該怎么發(fā)揮的問題,社區(qū)作為貼近群眾和聯(lián)系群眾的基層組織(如村委會、居委會與村民小組),在一些農村,其功能還沒有更好地發(fā)揮出來,甚至在留守兒童關愛服務中的作用基本沒有顯現(xiàn)。

        (二)家庭功能與家庭責任議題。家庭既可以是兒童溫馨的港灣,也可能是沒有明晰圖像的幻影,還可能是成長中不斷傷人的討厭地方。在這個變遷迅速和轉型加速的時代,貧困地區(qū)的農村家庭日益面臨著解體的壓力,這導致家庭功能的日益弱化。從貫穿于人的生命周期的需要來看,人在幼年和老年兩個階段是生理上最為無助的時期,嬰兒和兒童高度依賴于監(jiān)護人,進入青春期以后并隨著自主性、行為能力和調適能力的增強,這種依賴才可能逐漸減少(威廉姆,2003:79)。另外,這種依賴及其滿足,對于兒童的安全感、積極情感和社會適應等的形成發(fā)展也具有重要意義(多亞爾、高夫,2008:259—262)。但是,由于農村貧困、閃婚閃離、家庭解體、父母不盡責任等原因,對于兒童成長具有重要影響的家庭功能也在日益式微,亟待重建這類功能,哪怕是先從代理爸爸代理媽媽起步,也是具有積極意義的。而在我們開展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的B地區(qū),除了家庭功能不能正常發(fā)揮外,還存在外出務工父母推卸責任的狀況,將留守兒童視為地方各級政府應該全部負責的社會問題,姑且不談地方政府的資源狀況和專業(yè)儲備,僅是時間和人力就無法保障。所以,如果進一步從福利三角(即家庭、市場經濟和國家)中的制度互動、政策制定、需要滿足、福祉提升和社會有序等維度來審視,家庭功能與家庭責任議題可能還與社會排斥、福利依賴、福利陷阱等相連(彭華民,2006),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三)福利治理乃至是社會治理,到底是“治什么”?“治理”這一從20世紀90年代流行開來的概念與話語,具有很強的迷惑性與模糊性,在審視國家與社會關系調整時,在不可否認治理過程中依然存在著統(tǒng)治、監(jiān)管和規(guī)制的同時,更多是在強調多種主體的協(xié)同參與和共治共享,其在全球化背景之下想要表達的可能還是權力的某種“多極性、復雜性和流動性,同時在某種程度上還具有‘分散性’”(戈丹,2010:7—9)?;趯Α吧鐣卫碇问裁础边@一前提性與基礎性問題的追問,進而將治理對象概況為社會需求及其供給,將社會需要作為社會治理創(chuàng)新的基點(張昱、曾浩,2015)。由此,就可以進一步探討農村留守兒童社會需要供給的政策整合議題,不斷拓展福利治理的信息基礎、政策路徑、實踐空間和可持續(xù)性。

        五、拓展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的政策路徑

        縱觀2004年到2016年的中央政策文件,農村留守兒童問題的政策安排從散落于農民工問題文件的條款中,到形成獨立的政策文件,進展勢頭迅猛,目標指向明晰,體現(xiàn)了社會問題的社會治理、系統(tǒng)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服務型治理等理念,也在從提升人民群眾獲得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社會需要、不斷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等高度,借助國家治理能力提升為社會建設提供動力。這從2006年《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輸出地政府要解決好農民工托留在農村子女的教育問題”;同年5月《教育部關于教育系統(tǒng)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提出建立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和監(jiān)護體系;同年7月《全國婦聯(lián)關于大力開展關愛農村留守兒童行動的意見》,提出加強農村教育、建設家長學校等舉措;以及同年10月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lián)席會議辦公室、全國婦聯(lián)等12個部門共同組成專題工作組,提出建立長效機制的任務目標。2007年7月中組部等七部門發(fā)布《關于貫徹落實中央指示精神積極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強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戶籍管理、權益保護、救助保障與醫(yī)療保健等項工作。2010年《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服務體系。2011年《中國兒童發(fā)展綱要(2011—2020年)》,提出要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服務機制,加強對留守兒童心理、情感和行為的指導,提高留守兒童家長的監(jiān)護意識和責任。2012年《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的意見》,提出把關愛留守學生工作納入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體系,構建學校、家庭和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關愛網絡,創(chuàng)新關愛模式。2013年教育部等5部門頒布《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關愛和教育工作的意見》,對以上三個文件做貫徹落實。再到2016年2月4日《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提出完善關愛服務體系、建立健全救助保護機制和從源頭上逐步減少留守現(xiàn)象等目標。

