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與社會偏好
(一)投票與社會偏好
西方學者認為,民主有兩種基本形式,即直接民主和代議制民主。
直接民主是指主權(quán)由公意組成,不可轉(zhuǎn)讓,不可剝奪,也不可被代表,只能由人民集體直接行使。代議制民主是指現(xiàn)代國家實現(xiàn)人民主權(quán)的制度安排,它通過選舉來委托專門代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wù)的權(quán)力。無論直接民主還是代議制民主都把投票看作其基本手段。
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投票是把個人偏好轉(zhuǎn)變?yōu)樯鐣玫氖侄沃?,是現(xiàn)有的民主決策中的最佳方法??夏崴埂ぐ⒘_將投票描述成“一種純粹的社會選擇行為……社會按照選定的投票制度加總選票做出選擇?!?/p>
選民(納稅人)參加投票的原因是期望通過投票來改善其處境或提高其福利水平。因此,投票不僅是公民權(quán)的體現(xiàn),更是個人偏好的顯示。所以個人偏好是投票的研究起點。
對個人偏好的研究,又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個人偏好顯示的研究,二是對個人偏好加總的研究。
對個人偏好顯示的研究表明,在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作用下,人們個人偏好的顯示往往有種種偏差。例如出于對公共產(chǎn)品成本負擔的恐懼而故意隱瞞個人偏好;進行策略性投票以取得更為有利的選舉結(jié)果;不愿意參加投票;不同集團或個人偏好顯示的強度不同等等。
在對偏好加總的研究上,肯尼斯·阿羅認為,將個人偏好加總為社會偏好必須要首先滿足下面五個前提。一般稱之為“阿羅五原則”。
1.理性原則。即所有備選項之間均具有可比性和可逆性。也就是說,在每兩項備選項中,必然是一個比另一個更加符合個人偏好。即如果X優(yōu)于Y,Y優(yōu)于Z,那么X肯定優(yōu)于Z。
2.帕累托改進原則。即選擇的結(jié)果必須有利于對現(xiàn)有狀態(tài)的改善。
3.獨立原則。在針對不同的備選項進行選擇的時候,只取決于人們對這些選項的偏好排序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響。
4.非限制原則。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自由選擇,即不應(yīng)對個人偏好的選擇排列順序作限制。
5.非獨裁原則。即排除某一個人偏好強加于全社會的可能性。
有必要指出,阿羅五原則全部都得到滿足是很困難的。在個人偏好經(jīng)過加總向社會偏好轉(zhuǎn)化的過程中,面臨諸多難題。一般來說,加總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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