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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化的“地質(zhì)學”

        時間:2023-03-14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但這樣的“全球化圖景”,正是鄧正來所極力拒斥的。在《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文中,鄧正來用了相當大的篇幅,將“全球化”同那種仍舊以“民族國家”為本位的“國際化”清楚地分梳開來。然而,鄧正來的“主體性中國”論綱,卻同“中國”、“中華”、“亞洲”這類概念完全不同,它并非是一個“空間性”的“地理學”的概念。
        全球化的“地質(zhì)學”_三評鄧正來的“主體性中國”論綱_中國社會科學輯刊

        全球化的“地質(zhì)學”——三評鄧正來的“主體性中國”論綱 (53)

        ◆吳冠軍

        在關于《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gòu)“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一著的學術論爭還未退潮之際,鄧正來本人已接連發(fā)表了《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jié)構(gòu)”》、《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等一組新的長論。其中,在寫作時間上最后完成的《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文長達13萬字,是當代中國學界研究“全球化問題”的一部最新力作。在該文中作者主要以當代中國法學論者們關于“全球化”的多種論述作為分析與衡正的文本對象,進而以旁征博引的知識視野論述了一種“開放而非封閉的全球化觀” (54)。

        然而,我在此處要指出的是:這篇論文的理論努力卻并不僅僅止于此。若將該文孤立開來看,作者在《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中闡述的諸種論點,并沒有能夠一下子令讀者感到耳目一新(盡管很多讀者會同意作者的論述與立場):對于熟悉當代國際學術界關于“全球化”討論的讀者,鄧正來文中對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tài)的批判、對“國際化”與“全球化”的概念性分疏,以及,提倡以“‘復數(shù)’的全球化”或“‘多元’的全球化”來替代當代“全球化”的霸權性話語等等論題,并不能算是一組嶄新之論。但是,如果我們將《全球化與中國法學》與作者之前出版的著作《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作并置性閱讀,那么,作者在前著中所隱而未透的理論野心,到了此文方才力道完全吐露:鄧氏批判性地反思與梳理近20年來的中國法學,并進而揚棄“主權的中國”之概念而挺立“主體性的中國”,實是有著一個超越“中國”這個“能指”本身之符號性框界的激進向度——“主體性中國”之論述,為“開放而非封閉的全球化觀”這個理論主張,奠定下了一個堅固的存在論基礎。

        換言之,鄧正來“主體性中國”論綱背后的問題視域,并不局限在于“中國文明的偉大復興”(汪暉語)這樣的層面上,甚至也不是以那種眼下極為時髦的“亞洲思想”為著眼點。鄧氏所根本性關注的,乃是“中國參與其間的‘世界結(jié)構(gòu)’”。鄧氏提出“什么是‘中國’以及如何認識和解釋‘中國’的問題” (55),恰恰在結(jié)構(gòu)上,乃是“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全球化以及如何認識和解釋‘全球化’”的一個基礎性問題;同樣地,追問“中國向何處去”,也恰恰是旨在進一步追問:“全球化向何處去?”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鄧正來自己亦對讀者作出如下建議:“拙著閱讀的順序從時間上來講應該是反過來的,即首先閱讀本文即《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爾后閱讀《中國法律哲學當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為歷史性條件的‘世界結(jié)構(gòu)’》,最后閱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gòu)‘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而不是相反?!?(56)

