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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東會職權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嗎

        時間:2023-10-30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guī)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公司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而設立。為防止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有必要對公司的法人地位予以限制,規(guī)定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公司股東如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均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學習目的】

        掌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組織機構及股權轉讓;熟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殊規(guī)定;熟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程序;了解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合并分立的形式及責任承擔。

        【案例導入】

        甲、乙、丙、丁等20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任期、監(jiān)事會組成、股權轉讓規(guī)則等事項作了如下規(guī)定:

        (1)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

        (2)公司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為7人,其中包括2名職工代表;

        (3)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2/3以上同意。

        要求:根據上述情況與《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jiān)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案例解析】(1)公司章程中關于董事任期的規(guī)定不符合規(guī)定。根據規(guī)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本案例中,規(guī)定公司董事任期為4年是不符合要求的。

        (2)公司章程中關于監(jiān)事會職工代表人數的規(guī)定不合法。根據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本案例中,監(jiān)事會成員為7人,職工代表人數不得低于3人,因此公司章程中定為2名是不合法的。

        (3)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合法。根據規(guī)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本案例中,公司章程就股權轉讓作出了與《公司法》不同的規(guī)定,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節(jié) 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與特征

        在我國,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1.依法設立

        公司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而設立。如果公司的設立必須符合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還應當依照其他法律規(guī)定,如《商業(yè)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

        2.以營利為目的

        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股東設立公司的目的是通過公司的經營活動獲取利潤。公司的營利目的既要求公司本身為盈利而活動,又要求公司有盈利時應當分配給股東。如果獲得的盈利不是分配給投資者,而是用于社會公益等其他目的,則不是公司,而屬于公益性法人。

        3.以股東投資行為為基礎

        公司以股東的投資行為為基礎而設立。公司財產最初由股東出資形成,并在經營過程中逐步通過盈利積累或其他途徑形成。股東出資之后,享有的是公司的股權,即依法享有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對公司財產沒有直接的支配權,公司對股東出資享有法律上的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4.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是企業(yè)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相互獨立。股東只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償其債務時,就依法宣告破產,清算結束后未受清償的債務不再清償。公司的責任與公司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責任也是相互獨立的,雖然他們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活動的,但他們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的本質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法人。但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運作中,出現了大股東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的現象,損害公司制度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為防止對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有必要對公司的法人地位予以限制,規(guī)定公司法人資格否認制度。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如濫用公司法人地位以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知識拓展】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我國司法實踐和《公司法》采納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200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與企業(yè)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以收購方式實現對企業(yè)控股的,被控股企業(yè)的債務仍由其自行承擔。但因控股企業(yè)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使被控股企業(yè)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yè)的債務則由控股企業(yè)承擔。”《公司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薄豆痉ā返诹臈l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p>

        二、公司的種類

        公司按不同的標準,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依據股東對公司的責任形式不同,可以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兩合公司;依據公司的股份是否公開發(fā)行及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轉讓,可以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也稱不上市公司)和開放式公司(也稱上市公司);依據公司的國籍不同,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和跨國公司;等等。

        1.母公司和子公司

        按照公司之間控制和依附關系的不同,公司可分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股權或股份,并能夠控制另一個公司的公司。子公司,也稱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個公司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份,并被另一個公司控制的公司。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笨梢娮庸局饕幸韵虑樾?一是全資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二是絕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過50%但不足100%的股權;三是相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雖然低于50%,但僅僅依賴該股權或者股份的表決權足以控制子公司。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但僅憑股權或股份控制機制又不足以控制該公司的,理論上稱該公司為“參股公司”。

        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均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p>

        2.總公司和分公司

        以公司的管轄關系為標準,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從組織上、業(yè)務上管轄分公司。分公司只是本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分公司可以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有經營資格;但沒有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財產,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名稱不具有獨立性,反映的是與總公司的隸屬關系。根據《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規(guī)定》的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yè)及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有關要求,如: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總”字的,必須下設三個以上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其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企業(yè)名稱,綴以“分”、“分廠”、“分店”、“分公司”等字樣。

        分公司設立時也需依法登記,但其設立程序比較簡便。

        分公司不同于公司內部的其他機構。公司內部的管理機構和經營機構,如財務部、辦公室、采購部、生產車間等,這些內部機構只能以公司的名義活動,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開展活動,也無需進行登記。

        3.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我國的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公司法

