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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族的族長

        時間:2023-03-15 百科知識 版權反饋
        【摘要】: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社會組織一、社會政治(一)固呣舊時黎族傳統(tǒng)的政治組織。黎族社會組織之一。家族有族長,黎語稱“俄靚”。主要勞動由龍仔和工仔負擔。(六)父系小家庭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時期黎族社會組織之一。妻子料理家務并參加農(nóng)副業(yè)勞動。在“合畝制”地區(qū),家庭是消費單位,產(chǎn)品按戶平分,家庭人口不多,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的子女兩代組成。
        傳統(tǒng)社會組織_中國黎族

        第一節(jié) 傳統(tǒng)社會組織

        一、社會政治

        (一)固呣

        舊時黎族傳統(tǒng)的政治組織。黎語“gom[kom53]”的音譯,意為弓(相當于今鄉(xiāng)的范圍)、峒或地域。過去,亦寫作貢,分布于海南島黎族地區(qū)。其地域以山嶺、河流、田野為界,以立碑、砌石或植樹、栽竹、插木板、埋牛角等為標志。有同血緣的和不同血緣的兩種。前者,內(nèi)部禁止通婚;后者,可以通婚。有共同的山林、河流、公共墓地和祖先崇拜。固呣間嚴守自己的疆界,不得任意侵犯,未經(jīng)許可,擅自逾越者,往往釀成沖突和械斗。固呣有固呣弄(大峒)和固呣因(小峒)之分。固呣弄之下包括幾個固呣因,固呣因之內(nèi)一般有兩個以上的自然村。固呣有琶俄固呣(峒首),維持固呣內(nèi)社會秩序,處理內(nèi)外糾紛。

        (二)村

        農(nóng)民聚居的地方。因方言土語差別,哈方言稱為保(bhaus或bhous);杞方言為番(faenx);本地方言為仿(faengs)和付岸(fuan);美孚方言為杠(ghaeng);賽方言為夫安(fuenx)。多在地勢平坦的河谷階地或盆地上修建,也有在山麓近河處(山區(qū))或小山坡上(平原地區(qū))修建。村寨的人口多少不一,有數(shù)百戶甚至千戶的,也有五六戶或10多戶的。一個自然村在吸收外來戶之前,多為同血緣集團村。沿海平原地區(qū)還有好幾個姓氏雜居的大村。清以前,有些村名以所崇拜的動植物圖騰命名。各氏族的血緣集團在村里還保留有氏族的公共墓地。

        (三)氏族

        部落的組成單位。舊時在黎族地區(qū),往往一個自然村在吸收外來戶之前,大多是同一氏族(同姓)聚居。沿海平原地區(qū)也有好幾個姓氏雜居的大村落。氏族的主要特征是:(1)保留有氏族的公共墓地和對祖先鬼的崇拜。(2)有氏族的標志,即村峒和氏族,有不少是用所崇敬的動植物圖騰來命名的。(3)有祖名和書名。祖名即祖先姓氏名。姓和名沒有分開,合于一個單音節(jié)里。而氏族姓氏的區(qū)別是以音節(jié)的聲母或開頭的元音來表示。書名即以漢字取的名。(4)氏族組織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由幾個有血緣關系的胞族(亦稱“鍋”,即出自同一原祖五代以上的大家族)組成,亦可吸收外來氏族的成員,借以擴充本氏族的人口和勢力。(5)氏族內(nèi)某人無兒子,可由其兄弟之兒子或本胞族內(nèi)的晚輩過繼承嗣。如其胞族內(nèi)無人愿當繼子,可從別的氏族中收養(yǎng)繼子。(6)氏族有共同的墓山場地和共通的宗教儀典。(7)氏族對其成員有約束與處置等權力,要求其成員要承擔本氏族集體活動的費用與義務,遵守族規(guī)。(8)氏族內(nèi)的成員有互助互濟的義務。(9)氏族中的首領是世襲的,明清以來是由氏族的首鍋(即第一胞族)中的長兄家中承繼。但自然村的“頭家”不一定是世襲的,一般由群眾推舉年長有辦事能力者擔任。但要由“哨官”推薦,“總管”批準后委任。