        當下主流的關于“全球化”的話語,在規(guī)范的層面上,以一種“同質(zhì)化”規(guī)劃為核心;在歷史的層面上,則以一種“目的論”框架為核心。但這樣的“全球化圖景”,正是鄧正來所極力拒斥的。與此同時,鄧氏又拒絕了種種以文化的或政治的“民族國家”單位為本位——以及,以更大或更小的地理區(qū)域(如“亞洲”這類的范疇)為本位——的“反全球化”話語。在《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文中,鄧正來用了相當大的篇幅,將“全球化”同那種仍舊以“民族國家”為本位的“國際化”清楚地分梳開來。鄧正來的“全球化”論述,借用一句道家的古典表述,乃是“以天下觀天下” (57),而非以“邦”、“鄉(xiāng)”為視域來“區(qū)劃”天下。這便是說,鄧正來在拒絕“用一種一維或一元的觀點把全球化或法律全球化視作是一種竭盡全力展開同質(zhì)化或者積極趨向于其固有的一種終極性目的的整體性規(guī)劃”的同時,并沒有退到“以地區(qū)對抗全球”這類二元框架化的老套路(“認同政治”、“承認的政治”等等“左翼話語”便是典型的此類二元框架支配下的話語)。是以,鄧正來實際上是在兩面作戰(zhàn):(1)既拒絕“那些一旦西化未果便動輒以一種狹隘的方式訴求所謂中國的‘文明’或‘傳統(tǒng)’的中國論者所主張的:徹底從世界結(jié)構(gòu)中退出或者視這種世界結(jié)構(gòu)而不見”;(2)同時又拒絕“那些不具反思或批判能力的反主體性的西化論者所主張的:通過完全遵守世界結(jié)構(gòu)的既有規(guī)則而徹底承認這個世界結(jié)構(gòu)——全盤接受西方的價值或理想圖景并根據(jù)它們?nèi)ハ胂笾袊奈磥怼!?(58)

        隨著后殖民主義、文化研究等新潮學術話語的相繼興起,“地理學”——該術語本身由法國哲學家德勒茲(Gilles Deleuze)提出——成為一個“反全球化”的新視角。“中國文明的偉大復興”、“中華性”、“亞洲思想”等等宏大規(guī)劃,都可以被植入到“地理學”的框架之中。然而,鄧正來的“主體性中國”論綱,卻同“中國”、“中華”、“亞洲”這類概念完全不同,它并非是一個“空間性”的“地理學”的概念。毋寧,它是一個“地質(zhì)學”的概念 (59)。鄧正來的作為“主體”的“中國”,是一個在存在論層面上無法被終極性地“符號化”的硬核:對于“主體性中國”這個硬核本身,鄧正來采取的是一種“否定性”的定義方式 (60)。換言之,在鄧氏的論述中,作為“主體”的“中國”激進地拒斥任何一種既有的關于“中國”的符號性定義。鄧正來本人便正是用“主體性的中國”這個存在論—地質(zhì)學上的概念,來取代當下關于“現(xiàn)代中國”的諸種支配性的符號性—實定性定義,譬如,“主權的中國”(從“民族國家”的政治性框架定義“中國”),抑或,“文化的中國”(從“偉大文明”的文化性范疇定義“中國”)……在鄧正來的晚近論著中,“中國”不再是一個“地理學”意義上的“空間性”范疇,“中國”是一個“地質(zhì)學”層面上的深淵性硬核:在任何一種作為“世界結(jié)構(gòu)”的全球意識形態(tài)秩序中,作為“主體”的“中國”都是一個否定性的深淵,一個無法被平滑抹除的硬核 (61)。

        正是從這一立場出發(fā),鄧正來強調(diào),重新定義“中國”并建構(gòu)“中國的理想圖景”,是當下每一個“中國人”肩上的實踐性使命。鄧正來認為,提出“中國的理想圖景”這個命題本身,并不是旨在由他自己去霸權性地給出一個關于“理想圖景”的規(guī)范性定義,而是在于去逼使人們——主要就是指被鄧正來稱之為“‘不思’的一大堆”的當代“中國人”——對“中國”以及“中國參與其間的‘世界結(jié)構(gòu)’”的“理想圖景”去作出“思考”。我們看到,在其晚近的一系列論著中,鄧正來并沒有對他所提出的“中國的理想圖景”作任何形而上學(“本體論”)的定義,從而徹底地拒絕了他所反對的那種“本質(zhì)主義”傾向——即提出一種本質(zhì)性的、唯一正確的、超越時空的關于“理想圖景”的實體性理念。相反,鄧正來將作為“主體”的“中國”之建構(gòu),在存在論的層面上完全地開放出來。