        公司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公司法是調整公司設立、組織、活動和解散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以及股東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包括涉及公司的所有法律、法規(guī),如《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民法通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等。狹義的公司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該法于1993年通過,并經1999年、2004年、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修訂,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案例2-1】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經營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一份貨物買賣合同。請問該合同是否有效?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案例解析】該合同有效,其民事責任由甲公司承擔。《公司法》規(guī)定,分公司有經營資格,但沒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責任,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第二節(jié) 有限責任公司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條件

        1.股東有法定資格并符合法定人數

        股東具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資格,并符合法定人數?!豆痉ā返诙臈l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币话闱闆r下,50個以下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公司必須有充足的資金才能正常運營,股東沒有出資,公司就不可能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股東繳納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等進行驗資,對出資的價值和真實性進行檢驗并出具證明。

        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有股東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惫菊鲁淌枪镜男袨闇蕜t,是確定股東權利義務的綱領性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愿協(xié)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所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和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yè)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guī)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公司應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住所是公司進行經營活動的中心場所,同時也是發(fā)生糾紛時確定訴訟及行政管轄的依據,是向公司送達文件的法定地址。一個公司可以有多個經營場所,但登記的住所只能有一個。

        公司住所依法確定后,不得任意變更。確需變動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通常情況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二)設立程序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種封閉性的法人,只能以發(fā)起方式設立,由全體股東繳足股款,不能采取募集設立方式。有限責任公司設立主要經過以下程序:

        (1)訂立公司章程。

        (2)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準。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須經有關部門審批的要進行報批,獲得批準文件。

        (4)出資及開設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股東繳納出資并經驗資機構驗資后出具證明。股東繳納的貨幣形式的出資,存入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

        (5)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申請人為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作為申請人。

        (6)登記發(fā)證。登記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即予以登記并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有限責任公司即告成立。

        公司成立后,可憑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稅務登記,并以公司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2-2】甲、乙、丙、丁共同出資設立一有限責任公司。其中,丁以房產出資50萬元。公司成立后又吸收戊入股。后查明,丁作為出資的房產僅值20萬元,丁僅有10萬元個人財產可供執(zhí)行。請問對丁的出資不實的行為該如何處理?

        【案例解析】對丁的出資不實的行為,應該由丁以現有可執(zhí)行財產補交差額,不足部分由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與后加入的股東戊無關。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公司的組織形式不同,組織機構的組成也有相應的區(qū)別。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④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的報告;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⑧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⑩修改公司章程;〇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2.股東會的形式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按時召開。有限責任公司的定期會議一般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召開,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是指在定期會議之外必要的時間,由于法定事由或者根據法定人員、機構的提議召開的股東會議。根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3.股東會的召集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職權。以后的股東會會議,公司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4.股東會的決議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zhí)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

        1.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yè)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董事職務。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應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②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③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④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⑤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⑥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⑦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⑧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⑨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〇11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3.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一般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zhí)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zhí)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4.經理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應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①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②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③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④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訂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⑥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⑦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⑧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三)監(jiān)事會

        監(jiān)事會是公司的監(jiān)督機構,是由依法產生的監(jiān)事組成,對董事和經理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對公司財務進行監(jiān)督的常設機構。它代表全體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進行監(jiān)督,行使監(jiān)督職能。

        1.監(jiān)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guī)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jiān)事,不設立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代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2.監(jiān)事的任期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jiān)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jiān)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jiān)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jiān)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jiān)事就任前,原監(jiān)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履行監(jiān)事職務。

        3.監(jiān)事會的職權

        監(jiān)事會、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①檢查公司財務;②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③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⑤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⑦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4.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1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會議。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議。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監(jiān)事會應當對所議決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jiān)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一定程序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讓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股權而成為公司股東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資額的行為。

        (一)股權轉讓的限制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股權。股東之間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東之間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30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股權轉讓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強制執(zhí)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的,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

        (二)股權轉讓的程序

        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股權轉讓的,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完成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受讓股東重新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由公司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但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的,除了新股東要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并向新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之外,其他手續(xù)與前述轉讓手續(xù)相同。即使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轉讓股權,也無需經過股東會作出決議。

        四、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形式: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僅為一人,并由該股東持有公司全部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以下特殊規(guī)定:

