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體權力的研究和評價應通過審視其整個過程來進行。所謂權力過程,是指從權力行使主體的選拔、任用到權力的行使、監(jiān)督、終結(jié)和評價各個階段的統(tǒng)稱。從一般意義上看,權力過程主要包括三個環(huán)節(jié)——權力的授予、權力的行使和權力的終結(jié)。
權力授予是指通過一定方式把公共權力授予某個集團或個人,使之具備行使該項權力的條件。權力的授予又可以分為兩個階段:授權準備和授權。在授權準備階段,授權者要對所授之權有明確嚴格的規(guī)定,包括對權力性質(zhì)、權力范圍、權力的變更、權力的終止等都應有所限定。對權力行使主體也要有所限定,包括權力行使主體的自然條件——年齡和健康狀況,社會條件——對授權者的忠誠、文化素質(zhì)、管理能力等。在任何社會,在授權準備過程中對權力及權力行使主體的限定都是十分必要的。對所授之權界定不清,權力主體不可能正確地行使權力,對權力的監(jiān)督也無從談起。對權力行使主體界定不清,就不能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對權力和權力行使主體的限定,各國一般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以避免隨意性。授權階段其實是一個程序,即以什么方式把權力授予權力行使主體。授權形式一般有世襲、選舉、委任以及非法占有這四種。在這四種授權形式中,選舉和委任是最基本的形式。在選舉制的情況下,權力行使主體是自下而上選舉產(chǎn)生的,責任關系是權力行使主體對選民負責。而在委任制的情況下,權力來自上級的委任,責任關系是被委任者(權力行使主體)對任命者負責。在現(xiàn)代社會中,二者往往是結(jié)合在一起的,既沒有純粹的選舉,也沒有純粹的委任。上述四種授權形式是和平時期的授權形式。在社會動蕩、變更時期,除上述形式之外,權力的授予、獲得往往是通過武力、政變等方式而進行的,這其間既有進步的,也有反動的。
權力行使主體通過一定方式得到權力后,就開始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在權力執(zhí)行過程中,要求權力行使主體嚴格執(zhí)行在授權準備階段對權力的限定,權力行使主體必須在其權力的范圍內(nèi)活動,既不能超越自己的職責范圍而濫用權力,也不能有權不用,不履行職責,出現(xiàn)“權力無為”。不同性質(zhì)的權力在行使過程中都具有貫徹和實現(xiàn)個人意圖的功能,貫徹和實現(xiàn)團體、政黨、階層、階級意圖的功能和維護它們利益的功能。通常情況下,具體的權力都具有三種自然屬性,一是權力的順利行使,二是權力的鞏固和延續(xù)(時間概念),三是權力的擴展和膨脹(空間概念)。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權力行使主體都能按照授權限定或法定的權力范圍去行使權力,且權力對象服從于權力行使主體的控制,那么權力就能得到順利行使。特別是在和平時期和權力的授予得到了權力對象的普遍認可時就更是如此。當然,如果權力行使主體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越出了職責范圍或出現(xiàn)“權力無為”現(xiàn)象,權力就不能得到正常行使。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權力有發(fā)生膨脹的可能。對于委任的權力,由于上級的信任和職位的升遷而發(fā)生權力膨脹;對于選舉的權力,由于政績突出,深得民心,在下一輪選舉中得到更大的權力而發(fā)生膨脹;當權力依托的力量增強時,即使職位不變也會出現(xiàn)權力的非正常膨脹。有膨脹就有萎縮。由于多種原因,權力行使主體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政績不佳,失去或部分失去上級或選民的信任和支持,從而造成權力的萎縮。
權力的終結(jié)是指權力一個周期(一個任期)的結(jié)束。權力的終結(jié)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正常的形式。由選舉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任期屆滿;由任命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進行正常的更替、交流,由世襲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因自然的原因(權力行使主體去世、因重病而讓位等)而更替,這都屬于權力終結(jié)的正常形式。另一種形式是非正常的形式。由選舉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因不能正確、有效地行使其職責而被罷免,或因主政出現(xiàn)重大失誤而被彈劾;由任命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非因工作失誤被撤職,由世襲產(chǎn)生的權力行使主體因政變或其他人為因素而被奪權等等,這些都屬于非正常形式的權力終結(jié)。一般情況下,在一個權力過程終結(jié)時,必須對權力的行使進行評價。權力評價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來進行,如民眾評價、組織評價、個人評價。通過評價,對權力行使主體履行職責的情況及權力作用的效果作出正確的評判。在權力評價過程中,還將考察對權力的限定是否適當,對設置不當?shù)臋嗔⒂枰赃m當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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