        與此同時,“主體性的中國”這個概念,并不是就“中國”而說“中國”,而是在鄧正來所說的“世界結(jié)構(gòu)”的視野下提出來的?!啊袊睦硐雸D景’在存在論的層面上是開放的”,這個命題便是意味著,世界的“理想圖景”在存在論的層面上亦是開放的,因為“中國能夠以一種‘主體性’的姿態(tài)積極參與對全球化進程及其方向的審查和重塑。” (62)至少,鄧正來相信,通過對“話語權”的積極爭奪,他的“主體性中國”論綱,能夠開放出這樣的一種可能性。

        在鄧正來看來,“全球化向何處去”不只是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而且更是一場“話語斗爭”:

        在根本的意義上講,“全球化問題”并不只是一個事實的問題,而且也是一個話語的問題,是何種視角將支配我們審視我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意義的問題。但是,從中國法學目前的研究來看,這個話語問題基本上被忽略了,即使有論者論及這個問題,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在意識形態(tài)層面上展開的。我認為,我們在被卷入一種所謂客觀的“全球化進程”的同時也介入了一場有關全球化的“話語爭斗”之中,而且從我們自己的角度來看,這實是一個“話語建構(gòu)”的問題,其核心就是話語爭奪權的問題。而這場話語爭斗的關鍵意義便在于它向我們開放出了一個被人們所忽視的問題,即我們究竟面對的是何種“全球化”?在我看來,我們所卷入的不只是那種所謂客觀的“全球化進程”,更是我們所認識的或所建構(gòu)的那種“全球化進程”,這即是說,我們對“全球化”的認識或建構(gòu)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我們所可能卷入的那種“全球化”。換言之,我們的“認識”或“建構(gòu)”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我們的視角,而視角則在基本的意義上受話語支配。無論全球化時代的物理性進程是如何展開的,也不論經(jīng)濟交往、文化交往、軍事交往和政治交往事實上是如何進行的,不同的話語始終為我們提供了我們據(jù)以認識和看待事實層面上的全球化時代的不同的視角。這一點極其關鍵,因為它意味著在面對和認識全球化時代的時候,我們不僅需要根據(jù)某種話語去認識和看待全球化時代,而且還在根本上應當去建構(gòu)我們據(jù)以認識和看待全球化時代的我們自己的話語。在這里,我們需要給出我們自己的源出于中國立場的“話語”,并為世界上其他國家的人民提供一種審視全球化進程的我們中國的視角。這就是從“話語實踐”(discursive practice)到“話語建構(gòu)”(discursive construction)、再到“話語爭斗”(discursive struggle)的轉(zhuǎn)換問題。因此,我們絕不能滿足于對“全球化”進行簡單描述的工作,絕不能不加反思和批判就在描述“全球化”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承認西方論者所提供的各種有關“全球化”的話語——這也正是當下的中國法學界在思考和討論全球化問題方面所存在的明顯問題 (63)。

