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國家”來源于“社會國家”這一詞語的使用,最早使用時用來描述俾斯麥政府的社會政策。在1870年,當德國歷史學家首次用“福利國家”來描述俾斯麥“國家社會主義”的政策之后,“福利國家”這一詞在英語國家中開始被使用,然而卻沒有特定的內涵。到1942年,英國大主教威廉·坦普爾(William Temple)在《基督教與社會次序》一書中使用“福利國家”來突出國家在福利供給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提出了他的社會改良思想。這些社會政策的改良需要通過一個集權的政府,在原有的職能范圍的基礎上為公民提供福利。他將“福利國家”描述為與德國納粹統(tǒng)治的相對立的為公民服務的國家,政府不僅要維護社會秩序還要為公民服務。雖然到《貝弗里奇報告》開始實施之后,“福利國家”才被賦予更加明確的內涵,但是學術界認為威廉·坦普爾是首次正式提出“福利國家”的人。
福利國家與福利制度的概念不同,可以說最早的福利制度從伊麗莎白時期的濟貧法的規(guī)定就已經確定下來,但無論是19世紀末期的德國,還是20世紀初的美國,都不能稱為福利國家。福利國家泛指戰(zhàn)后資本主義廣泛建立起來的社會保障的福利體制。從福利國家的定義上來看,福利國家的實質是一種國家體制,是現代國家所特有的一種國家形態(tài)。在這樣的國家中,政府通過實施一整套廣泛的社會福利制度和政策來強化政府在福利供給中的主要責任,在國家資本主義和私人資本主義共同作用的“混合經濟”的影響下,國家關注社會福利,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干預,解決社會中存在的失業(yè)、收入分配差距過大以及貧困等社會問題,以調節(jié)和緩和經濟矛盾,為公民提供全面有而有效的保障,保證社會秩序和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
第一,福利國家的實施的主體——政府。一方面,由于福利國家的實施主體是政府,福利國家具備國家形態(tài)所必需的職能特征,因此民族國家的存在是福利國家政策實施的前提。在工業(yè)化的背景下,福利國家以國家的職能擴張為前提,通過國家機器的作用實施社會政策。在這個過程中,國籍是公民享受國家福利政策的前提和基礎,突出了公民資格在福利國家中的重要性,進而強化了國家主權的作用。福利國家首先是一種國家形態(tài),所以具備國家的本質特征和基本職能。另一方面,福利國家強調政府對經濟生活所進行干預的作用。國家為了緩和社會經濟矛盾,調解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收入差距問題,通過建立一套社會福利政策和制度并予以實施,進而保證社會的安定,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在最初建立福利國家的模式中,福利國家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經濟福利和社會福利。
第二,福利國家享受的前提和基礎——公民權利。公民的社會權利主要體現在享受國家的福利政策以及社會政策的資格,因此,公民如果擁有完整的社會權利,福利國家就可以保證公民享受到在保障生活水平的基礎上,教育、福利等提高生活水平的福利和服務的權利。公民享受福利政策的基礎出于公民的資格,而不是公民在市場競爭中的能力,這就必然使福利政策帶有非商品化的性質。吉登斯曾指出,“福利國家的發(fā)展是公民權長期演進過程中所達到的最高峰”[1]。這成為福利國家公民權利的理論依據。在福利國家中,國家修正市場運行對公民權利的侵害,使公民的社會權利在更大程度上免受在市場競爭中由于所處地位的差距而帶來的不公平的影響,減少由于經濟風險帶給公民生活所造成的傷害的程度,保障公民充分就業(yè)的勞動權利,通過最低收入保障消除社會中存在的貧困現象以及一系列社會保險政策來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促進公民享受教育、文化等社會政策的機會平等。
第三,福利國家產生的動力——階級沖突。階級沖突是福利國家的產生的動力。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對立是工業(yè)革命之后社會的典型特征,福利國家不是自發(fā)產生的,福利國家最初的產生是為了調和階級矛盾資產階級統(tǒng)治者迫不得已的選擇。早在德國俾斯麥執(zhí)政時就通過“胡蘿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對無產階級的工人運動進行鎮(zhèn)壓,另一方面通過建立社會保險政策來安撫工人的情緒。因此,福利國家作為資本主義國家社會政策的一種制度形式,是工人階級為爭取自身利益進行長期運動,進而統(tǒng)治階級為調和社會矛盾而采取的結果??梢哉f,階級沖突是福利國家從最初的產生的根本原因,但是隨著時代的進步,民主制的不斷完善,福利國家形成了一整套的政策福利體系,是國民意識進步,普選制產生的政府對社會不同階層的利益基于肯定和認同的結果,使福利國家成為不同階層利益的綜合體,增強福利國家存在的合法性地位。
第四,福利國家的核心內容——政府干預。雖然在西方國家中,經濟的活力主要依賴于市場機制,市場應該享有最大的自由,但是單純的依賴市場會出現很多負面的社會效應,不能完全的依賴于市場機制來支配社會生活,這就需要國家一定程度的干預來緩解市場所帶來的負面效應。福利國家的政府干預的主要手段是通過稅收政策,將經濟利潤提取出來進行整合,在一定原則的基礎上利用社會政策在社會范圍中進行收入再分配,重新整合社會的資源,進而促進社會的公平。米什拉指出,“福利國家把政府防止和減少貧困以及為所有公民維持充足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作用制度化了”[2]。在福利國家中,福利開支占很大的比重,福利支出成為福利國家公民為了抵御貧困以及經濟風險來臨時必要的收入保障。
第五,福利國家解決的問題——共同的外部風險。由于在經濟社會中,人們所要面臨的外部風險是一定的,具有普遍性和現實性的特征。從生命周期的理論出發(fā),人們都要面臨從生到死整個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外部風險。從兒童福利政策的實施,到教育,到進入勞動領域后所面臨的工傷、醫(yī)療、生育等,甚至是退出勞動領域后的養(yǎng)老保障,社會中的人們隨時都面臨著共同的喪失收入或者收入損失的風險,這為福利國家政策的實施奠定了廣泛的現實依據,獲得社會不同階層的廣泛認同。同時,使得國家與公民之間無論是從自身的利益出發(fā),還是國家的利益的角度,都迫切的需要推行福利國家政策,確保在公民之間,甚至是代際之間團結互助,使人們在付出比較低的社會代價的同時,享受到最大的能夠抵御社會風險的經濟收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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