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解和解釋
理解和解釋問題是貝蒂以及所有其他釋義學家的釋義學思想的核心。與古典釋義學家一樣,貝蒂也認為理解是一個在心理上重新構造的過程,解釋的對象是從過去傳到現在的文本的原意,也就是作者當初的意向。重新構造實際上就是溝通過去和現在,文本和解釋者、作者和讀者,溝通的可能性在于過去的人與現在的人,即作者與讀者有共同的人性,解釋者因而得以與作者心交神會,完全忘記自我的特點而置身于作者的地位,把握作者的意向。
對于理解和解釋的關系,貝蒂作了如下的說明:“在我看來,解釋的過程旨在解決理解的認識論問題。依據于通常在行動與結局、程序與其結果之間所作的區(qū)分,我們可以嘗試地把解釋表征為一種以理解為目標或者結果的程序。解釋從其使命來看就是帶給理解某種東西?!?sup>[1]這就是說,解釋是一個過程,其目的和結果是理解。解釋的任務在于使某物得到理解。理解始終不只是知道說出或寫出的語詞的意義或含義。聽話者或讀者還需要在想象中參與說話人或作者的同樣的“生活形式”,以便不僅能理解所用的語詞,而且能分享提供給他的思想。理解的目標是整體性的,它預設了主體方面的全部承諾,即在思想上、感情上、道德上與所理解的精神達到一致。
貝蒂提出“有意義的形式”作為理解和解釋的對象。在他看來,一個人是通過各種各樣的表達式或表達方式來向別人訴說自己,而別人也是通過表達式來理解這個人。表達式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口頭言語、書面文字、文學作品、藝術象征、音樂表象、雕塑圖形以及手勢、面部表情、人工語言,等等。這種種表達式盡管五花八門,多種多樣,但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它們都具有一定的意義。表達式正是由于具有各自的意義,才能起傳遞信息、表達思想感情的作用。因此,它們被稱為“有意義的形式”。他說:“……我們始終認為,解釋只有借助于有意義的形式才成為可能,在這里是從廣義上理解‘形式’這個詞的,即把它理解為一種由若干可感知的要素相互聯結而成的同質結構。這種結構能夠保存精神的特征。精神創(chuàng)造出形式,并體現于形式之中?!?sup>[2]
貝蒂把有意義的表達式看做解釋者和體現于表達式中的精神之間的中介。別人通過表達式向我們說話,我們理解了表達式,也就理解了它所具有的意義內容,即體現于其中的精神。有意義的表達式可以是我們知覺到的東西,也可以是我們記憶中的一個圖像。任何有意義的形式都是精神的創(chuàng)造物,精神通過它們來表現自己,它們是精神的對象化。理解和解釋有意義的形式,目的在于理解它們所體現的精神。有意義的形式既是解釋的前提條件,也是解釋結果的客觀性的保證。
按照貝蒂的觀點,解釋者、有意義的形式以及對象化于其中的精神,構成解釋過程中的三個基本要素。解釋者是解釋的主體,是能動的、思維的精神。在生活中,各種各樣的有意義的形式呈現在解釋者面前,促使他去思考、理解和作出解釋。有意義的形式是理解和解釋的對象,解釋者通過對這些形式的理解和解釋,去理解對象化于其中的精神,“因此,解釋這種現象是一個包括三個要素的過程,在這一過程的對立兩端是作為能動的思維精神的解釋者和對象化于有意義的形式之中的精神。這兩者并不是直接接觸的,而只能以有意義的形式為中介,在這些形式中,對象化的精神面對著作為另一個固定不變的他者的解釋者?!?sup>[3]解釋過程中的主體和對象、即解釋者和有意義的形式,跟任何認識過程中的主體和對象是一樣的,只是這里所涉及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對象,而是精神的對象化。因此,認識主體的任務在于認識對象化于形式中的那些激勵著人的創(chuàng)造性思想,重新思考與把握在對象化形式中顯露出來的觀念。這就是說,理解的任務在于重新認識和重新構造意義。
貝蒂認為,要作出正確的理解,需要有一些先決條件,其中包括解釋者對解釋對象懷有濃厚的興趣,對別人的不同觀點懷有虛懷若谷的胸懷,不拘泥于一己之見。具體說來,他認為要作出正確的理解,解釋者必須做到:①不要自覺地或不自覺地對自己不同意的觀點懷有反感或抵觸情緒;②不要抹煞或曲解別人的觀點;③不要自以為是,固執(zhí)己見;④不要因循守舊,迷信權威;⑤不要胸襟狹隘或懶于思考,不要對不同的觀點、新穎的見解或陌生的文化不感興趣,漠不關心??偠灾?,解釋者要盡量克服自己的主觀性、片面性或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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