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組織決策與社會選擇
組織決策是組織行動的核心內容,這是因為,組織決策體現(xiàn)著組織運行的主要過程,組織決策的目標和特征也代表著組織行動的主要方面。在理性選擇和“法人行動”的視野中,作為從個人選擇到社會選擇的表現(xiàn)形式,組織決策中的一些問題同樣引人注目。事實上,在組織社會學領域,關于組織決策的研究成果十分豐富,在對“法人行動”的分析中,這些成果可以為我們提供有益的參照。
20世紀50年代以來,“社會科學中主流的決策理論都是以理性選擇為基本分析框架的”,[10]在這種理論框架中,組織的行動和決策模式也被賦予了以下幾個基本假設:組織明確自己的目標,了解自己所面臨的選擇方案和這些選擇相應的后果,并且在實際的決策中遵循最大化的原則進行選擇。
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傳統(tǒng)的理性選擇模式在最近的這三十年間受到了“有限理性”以及“新制度經濟學”等理論的挑戰(zhàn),在有關組織行動與組織決策的研究中也出現(xiàn)了相似的狀況。一些研究者注意到,一個組織的行動也不可能實現(xiàn)純粹的理性選擇,因為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和“信息的不對稱”,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組織行動無法達到“最優(yōu)”,因此也只是一種比較滿意的選擇結果。本書的觀點是,“有限理性”不會成為不可逾越的障礙,在特定的環(huán)境和信息條件下,我們仍然可以運用理性選擇的框架來分析組織的決策行為,也就是說,排除那些外界的、客觀的評判標準,對組織本身而言,無論行動的最后結果如何,至少在作出選擇時組織的“初衷”或者說“期望”應當是盡可能地趨近于最大化的目標。
當然,關于組織決策的問題還遠不止這一點。在“法人行動”這一理論框架內,人們更關注的是,如何在個人中間分割對組織決策的控制權?如何克服集體決策的難題,使組織的行動更加科學、有效,并且能夠符合所有成員(委托人)的利益需求?因為“法人行動者”的一個主要特征就是在對個人資源進行整合和重新分配之后,采取一系列的行動實現(xiàn)委托人的利益和目標需求。
一般來說,組織成員控制法人行動的一個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投票,即按照某種規(guī)定,通過成員的投票來進行組織決策,投票的一個潛在假設和原則是每個成員都擁有同樣的權利。然而,研究者發(fā)現(xiàn),投票的決策方式存在許多問題,比如,人數(shù)眾多的時候(如全國性的選舉),由于每個個體的行動對最終結果影響不大,于是人們可能會采取放棄投票權、坐等結果的行動方案。還有些研究者發(fā)現(xiàn),在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集體投票和決策原則下,最終的結果卻與大多數(shù)人的意愿相違背。[11]
研究者還發(fā)現(xiàn),組織中上司(比如經理)進行決策的過程也可以反映社會選擇的難點所在。在一個組織內,領導者在制訂組織行動方案時向下屬征求意見,理想的狀況是,每個人都從整個組織和全體人員的利益出發(fā)提供意見,然而,實際的情況卻是,很多人都試圖猜測上司可能會選擇哪種方案,然后便提出這個方案并盡力證明它的合理性,因為人們將自身的利益寄于其中,認為與上司的意見一致更有可能得到賞識,而不去過多地考慮組織的長遠利益。
當代學者馬齊(James G.March)則指出,任何組織實際上都是不同利益集團的組合,組織內部的決策過程也是各個利益集團之間討價還價、相互影響、相互妥協(xié)的過程,而不是理想的理性選擇的過程。[12]
關于組織決策和社會選擇的難題,相關的分析和爭論一直在繼續(xù),科爾曼認為,在一個組織當中,每個行動者的具體利益和“實力”都會影響集體決策的結果,個體在參與決策過程時總要考慮自身的綜合利益,而那些“實力”較強的行動者對事件的影響力也要相對大一些。為此,要使組織決策科學、有效,并能反映組織的長遠利益,必須采取措施,將決策過程和方案與個體的利益相分離,比如在各個方案中間進行選擇時,可以先提出所有方案,然后讓每個人隨機挑選一個方案,從正反兩方面對其進行論述,這樣就可以避免對領導人的盲目追隨和坐享其成的現(xiàn)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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