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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行動理論的一個創(chuàng)新概念

        時間:2023-03-14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法人行動者”是科爾曼的一個概念創(chuàng)新,也是其社會行動理論體系中的一個核心概念。(二)現(xiàn)代社會的新型“法人行動者”“法人行動者”是從何時開始出現(xiàn)的呢?應當指出,“法人行動者”與法學意義上的“法人”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法人行動者”的內(nèi)涵要比通常法學意義上的“法人”來得寬泛。同時,“法人行動者”與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概念也應當進行合理的區(qū)分。
        社會行動理論的一個創(chuàng)新概念_“法人行動”與當代中國社會

        二 “法人行動者”:社會行動理論的一個創(chuàng)新概念

        (一)“法人行動者”

        “法人行動者(corporate actors)”,從字面上看,可以理解成作為社會行動者(或行動單位)的法人團體(corporate)。對于這個概念,科爾曼并沒有進行明確的界定,研究者大多根據(jù)自己的分析和理解進行歸納,例如有人認為“法人行動者”就是通常所指的法人,是企業(yè)、學校、政黨、行政部門、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在現(xiàn)代法治社會的總稱,二者是基本等同的。[10]相當多的研究者都是在分析中直接運用“法人行動者”的概念而未加深入的分析。從原文來看,科爾曼所使用的概念“corporate actors”中的corporate一詞可以有法人的、社團的、共同的、全體的等多種含義和譯法,而“法人行動者”這一稱法是在《社會理論的基礎》一書的中譯本出現(xiàn)后得到了人們的廣泛接受和普遍應用的。

        關于“法人行動者(corporate actors)”,科爾曼對其進行的相關表述主要有以下幾種:

        1.行動者為了某些利益建立特定的權威關系和社會規(guī)范,當一般性社會規(guī)范無法保障其利益時,便會建立“實力超過規(guī)范的法人實體”。[11]

        2.本書以“法人行動者”一詞,特指法人團體,它們按照既定目標組織行動。[12]

        3.“法人概念的本質在于,存在著一組獨立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一組資源和利益,既不能將其分配給單個的自然人,也不能在一批人中間進行分配”。[13]

        4.作為基本行動者,具有的唯一特征是:其他組織沒有權利決定它的內(nèi)部活動,擁有這種權利的是組織內(nèi)的每一個成員。[14]

        通過對科爾曼理性行動體系和法人行動特征的分析,筆者認為,可以將科爾曼所說的“法人行動者”做如下界定:所謂“法人行動者”指的是在一定條件下(比如沒有足夠的資源或者沒有適當?shù)哪芰θス芾磉@些資源),自然人行動者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與其他行動者在委托—代理關系基礎上形成的新的行動單位,它以各類社會組織的形式出現(xiàn),同自然人一樣擁有一定的資源和目標,并且通過理性選擇的過程來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需求?!胺ㄈ诵袆诱摺笔强茽柭囊粋€概念創(chuàng)新,也是其社會行動理論體系中的一個核心概念。

        (二)現(xiàn)代社會的新型“法人行動者”

        “法人行動者”是從何時開始出現(xiàn)的呢?從歷史上看,盡管理性選擇理論的誕生與近代資本主義的發(fā)展緊密相關,但是,理性行動并非近代資本主義的產(chǎn)物,社會個體的行動向來都是一種理性選擇,用科爾曼的話來說,不論別人如何判定,但對行動者個人而言,他的所有行動(不包括沖動與直覺)都是理性選擇的結果。同樣,法人行動者(法人組織)也并非現(xiàn)代社會的特有現(xiàn)象,如果按照科爾曼對“法人行動者”概念的闡述,應當說,自從人類社會出現(xiàn)社會組織以來,“法人行動者”就已經(jīng)存在,比如奴隸制、封建制的國家和官僚組織,在這樣的組織內(nèi),也是以一部分人的“資源”轉讓為基礎,他們將自身行動的控制權交給他人(奴隸主或封建主),以圖在一定的組織框架內(nèi)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需求。

