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認定
——王某、王某倫偽造、買賣身份證件案
1.裁判書字號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2016)蘇1002刑初207號刑事判決書
2.案由: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1年,被告人王某在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東關派出所擔任輔警,受委托在該所戶籍室從事戶口本和身份證辦理工作。工作期間,被告人王某發(fā)現(xiàn)戶籍系統(tǒng)存在漏洞,利用漏洞可以辦理虛假的身份證件,遂將該情況告訴其父被告人王某倫,被告人王某倫決定通過上述方法替他人辦理虛假身份證件并從中牟利。其間,二被告人通過修改個人姓名或者出生日期的形式,共偽造了8份虛假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進行買賣,獲利6000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案發(fā)后,被告人王某倫、王某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并分別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為證明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王某、王某倫,宣讀并出示了二被告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筆錄,未到庭證人咸某女、仇某春、封某平、封某、王某祥的證言筆錄,偽造的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辨認筆錄及照片,情況說明,房屋權(quán)屬登記信息查詢證明,暫扣款憑證,案發(fā)經(jīng)過,戶籍資料等證據(jù)。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王某倫共同利用被告人王某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濫用職權(quán),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應當以濫用職權(quán)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二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王某倫退回非法所得人民幣6000元。
被告人王某、王某倫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
二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濫用職權(quán)罪的構(gòu)成要件。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倫、王某共同利用公安機關電子戶籍系統(tǒng),為他人偽造身份證件并買賣,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被告人王某倫、王某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倫、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本案具體情節(jié)對二被告人均可給予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倫、王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提請從輕處罰的公訴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但指控二被告人犯濫用職權(quán)罪的罪名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倫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犯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三、非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被告人王某、王某倫行為的定性,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與公訴機關存在分歧意見: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王某倫共同利用被告人王某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職務之便,濫用職權(quán),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應當以濫用職權(quán)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院審理后認為,二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理由如下:
濫用職權(quán)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主觀方面為故意,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quán),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中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各級立法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各級司法機關、各級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quán)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quán)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系受委托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符合該罪主體要件,但結(jié)合具體案件事實可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為結(jié)果尚未達到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故指控二被告人構(gòu)成濫用職權(quán)罪的罪名不當。被告人王某倫、王某共同利用公安機關電子戶籍系統(tǒng),偽造、買賣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關于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構(gòu)成要件,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偽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的行為即構(gòu)成,故以偽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對二被告人作出判決。雖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第二百八十條作出修改,增設罰金刑,但根據(jù)從舊兼從輕原則,對二被告人不應并處罰金。
編寫人: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qū)人民法院 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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