        (四)家族

        組成氏族的單位。黎族社會組織之一。家族的范圍,上至曾祖父,下至曾孫以及他們旁兄弟的自然群體。家族有族長,黎語稱“俄靚”。家族間的姓和名不分開,均用同聲異韻單音節(jié)詞表示(從別的家族加進來的成員保留原家族的姓名,也用同音異韻單音節(jié)詞表示)。例如東方市江邊峒有3個氏族。即“faughei”(榕樹下)、“kunkams”(音譯為“困卡呣”,意義不詳)和“fauriet”(野藤下)。其中,“faughei”是大氏族,有7個“鍋”(即“胞族”)。前5個“鍋”以“p”聲母起頭,以不同的韻母收尾,以區(qū)別于不同的“鍋”。他們的順序是“peeng”“poei”“puuengx”“pei”和“peengs”,后2個“鍋”以“q”和“c”聲母起頭,以異韻母收尾,如“qims”“cuuep”。以“q”和“c”聲母起頭的“鍋”,在國際音標里,同屬[tsh]聲母。但[tsh]作為黎文聲母處理時,視其韻母而變,即以“i”和以“i”起頭的韻母,[tsh]聲母寫做“q”,其他聲母,[tsh]寫做“c”。原為“刺桐樹人”,是后來加入“faughei”這個大氏族的。

        (五)合畝制

        黎族父系大家族共耕組織。黎語分別稱“紋茂”(同宗家族)、“翁統(tǒng)打”(合伙共耕田地)和“翁統(tǒng)沃工”(大家合起來做工)等。舊時分布于保亭、瓊中、樂東3縣交界地區(qū)(今通什市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部分地區(qū))。合畝成員由父系血緣關系的農(nóng)戶組成,有的也包括非血緣關系的外來戶“龍仔”和“工仔”等。規(guī)模一般在二三戶至七八戶之間,個別達二三十戶不等。生產(chǎn)工具比較落后,鐵犁木耙,耕作粗放,有較多的禁忌日,產(chǎn)量較低。由畝頭(黎語分別稱“禾打”或“俄布隆”或“喂雅”或“委雅”)管理合畝的生產(chǎn)與分配,并與其妻子一起執(zhí)行生產(chǎn)前和生產(chǎn)后的一些宗教儀式。大致分為3種類型:(1)由奧雅弄(即“大奧雅”,黎族對有錢有勢者的專稱,經(jīng)濟地位相當于地主或富農(nóng))任畝頭。耕牛與耕地絕大部分集中在畝頭及其兄弟叔侄的手中。這些人基本上不參加生產(chǎn)勞動或只做一些附帶勞動。主要勞動由龍仔和工仔負擔。分配時,畝頭以種種借口分得大部分收獲物,對龍仔和工仔剝削較重。(2)由委雅擔任畝頭,畝頭與合畝成員一起參加勞動,雖然耕地與牛只占有不平衡,但沒有前者集中。分配時,在畝頭多分一點的情況下,其余按各戶平分,剝削比較輕微,有殘留原始互助合作的性質。(3)由具有血緣關系的父子兄弟組成,包括畝頭在內(nèi)的成員都是貧苦農(nóng)民,耕地多半屬全體所有,收獲品根據(jù)人口多少按戶平分。畝頭除了享有少量“稻公稻母”外,沒有多占多分的權利。親屬成員間生活有困難時,互相照顧。這類合畝在租人山地、耕牛時受外人剝削,在內(nèi)部則是平等、互助的關系。

        (六)父系小家庭

        新石器時代晚期至金石并用時期黎族社會組織之一。戶均人口4~5人。子女婚后另立新家庭,實行一夫一妻制,丈夫是家長。從事田間勞動和狩獵等戶外活動。妻子料理家務并參加農(nóng)副業(yè)勞動。

