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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眾人物和實際的惡意原則的提出

        時間:2023-03-04 理論教育 版權反饋
        【摘要】:此案是美國一個與公眾人物名譽權、新聞自由相關的重要案例,它的焦點在于誹謗罪對公眾人物的適用范圍以及實際惡意原則的認定。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是要受到限制的。法院認定沙利文作為政府官員屬于公共人物,其名譽權受保護的范圍應受到限制。其次,該案確立了“實際的惡意原則”。
        公眾人物和實際的惡意原則的提出_新聞傳播倫理與法規(guī) 理論與案例評析

        此案是美國一個與公眾人物名譽權、新聞自由相關的重要案例,它的焦點在于誹謗罪對公眾人物的適用范圍以及實際惡意原則的認定。

        首先,當時美國大多數州的誹謗法不僅保護私人名譽,同時也保護公共官員的個人名譽,此案判例確認誹謗罪對公共官員和普通人的適用范圍不一致。公眾人物大致包括兩類:一種是那些具有一定名聲而被大眾視為公眾人物的人,如影視、體育明星等;另一種是自己原來并不出名,但卻因某件事引起社會公眾注意而成為公眾人物的,如政治運動領袖、一夜暴富的彩票得獎者等。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是要受到限制的。名譽是一種褒義性的社會評價,公眾人物的名譽權涉及公共利益,因而社會公眾對公眾人物的議論和評價屬正常現象,即便偶有疏漏,也不能認定為侵權。因此,新聞報道和評論即使遣詞造句不當,甚至個別言詞有夸大現象,只要作者主觀上出于善意,并無侮辱和誹謗的故意,就不應將其認定為侵權。法院認定沙利文作為政府官員屬于公共人物,其名譽權受保護的范圍應受到限制。

        通常,如果起訴一方能證明新聞報道失實,誹謗罪即可成立。但根據最高法院對《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員不但要在法庭上證明新聞媒體的報道失實,而且還要同時證明新聞媒體懷有真正的惡意,才能談得上誹謗罪成立。這實際上使政府官員幾乎無法打贏這種誹謗官司。比如說,沙利文呈庭的事實和證據,并不能證明《紐約時報》刊登那份廣告是“明知其言虛假,或滿不在乎它是否虛假”。那幅廣告由64位名人聯(lián)名簽署,如果他們預先知道某些內容不實,顯然是不會輕易簽名的。因此,他們的行為不屬于故意誹謗。從《紐約時報》這方面來說,既然憲法保護新聞自由,那么《紐約時報》當然有權利決定刊登什么樣的文章和廣告。基于對64位社會賢達的信任,《紐約時報》對這個政治宣傳廣告的細節(jié)未作精確的核對,但這并不能證明紐約時報對沙利文有“實際的惡意”,故意刊登內容虛假的廣告來誹謗和誣陷公職官員。

        其次,該案確立了“實際的惡意原則”?!都~約時報》訴沙利文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把“實際惡意”定義為明知爭論中的陳述為謬誤或“毫不顧及”陳述是否為謬誤而公布于眾。聯(lián)邦法院的法官們認為《紐約時報》雖然刊登了內容不實的廣告,并且也的確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員”,他必須“明白無誤地和令人信服地”證明《紐約時報》事先知道廣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誤;或者證明《紐約時報》嚴重失職,對于廣告上的指控存有嚴重疑問,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實真相。依此標準,當原告如果是一個政府官員時,他要想打贏一場誹謗官司就必須向法庭證明被告含有惡意,或者是蓄意地對他實施誹謗。含有惡意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嚴重失職。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與事實不符,還是不顧一切地將消息發(fā)表,換言之就是撒謊、造謠。嚴重失職則是指記者編輯在對消息的準確性有懷疑時,不核實、不查證,照發(fā)不誤。

        很明顯,在紐約時報案確立的原則之下,認定媒體侵權的要件嚴格了很多。第一,在這個原則之下,在涉及“公眾人物”的報道中,只要媒體在報道的時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虛假的新聞,法律允許報道出現失誤甚至是重大的失誤。而在此之前,此類案件實行的是“嚴格責任”,也就是說,不管媒體有什么樣的理由,只要是報道錯了,就要負侵權責任。第二,證明被告有“實際惡意”的舉證責任落在原告即“公眾人物”一方,這就意味著原告一方負有證明媒體報道的情況失實的責任,如果他不能證明被告的報道是失實的,就要承擔敗訴的后果,相反,媒體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的報道是屬實的。由于訴訟的實質就是舉證,如果法律規(guī)定媒體不需要舉證,勝利的天平實際上已經向媒體傾斜了。第三,“實際惡意”不是一般的過錯,它幾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種“重大的過錯”,在證明被告存在這樣的一種過錯狀態(tài)的時候,原告的舉證必須“明白無誤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權案件中,證明是否侵權的標準只是“占有優(yōu)勢的證據”,意思是看原被告雙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證據更加有力。這一條的深層意義實際上是假定作為媒體的被告在報道的時候是“無罪”的,假定它們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報道是屬實的,這就要求作為“公眾人物”的原告必須在法庭上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可見,《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認定了公眾人物人格權受保護的范圍,比普通人要小,同時提出了有重大影響的“實際的惡意原則”,使得媒體報道的空間得以擴大。此外,“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阻礙、富有活力和廣泛公開”的觀念也借此案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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