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糾枉中的失序:文化生態(tài)的紊亂與人文品格的異變
英國文化人類學的奠基人愛德華·泰勒(Edward Burnett Tylor,1832—1917)在其名著《原始文化》(1871年)中是這樣給文化下定義的:“文化……是包含全部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作為社會成員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的才能和習慣的復合體?!?sup>[113]泰勒關于“文化”的這一定義大致包括以下三層意思:第一,文化是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規(guī)以及所有作為社會成員所獲得的種種能力和習慣;第二,文化是一個整體,而不是零碎的片段的雜湊和拼盤;第三,文化均是后天習得的,不是先天具有的,凡是先天的就不屬于文化,而是本能或自然的遺傳。泰勒的文化定義的特色在于他重視人的內(nèi)在的知識、信仰、藝術道德等在文化中的重要作用,突出了文化創(chuàng)造的主體性。泰勒的這一文化思想在后世產(chǎn)生了巨大的影響,被后來所有的人類學家所認可,他的文化定義也成為經(jīng)典型的定義。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所說“文化是依賴象征體系和個人的記憶而維持著的社會共同經(jīng)驗”[114]即與此相通。當然,后來的人類學家對文化的定義也多有補充,譬如美國人類學家克羅伯(Alfred Louis Kroeber,1876—1960)、克拉孔(Clyde Kluck-hohn,1905—1960)指出:那些外在可見的行為模式、器物、社會制度等也應該屬于文化研究的范圍,文化的定義應該將其包括在內(nèi)[115]。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起草“1988—1997世界文化發(fā)展十年”的基本文件時,采用了一個包容更寬的文化概念:“在不否認表現(xiàn)在藝術和智力活動中的創(chuàng)造性的重要性的同時,他們認為拓寬對文化的認識是重要的,要把行為模式,個人對他或她自身的看法,對社會的看法,對外部世界的看法都包括進來。從這一視角出發(fā),一個社會的文化生活可以看成是它通過它的生活和存在方式,通過它的感覺和自我感覺,它的行為模式、價值觀念和信仰的自我表現(xiàn)?!?sup>[116]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文化具有“顯性”與“隱性”兩部分。具體來說,就宏觀層面而言,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整體生活方式及其價值系統(tǒng);就中觀層面而言,文化是指社會制度、政治方式、行為模式以及器物風格等;就微觀層面而言,文化是指人類的精神生產(chǎn)及其成果的結(jié)晶,包括信仰、藝術、宗教、哲學、法律、道德、知識等等。前兩部分是“顯性”的,第三部分是“隱性”的,也更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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