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負面事件,不要躲避,要正面應對,要打個漂亮的翻身仗。
1972年的下半年,臺灣的藥皂市場上突然出現了一起G-11事件。一種來自美國的藥皂被指控G-11含量超標,對人體健康有害,引發(fā)了消費者的恐慌。其他藥皂產品也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影響。在很短的時間內,藥皂的銷量就減少了近三分之二,各地廠商的銷售額大幅減少。
在眾多遭殃的廠商中,損失最嚴重的是瑪莉化工廠。1972年間,瑪莉生產的含有G-11的藥皂在臺灣市場的占有率達到了75%~80%,現在,藥皂出了問題,瑪莉自然損失最為慘重。
臺灣的藥皂市場是業(yè)內人士經過20多年的不斷開拓,才逐漸有了一番規(guī)模的。想不到,剛剛培養(yǎng)了臺灣人使用藥皂的習慣,市場經營也開始有回報的時候,卻無故遭遇這么一場風波。突如其來的災禍,讓許多藥皂生產廠家一時想不出辦法應對。
損失最慘重的瑪莉等藥皂廠家并不相信這一傳言,因為藥皂是經過科學研究開發(fā)出來的,而且在發(fā)達國家也是一種常見的日用品。在美國,市場上有400~500種藥皂,它們都含有G-11,但從沒出現過對人體有害的事情。并且就在風波發(fā)生期間,含有G-11成分的藥皂在歐美市場依然銷售良好。
瑪莉決定找出受害者,以查清事情的真相。于是,他們暗地里找了3年,卻只發(fā)現了一個因G-11而受到毒害的例子。那是一種法國產的痱子粉,含有6%的G-11,在使用時,嬰兒吸進了一些痱子粉,引起了身體不適。正常的痱子粉中G-11的含量都在0.6%之內,6%的含量明顯超標,所以才引起了事故。
這一事件明顯與藥皂無關,因為藥皂所含有的G-11量很低。由于藥皂作用在皮膚表面,用了以后還要用水沖洗,所以G-11根本不會滲入皮膚,更談不上會對人體造成傷害。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找不到G-11對人體有害的例子。到此為止,事情總算有了答案。
事情雖然已經真相大白,但如果采用尋常的方法在報紙上澄清一下,肯定不會引起消費者多大的注意,恐怕還會被誤以為是在自夸。
瑪莉決定大張旗鼓地對待這件事,可以既挽回形象,又進一步做宣傳。于是他們便正式發(fā)消息尋找G-11的受害者,使“含有G-11的藥皂有害人體”的謊言被戳穿。
1975年7月1日,臺灣的各大報紙上同時出現了一則“瑪莉G-11征求受害人”的廣告,面積占到報紙的1/2版或1/4版,廣告的內容如下:凡在臺灣居住6個月以上,使用過瑪莉G-11藥皂,發(fā)生了不良反應,經公立醫(yī)院醫(yī)師證明是由G-11引起的,每一名受害人將獲得50萬元的賠償。
由于各大報紙都刊載了這則廣告,所以這則消息傳遍了全臺灣的大街小巷。
7月4日,報紙上又刊登了第二則廣告,標題是“瑪莉G-11征求受害人,應征人‘0’”,副標題是“截至目前為止,無人應征受害人”。
7月7日,第三則廣告又出現了,大標題是“瑪莉G-11征求受害人,應征人‘2’”,廣告內容中說明,其中一例應征者腿上出現紅疹,現已指定醫(yī)師對其進行復檢;另一例沒能提供檢驗報告,不符合應征資格,不予受理。
7月10日,即尋找受害人的最后一天,出現了第四則廣告,標題是“誰是受害人?”廣告內容中說明,前一例應征者腿上所出的紅疹經復檢是由于食用海鮮導致的皮膚過敏,消費者已經自行撤回了應征信函。
7月15日,瑪莉藥皂廠刊出第五則廣告,巨大的標題寫著“我是受害人”,副標題是“未經法院審判的死刑”。廣告內容說明:在世界各地均沒有發(fā)現因使用G-11藥皂而健康受損的例子。3年前有關G-11藥皂對人體有害的傳言,都沒有事實來證明。G-11藥皂在這種情況下,被臺灣若干專家擅自“判決死刑”,實屬倒霉。世界各國和地區(qū),包括臺灣在內,都沒有禁用過G-11,而且還有相關的使用標準。因此特將真相公開。
至此,瑪莉G-11藥皂用事實說話,證明了自己才是無辜的受害者,此后藥皂的銷售開始在臺灣恢復。
倒霉的事人人避之不及,可是躲避畢竟不是解決之道。在造成更大的損失之前要及時地采取措施,盡量減少負面影響,使事情不再惡化。當然,如果還能利用事情的負面影響,產生正面的作用,那就是更高明的做法了。
瑪莉藥皂廠聰明地利用反證法,以無可爭議的事實證明了自己的清白和藥皂的無害,挽回了聲譽,使藥皂重新獲得了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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