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論題的研究意義
(一)強化國際法為“法”的理念,構建國際法強制執(zhí)行的理論體系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認為國際法存在一個核心的結構上的缺陷,就是它并沒有一套像國內法那樣完整而權威的司法保障體系或法律實施機制……國際法這種結構上的缺陷以及這種任意或‘原始的'自助實施方式往往也引起人們對于國際法法律性質的質疑。”[19]研究國際法的強制執(zhí)行問題,并構建相應的理論體系,有助于平息否定或懷疑“國際法為法”的不和諧音符,強化人們對國際法強制性的認識,提高世界各國及其人民的國際法律意識。從另一角度來說,強制性是國際法的內在屬性,強制執(zhí)行是國際法強制性的外在表現(xiàn)。如果不研究國際法的強制執(zhí)行問題,不從實證的角度為國際法的強制性提供制度支撐,則國際法的強制性理論必定是“空中樓閣”,國際法法律性的論點也必定缺少牢固根基。
(二)彌補國際法實施機制理論的不足,推進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
強制執(zhí)行是國際法實施機制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國際法治的實現(xiàn)離不開國際法的實施。古希臘哲學家亞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公元前322年)認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sup>[20]照此理解,制定好的法律,并使之得以實施是法治的兩個重要因素。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在兩千多年的時間里一直影響著國際國內的法學家們。例如,清末法學家沈家本說:“法立而不行,與無法等,世未有無法之國而長治久安也。”[21]曾令良教授認為:“在任何一種法律體系中,法律的實施與執(zhí)行總是至關重要的,因為任何社會的法律無論是多么的完善,立法水平無論有多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實施和執(zhí)行,法律的價值就無法體現(xiàn),法律的作用就得不到發(fā)揮?!?sup>[22]英國國際法學者瓦茨(Arthur Watts)也提出,國際法存在的目標應當是實現(xiàn)法治,因而國際法治的標準有兩個:一個是良法,一個是善治。[23]善治就是要踐行國際法治,建立切實有效的國際法遵守和執(zhí)行機制,使良法得以實現(xiàn)。但至少從目前來說,關于國際法實施機制的理論研究未給予強制執(zhí)行以足夠的重視。
(三)適應國際關系新變化,推動國際法取得新進展
冷戰(zhàn)結束后,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凸顯、各國間聯(lián)系和依賴的日益緊密、合作廣度和深度的日益拓展等因素,使國際法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發(fā)展機遇。而在另一方面,國際社會的無政府(anarchy)狀態(tài)進一步加劇。以往隱藏于兩極對抗背后的各種矛盾暴露出來,局部戰(zhàn)爭、暴力沖突、種族屠殺、核擴散、恐怖主義、跨國有組織犯罪等,給國際法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國際法要適應國際關系的新變化,要把握機遇和應對挑戰(zhàn),就必須不斷追求自我發(fā)展和完善。它不僅需要以豐富的法律規(guī)范明晰主體間的權利和義務,也需要以強有力的實施機制保障這些權利和義務的實現(xiàn)。
(四)立足中國的對外開放事業(yè),為其外交政策的實現(xiàn)提供理論支持
2005年9月15日,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提出了“努力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的構想。2005年12月22日《中國的和平發(fā)展道路》的白皮書對此予以闡釋。“和諧世界必然呼喚各國在國際層面全面遵守和實行法治……構建和維護和諧世界還必須在各個國家層面遵守和實行法治。”[24]國際法效力的實現(xiàn)、作用的發(fā)揮,離不開自覺遵守,也離不開強制執(zhí)行。因為,當我們面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而束手無策的時候,當我們看到強權政治在國際社會橫行而無以應對的時候,當我們所關注的世界各國人民的人權橫遭踐踏而無法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的時候,和諧世界、和平發(fā)展只能是夢想而不會變成現(xiàn)實。
(五)進一步解放思想,拓寬國際法學研究的思路
受傳統(tǒng)國際法任意性特征的影響,國內外法學界對于國際法強制執(zhí)行問題的研究或是“避而不談”,或是“淺嘗輒止”,或是“旁敲側擊”,甚至有人會認為在國際法中談強制執(zhí)行如果不是一件新鮮事物,就必定是一種謬誤。但在目前國際法中“對一切”義務(obligation erga omens)的觀念已經確立、強行法規(guī)范(jus cogens)日益增多、國際組織的作用日益提升、國際刑法迅速取得新進展的情況下,我們沒有理由繼續(xù)忽視對國際法強制執(zhí)行問題的研究,而應當切實轉變觀念,在國際法學研究中引入強制執(zhí)行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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