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自治的組織119
學生自治的組織,可以把“自治”和“組織”分做兩個概念。這兩個概念是一樣的重要。
許多的學生,都把“自治”的意義誤會。只顧了自己的“自”字,忘卻了還有管束自己的“治”字。自治的意義是“不是絕對地不許外界插入干涉,乃自己練習管束自己的意思”。學生組織這一種機關,乃專為管理自己的,不是去管教習、校務及學校以外的一切事的。
學生組織自治團體,可以得到許多的良好機會,即怎樣可以組織一個團體,怎樣可以練習做事的經(jīng)驗,怎樣可以做事永遠有進步。無論教員和學生,對于自治團體,都應該看它做一件極好的事。因為教師是本來要希望學生能自己去管束自己的人,對于它須如學生同一的歡喜。倘使兩方面都從反面看去,學生不肯服從教師的約束而去爭自治,或教師恐怕學生剝奪自己的權柄而不許學生自治,互相反對,互相沖突,那就和自治的真義完全反背了。一個人要養(yǎng)成自治的習慣,須漸漸而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幼稚的時代,限于體力和智慧,最缺乏自治自助的能力。年歲漸漸地長大,體力和智慧亦漸漸地發(fā)達完全,當心自己管束自己的程度亦自能增高。
人的生長發(fā)育的程序是聯(lián)鎖的,不是片斷的。自治能力的增進,也是這樣。故青年在哪一時期,使他練習自治起頭,實在難以斷言。
不過上面已經(jīng)講過,要養(yǎng)成自治的習慣,須漸漸而來。倘使突如其來,要學生去自治,恐怕就是高等學校的學生,亦必不知所措。所以在極低級的小學校里,應想法至少把一部分的自治權,給學生練習自己管束自己??傊?,自治的組織,乃是不斷的進行的,仿佛登樓,必須一級一級地上升。了解了這一種意義,才能得圓滿的結果。
有兩種絕對極端的主張,都有缺點。一種是教職員方面絕對的專制。專講表面的辦事便利,不顧學生的內部精神。一種是教職員方面絕對的放任。聽學生的沒有組織,一切不去約束。
在專制國家的學校中,亦須采用專制的方法,養(yǎng)成學生依賴的心性。在共和國家,民主精神發(fā)達的社會之下,這種專制的方法就不適用了。民主國家所希望養(yǎng)成的是:全體人民對于社會各事,都看做自己的事一樣,時時去當心處理,組織許多完全的團體。
但是,民主國家的成立和各種團體的組織,都非全部人民有充分的毅力、經(jīng)驗不可。否則,沒有不失敗的。以下所講,即證明其艱難。
凡是人類,都愛自由的。那么,照理論上講起來,必定是先有民主國了。但是,考察考察歷史,偏是先有專制國,慢有民主國。其中的原因,則因人民都有一種“惰性”。雖有求得自由的心,而不肯付求得自由的代價。二則因人民往往喜歡隨便做事,沒有堅忍的毅力。一碰著阻力或失敗,就馬上灰心,把一切責任,卸給旁人。因此漸漸造成寡頭的專制政體。必定要在專制政體之下,過了許多年數(shù),受著了許多苦楚,然后漸漸的覺悟組織民主團體。
照上面講來,欲造成民主國家是這樣的艱難,非有實際的經(jīng)驗不可。故就是在學生時代,無論在校內校外,都應有自治的組織。認定以自己管束自己和謀公共利益為組織團體的目的,不是逞著自己一時感情上的興奮,或為著自私自利而去組織的。無論哪一種哪一級的學校,都可以實行自治。教師不必偏重管理,只要各人肯盡自己的本分,有興味做事。好像在課堂里上課,只要個個學生有興味去研究他的學科,自然不論高年級、低年級,都能秩然有序,無須教師的管理。