        如果說通過社會政策可以逐步達到福利治理目標,那么,其過程必須是可能與可行的實質性改變,由此,關愛保護農村留守兒童實踐中的以下議題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1)更好地發(fā)揮專業(yè)社會工作服務在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中的示范與引領作用。這是可行的抓手。目前,以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為依托而展開的農村留守兒童服務項目,其服務過程中的價值理念、專業(yè)方法和行動技巧,對于地方的民政、教育、工青婦等相關部門的啟發(fā)還是比較大的,他們也樂于看到新的工作方式以減輕工作壓力,提升工作成效,看到社會問題解決的路徑與希望。同時,社會工作在構建民政、教育、工青婦、家庭、社區(qū)與社會組織之間多方聯(lián)動機制中的作用也是明顯的。但如果沒有專業(yè)社會工作團隊的橋梁紐帶,如果還是指望著部門之間主動協(xié)調服務行動,經常出現(xiàn)的是社會政策學中的“實施數學”問題,達成協(xié)議和行動共識過于費時費力,甚至是困難重重,政策行動常被延遲、破壞甚至是擱置(希爾,2003:125)。質言之,人多扯皮多,部門多且資源太分散,監(jiān)管難度大浪費問題嚴重,政策行動似乎人人都相關,但又好像沒有哪一家是直接相關等等困境,始終難以解決。所以,如果引入專業(yè)社會工作服務團隊,進而連接、整合乃至是集中資源進行福利治理,可以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2)將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納入農村脫貧攻堅治理框架。在留守兒童問題嚴重的農村地區(qū),常常也是貧困問題嚴重和循環(huán)的不發(fā)達地區(qū)。我在多地調研當中、在多種相關的學術會議上,多次聽到地方官員大談特談搞好農村基礎教育、完成脫貧攻堅任務與實現(xiàn)持續(xù)減貧的互動關系。其基本理路都是,辦好教育并教育好下一輩才能真正地持續(xù)脫貧,教育好一個孩子一個家庭就有了希望。此理大概不繆,我們也有切身體會。但是,在當下的脫貧攻堅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中,似乎還沒有具體地將二者結合起來,談教育幾乎也還是囿于教育教學本身,辦好教育面臨的相關社會問題,其他輔助措施和保障條件,則較少進入視域之中。所以,將農村留守兒童的福利治理納入農村脫貧攻堅治理框架,尤其是納入可持續(xù)脫貧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戰(zhàn)略當中來,不僅必要,而且還很是緊迫。

        (3)盡快提升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和后勤保障能力。在大規(guī)模的撤點并校運動之后,農村留守兒童也日益集中到寄宿制學校就讀。這為開展福利治理提供了某種有利條件。鑒于辦好教育不光是一個教師教好學生就能學好的單向度社會實踐,而是需要其他服務需要解決才能一道完成的結構性社會問題,所以亟需其他專業(yè)服務力量的積極支撐。至于相關專業(yè)人才的缺乏問題,只要提升政府部門間政策的協(xié)調和整合,就可以不斷得到解決。一是通過特崗教師招考計劃進行補充,二是通過政府購買社會服務而加以彌補。這兒借助二者力量的根本目的是不斷培育提升內生力量,使每所寄宿制學校較快地在教育教學、管理服務和后勤保障方面取得實質性進步。

        (4)培育和提升農村留守兒童群體的自助與互助能力。在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過程中,兒童群體是一種重要的主體性力量,而不光是服務的被動接受者。所以,基于兒童群體(包括留守兒童和非留守兒童)的優(yōu)勢和潛能,一是要不斷培養(yǎng)和提升他們的自助能力,二是通過適當形式的服務行動和小組活動,在兒童群體中引導和建立起重要的初級關系,透過這些交往形成的網絡,提升他們的互助能力,從而為提升農村留守兒童的抗逆力、自主性、社會性成長提供積極支持,為盡快提升農村寄宿制學校的教育、管理、服務和保障等能力提供助力。