        在“合畝制”地區(qū)(約占黎族總人口的4%),家庭是消費單位,產(chǎn)品按戶平分,家庭人口不多,一般由夫妻和未成年的子女兩代組成。

        在“合畝制”地區(qū)以外(占黎族總人口的90%以上),家庭既是消費單位,又是生產(chǎn)和財產(chǎn)的獨立經(jīng)濟單位。子女婚后不馬上分家,三代同居的家庭較多。家長管理全家經(jīng)濟。20世紀50年代前,重男輕女的思想嚴重,許多社會活動婦女不能參加,女兒不能繼承父親財產(chǎn),分家時長子比其他兒子要多分一些財物。沒有兒子的人家,可以養(yǎng)子或叔伯之子接嗣,繼承其財產(chǎn)。缺乏耕地、牛只等主要生產(chǎn)資料的家庭,則向富裕戶租佃,要交納地租和牛租。絕大多數(shù)的個體私有家庭,已成為封建官府的編戶齊民,要納賦稅、服徭役。父系小家庭還受到氏族制度及其觀念的制約和影響,曾經(jīng)是各村峒部落組織的神經(jīng)單元。在經(jīng)濟上,以經(jīng)營農(nóng)業(yè)為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jīng)濟,除“合畝”地區(qū)的共耕經(jīng)濟外,絕大多數(shù)的父系小家庭都有支配自己家庭經(jīng)濟的權利。而在靠近漢族或與漢族雜居的沿海地區(qū),離市場較近,少數(shù)個體小家庭有出售部分糧食和副食品以換取所需生產(chǎn)、生活資料的情況。此舉含有小商品經(jīng)濟的因素。長期以來黎族父系小家庭是黎族社會賴以生存和發(fā)展的細胞,是從事經(jīng)濟生產(chǎn)活動的主體單位。

        (七)畝頭

        黎族社會父系大家族長老之一。在五指山市毛陽鎮(zhèn)的黎族稱為禾打,意為田頭或頭耕,即“畝頭”。在番陽鎮(zhèn)的番陽、毛農(nóng)和加艾等地的黎族稱為俄布?。ㄒ鄬懽龆聿蓟\)或喂雅。其中,“俄布隆”意為屋頭或家長;“喂雅”(亦寫做委雅),黎語音譯,意為帶頭犁第一道犁路的人,也是舊時對黎族合畝制地區(qū)的一般畝頭和富裕畝眾的稱謂。

        畝頭按輩序繼任,即父親擔任畝頭死后,由叔父繼任。如果同輩人都先后死去,則由下一輩最長者繼任。但繼任畝頭者要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已婚,妻子健在;一是有能力領導和組織生產(chǎn)。按習慣,畝頭夫婦要一同執(zhí)行生產(chǎn)前和生產(chǎn)后的宗教活動。因而,有妻子才能擔任畝頭。已任畝頭妻子死亡未續(xù)娶的,畝頭職位必須轉讓。畝頭續(xù)娶妻子后,可望再任畝頭。畝頭是生活、生產(chǎn)和戰(zhàn)爭的組織管理者和指揮者,同時也和妻子從事接待親友或客人的活動。

        (八)龍公與龍仔

        舊時黎族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一種依附關系。流行于海南島黎族地區(qū),以“紋茂”(即“合畝”)地區(qū)最為普遍?!褒埞薄褒堊小笔菨h語海南話稱法。龍公在黎語社會中的含義是富人或主人,龍仔的含義為窮人或奴仆,或長工。有人將前者音譯為沃凡,后者為沃伐。

        在“紋茂”(即“合畝”)地區(qū),龍公和龍仔有個人和集體兩種形式。也就是說,“龍公”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紋茂”,幾個“紋茂”或一個村寨為整體,接受前來投靠的龍仔;“龍仔”也可以是個人或一家人一起去投靠龍公。在“紋茂”內(nèi),龍公絕大多數(shù)是俄布?。础爱€頭”)。但俄布隆也有淪為別人龍仔的。

        龍仔投靠龍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個人投靠主要是經(jīng)濟上的原因,如生活貧困、無依無靠、負債或被罰巨款等,也有受豪強的欺壓而投靠的。集體投靠多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如械斗等。

        締結龍公、龍仔關系時,龍公設酒席宴請全村人,并須舉行“砍箭為憑”儀式。龍仔要給龍公送牛、銅鑼和酒等禮物。龍仔投靠龍公是世襲的。由于龍仔主動投靠龍公,因而對龍公負有一定的義務。如:幫工、送禮物等,甚至可以遷居到龍公的紋茂中去參加生產(chǎn)勞動等。但龍仔仍有一定的人身自由,龍公不能隨便毒打或殺害,也不能轉讓、出賣。龍仔的私有財產(chǎn)也受到社會的承認。但在人格上,龍仔不是獨立的,隨時都會受人鄙視或被龍公辱罵。

        因政治原因投靠龍公的龍仔,平時不為龍公負擔經(jīng)濟義務。龍公與龍仔的關系,是一種壓迫、剝削與被壓迫、被剝削的封建依附關系。帶有農(nóng)奴主或農(nóng)奴的某些特點。20世紀50年代初期,龍公與龍仔的社會關系已經(jīng)廢除了。