        (1)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由一個股東發(fā)起成立的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特殊有限責任公司。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高于普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且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會職權由股東行使,股東行使職權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中載明。為防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與有限責任制度,將公司財產混同于個人財產,抽逃資產,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規(guī)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國有獨資公司

        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國務院確定的生產特殊產品的公司或者屬于特定行業(yè)的公司,應當采取國有獨資公司形式。國有獨資公司有以下特殊規(guī)定:

        (1)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fā)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4)國有獨資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從監(jiān)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三節(jié)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發(fā)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發(fā)起人,即公司的創(chuàng)辦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發(fā)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全體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fā)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不允許分期繳付出資,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股份發(fā)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guī)定

        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過程中,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不得違反。

        4.發(fā)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公司章程由全體發(fā)起人共同制定;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章程由發(fā)起人制定,但要經有其他認股人參加的創(chuàng)立大會通過,以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5.有公司名稱及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

        1.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fā)起人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

        (2)繳納出資。

        (3)選舉董事會和監(jiān)事會。

        (4)申請設立登記。

        2.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發(fā)起人認購股份。發(fā)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2)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公開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

        (3)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發(fā)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由發(fā)起人、認股人組成的創(chuàng)立大會。創(chuàng)立大會對諸如通過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成員、監(jiān)事會成員、是否設立公司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發(fā)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guī)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的,或發(fā)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fā)起人30天內未召開創(chuàng)立大會的,或創(chuàng)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認股人可以就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fā)起人返還。

        (4)申請設立登記并公告。董事會于創(chuàng)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后發(fā)給《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股份公司成立后,發(fā)起人未按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由交付該出資的發(fā)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fā)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基本相同。這里僅重點說明有關特別之處。

        (一)股東大會

        1.股東大會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職權基本相同。

        2.股東大會形式

        股東大會分為年會與臨時大會。股東大會年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③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⑥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東大會召開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jiān)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xù)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發(fā)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30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在會議召開5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4.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成員為5~19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董事的任期和董事會的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

        3.董事會的召開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jiān)事。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4.經理

        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其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理職權相同。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

        (三)監(jiān)事會

        1.監(jiān)事會的組成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jiān)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

        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jiān)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會議由監(jiān)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jiān)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副主席不能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jiān)事共同推舉一名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

        2.監(jiān)事會的任期和職權

        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的職權監(jiān)事的任期與有限責任公司監(jiān)事會的職權和監(jiān)事的任期基本相同。

        3.監(jiān)事會會議的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律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與轉讓

        (一)股份發(fā)行

        股份的發(fā)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fā)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fā)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但公司向發(fā)起人、法人發(fā)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應當記載發(fā)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

        (二)股份轉讓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法對股份轉讓有如下限制:

        (1)發(fā)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四節(jié) 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基本規(guī)定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公司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由公司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yè),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應當將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對外提供。

        二、利潤分配

        公司利潤是指公司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yè)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yè)外收支凈額等。根據《公司法》以及有關規(guī)定,公司應當按照如下順序進行利潤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3)彌補在稅前利潤虧損之后仍存在的虧損。

        (4)提取法定公積金。

        (5)提取任意公積金。

        (6)向股東分配利潤。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規(guī)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規(guī)分配的利潤退還給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三、公積金

        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又稱為附加資本或準備金。

        (一)公積金的種類

        公積金分為盈余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兩類。

        1.盈余公積金

        盈余公積金是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兩種。任意公積金按照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決議,從公司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2.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是直接由資本原因等形成的公積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fā)行價格發(fā)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

        (二)公積金的用途

        (1)彌補公司虧損。公司的虧損可以用公司稅后利潤彌補,稅后利潤仍不足彌補的,可以用公積金彌補。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3)轉增公司資本。對用任意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法律沒有限制,但用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五節(jié)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變?yōu)橐粋€公司的行為。

        (一)公司合并的形式

        1.吸收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2.新設合并

        新設合并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二)公司合并的程序

        1.簽訂合并協(xié)議

        合并協(xié)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合并各方的名稱、住所;②合并后存續(xù)公司或新設公司的名稱、住所;③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④合并各方的資產狀況及其處理辦法;⑤存續(xù)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并而增資所發(fā)行的股份總額、種類和數量;⑥合并各方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3.通知債權人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依法進行登記

        公司合并后,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設立登記。

        (三)公司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的承接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依法分為兩個以上的公司。

        (一)公司分立的形式

        1.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以其部分財產另設一個或數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xù)。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分別歸入兩個以上的新設公司,原公司解散。

