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確理解的四條釋義學原則
貝蒂把釋義學看做精神科學的一般方法論,因此他十分注意探討如何保證理解和解釋的正確性。他除了強調(diào)解釋者要盡量克服自己的主觀性、片面性和隨意性外,還詳細地提出了用以保證解釋得出正確結果的四條釋義學原則。
頭一條原則是對象的釋義學自主性原則,或者釋義學標準的內(nèi)在性原則。他說:“既然作為解釋對象的有意義的形式基本上是精神的客觀化,特別是某種思想內(nèi)容的表現(xiàn),因此,顯而易見,在理解這些形式時,必須依據(jù)于那個對象化于其中的他人的精神,而不能依據(jù)于有意義的形式在脫離它對那種精神或思想所具有的表達功能的情況下可能獲得的任何意義?!?sup>[4]這就是說,他把有意義的形式看做是獨立自主的,認為應當根據(jù)它們自己的發(fā)展邏輯,它們的意愿,它們的必然性、連貫性和確定性來理解它們,根據(jù)它們的原初意向所固有的標準來判斷它們。被創(chuàng)造出來的形式應當符合于作者的意向、符合作者在創(chuàng)造過程中的觀點和構造沖動,而不應該根據(jù)它們是否符合于任何其他外在的目的來判斷它們。
第二條原則是意義的連貫性原則或整體性原則,這也就是傳統(tǒng)釋義學所說的整體與部分相互制約的原則。整體的意義需要從它的個別成分的意義的總和中得出,而個別部分的意義反過來又只有聯(lián)系整體的意義才能得到理解。因此,整體的意義和部分的意義是相互說明的。他還認為對整體和部分可以作不同層次的理解。一句話或一段話與它們的上下文,一個人的某一件或某一些行為與這個人的一生,一個文化作品與整個文化體系諸如此類的關系,都是不同層次上的部分與整體的關系。他說:“這個原則在某種程度上闡明了在言語的個別要素之間的相互聯(lián)系和連貫關系,像在任何思想表現(xiàn)中那樣,它還闡明了這些要素與它們所組成的整體之間的相互關系。正是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與其共同的整體的關系,使有意義的形式在整體與部分以及部分與整體的相互關系中得到相互的闡釋和說明?!?sup>[5]
第三個原則是理解的現(xiàn)實性原則。這個原則表明,解釋者的任務是追溯創(chuàng)造過程,在他自身中重建這一過程,把另一個人的思想、往事的一個部分或一件記錄下來的事實,重新解釋為他自身的生活的現(xiàn)實。換句話說,對有意義的形式的理解和解釋,應當使這些形式所體現(xiàn)的意義或精神成為解釋者自身的內(nèi)在精神的一部分,也就是要把它納入解釋者自己的思想視界和經(jīng)驗框架之內(nèi)。因此,他認為有些歷史學家為了確保歷史解釋的客觀性而試圖徹底清除自己的主觀性的想法,是錯誤的,也是無法實現(xiàn)的,因為理解和解釋過程中總是或多或少摻雜有解釋者的主觀因素,不能完全排除,只能盡量減少。如果以為歷史學家的任務僅僅在于簡單地重述他所研究的史料中包含的東西,認為這些東西就是真正的歷史,那么這種想法是幼稚的,特別在歷史解釋的情況下。人們在這里忘記了,我們?yōu)樾撵`所獲得的每一事物都進入到我們自己具有的那些表象和概念的整個結構之中。這樣一來,每個新的經(jīng)驗通過適應過程而變成我們的心靈世界的一個組成部分,并隨著對新經(jīng)驗的解釋而不斷發(fā)生變化。
第四個原則是意義的釋義學相符原則,它要求解釋者的活生生的現(xiàn)實性與解釋者從對象中獲得的刺激達到協(xié)調(diào)一致,產(chǎn)生共鳴。他說:“我建議把這條原則稱為理解中的意義適當性原則或者意義的釋義學相符原則(或和諧原則),按照這個原則,解釋者應當力求使他自己的活生生的現(xiàn)實性與他從對象那里獲得的刺激處于最緊密的和諧之中,以致這兩者以一種和諧的方式產(chǎn)生共鳴?!?sup>[6]他認為這個原則具有普遍的意義,它與每一種解釋方式都有聯(lián)系,在歷史解釋中表現(xiàn)得尤其明顯。因為,解釋者要理解任何一個歷史人物,就需要使自己的個性與歷史人物身上表現(xiàn)出來的個性相對應、相符合。如果說精神只能與精神對話,那么只有氣質(zhì)、稟賦相似的精神才能以一種適當?shù)姆绞较嗷ソ咏拖嗷ダ斫?。解釋者要重新認識表現(xiàn)在一個歷史人物身上的個性,就應該同這個歷史人物的個性產(chǎn)生共鳴。解釋者只有與歷史人物有一種氣質(zhì)、稟賦上的相似,他才具備內(nèi)在地重新構造歷史人物的個性的條件。
以上四條原則構成了貝蒂的釋義學方法論的基本內(nèi)容,其中,前兩條原則與解釋對象有關,它們涉及解釋對象的自主性以及解釋對象的內(nèi)在連貫性和整體性,后兩條原則同解釋主體有關,它們涉及解釋主體在解釋過程中的主體性、現(xiàn)實性和自發(f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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