        “話語”絕非一個中立性的“媒介”(溝通/交往的“媒介”),而恰恰正是政治之域(the field of the political)。拉克勞(Ernesto Laclau)和穆芙(Chantal Mouffe)的著述已經(jīng)向我們揭示了作為政治之域的“話語”:“在社會中充斥著各種‘浮動的能指’(floating signifiers)。政治性的競爭可以被視為:各種對立的政治力量把那些能指,部分性地固定到諸種特殊的符號指向的構(gòu)造(signifying configurations)的各種努力?!?(64)而話語的“霸權”(hegemony),就正是“能指”與“特殊的符號指向的構(gòu)造”之間的一種“固化”(fixation)狀態(tài)。這便意味著,政治斗爭,從來在根本上就是爭奪“話語霸權”的斗爭,即,圍繞各種“能指”(如“民主”、“自由”、“平等”,以及晚近的“全球化”等等)而展開的話語性斗爭。例如,馬克思(Karl Marx)的那個革命性的政治方案之起點,實質(zhì)上便正是針對“自由”、“平等”、“民主”等這一系列基本“能指”的“資本主義定義”(一種“特殊的符號指向的構(gòu)造”)而提出了犀利的挑戰(zhàn)。這就使得馬克思的著述不僅是學術的,而且也是政治的。而20世紀世界范圍內(nèi)的諸種大規(guī)模政治實踐等這些“能指”重新從其原有的“固化”狀態(tài)中開放出來(同時又不墜入舊有的“資本主義定義”之窠臼),便成為當代“后馬克思主義者”們所自我賦予的實踐性使命。這一實踐,即激進地開啟了新的一輪作為“話語建構(gòu)”的政治斗爭:同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等人所提出的那套調(diào)和“左”與“右”的“第三條道路”方案完全不同,作為政治斗爭的“話語建構(gòu)”所承擔的激進使命,乃是話語層面上的徹底的全新開創(chuàng)。

        鄧正來的晚近論述,在這個意義上也正是不僅僅是學術的,而且也同時也是政治的:他所挑起的,是一場爭奪關于“全球化”這個“能指”的話語斗爭;而他所要激進改變的,不僅是關于“全球化”的觀念,同時也是“全球化的進程”。因此,鄧正來所呼喚的這一斗爭性的“話語建構(gòu)”實踐,本身就正是對當下那以“同質(zhì)化”與“目的論”為核心的“全球化浪潮”的一個堅決的“不服從”:對“全球化”作出新的闡述,便正是去介入性地激進改變“全球化”的方向及其內(nèi)容。

        更進一步,鄧正來所呼吁我們積極投入的那作為政治斗爭的“話語建構(gòu)”,乃是一個創(chuàng)始性的實踐——即,立足于“主體性中國”,通過話語層面的思想實踐,開創(chuàng)出一個(組)全新的“全球化圖景”,亦即,開創(chuàng)出全新的開始(Beginning) (65)。在這個意義上,作為“主體”的“中國”,正是給予作為創(chuàng)始性實踐的“話語建構(gòu)”以“地質(zhì)學”上的源源不竭的深層資源,在存在論的層面上使得“全球化”永遠成為一個開放的進程。

        鄧正來在面對一群學者的質(zhì)疑時這樣回答道:“你只是在地理上處在世界之中,但是你不能在結(jié)構(gòu)上成為世界的一部分。” (66)那么,怎樣的“中國”,才算是脫離“地理學”的范疇,“在結(jié)構(gòu)上成為世界的一部分”?

        這個關于“如何定義中國”的問題,我們可以在鄧正來關于“全球化”的論述——我稱之為一種“全球化的‘地質(zhì)學’”——中找到答案:“主體性中國”,乃是使得“世界結(jié)構(gòu)”永遠保持開放的一個存在論硬核。這,在我看來,即是鄧正來所闡述的“開放而非封閉的全球化觀”的真正學術新意之所在;這也才真正是鄧氏“全球化”論述對這一論域所做出的獨特的貢獻。

        2008年8月10日

        【注釋】

        (1) 本文在寫作過程中,曾與楊春學教授交換過意見,成稿后曾傳給羅衛(wèi)東教授,并與張旭昆和曹正漢教授做過討論,2007年10月,以此為題在浙江大學做過學術講演,羅衛(wèi)東教授在座,并做了回應和討論。在此一并致謝。文責自負。羅衛(wèi)東著:《情感、秩序、美德——亞當·斯密的倫理學世界》,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 新英漢詞典編寫組:《新英漢詞典》,上海譯文出版社1978年版,第487—488頁。

        (3) 據(jù)筆者所及,“回歸古典”是一種世界性思潮,在經(jīng)濟學中的含義和指向有二,一是恢復競爭,新古典雖然討論競爭,但完全信息實際上取消了競爭,至多只是討論了競爭狀態(tài),而在古典理論中,競爭是一個過程;二是考慮倫理因素,政策研究不能僅從效率出發(fā)。

