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政策是根據(jù)凱恩思經濟學中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思想而制定的一項促進產品出口的財政貿易政策,目前被許多國家和地區(qū)所采用。它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qū)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根據(jù)本國稅法規(guī)定,將其在出口前生產和流通各環(huán)節(jié)已經繳納的國內增值稅或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yè)的一項稅收制度。
根據(jù)公平競爭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及稅收管轄權原則,出口退稅被定位為一種中性的稅收政策。首先,間接稅屬于轉嫁稅,按照屬地原則,各國消費者只負擔本國的間接稅。對出口國而言,由于出口貨物是在國外消費,應將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和流轉環(huán)節(jié)所繳納的間接稅予以退還;對進口國而言,按照國民待遇原則,要求進口商品與國內商品具有相同的稅負,因此普遍對進口貨物征收間接稅。因此,出口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就可以避免雙重課稅,平等對待國內貿易和國際貿易,符合當代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中性原則。理想的出口退稅制度應力求達到“征多少退多少,出口全額退稅”的目標,同時應該避免“多征少退”帶來的含稅出口或“少征多退”導致的出口傾銷問題。從理論上來講,出口退稅是一種中性稅收政策,是通過消除對出口的歧視來達到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目的。但也有觀點認為,出口退稅是一種非中性稅收制度,它強調對出口的積極政策促進,在直接出口補貼為國際規(guī)范所反對的情況下,代之以較隱蔽的間接補貼。實際上,現(xiàn)實中的出口退稅政策是中性的稅收制度與非中性出口鼓勵政策的有機結合和轉換,政策要在兩者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強了對退稅非中性杠桿的操縱力度(董皓、陳飛翔,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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