        (九)工仔

        舊時黎族社會中最底層的貧苦農(nóng)民,類似奴隸。多因家庭貧困,從小賣身或抵償債務,沒有人身自由,終年為主人從事繁重的體力勞動。其地位世代相承。

        (十)總管制度

        清王朝在黎族地區(qū)推行的行政組織制度。從雍正九年(1731年)起推行。具體做法是:在州、縣之下各黎峒上層首領被委派為總管(轄1峒或數(shù)峒),哨官(轄1村或數(shù)村),頭家(每村1名)等文官。有些地區(qū)(如陵水、保亭)稱村峒為弓,每5弓設一總管;各峒設有峒長(亦稱總頭)1人。是從氏族的奧雅(即長老)中產(chǎn)生的。其產(chǎn)生的條件,《感恩縣志》說:“以先人者為峒首?!贬奸L協(xié)助總管處理行政事務,總管因事外出,峒長可代理其職務,總管與哨官皆是世襲的,“大抵父死子代,世世相傳,或間有無子而妻代之及弟代之者,為眾心所歸而公立之也”。但要報封建官府委派,賜以印牌及官服,“凡小事聽哨官處斷,大事則報諸總管,總管不能處始出而控告州縣”。

        (十一)總管

        黎族社會行政組織頭目之一。流行于樂東、崖縣(今“三亞市”)、保亭、瓊中、陵水和白沙等地。做總管的人,在原樂東縣一區(qū)南籌鄉(xiāng)南只納村(今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鄉(xiāng)南籌管理區(qū))的群眾有二說:一說是駐在崖城的漢官,如傳說中的李德裕;一說是由漢官委派,如樂東縣大安鄉(xiāng)的韋那風。他管多港峒各村鄉(xiāng)4個頭家(姓楊、姓吳的各一家,姓李的兩家)。

        總管一般都是世襲的,由有能力的中年以上、群眾信賴的人擔任。但必須由漢官封委。第一任總管,漢官賜給長衫、布鼎、寶劍、皮靴、新銅牌、新印和委任書。漢官賜給的寶劍,意為給他有先斬后奏之權,便于他處理各弓的重大事情以及弓與弓之間的糾紛??偣芗抑?,一般都置有大鼓、鑼精(一種帶花紋的銅鑼)、牛角號和監(jiān)獄。開會或遇有緊急事時即擊打大鼓傳眾,趕鬼驅邪時敲打鑼精,發(fā)生意外或偷竊時吹牛角號,讓群眾急促趕來捉拿。對于搶牛、偷財物或強奸者等,則收監(jiān)處理。

        總管無俸祿,平日不事勞動生產(chǎn),每年向群眾收錢款,名曰“錢糧津貼”,按田地多少計收。

        民國時期,改總管為團董,其后設鄉(xiāng)保甲長,由地方政府委派。

        (十二)琶哦

        亦稱“哦靚”,黎語音譯,意為“首領”,黎族民間宗族頭目。流行于海南省黎族紋茂地區(qū)。為村里同姓人家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除領導生產(chǎn)外,還調(diào)解糾紛。父死子繼,世代承襲。

        (十三)琶俄固呣

        黎族管理固呣的首領。黎語音譯。亦稱峒長、峒首、峒頭、峒官。自北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年)至民國初期黎族社會行政組織頭目之一。流行于海南省的樂東、崖縣(今三亞市)、保亭、瓊中和白沙等地。由各血緣集團的長者(輩分最高的有一定威信的老人)擔任。第一任琶俄固呣必須由有文化、家庭經(jīng)濟條件較好、會說漢話、有能力、群眾信任的人擔任,由州府委任,世襲制。其職能是調(diào)解糾紛,維持社會秩序,處理哨官解決不了的問題,較大的事件需召開全固呣會議討論解決。民國初期,琶俄固呣更名為團董、鄉(xiāng)長等。

        (十四)首領

        黎族社會行政組織頭目之一。黎語“俄靚”的意譯。流行于原樂東縣第一區(qū)南籌鄉(xiāng)南只納村(即今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大安鄉(xiāng)南籌管理區(qū))。首領原為村內(nèi)同姓人家的組織者和領導者。相傳,他們在北宋神宗熙寧元年(1068年)至民國初期,同一祖公的子孫人數(shù)很少,由一個首領來領導生產(chǎn),合力耕種。后來人口增多了,首領就將田地分給各戶耕種。首領的任務是領導生產(chǎn)和調(diào)解糾紛,職位父死子繼,世代承襲。鑒于以上情況,可說首領是一族之長,是自然產(chǎn)生的公眾領袖。當歷代封建統(tǒng)治勢力入侵后,他又負有追繳錢糧交送頭家之責。

