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提到占祠產收入近60%的還是來源于祠田租稅。祠田包括族祭田和墓祭田。墓祭田的情況,我們在《祭祀的習俗》一章中作了介紹。為了便于說明問題,我們再把明隆慶三年(1569)《新安許氏東支世譜》中的《追遠膳塋條目》作一個概括的了解。該條目記錄了明代東支祭祖的田產及收租的金額?!皸l目”中總共標示山田產業(yè)十六項,其中山場占十四處,田占兩處。這些田產都分布在許村周邊十多里的范圍之內。每年計收租銀總金額為6.775兩。其中特別標注在汀州太守啟公一人名下的祭產有三處,每年計收租銀1.6兩。這些收入主要用于支付每年年節(jié)和清明祭祀的開支。該條目的最后還有對如果有子孫變賣和霸占族田,將以不孝治罪的規(guī)定:“前項產業(yè)系承祖膳塋,流傳標掛,子孫毋許變易霸執(zhí),以壞祀典。違者,經(jīng)公以不孝治罪?!?/p>
如果我們把明代每年的祭田收入和民國重修邦伯門所記錄的族產收入作一個比較,就會發(fā)現(xiàn),明隆慶三年(1569)的祭田年收入是白銀6.775兩,到民國十八年(1928),東支已分出十門,其中最大一支的邦伯門的族產平均年收入已是大洋352.33元(指庚申至戊辰共九年租谷洋3 171元的平均值)。經(jīng)過357年的發(fā)展,東支許氏一支的族產收入就是明代整個東支祭田收入的52倍。當然,明代的銀兩和民國的大洋的可比性存在一定的差距,另外,明代開列的僅是祭田這一部分,其他族產并未列入。但整體上看,祠堂的族產應當是大大地增加了。到了民國時期,東十門經(jīng)濟實力最強的還不是邦伯門,而是郡伯門。民間當時有這樣一個說法:“金種福,銀官廳?!敝俑d就是指郡伯門的俗稱,官廳就是邦伯門的俗稱。意思是郡伯門的經(jīng)濟實力最強,其次才是邦伯門。東支還有其他八個門派,它們或多或少都有一些族產,這樣加起來應當比明代整個東支所擁有的族產要增加幾十倍。
1.祠田與祠租
下面再將歙縣檔案局“土改文檔材料”中所反映出來的許村民國時期各氏各祠田產及收入情況如表3-16所示:
表3-16 許村民國時期祠田統(tǒng)計總表[18]
續(xù) 表
續(xù) 表
續(xù) 表
續(xù) 表
續(xù) 表
上表中除了標有汪、何、范氏的以外,前溪祠屬吳姓,其他全為許氏祠堂的族田。汪、何、范、吳四家族田總計為5.5畝,占總族田的0.56%,也就是說許氏要占99.44%。這里所統(tǒng)計的是屬于歙縣第五區(qū)內的田產,它僅包括高陽村、環(huán)泉村、東升村、金溪村、四維村、塔山村六個行政村。這六村中,只有前四村在許村范圍之內,總計有田626坵、406.6畝,在許村的祠田占總數(shù)的41.64%。四維和塔山兩村都離許村有十余里,占祠田的58.36%。許村周邊還有不屬于第五區(qū)的一些村落的其他一些祠田,比如跳石、上九、武山下等處的田產就沒有統(tǒng)計在內。下面有一份“西八門祠田租谷”的統(tǒng)計表(表3-17),上面祠田的總數(shù)為28.95畝,而此表為21.1畝,兩者相差7.85畝。這七畝多田就是在第五區(qū)以外東回村和忠義村,故未能統(tǒng)計在內。后面還有一份一本堂大賣租的統(tǒng)計表(表3-19),總計四十四處,其中有四十三處都不在第五區(qū)。在上表3-16所統(tǒng)計的四十二家祠田中,有兩家為許氏統(tǒng)宗所有,即一本堂和東十門西八門;有三家是東西各自共有,即“東十門”、“許四分”和“西八門”;其他分屬各支祠。在這些祠堂中,祠田最多的是許氏統(tǒng)宗祠一本堂,有田73.15畝(此為許氏東西十八門及外遷許氏所共有)。如果再將東西十八門的18.35畝(此為許村本地許氏所共有)也算入,那么一本堂的田產就有91.5畝。