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關系內容
法律關系內容就是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圍繞客體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或權力和義務。
由于權利、義務、權力是三個非常重要的概念,本書第十章將作專門論述。這里不再涉及。
【閱讀材料】9.3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jié)錄)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案例:徐海亮與李蘭楓于2000年10月日結婚。第二年9月10日,徐海亮外出不幸遭遇車禍,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時李蘭楓已懷孕,預產期在2001年年底。徐海亮留有遺產12萬元,生前沒有遺囑,還有父母健在。在分割徐海亮遺產時,給未出生的胎兒保留了3萬元的份額,其余遺產在李蘭楓和徐海亮的父母之間的分配。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時,就應當給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符合出生標準,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則可以獲得相應的遺產。假如幾天后夭折,這份財產就作為嬰兒的遺產,由他(她)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如果不符合出生標準,生出的胎兒是死體,則不能取得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該遺產仍然是原來被繼承人的遺產,由該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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