        不過,隨著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出現(xiàn)了許多根本性的變革,比如人身權利意識的加強,資本主義工業(yè)革命的興起,市場經(jīng)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等等,在這一系列社會變革的影響下,具有現(xiàn)代特征的新型“法人行動者”逐漸誕生了。當今時代,社會更加民主、開放,法治化水平日益提高,個人的行動更加自由,在這種狀況下,“法人行動者”的行動也更加獨立和自由,其自主性和主體性逐漸提高,而且法人組織的成立及其日常行動的目的性更加明確,理性化色彩也更加突出。具體來看,現(xiàn)代社會“法人行動者”的特征是:作為行動主體其責任性更強,市場競爭和生存的壓力更大,與此同時,在“法人行動者”內(nèi)部,代理人的權利意識更加濃厚,其行動更加自由,組織中職位的更替更加頻繁,個人與法人組織相關的角色沖突也更多了。在科爾曼看來,探索這些新興法人組織的特性是當今社會理論研究的一項重要內(nèi)容。

        應當指出,“法人行動者”與法學意義上的“法人”是截然不同的概念,“法人行動者”的內(nèi)涵要比通常法學意義上的“法人”來得寬泛。同時,“法人行動者”與社會團體、社會組織概念也應當進行合理的區(qū)分。

        (三)“法人行動者”與“法人”

        法人和法人制度是當代法學理論和實踐中的重要概念?!胺ㄈ耍╨egal person,juridical person)”這一概念最早見于奴隸社會的羅馬法。當時的奴隸主統(tǒng)治階級為了鞏固其政治統(tǒng)治和維護其經(jīng)濟秩序,對當時相當發(fā)達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換的各種法律關系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只有那些具有“人格權”的自然人才被視為法律上的人,才能成為私有財產(chǎn)的主體。這種抽象的人格權的設立為以后法人的出現(xiàn)奠定了基礎。自中世紀以后,隨著個人權利的不斷增長,各種社會組織就逐漸擁有了行動的自主權。到了近代,商品經(jīng)濟極大發(fā)展,許多適應資本主義生產(chǎn)力水平的企業(yè)組織開始出現(xiàn),生產(chǎn)經(jīng)營進一步集中化、集團化,19世紀末20世紀初,法人概念被明確提了出來,法人制度也逐漸得到確立。目前,法人和法人制度已構成民法和民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自然人的公民和以社會組織體存在的法人成為民事主體的兩個主要部分。

        在現(xiàn)代社會,法人是一種享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它和自然人一樣,同屬于民事主體的范圍,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對“法人”的規(guī)定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备鶕?jù)法人設立的宗旨和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差異,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兩類:一是企業(yè)法人,二是機關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后者又稱為非企業(yè)法人。法人應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法人是一種客觀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為組織體存在。(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會組織。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會組織能夠成為民事主體的基本前提。(3)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法律對法人的承認,目的在于使其能夠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4)法人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15]

        可以說,法學和法律意義上的法人是現(xiàn)代社會“法人行動者”最主要、最典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科爾曼在對法人行動和“法人行動者”的分析中也常常拿現(xiàn)代社會的法人組織作為例證。但是,“法人行動者”和法學意義上的法人并非同一個概念,“法人行動者”的界限要比法人寬泛得多,法人行動理論則更不能與法人制度理論相等同。也就是說,法人一定是“法人行動者”,因為法人擁有資源,存在內(nèi)部的委托代理關系,在社會生活中為了一定的利益而行動,它擁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為自己的行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些正是“法人行動者”的基本特征。然而,現(xiàn)實生活中,還存在多種多樣的非法人組織,它們的產(chǎn)生并未經(jīng)過法律規(guī)定的法人設立程序,傳統(tǒng)民法也不承認其法律人格,但事實上它們都以自己的名義廣泛地參與各種民事法律關系,在訴訟程序中,它們也享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有獨立行為的主體資格,能夠以自己名義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這些組織在各方面都符合法人行動者的特征。[16]可見,“法人行動者”這一概念的范疇要比“法人”概念來得寬泛,科爾曼所說的“法人行動者”與法學意義上的“法人”并非同一個概念,不應將二者相混同。