        (5)社會組織的培育發(fā)展、轉型發(fā)展、功能發(fā)揮與監(jiān)督管理。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的現(xiàn)實需要和福利服務的多樣性需求,已對社會組織的發(fā)展、運行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對于行政性社會組織,關鍵是如何在改革發(fā)展中實現(xiàn)轉型,以更加有效地回應緊迫和重大的公共治理議題,發(fā)揮引領和示范作用,助推國家的治理體制創(chuàng)新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對于民間社會組織,要在多方參與、協(xié)同治理中切實提升服務的能力和成效,有效地調動基層社會的積極性、主動性、創(chuàng)造性和持續(xù)性,增強社會的協(xié)調型和能動性。這樣,才可能形成政府、市場和社會的良性互動,推動多種主體積極參與福利治理,促進社會運行協(xié)調有序。由此,也就不會簡單地把社會組織與政府對立起來,或者僅僅把社會組織視作管控社會或提供服務的純粹工具,因為其同時也是某種目的。

        (6)建立強化家庭監(jiān)護主體責任的可行路徑。毋庸置疑,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法定的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應該給予更多的親情和關愛,應該履行好監(jiān)護責任。這些都是毫無疑問的。但是,也不應該由此而推導出這樣一種簡單化路徑,即奢望依靠相關部門剛性執(zhí)法、追究責任的路徑完事。在農村留守兒童福利治理實踐中,轉變父母的育兒理念,認清兒童成長中的多種需要,通過服務活動增進親子間了解,提升相互間的溝通意愿與能力,切實提升監(jiān)護人的知識與能力,助推意識轉變,等等;也是非常重要而具體的工作。進而將這些父母或監(jiān)護人進行類型劃分和區(qū)別對待,對有力監(jiān)管但故意不作為、無力帶進城也無力監(jiān)管、有力帶進城并能有效監(jiān)管、有力帶進城但無力監(jiān)管等情形,做出適當區(qū)分,明確相應責任,分別施策。對于那些確實處于困境中的農村留守兒童,建立財政兜底的關愛服務體系。對于那些有能力而不作為的監(jiān)護人,嚴格執(zhí)法進行懲戒。對于那些有心但無力者,要切實提升其能力,增長其知識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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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釋】

        [1]貴州民族大學社會學系。

        [2]2011年9月2日更名為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見教人[2011]7號文件)。

        [3]本文中的留守兒童是指因不能隨外出務工父母進城而滯留在農村的兒童,他們包括了以下六種類型:或者是由祖父母、外祖父母長期隔代監(jiān)護,或者是由鄰居臨時代為監(jiān)護,或者是由親戚朋友代為監(jiān)護,或者是無人監(jiān)護而獨自生活,或者是在寒暑假短暫隨父母進城但收學即行返鄉(xiāng)入學,再或者是偶爾能隨父母進城讀書但經常漂泊于城鄉(xiāng)之間的農村兒童。

        [4]這些原因比如考慮到服務團隊的安全、食宿、交通等,不愿意觸碰問題的深水區(qū),鑒于留守兒童問題的復雜性而不愿意讓服務團隊進駐問題嚴重的地區(qū),為了各級領導視察工作時需要的高能見度而選擇在縣城周圍或者是城關鎮(zhèn),僅把服務項目作為應付上級檢查的需要進行隨機安排,等等。

        [5]這里不使用或者是反對使用心理健康、心理問題或者心理疾病,因其極易落入先入為主、標簽化和污名化的解讀,因為這只是在少數兒童中發(fā)生的情況,而不是在所有兒童身上都發(fā)生的情況。因誤讀而導致問題視角占據了主導,忽視農村留守兒童的優(yōu)勢、抗逆力以及社會性成長等方面的發(fā)掘、努力與行動,而這些方面對于減少其心理困境、增進其社會適應具有積極意義。

        [6]如果就三區(qū)社會工作專業(yè)人才支持計劃項目來講,這種方式不僅對于縣域內的其他學校是不公平的,對宣傳和推廣專業(yè)社會工作計劃來說也是十分不利的。

        [7]本文提到的社會組織包括兩類,一類是具有官方和行政性的,其主要特征是享有穩(wěn)定財政撥款和行政級別;另一類是民間的社會組織,即民政部門批準其成立的民間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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