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價值評估對象是專利技術的所有權和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在專利許可評估時,評估對象是專利使用權; 在其他專利評估時,評估對象則是專利本身。
對于同一項專利來說,其所有權的價值和使用權的價值可能有較大的差異。如果評估對象是專利技術的所有權,那么,就應該考慮由所有權所能帶來的全部收益 (收益法) 或其發(fā)生的成本 (成本法);如果評估對象是專利的使用權,那考慮的就是該專利技術在特定環(huán)境下運用可能帶來的收益。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專利技術所有權的評估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并購中的專利評估; 以專利技術的所有權進行投資,通過評估作價入股; 專利技術的全權對外轉讓; 專利質押貸款。
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評估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1. 專利技術已經被許可給某一企業(yè)使用,當該企業(yè)發(fā)生產權變動時,專利技術作為整體資產的一部分應評估其價值。
2. 專利技術的所有者以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與其他投資者合資合作建立合資企業(yè)時,應評估該專利技術使用權折現(xiàn)入股的價值。
3. 專利技術許可使用時,被許可方應支付的專利技術使用權的許可費。
與專利所有權評估不同,專利使用權的價值評估還應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
1. 使用權限。按專利使用權限的大小,可以分為: ①獨家使用權,是指在許可合同所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賣方只把專利許可給某一特定買主,賣方不得再許可第二家買主。同時賣主自己也不得在合同規(guī)定范圍內使用該專利和銷售該專利生產的產品。顯然,這種轉讓的賣方索價會比較高。②排他使用權,亦稱獨家使用權。是指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只把專利授予買方使用,同時賣方自己保留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但不再將該專利轉讓給第三者。③普通使用權,是指賣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可以向多家買主轉讓專利,同時賣方自己也保留專利使用權和產品銷售權。
2. 地域范圍。專利許可合同大都明確規(guī)定明確的地域范圍,如某個國家或地區(qū),買方的使用權不得超過這個地域范圍。
3. 時間限制。專利許可合同一般都規(guī)定有效期限,時間長短因技術而異。一項專利技術的許可期限一般要和該專利的法律保護期相適應。
這里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應該對單項專利價值評估和專利池或專利組合評估分開對待。專利池或專利組合是指由一組專利組成的具有獲利能力的資產綜合體。很明確的一點是,專利組合創(chuàng)造收益的能力和單項專利創(chuàng)造的收益加在一起是不一樣的,在評估時應該加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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