        (四)“法人行動者”與“組織”

        組織(或社會組織)也稱團體(或社會團體),是指人們?yōu)閷崿F(xiàn)一定的目的和任務,按照一定的系統(tǒng)與規(guī)則有秩序地建立起來的人的集合體或群體。組織和團體兩個概念往往交錯使用,幾近等同。張尚仁指出,“社會組織”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組織”泛指社會上的一切組織;狹義的“社會組織”則專指與政治和經(jīng)濟組織相對應和區(qū)別的其他各類組織,即政府、企業(yè)和事業(yè)之外的組織。也就是說,廣義的社會組織包括三大部分,即政府、企業(yè)和及社會團體(即狹義的社會組織)。對政府與企業(yè)之外的這類組織如何表述,說法很多。按西方的習慣,人們將國家、政府一類的政治領域稱為“公域”;將市場、企業(yè)一類的經(jīng)濟領域稱為“私域”,從而將介于二者之間的其他組織稱為“第三領域”或“第三部門”。有的人則根據(jù)這類組織的特征將其稱為“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志愿組織”“中介組織”“公共組織”“民間組織”等等。屬于這一領域的組織很多。如慈善機構、執(zhí)行政府政策的機構、職業(yè)介紹所、培訓中心、咨詢中心、事務所、基金會、行業(yè)協(xié)會、商會、學會及基層社區(qū)自治組織等等。除此之外,還有許多非政府組織也屬此類。[17]

        事實上,由于社會現(xiàn)實的復雜性和多變性,社會組織的類型多種多樣,研究者們往往從各自的需要出發(fā)對其進行不同的分類,如按組織性質可以分為經(jīng)濟組織、政治組織和社會組織,按組織的正式程度可以分為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按組織的地域和界限特征可以分為地區(qū)性組織、國家組織和國際性組織,按組織的服務對象可以分為公共組織和專門服務組織——公共組織是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如學校、醫(yī)院等,專門服務組織則有專門的服務對象,如行業(yè)協(xié)會和商會;按照是否獲利可以分出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如慈善機構是不營利的,而許多事務所則是營利的,如此等等。

        依據(jù)科爾曼的闡述,“法人行動者”確實表現(xiàn)為組織或團體的形式,因為“法人行動者”肯定是兩人以上的集合,而不是一個單獨的個人,而且也是為了某種目的、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形成的。所以,許多社會組織實際上都是科爾曼所說的法人行動者,如現(xiàn)代社會中的公司、企業(yè)等經(jīng)濟實體,政府機構、事業(yè)單位等正式組織,以及各種協(xié)會、行會等中介服務性組織。另一方面,并非所有的團體和組織都可以稱為“法人行動者”,區(qū)別的標準就是這些組織(或團體)是否具有獨立的利益、權利和責任,是否可以由組織成員獨立決定自身的行動,并且其行動反映的是組織中所有成員的利益。也就是說,它們在社會行動系統(tǒng)中應當體現(xiàn)出作為“獨立”行動者的特征。比如,那些行動的決策權不歸自己的所謂中間性組織、分支結構、辦事處等就不是法人行動者。[18]

        實際上,科爾曼在行文過程中也常常將“法人行動者”和“法人組織”混合在一起使用,但為了不與法學中的“法人組織”相混淆,我們將采用“法人行動者”這一稱法,在涉及與組織研究相關的問題時,也使用“法人組織”這個概念。

        總之,科爾曼所說的“法人行動者”是指現(xiàn)代社會中一部分特定的社會組織,它們具有以下特征:(1)在個人轉讓的基礎上將分散的資源進行整合,并在組織的各個職位上進行重新分配;(2)存在一定的“委托—代理”關系,根據(jù)需要,各個職位上的代理人可以進行更替;(3)組織具有行動的自我決策權;(4)組織在社會中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和責任;(5)組織的行動應當體現(xiàn)全體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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