其次是東支邦伯門支祠惇義堂,有田57.95畝。第三是東支邦伯門敦本堂,有田55畝。第四是東支郡伯門敬思堂,有田54.47畝。第五是積慶堂51.4畝。祠田在20畝以上的還有西支惇睦堂29.7畝、親睦堂21.5畝,東支惇倫堂20.5畝。西支共有的西八門有田21.1畝,東支共有的東十門有田13.8畝。民國時期,祠堂實力最強的是東支的“金種福,銀官廳”。“金種?!本褪侵缚げT敬思堂,有祠田54.47畝;“銀官廳”就是指邦伯門惇本堂,有田55畝。兩者在第五區(qū)的田產大致相當。西支祠田最多的是敦睦堂,有田29.7畝,東支的這兩個祠堂的田產也比它多出近一倍。上表3-16中可確知為西支的祠田總數(shù)為108.63畝,東支的祠田總數(shù)為237.72畝??梢?,民國時期東支的祠田是西支的一倍??傮w而言,東支的經(jīng)濟實力要高于西支。
這么多的祠田,每年的租谷收入會有多少呢?上表3-16中可能是當年統(tǒng)計上的誤差,祠堂收入與佃戶收入之和應為221 676.27斤,而統(tǒng)計總產實際為215 505.6斤,兩者相差6 170.67斤。如果按理論值算,許村各祠一年租谷的收入68 292.27斤,占總收入的30.8%,而佃戶的總收入為153 384斤,占總收入的69.2%。也就是說,民國時期,祠堂公田與佃戶之間是三七分成。
2.收租比例
下面是一份西八門祠田分布與收租情況的統(tǒng)計表(表3-17),我們可以更詳細地了解祠田的分布、畝產及租谷的收入情況。
表3-17 環(huán)泉西八門祠田分布及租谷收入一覽表
續(xù) 表
西八門有祠田20坵,合計28.95畝,年租谷收入為2 677斤。而收租的比例從48.7%到38.3%不等,大概是五五分成和四六分成,這里明顯高于前表的平均值——三七分成,這可能更接近于實際。
下面再看一份《一本堂收租簿》的統(tǒng)計表(表3-18)。
表3-18 許村一本堂祠田分布及租谷收入一覽表
續(xù) 表
這本收租簿中只記載了一本堂十五處田產合計21.9畝的收租情況,其中“五和”的五畝田就不在前面第五區(qū)統(tǒng)計的73.15畝之內。簿中對收租的比例就明確記有“三七開”、“對分”等情況。可見,民國時期祠租的比例大致可分為三種,即三七開、四六開和對開。收入比例不盡相同,田租的形式也分三種,包括大賣租、小賣租、全租三種形式。
大賣田意味著業(yè)主擁有田地的所有權,而沒有永佃權。小賣田就是擁有田地的永佃權而沒有所有權。全租田就是業(yè)主既擁有所有權,又擁有永佃權。因為有“一田二主”情況的存在,所以田租的形式也就出現(xiàn)了三種情況。
祠田中全租的情況不是很多,更多的是大賣租。一本堂有一卷租簿記載的全是大賣租的情況,具體如下表3-19所示。
表3-19 許村一本堂祠田分布及大賣租一覽表
續(xù) 表
續(xù) 表
該簿只記載了四十四處田地所在的村落、租谷及佃戶,并沒有畝數(shù)的記載。除了高陽村的一處屬于第五區(qū),其他四十三處都不在第五區(qū)。如果把大賣租按10%來計算,那么這四十四處田地的總產量為4 228斤;如果再按畝產300斤來推算,四十四處田地總計約為140畝。表3-19“許村一本堂祠田分布及租谷收入一覽表”中所統(tǒng)計的是全租,總計為21.9畝,而此處卻多達140畝,全租田僅有大賣租田的六分之一。
我們借《地籍清冊(1950)卷》的記載來更具體地了解大、小賣租的情況。該冊中記有許有林戶的耕種情況。他家有自耕田0.7畝,小買佃耕田0.5畝,小買出租田0.9畝,佃耕田1.3畝,出租田1畝。其中小買佃耕這塊田大買業(yè)主是敦本堂,該田應產214.5斤,業(yè)主得21斤,佃戶得193.5斤。也就是說,大賣租為9.79%,業(yè)主與佃戶的分成比例約為1∶9。下面再將許品發(fā)戶的耕種情況列表如下:
表3-20 許品發(fā)戶小買佃耕統(tǒng)計表
上表3-20所反映出大賣租的情況大致有四種:石村田租為9.7%,大墳田租為2.68%,莊前段田租為17.3%,石村田租為27.2%。其他佃戶的小買佃耕的租谷比例又是多少呢?我們不妨再據(jù)《地籍清冊》中的記載來作個抽樣統(tǒng)計:
表3-21 多戶小買佃耕統(tǒng)計表
將表3-21與許品發(fā)戶的情況(見表3-20)結合起來看,大賣租的分成比例不成定數(shù),最多的為23.3%,最少的僅為4.7%,大多數(shù)在10%—20%。
小賣租的分成比例是又多少呢?《地籍清冊(1950)卷》中記有一個許氏東支敦本堂的例子:敦本堂在塔山烏泥坵1.2畝常年產量320斤,應產384斤,業(yè)主得73斤,小買主得39斤,佃戶得272斤,業(yè)主、小買主與佃戶的分成比例為2∶1∶7。而另一例是小買出租田的業(yè)主是四義祠,佃戶是許滿全。該田應產337.5斤,大買主得28斤,占8.3%;小買主得90斤,占26.7%;佃戶得219.5斤,占64.9%。業(yè)主、小買主與佃戶的分成比例約為1∶2∶7。除佃戶的收入是相同的以外,業(yè)主與小買主之間的收入比正好相反。
全租與大、小賣租的比例為什么會有這樣的差距呢?這可能跟田的貧瘠程度有關。下面是根據(jù)1950年的《地籍清冊》中的相關內容列出的一個統(tǒng)計表:
表3-22 民國各級田每畝產量及田租一覽表
當年許村的田分為五級,各級田按肥瘦情況確定畝產。全租田的租率多為35%,大、小賣田的租率反而是瘦田高于肥田。大賣田租率在10%—20%之間,小賣田的租率是二、四級田在20%左右,一級田在10%以下。這可能是由于一級田肥沃,灌溉便利,田主投入少,故租率就低;四、五級貧瘠,田主投入多,故租率就高。
祠堂田租收入應當是祠產收入的重要來源,許村所有祠堂在第五區(qū)的祠租總收入達68 292.27斤。這些并非祠租收入的全部,因為還有一部分祠田不在第五區(qū),故無法作出全面的統(tǒng)計。祠田的全租的分成比例一般是三七開,而大賣租的分成比例則不確定,大多在一九開與二八開之間。小賣租中佃戶的收入為七成,另三成則是業(yè)主和小買主分成,其比例為2∶1或1∶2。
祠田地租收入是祠堂最常見、最主要的收入形式。許村各祠在第五區(qū)的祠田共計976.52畝,租谷的收入每年為68 292.27斤。除了第五區(qū)以外,各祠在其他區(qū)尚有部分祠田沒有統(tǒng)計在內。以西八門為例,該祠共有祠田28.95畝;而第五區(qū)內有21.1畝,占72.9%。如果照此比例推算,許村各祠共有祠田約為1 340畝,一年的租谷總收入大約為十萬斤。祠田共分為五級,各級田地租率各有不同:全租約都在35%左右,大賣田租率為10%—20%,小賣田的租率是二、四級田在20%左右,一級田在10%以下。
祠產收入中除了田租以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租金收入,比如在第八章《祭祀習俗》中就提到城東許氏祠堂中有明代莊屋與店鋪的租金收入情況。東七里頭的一間莊屋年租金為銀一兩六錢五分;東門月城的店鋪一間,年租金為銀四兩八錢。許村邦伯門在民國十三年(1924)重修祠堂后,準備把祠堂右側的一塊空地利用起來,蓋上幾間平房,用以出租?!坝朱粲沂谆厣鹾辏娮h擬建平屋租賃,免久廢棄可惜。”[19]
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wǎng)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chuàng)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