        (十五)頭主

        黎族群眾對本民族一“弓”(相當于現(xiàn)在的管理區(qū))之內(nèi)上層統(tǒng)治者的總稱。包括一“弓”之內(nèi)的“哨官”“團董”,及后來的偽保甲長等。流行于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加茂地區(qū)。全“弓”的頭主管理全“弓”的山林和其他有關全“弓”的事情。每辦完一件事情都要由事主殺豬請酒,事后還要給一些酬勞。一般的情況是,偷禾者要送雞一只、酒一瓶(或一斤、或一壇)和10元錢;偷牛者,要送一壇酒,2斗米和100元錢。而人命案件則視其情節(jié)的輕重,任頭主勒索。

        (十六)哨官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至民國初期,黎族社會行政組織頭目之一。排列在總管之后,頭家之前。亦稱父老(樂東地區(qū))。由有威望、有權力、有錢又能說會道的人擔當,通過漢官委封,父死子續(xù)。第一任哨官,享受總管送給的布鼎、長衫、布鞋和襪子等物。以后繼任的哨官無此待遇。委任那天,哨官騎馬赴任,哨民在哨官屋外迎接,哨官備酒菜歡宴。宴前,總管先對委封者勸勉一番。事后,哨官給總管送牛1~2頭,光洋20~30元,希望以后繼續(xù)得到總管的支持。哨官管理兩個村至一個鄉(xiāng)。他的職責是處理一般行政事務和哨民糾紛(包括村與村、支系與支系之間的糾紛)。哨官解決不了的問題,報送總管處理。事后,當事人殺雞宴請總管。

        (十七)頭家

        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至民國初期,黎族社會行政組織頭目之一。排列于峒長、總管和哨官之后。流行于原樂東縣、原崖縣、原白沙縣、原瓊中縣和原保亭縣等地。是歷代封建統(tǒng)治者進入黎族地區(qū)后出現(xiàn)的稱謂。各地頭家的任職條件大同小異。通常,頭家的選派不限年齡,但須能說會道、群眾敬仰、能為群眾辦事。經(jīng)群眾推舉后,由總管或哨官委派。頭家的任務是,在村內(nèi)領導群眾生產(chǎn),解決糾紛,催納糧稅,維持秩序,主持村中會議,召集群眾做修橋補路等公眾事務。管轄的范圍一般是1個村至7個村,或一個小峒。任期沒有一定年限,看其辦事公平與否和群眾意見相符而定。在報酬上,沒有明顯的受益。例如,在樂東縣的千家峒(今千家鎮(zhèn)),頭家只享受由群眾湊買的一份“公田”(俗稱“頭家田”)供他自行耕種。其職務被解除時,“公田”交給新當選的頭家耕種。在保亭縣1區(qū)番文鄉(xiāng)什柄村(今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保城鎮(zhèn)番文管理區(qū)),群眾給頭家一塊“茶水田”,由群眾代耕。在白沙2區(qū)紅星鄉(xiāng)番響村(今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紅毛鎮(zhèn)),頭家為群眾解決事情、處理糾紛均沒有報酬,至多以飲酒為酬。頭家的繼任,有些地方是父子傳承。

        (十八)土官

        明朝統(tǒng)治者在黎族地區(qū)設的地方官。永樂年間(1403~1424年),明王朝為了緩和當時的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對黎族上層首領采取籠絡收買的所謂“羈縻”政策,按各地峒首“招撫歸順”戶口的多少委為知縣、同知、縣丞、主簿和巡檢等職,并把大批上層首領送到北京“朝覲”,受到“冠帶鈔幣”等賞賜,被封的峒首即為土官。這些土官享有較高的政治地位和軍事權力,既有指揮統(tǒng)率黎兵之責,又可掌握地方的軍事民政大權。他們以黎兵作為私人武裝與州縣官府相勾結,在管轄范圍之內(nèi),廣征收賦稅,魚肉百姓,為所欲為。黎族人民不堪土官的橫征暴斂,經(jīng)常武裝起義,反抗土官統(tǒng)治。