學校里的一切事情,教師和學生當合而為一,互相盡職,不必分彼此的權限。即以上課時分發(fā)用品的一件事而論,有許多教員往往不肯教學生去做,或恐怕學生做得不好,而自己去做。不知道學生能在一定的時間輪值分發(fā),或收拾一切用品,就是練習自治的絕好機會。教師能時時在此處著想,就能造就學生完全的自治。做教師的切不可把一切事務都要自己去做,使學生誤會學校是教師的學校,而應該和學生一起去做,使他們知道學校是自己的學校。
以下略舉幾件可以學生去做的事:
一、課堂和校內場地,不必雇傭人整理,教學生分組輪值去打掃。此事我已經(jīng)看見中國有許多學校辦理得很好。
二、學校各處的裝飾品、儀器標本和各種教具,撿選學生歡喜的。鼓勵他們組織攝影采集等各種小團體,出品就可給學生應用。
三、在規(guī)定課程以外,教學生組織演劇團、音樂會、辯論會、義務學校,增加他們服務社會和自治的能力。
從表面上講來,學生自治的團體和社會上沒有深切的關系。但是從間接觀察起來,學生和教師真能了解自治的真義,學生把教員當做顧問,有了困難的事,彼此商榷、討論,辦得很有成績。那么,這種團體的效果,不但是幫助學生在學校以內能夠做事,并且能做正式自治團體的基礎。對于全社會,真有莫大的影響呢!共和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等一切機關,都是表面的、形式的,能否得到民治的實際,全要看人民能否有自治能力。議會里定出來的憲法等,要使人民遵守,至少須使他們明白此法律的精神、目的在哪里。
果然,一切的社會組織里,沒有法律是不能依次做事的。但是法律不過是一種標準,不是最后的目的。人類都不喜歡被人奪去自己的權利。極瑣屑的問題,也往往載在法律,使人不能逾越。其弊終至處處受法律的束縛,自由意志不能發(fā)表,一些事也不能做。所以一切的法律章程,都是愈簡愈好,只要能夠解釋清楚為什么要有這一種法律。
有一個很懷疑的問題是,定學校的章程時,學生自治權的分量應該有多少。要解決這個問題,還要應用我以前所說“人類自治能力是漸漸發(fā)達的”一句話。須平時教師和學生,隨時給學生自治的機會。那么,比較起來,容易成功。
美國學校自治團體的組織,大都仿照國家或市政的制度。中國也有幾處是這樣。這一種做法,雖也有好處,但總嫌過于注重形式。茍能從簡要著手,亦可達同一目的。
現(xiàn)在世界上的政府,可分為兩種:(1)把“人”去管束國民的;(2)把“法律”去管束國民的。
把法律去管束人的國家,頂要緊的是“輿論”。議會定出的憲法,乃輿論的結晶。所以必須經(jīng)慎重的再三的討論,方能成立。
中國有許多學生自治團體的失敗,以我個人的觀察,就是為著定法律、規(guī)則的時候,未經(jīng)詳細的推究、得輿論的贊同的緣故。因為法律的治人,總須經(jīng)輿論的承認,不是和用感情的治人一樣的。并且在學生團體之中,偶一不慎,也要有像軍閥派一樣的人物,從中操縱一切。輿論真是不可不注意的。
要把輿論去管束一個團體,必先定一個共同的理想的目的,然后把這個目的去管束團體的分子。所以現(xiàn)在的所謂真正自治,實際上講來,仍是被治在團體的理想的目的之下。個人一分子所做的,不過是依著團體的章程、方法,向所定的目的進行罷了。
倘使中國的學校,無論在校內校外,都有自治團體,學生能在民主國的縮影里做事,且了解“責任”和“自由”(“責任”和“自由”兩個名詞,我們當時都聽得不甚清楚,恐怕有差誤)的意義,把自由做責任的工具,發(fā)展理想的目的,那么,將來定有真的自治團體產(chǎn)生,中國可以成一真的自治國家!
119 1920年9月16日杜威在北京的講演,鄭曉滄口譯,陳旦、沈炳魁筆記,1920年9月16、17、19日《晨報》。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