        (4) 中文商務版譯為,“每個人生來首先和主要關心自己;而且,因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適合關心自己如果他為樣做的話是恰當?shù)暮驼_的”。參見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01—102頁。

        (5)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zhì)和原因的研究》,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

        (6)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5頁。

        (7) 自愛既可能是善的,表現(xiàn)為謹慎的美德,也可能是惡的,表現(xiàn)為貪得無厭;同樣,同情心也是亦善亦惡,前者表現(xiàn)為仁愛的美德,后者表現(xiàn)為報復、陷害等。

        (8) 筆者孤陋寡聞,閱讀的西方哲學著作不多,就現(xiàn)有的閱讀范圍來看,哈耶克(2002)是明確將人的理性和社會性放在一起加以討論的。不過,哈氏的論述既有創(chuàng)造,也有不足。比如,哈氏既認為理性是人類最珍貴的稟賦,又強調(diào)理性的不足和局限,既主張最充分地使用理性,又反對理性的濫用,辦法是明確使用理性的環(huán)境和條件。不過,他把理性僅僅局限于工具理性,而否定了價值理性,僅僅從知識論的角度來討論理性,否定了理性的“單數(shù)”存在形式,把理性完全看作是一個社會過程。

        (9) “美國的制度主義是反理性的,除了一堆需要用理論來整理否則就只能付之一炬的描述性材料之外,它沒有留下多少值得留傳下去的東西”。參見科斯:《企業(yè)、市場和法律》,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9年版,第252頁。

        (10) 楊春學,《經(jīng)濟人與社會秩序分析》,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9頁。

        (11) 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是一個復雜的集合,還是用新古典經(jīng)濟學較為恰當。

        (12) Adam Smith,Essays on Philosophical Subjects. Edited by W.P.D.Wightman.

        (13)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230頁。

        (14) 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zhì)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務印書館1972年版,第27頁。

        (15) 楊春學,《經(jīng)濟人與社會秩序分析》,上海三聯(lián)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頁。

        (16) 同上書,第110—111頁。

        (17) 同上書,第112頁。

        (18)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頁。

        (19) 亞當·斯密,《道德情操論》,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76頁。

        (20) 宗教約束和道德約束的差別就在這里,這一點是錢穆先生指出的。不過,這也說明,修德是離不開外在約束的。參見錢穆,《人性十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1頁。

        (21) 關于東西方文化精神的內(nèi)傾和外傾,錢穆先生有深刻的分析,與這里的討論有所不同。參見錢穆,《人性十論》,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33—41頁。

        (22) 肖爾教授是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教授。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 1991.趙波,荷蘭格羅寧根大學(University of Groningen,the Netherlands)博士生(法哲學),LLM,法理學碩士,文學學士。

        (23) 具有代表性的有臺灣學者莊世同、葛洪義教授和李可先生等的相關論文,以及一系列研究德沃金理論的論文和專著等,這里不再列舉。

        (24) 雖然學界對張學英案中適用法律原則的恰當性有異議,但是這些判決也同樣表明法律原則漸為司法界認可這一事實。

        (25) 比如哈特對規(guī)則作為社會事實的分析(H. L. A. Hart,The Concept of Law,2nd.,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 ,拉茲討論了規(guī)則( rules)作為行動理由的問題( 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 ,維特根斯坦對遵循規(guī)則的語言分析[Ludwig Wittgenstein,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3rd,G.E.MAnscombe(trans),Cambridge,Mass.:MITPress,1978.]等。

        (26)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76、p.112.

        (27) Ibid.p.17.

        (28) Ibid,p.49、p.51.

        (29) Ibid.p.64.

        (30)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82.

        (31) 即拉茲眼中的排他性理由。Joseph 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pp.35-45.