        (十九)奧雅

        黎語“aeudza”的音譯。含義有4個:(1)黎族人對村中最有經(jīng)驗和有威信的長輩男子的尊稱。(2)黎族人對村中較富有而又有權勢的人,如總管、哨官、頭家和團董、鄉(xiāng)長、保長、甲長等的稱呼。(3)黎族人對一般的男女老人的稱謂。(4)“老人”“老人家”和“老年人”的通稱。

        (二十)佛英

        黎語杞方言“aeufeeng”的音譯,意為“富人”或“主人”。漢族稱“龍公”。舊時黎族指“紋茂的主人”。流行于海南省紋茂地區(qū)。為奧伐(“窮人”或“龍子”)的保護者。一般是紋茂中的“俄布隆”或由村中的“奧雅”轉化而來。他們在生活上較富裕,有錢、有牛、有田地;有政治勢力,有地位,有威信,能保護奧伐;有較高的文化涵養(yǎng),知書識理,能說會道,會辦事。但“佛英”有時也會淪為別人的“奧伐”。

        (二十一)奧伐

        黎語杞方言“aeufat”的音譯,意為“窮人”或“奴仆”。漢族稱為“龍子”。舊時黎族指“紋茂中的投靠者”。流行于海南省五指山市和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部分地區(qū)。分經(jīng)濟投靠和政治投靠兩類。經(jīng)濟投靠又分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投靠別人者原因多種,有的由于窮困欠了債,便拜認債主(多為“俄布隆”)為佛英(龍公),到佛英的紋茂內(nèi)做工,靠從事副業(yè)生產(chǎn)積錢還債,一旦還清了債務,佛英與奧伐的關系便解除;有的由于“闖禍”“犯罪”,為脫罪免罰,便逃避到他鄉(xiāng),投靠其佛英,參加“紋茂”勞動,離開時則要交給佛英“谷倉?!薄鞍宓逝!焙汀板佋钆!保硎境粤朔鹩⒌娘?,坐了佛英的板凳,感謝佛英老婆做飯之勞,付出了這3頭水牛的代價后,佛英與奧伐關系便告結束。長期投靠別人的奧伐,一般是孤苦伶仃或因重大變故而完全破產(chǎn)的人,其待遇與俄布隆兒子同,只能解決吃飯、穿衣問題,不能分得一份谷物;娶妻后,奧伐夫婦便成為紋茂中的一戶,按戶均分得一份谷物。佛英死后,如其子幼小,奧伐可暫代佛英(俄布?。┞殑?,待其子長大后,奧伐即讓位;如佛英無兄弟和兒子,則奧伐有繼承佛英的財產(chǎn)和俄布隆職務的權利。政治上投靠別人的人,多是社會地位低微、常受強霸欺凌的人。為確保自己生命財產(chǎn)安全,便投靠社會上有地位、有名望的人為佛英,以求得保護。除農(nóng)忙時到佛英家做工一兩次外,奧伐一般不到紋茂中勞動,也不改姓,但要舉行“入主”儀式,給佛英3頭牛和1面銅鑼,作為將來遇到困難時到龍公家吃住和請求幫助的代價;另要殺1頭豬或水牛,煮熟后切成小塊,分給紋茂(畝眾)每戶1塊。然后請村中“奧雅”和老人們喝酒,佛英和奧伐當眾“斬箭”,確立二者關系。

        (二十二)巴雅

        “老人”,非行政組織頭目者。黎語“basdzas”的語音近譯?!鞍脱拧庇指鶕?jù)其他情況,細分為3種。第一種,對家庭富裕,子孫較多的,同時還能參加勞動的老人稱為“vaisdza”,音譯為“歪雅”(亦有譯為“懷雅”);第二種,對于能說會道,平日參與處理村中一些糾葛事件而又有威信的老人稱為“gungxmax”,音譯為“公媽”;第三種,對于不懂事理,不受人尊敬的老人稱為“Cis”,音譯為“齊”。其中,“公媽”平日協(xié)助“aeudzas”(音譯為“奧雅”,意為“村長”或“甲長”)處理村內(nèi)偷竊或其他糾紛時,事后除了由當事人殺雞、殺豬請酒外,還要給他們?nèi)舾沙陝谝允敬鹬x。

