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的民主權利與義務
韓教授談到這個問題時,不停地翻閱各種法典?!肮竦拿裰鳈嗬c義務是聯系在一起的”,他說。接著,打開我國憲法,找到第35條,讀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時,在第51條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在第53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绷硗猓诘?條第2款還有更重要的規(guī)定:“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焙苊黠@,公民在享受民主權利時,也要承受上述義務,這在第33條第3款中同樣有規(guī)定:“任何公民都享有憲法規(guī)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表n教授指出,前些時有少數青年學生要游行就上街了,什么也不管,就其中大多數人來說,這正是法律知識太貧乏、法制觀念淡薄的表現。我們應該抓緊對他們進行法制教育和宣傳。
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凡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侵犯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焙芮宄?,按照第十九條列舉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諸如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學校、車站、碼頭、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或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尚未使用暴力的等等行為,要處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嚴重的要按刑法處理。韓教授說:每個公民的行為都要受法律的約束。對前段少數學生中出現的問題,黨和政府是采取疏導的方法,這之中當然也包括法制的運用。
談到我國憲法規(guī)定取消“四大”的問題時,韓德培教授用切身感受敘說“四大”可以用四個字形容:包圍、誹謗。用輿論首先把一個人包圍起來,然后肆意誹謗,誣陷無辜?!八拇蟆睕Q不是什么民主,它不利于安定團結,不利于四化建設,因此全國人大把“四大”從憲法中取消,是完全正確的。我們在“文革”中是吃夠了“四大”的苦頭的!今天的青年人在“文革”開始時才出生或者幾歲、十幾歲,對“四大”給國家造成的嚴重危害缺乏深刻的理解。三中全會以來的八年,形成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來之不易。搞“四大”又會把國家搞得亂七八糟、一盤散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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