        (二)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的程序與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樣,要簽訂分立協(xié)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出分立決議,通知債權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

        (三)公司分立前債務的承擔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公司的解散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①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②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③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四、公司的清算

        (一)清算組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二)債權登記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三)清算

        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清算組執(zhí)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有權要求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清算組如發(fā)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四)債務清償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注銷登記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本章小結:

        1.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2.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在股人數、資本最低限額、公司章程、名稱、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

        3.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

        4.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和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股權轉讓。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在出資和組織機構等方面具有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不同的規(guī)定。

        6.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在股人數、資本最低限額、公司章程、名稱、組織機構、生產經營場所和生產經營條件等方面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

        7.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與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基本相同。但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jiān)事會在會議形式、召集和會議決議等方面有特別規(guī)定。

        8.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在股東大會特別決議事項、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關聯關系董事的表決權排除制度和股權激勵機制等方面有特殊規(guī)定。

        9.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發(fā)起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持有的股份轉讓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10.公司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財務會計報告。

        11.法定公積金按照公司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12.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

        1.下列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

        A.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

        B.國有獨資公司必須設1名董事長和1名副董事長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D.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由董事長任命

        2.下列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發(fā)行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歷次發(fā)行股票的價格都必須相同

        B.公司發(fā)行的股票面額必須為每股1元

        C.公司發(fā)行的股票必須為無記名股票

        D.公司股票的發(fā)行價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3.下列關于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股東可以用債權出資      B.股東可以用股權出資

        C.股東可以用非專利技術出資   D.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4.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抽回其投資的是(  )。

        A.繳納出資后         B.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后

        C.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后   D.公司成立后

        5.下列公司組織機構中關于公司職工代表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B.股份有限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C.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D.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公司職工代表

        6.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是( ?。?/p>

        A.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

        D.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分期繳付出資

        7.下列有關公司董事、監(jiān)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兼任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B.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監(jiān)事

        C.公司經理可以兼任公司監(jiān)事   D.公司董事會秘書可以兼任公司監(jiān)事

        8.甲、乙、丙、丁四人擬共同出資設立一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其草擬的公司章程記載的下列事項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時擔任經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由乙擔任監(jiān)事

        C.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資額各為5萬元,其余部分出資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

        二、多項選擇題

        1.甲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甲公司解散事由的有( ?。?。

        A.甲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

        B.甲公司被丁公司吸收合并

        C.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甲公司股東會通過了解散公司的決議

        D.甲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2.下列關于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條件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B.股東既可一次繳足出資,也可分期繳付出資

        C.分期繳付出資,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

        D.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fā)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對其所作特別規(guī)定的是( ?。?。

        A.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B.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分期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額

        C.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D.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根據公司法律制度規(guī)定,下列關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表述,正確的有( ?。?/p>

        A.分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B.分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D.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民事責任由其總公司承擔

        5.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對下列事項作出的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p>

        A.修改公司章程    B.減少注冊資本

        C.更換公司董事    D.變更公司形式

        6.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該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董事會成員中必須包括職工代表

        B.公司章程可以規(guī)定董事的任期為2年

        C.該公司必須設1名副董事長

        D.公司章程可以直接規(guī)定由甲擔任董事長

        7.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資100萬元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其中甲以現金出資60萬元,乙以財產出資25萬元,丙出資15萬元。2010年4月公司成立后,召開了第一次股東會會議。有關這次會議的下列情況中,符合《公司法》規(guī)定的有( ?。?。

        A.會議由乙召集和主持

        B.會議決定不設董事會,由甲擔任執(zhí)行董事,甲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會議決定設1名監(jiān)事,由乙擔任,任期3年

        D.會議決定了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8.關于國有獨資公司組織機構的下列表述中,錯誤的有( ?。?/p>

        A.國有獨資公司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委派

        B.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

        C.國有獨資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

        D.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均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委派

        9.某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行新股,其實施的下列行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股票發(fā)行規(guī)定的有( ?。?。

        A.以低于其他投資者的價格向公司原股東發(fā)行股票

        B.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價格發(fā)行股票

        C.向公司發(fā)起人發(fā)行無記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東發(fā)行記名股票,并將該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記載于股東名冊

        10.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在發(fā)生下列事項時,可以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有( ?。?/p>

        A.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B.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D.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三、簡答題

        比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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