        (二十三)買子

        用財物買孩子。舊時,在黎族地區(qū),有買賣孩子的舊俗。分兩種情況:一是有些人因年老無子,為財產(chǎn)的繼承和養(yǎng)老而買子;二是有些人為增加勞動力而買子。被買的孩子,年齡一般都在五六歲至九歲或十歲之間。身價是一個孩子大牛2頭或小牛4頭。買子與親生子待遇有別。買子年齡大于親子年齡,也得稱親子為兄。買子只能繼承財產(chǎn)的1/3,親子繼承2/3。亦有親子在老人去世后,將買子趕出家門,不讓繼承財產(chǎn)的情況。賣子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家中有人生病或死了人需要用牛祭鬼。20世紀50年代后,買賣人口的現(xiàn)象則不復存在了。

        (二十四)迪擦

        黎語dhixcas[ditsha]的音譯,亦寫做“低差”,意為“買來的兒子”。舊時紋茂地區(qū)窮苦人家的孩子,自幼賣身或抵債給龍公的人?;榍耙粺o所有,不參加紋茂分配,地位比奧伐(龍子)低。一般要在40歲左右,結婚立戶后才能與奧伐一樣擁有少量生產(chǎn)資料,可在工余時間開墾部分山欄地(刀耕火種旱地),飼養(yǎng)少量禽畜。

        (二十五)黎都黎圖

        舊時黎族地區(qū)管理機構之一。明朝時,將靠近漢區(qū)、歸附已久的黎族,即所謂的“熟黎”居住地——黎峒,統(tǒng)一編入行政區(qū)劃——“黎圖”。若干個“黎圖”為“黎都”,若干個“黎都”為一鄉(xiāng),鄉(xiāng)為流官隸屬州縣,便于直接魚鱗冊、黃冊。這部分人要納糧當差。

        (二十六)“都圖”制度

        明朝在海南島黎族地區(qū)設置基層政權機構的制度。據(jù)有關文獻記載:明太祖洪武元年(1368年)三月,朱元璋揮師南征海南島。三月,元朝的海南道和海南分府元帥歸降。從此,明王朝在海南島設1府(瓊州府)、3州(儋州、崖州、萬州)、10縣(瓊山、澄邁、臨高、定安、文昌、昌化、感恩、樂會、會同和陵水縣)。同時,為了鞏固其統(tǒng)治,便在黎族地區(qū)建立了都圖制度。

        明王朝承襲歷代封建王朝衣缽,把黎族分化為熟黎和生黎。“服王化”的稱為熟黎,“不服王化”的稱為生黎。都圖制度主要建立于熟黎地區(qū)。基本的編制是:若干個黎圖為黎都,若干個黎都為一鄉(xiāng),鄉(xiāng)為流官隸屬州縣。這樣,所有的熟黎與編戶的漢人一樣編入都、圖,載入魚鱗冊、黃冊,要納糧當差。綜合地方文獻,被編入黎都圖者共28都75圖155峒。這些黎都圖以島的北部與沿海地帶居多,島的南部及山區(qū)較少。如瓊山有5都9圖9峒,澄邁有6都60圖137峒,定安有3都4圖7峒,陵水不設都,有2圖,儋縣有5都,不設圖。感恩縣黎人“附版籍者什九,不附者什一,與民雜處”;不設圖,編入里甲。昌化縣黎人散居于山谷者,不相統(tǒng)屬,民黎雜處,既歸附有司,不復領于“土舍”,不置都圖,一概編入里甲。臨高、樂會縣,黎峒均不編入都圖,由峒首管理。文昌縣斬腳峒黎,因治平已久矣,田地丈入版圖。據(jù)宋人王象文著《輿地記勝》載:“瓊州諸邑皆領黎峒,唯獨文昌無之?!惫手牟裏o黎于宋代。會同縣本有黎,“因分其縣,黎峒隸樂會?!惫试O都圖。黎都黎圖制的推廣,促進了熟黎封建化的進程,使“黎地漸歸豪民”。

        (二十七)羈縻政策

        宋王朝在黎族地區(qū)實行的政策?!傲b縻”,意為“籠絡”。據(jù)《宋史·蠻夷傳》記載,南宋乾道七年至九年(1171~1173年),宋王朝在海南島黎族地區(qū)實行“羈縻政策”,以官祿收買、籠絡黎族上層首領。36峒統(tǒng)領黃氏封為“宜人”,王日存、王承福等被封為“承節(jié)郎”等官職,許其子孫世襲。