        (32) 肖爾提出的領域優(yōu)先同德沃金的提法基本相同:一般而言,在規(guī)則適用時更接近調(diào)整對象的規(guī)則要優(yōu)先適用;但是其適用并不是絕對的,要受到規(guī)則背后正當性理由的限制。簡言之,具體法律在適用上優(yōu)于普通法律。R. M. Dworkin,Law's Empire,Cambridge,Mass: Belknap Press,1986,pp.250-254.

        (33) Frederick Schauer,Playing by the Rules: a philosophical examination of rule- based decision- making in law and in life,Oxford England: Clarendon Press,1991,p.206.

        (34) 在手段和目的,規(guī)則和其背后的正當性理由之間,應當是互動關系。Westerman教授在富勒(Fuller)和杜威(Dewey)的理論基礎上,論述了法律中目的和手段之間的互動關系。鮑琳·韋斯特曼(Prof. Pauline Westerman),《法律手段和法律目的》(譯),《學習和探索》2006第3期,第106—112頁。

        (35) Griffiths教授從社會學的角度出發(fā),質(zhì)疑了規(guī)則能否有效實現(xiàn)既定目的的問題。John Griffiths, Journal of Legal Pluralism, No. 38, pp. 1- 84.

        (36) Philippe Nonet and Philip Selznick,Law & Society in Transition: toward Responsive Law,New Brunswick[etc.]:Transaction Publishers,2001.

        (37) 肖爾后來明確表達了這個觀點。Frederick Schauer,“Prescriptions in Three Dimensions,”Iowa Law Review,Vol.82,No.3,1997,p.911.

        (38) 柯瑞·羅賓:《我們心底的“怕”——一種政治觀念史》 ,葉安寧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39) 王月瑞、楊園:《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世界知識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頁。

        (40) 參看多爾邁:《主體性的黃昏》,第1章,萬俊人、朱國鈞、吳海針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1) 霍布斯:《論公民》,應星譯,貴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頁。

        (42) 孟德斯鳩論專制政體的原則時說:“老百姓應受法律的裁判,而權貴則受君主一時的意欲的裁判;最卑微的國民的頭顱得以保全,而總督們的頭顱則有隨時被砍掉的危險?!?《論法的精神》第1卷第3章第9節(jié),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61年版,上冊,第27頁)

        (43) 胡佛,冷戰(zhàn)期間掀起“反共產(chǎn)黨同情者運動”。此人憑借所掌控的情報機關,任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局長長達近半個世紀,歷經(jīng)8屆美國總統(tǒng)。美國人諾爾曼·馬勒認為:“胡佛的所作所為,比任何獨裁統(tǒng)治者的危害都更大?!?《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前言第8頁。)盡管歷任美國總統(tǒng)對胡佛的所作所為并非不清楚,譬如1945年5月12日,杜魯門總統(tǒng)在一份備忘錄中寫道:“我們不需要蓋世太?;蛘呤敲孛芫?。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正在向這個方向蛻變。他們的職責本應是對付犯罪分子,但現(xiàn)在他們熱衷的卻是搜集名人丑聞并以此為把柄進行訛詐。他們對地方執(zhí)法官員的藐視已達到無法容忍的程度。我們需要的是合作?!?同上書,第132頁)但是,他們之所以不敢解除胡佛的職務,國會兩院之所以對胡佛網(wǎng)開一面,主要還是出于對胡佛的恐懼。

        (44) 《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第45—46頁。

        (45) “盡管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用上了竊聽器和告密者,仍然沒有發(fā)現(xiàn)卓別林在政治方面的把柄,但鑒于他‘道德上的墮落’對國家安全構(gòu)成了威脅,應埃德加·胡佛的建議,司法部還是于1952年作出了將卓別林驅(qū)逐出境的決定?!?《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第141頁)

        (46) 當這位天性樸實的大科學家發(fā)現(xiàn)自己被秘密調(diào)查和監(jiān)視時,不禁極為失望。1947年,他對外界談話時說:“我之所以選擇了美國,是因為我聽說這個國度有充分的自由。我把美國作為一個自由的國度,實際上是犯了一個錯誤,而窮我一生,也無法彌補這個錯誤了?!敝翋垡蛩固?955年去世,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關于他的檔案已達數(shù)千頁之多,盡管并沒有找到任何危害美國利益的證據(jù)。(《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第141—142頁)