        (二十八)土舍制度

        明王朝在海南島黎族地區(qū)設立衛(wèi)所制度之下的地方武裝組織。早在明朝初年,海南島就設立了11個守御所,駐營屯兵,一是以防守地方,另一是以“哨守黎村”(道光《瓊崖府志》卷十七上,《經(jīng)政志十三》)。到了永樂初年,“瓊州府設土舍四十一所,專轄黎兵,多寡不等,遇有調(diào)發(fā),隨軍進征,專為前鋒,無事則派守各營,聽營官調(diào)度”(清雍正《廣東通志》卷二十三,《兵防志·兵制》)。由當?shù)赜袑嵙Φ睦枳遽脊贀撝笓]統(tǒng)率黎兵之責,他們實際上掌握著地方的軍事民政大權。

        (二十九)《撫黎章程十二條》

        撫黎章法書。清代馮子材著,收錄于《馮宮保軍牘集要》《光緒朝東華錄》中。主要內(nèi)容是:(1)屯兵于定安縣10萬峒牛欄坪、紅毛峒凡陽、萬州太平峒什密,陵水縣寶亭司,崖州羅活峒樂安司和感恩縣右鎮(zhèn)州峒等要沖之地,強征民夫,伐木開山,修建由各州縣直通五指山的井字形大路12條,并開小路1500千米與大路連接,縱橫貫通。隨即于扼要之所,建置城寨,分設撫黎局8處,加委黎族封建上層人物為頭目,以資彈壓各黎村。(2)以“除弊化俗”為借口,強迫黎族人民編戶造冊,一律剃發(fā)改裝。另外每數(shù)村仿內(nèi)地設一義學,學習漢文漢話,“宣講圣諭廣訓”,進一步推行同化政策,培植封建統(tǒng)治階級的爪牙。(3)在撫黎局內(nèi)附設招商局,招商伐木,分官辦民辦兩種:官辦即派人帶勇士深入老山,無論良材雜樹,一律砍伐,其中成材者堆積溪河兩岸,售給商人。民辦則需辦理開采證,量材納稅。(4)助商開礦,開采各峒的金銅錫礦,為后來的清政府農(nóng)工商部籌措資金,掠奪黎族地區(qū)豐富的自然資源打開方便之門。還主張“移民墾田”,在“各峒口設場互市”等。這些措施,只有少數(shù)曾付諸實行。其余的均因黎族人民的強烈反對與清朝官吏的昏庸腐朽而不了了之。

        二、官方社會政治組織

        (一)瓊崖?lián)崂鑼T公署

        民國政府在海南島設立的政權機構。1929年底至1931年秋,在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瓊崖革命斗爭蓬勃發(fā)展,廣大黎族人民紛紛起來參加土地革命斗爭。1931年夏秋之間,已發(fā)展到東南沿海的陵(水)崖(縣)大部分黎族和漢族村莊。1932年8月,廣東政府調(diào)陳漢光警衛(wèi)旅到海南島鎮(zhèn)壓瓊崖革命運動。對黎族人實行“剿撫兼施”政策,所設立的“瓊崖?lián)崂鑼T公署”便是執(zhí)行這一政策的機構。其主要手段是在黎族中心地區(qū)的白沙、保亭、樂東3縣強行推行保甲制度。

        (二)撫黎局

        民國政府在廣東省海南島黎族地區(qū)建立的行政機構。1932年成立。下轄各黎峒。將清王朝在黎族地區(qū)各峒所設的總管、哨官,分別改為團董、副團董,推行保甲制度,實行“聯(lián)保聯(lián)坐法”,力圖確保其政權。

        (三)黎民工作委員會

        抗日戰(zhàn)爭時期,中共海南島瓊崖特委領導下的工作機構。1944年初建立。當時的形勢是:白沙起義后,國民黨當局對起義人民實行殘酷鎮(zhèn)壓,以王國興為主要領導的起義軍民在共產(chǎn)黨的領導下,建立了黎民工作委員會。該委員會建立后,一方面在思想上對30余萬黎族人民進行團結抗日宣傳工作,另一方面在武器、彈藥和物資上給予幫助。之后,又幫助起義領袖組建“白保樂人民解放團”“白沙抗日民主政府”“白沙抗日根據(jù)地”,繼續(xù)堅持斗爭,直至創(chuàng)建五指山根據(jù)地,配合中國人民解放軍解放海南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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