        (47) 盡管胡佛不斷把經(jīng)過自己剪輯、加工的材料拋出以敗壞金的名聲,美國人對黑人民權運動的態(tài)度卻堅定不移。與此同時,胡佛對金的嫉妒和攻訐也越來越公開、直接。為了后者獲得諾貝爾和平獎,胡佛斷然走上了前臺,把涉及金的一些“丑聞”素材分發(fā)給美國國務院和聯(lián)合國等一些單位,并派遣查爾斯·貝茨前往斯堪的納維亞半島,實地揭露金的“本來面目”。在華盛頓,胡佛一改往常拒絕采訪的作風,會見了18名記者,向他們大談特談“美國最臭名昭著的騙子手”。馬丁·路德·金領獎歸來返回美國時,胡佛對金進行公開的死亡恐嚇:“你的末日就要到了。你算是徹底沒有指望了?!?《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第218—219頁)

        (48) 《聯(lián)邦國妖:埃德加·胡佛》,第193頁。

        (49) 在麥卡錫主義橫行的幾年間,被關押或拘留的政治犯頂多200人,而且通常不到一、兩年就釋放了,因政治原因遭到起訴和定罪的大約在幾百人(第274頁)。

        (50) 《阿瑟·米勒在眾議院非美活動調(diào)查委員會所作證詞》,參見《瑪麗蓮·夢露: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檔案》,蒂姆·科茨編著,鐘軼南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年版。

        (51) 喬治·奧威爾:《一九八四/動物農(nóng)場》,孫仲旭譯,譯林出版社2008年版,第125頁。

        (52) 尼采:《偶像的黃昏》,衛(wèi)茂平譯,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0頁。

        (53) 關于鄧正來的“主體性中國”之論述,我先后已發(fā)表了兩篇評論文章,請參見吳冠軍:《“狼口”中的快樂,或,“中國的主體性”》,載《中國書評》第6輯,2006年;吳冠軍:《“何處去?”》,載《現(xiàn)代法學》2006年第4期。

        (54) 鄧正來:《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作者所傳電子文本。

        (55) 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gòu)“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此處引文根據(jù)作者所傳之電子文本。下同。

        (56) 鄧正來:《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

        (57) 《老子》第五十四章。

        (58) 鄧正來:《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gòu)“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

        (59) 相對于“地理學”的“地質(zhì)學”之概念,我受到了法國哲學家、漢學家于連(Francois Jullien)的啟發(fā)(請參見于連:《圣人無意》,商務印書館2006年版,第94頁)。當然,我對此概念的使用,和于連并不完全相同。

        (60) 參見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建構(gòu)“中國法律理想圖景”時代的論綱》中的相關論述;我在《“狼口”中的快樂,或,“中國的主體性”》一文中,對鄧正來的“否定性”路徑有詳細的分析。

        (61) 具體的分析請參見吳冠軍:《“狼口”中的快樂,或,“中國的主體性”》。

        (62) 鄧正來:《全球化與中國法學——一種開放性“全球化觀”的建構(gòu)》。

        (63) 鄧正來、徐清飛:《直面全球化的主體性中國:談“中國法學的主體性建構(gòu)”》,載“學術中國”,http://xschina.org/show.phpid=946(于2008年7月28日訪問)。

        (64) 拉克勞:《話語》,吳冠軍譯,載《文化研究》第五輯,2005年,第104頁。

        (65) 更具體的分析,請參見吳冠軍:《“何處去?”》。

        (66) 鄧正來、鄭永流、舒國瀅、朱景文、莫紀宏、張曙光等:《中國法學向何處去?》,載“學術中國”,http://xschina.org/show.phpid=5493(于2008年7月28日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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